農用地轉用審批
⑴ 如何確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批准許可權】
根據中央確定的土地要實行集中統一管理的原則,《土地管理法》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包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1、國務院的批准許可權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農用地的。包括按照國家基本建設程序規定,由國務院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項目,並且是在城市建設用地區之外需要單獨選址的項目。同時包括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等項目,也包括中央軍委批准建設的軍事項目用地。
(2)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鐵路、公路、各種管線及大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需要在城市建設用地區外單獨選址的項目用地。
(3)城市建設用地區內統一征地的,包括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區人口在100萬以上的其他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用地。這里要說明的是,這些城市中只有城市本身用地需要報國務院審批,而市轄縣的縣城則由省級人民政府批准,市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由地(市)辦理農用地轉用手續。但對於一些市設的開發區、衛星城將按城市市區同樣對待,需報國務院批准。
(4)涉及到基本農田的。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15條規定,農用地轉用需要報國務院批准。
2、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許可權
(1)除了報國務院審批之外的其他城市的市區佔用農用地的。
(2)縣和縣級市所在的城鎮及其他城鎮建設佔用農用地的。
(3)地、市以下政府批准可行性研究或建設項目需要佔用農用地的
⑵ 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和建設用地審批之間有何關系
是這樣的:
三者之間的內涵和管理方式各不相同,但在實際工作中又相互交叉、相互聯系,必須在審批程序上予以銜接。
農用地轉用審批是指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使土地用途發生變更的審批;
徵用土地審批是指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改變土地所有權的審批;
建設用地審批是指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提供給建設單位使用的審批。
以上就是三者之間的關系。
⑶ 我國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幾級審批
我國對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行兩級審批的制度,即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但考慮我國實際情況,將鄉村企業、農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和農民宅基地等佔用農用地的,授權地(市)級人民政府審批。
⑷ 一般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程序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內土地容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建設用地單位申請預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申請表(該表由國土資源部統一規定);
預審的申請報告,內容包括:擬建設項目基本情況、擬選址情況、擬用地總規模和擬用地類型、補充耕地初步方案;
需審批的建設項目還應提供項目建議書批復文件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建議書批復與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合一的,只提供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拓展資料
以下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需報國務院批准: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天下房地產法律服務網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⑸ 2019年還能申請審批農用地轉養殖用地嗎急
中國對於農業用地有著明確的規定,耕地只能用來耕種,不允許從事其他經營活動。
如果農戶將養殖場建在耕地上,一經發現就會被勒令拆除搬遷,還將面臨嚴重的處罰。
如果擬佔用的耕地屬於非基本農田,則在符合《畜牧法》規定條件情況下可以用於建養殖場,禁養區之內不可以再搞規模的養殖,即使現在建成的手續齊全都要搬遷。
因此,已經在自家農用地上蓋了大棚搞養殖;養殖用地的審批流程如下:先由畜牧主管部門辦理項目備案手續,再到國土資源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經審核同意的予以用地備案。
⑹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如何審批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簡稱農用地轉用,是將土地利用現狀確定的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法律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後變為建設用地的行為。具體分為國家所有的農用地轉用和農民集體所有的農用地轉用。《土地管理法》第44條規定,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農用地轉用由組織實施的人民政府或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農用地轉用申請,按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報批。具體審批許可權如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上述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相關鏈接
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許可權內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⑺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什麼手續
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手續? - 土流網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用地轉用審批指農用地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轉變為建設用地的審批許可權和審批程序。
⑻ 農用地變更為建設用地需要怎樣辦手續
需要進行招拍掛手續進行變更。
凡屬於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審批後由政府供應的工業用地,政府收回、收購國有土地使用權後重新供應的工業用地,必須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公開確定土地價格和土地使用權人;劃撥工業用地補辦出讓、承租工業用地補辦出讓、劃撥工業用地轉讓等,符合規劃並經依法批准,可以協議方式出讓。
拓展資料:
工業用地出讓各方的權利義務,加強合同履約管理
(一)工業用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約定土地的交付時間、建設項目的開竣工時間。出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及時提供土地,督促用地者按期開工建設。受讓人因非主觀原因未按期開工、竣工的,應提前30日向出讓人提出延建申請,經出讓人同意,項目開竣工延期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業用地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在符合規劃、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積率的,經核准,不再增收土地價款;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取得出讓人和市、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與出讓人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或者重新簽訂出讓合同,由受讓人按照批准改變時新土地使用條件下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與批准改變時原土地使用條件下剩餘年期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的差額補繳出讓金。出讓合同或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改變土地用途應收回土地的,應當收回土地使用權,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重新出讓。
參考資料: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
⑼ 什麼是農用地轉用審批制度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