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規
A. 有關土地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使用法律法規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2006年8月《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並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必須符合規劃並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批准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佔地建設的,屬非法佔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二、對集體土地使用權有哪些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三、集體土地使用權特徵如下:
(1)主體的特定性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投資設立的企業,鄉(鎮)、村公益性組織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
(2)用途、取得與權利內容的相關性
集體土地使用權按用途劃分為農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非農經營用地使用權和非農公益用地使用權。關於權利的分類,集體土地使用權與國有土地使用權有所不同。後者主要以權利的取得方式進行分類,在分類中土地用途並不起決定性作用;但前者從現行制度來看主要以土地用途做分類基礎,不同用途的土地,其使用權採用不同方式取得,進而具有不同的權利內容。
(3)權利交易的受限制性
國家為保護耕地及壟斷建設用地一級市場,限制非農業性集體土地使用權交易。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的土地資源雖然是國有,但是為了防止資源浪費,只要民事主體滿足條件,並且提出獲得土地使用的請求,就可以按照土地使用法律的規定的流程,獲得土地的使用權,並且之後需要到制定的機構繳納稅額,若是在獲得土地後逃稅,是會受到處罰的。
B. 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
一、土地方面的重要法律和政府決議
——《土地付費法》(1991年10月11日,1738-1號);
——《關於確定土地標准價格的辦法》的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1997年3月15日,第319號);
——《關於不動產權及其交易國家登記》的聯邦法律(1997年7月21日,第122-Ф3號);
——《關於國家地籍評估》的聯邦政府決議(1999年8月25日,第945號);
——《關於批准進行國家地籍評估規則》的聯邦政府決議(2000年4月8日,第316號);
——《國家地籍法》(2000年1月2日,28-ф3號);
——《土地整理法》(2001年6月18日,第78-ф3號);
——《關於劃分土地國家所有權的俄羅斯聯邦法律》(2001年7月17日,第101-Ф3號);
——《俄羅斯聯邦土地法》(2001年10月25日,第136-Ф3號);
——《關於批准土地整理文件國家鑒定規則的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2002年4月4日,第214號);
——《關於批准監督土地整理進行的規則的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2002年4月26日,第273號);
——《關於批准進行地方土地整理的規則的俄羅斯聯邦政府決議》(2002年6月7日,第396號);
——《關於農用土地流轉的俄羅斯聯邦法律》(2002年7月24日,第101-Ф3號);
——《關於某類土地地段轉為另一類土地地段的俄羅斯聯邦法律》(2004年12月21日,第172-Ф3號)。
二、聯邦土地法
俄羅斯在20世紀90年代開始的土地改革打破了國家對土地的所有權壟斷,使土地成為商品進入市場買賣,土地所有權可以流轉勢在必行,這就需要相應的法律監督保障。但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調節土地關系的主要標准包含在1992~1993年的一系列總統令和政府決議中,它們是在執行者和法律分支機構相互對抗的情況下出台的。它們包括了最自由化的標准,實際上不禁止任何形式的土地交易。聯邦土地所有制全面的法律正式出現在俄羅斯聯邦憲法條文中,並在新的民法調節土地交易的第17章中得到發展。
從1990年到2001年總共通過了41項聯邦法,33項總統指令及近百項政府決議。除此之外,不同的地區也都通過了自己的法規,使土地立法呈現出非系統化、水平參差不齊、又相互抵觸的局面。
俄羅斯從1994年著手制定國家土地法典,在以後的6年中,由於分歧嚴重一直未能通過。爭論的焦點是,是否允許土地流通和承認土地私人所有制。經過幾年的激烈角逐,各派不得不達成妥協,即土地法典先回答是否允許土地進入市場流通的問題,然後再制定專門的土地法規,解決土地私人所有制的一系列問題,總結近年來的經驗,爭取一個積極的結果:既符合農民的利益,又符合社會的整體利益。
終於在2001年10月25日頒布《俄羅斯聯邦土地法典》(見附件四)。
土地法典共18章,其中第一章到第十三章都從不同角度涉及了土地走向市場的問題。
土地法典強調其權威性:其他聯邦法律、俄羅斯聯邦法律包含的土地權條文,應當與本法典相符合。土地關系也可由俄羅斯聯邦總統令調節,但總統令不得與本法典、聯邦法律相抵觸。
土地法典指出,俄羅斯的土地所有制包括:公民所有制、法人所有制、國家所有制、聯邦主體所有制和自治市(鎮)政府所有制。
土地法典規定了土地所有者以及土地使用者、承租者的權利義務。
土地法典開始實行以後,不會再給予公民對土地長期使用並繼承的權利,但是,如果公民是在法典通過之前就已得到了屬於自己的土地,那麼他們的權利會受到保護。此外,那些以原有的所有制形式(包括房屋及附屬建築)佔有土地的人,都可以無償地將土地私有化。
土地法典還規定:外國公民、無國籍人士和外國法人,對位於國界附近領土上的土地不得擁有所有權。
土地法典規定,在俄羅斯聯邦使用土地是交費的。土地使用費的形式是土地稅(在推行不動產稅以前)和租金。
土地法典使土地私有化的結果得到承認和維護,使土地走向市場進入流轉有法可依。例如,土地法典為開發建設而購買土地提供了可能性(如建築房屋),只要符合國家建設條例,遵守土地開發使用的有關規定。國家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是有償的,償付的費用以土地稅、租金的方式支付。為了索取費用,需要對土地進行估價,因此,土地的市場價格應當和聯邦政府關於資產評估的法規相一致。稅收的額度應以土地登記冊中的價值來計算。土地與其上的建築、工程相統一的原則也在法典中得到了確認:建築物的所有者對該建築物下的土地享有絕對的所有權。
與此同時,土地法典表明了國家對土地進行監控、管理土地開發建設的立場。在土地法典中,規定了土地流通的有限性。被禁止進入流通的土地不能成為交易的目標(買賣、抵押等),不能被私有化。例如,屬於國家自然保護區的土地、屬於軍事武裝組織的土地既不能抵押也不能私有化,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用來租賃,例如,林用土地、水用土地、交通用地等。以農用土地為例,農用土地具有能居住的特點,被用作或事先指定用作農業生產的土地。農用土地包括農業生產用地、耕地、割草場、牧場、熟荒地、水果園,以及其他的灌溉地等。這部分土地只能用於農業生產,並且必須受到保護。土地法典還就保護土地和生態環境,對土地損失承擔責任,為了國家、地方政府的建設需要而終止土地權利等問題分別做了相應的規定。
C. 國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規有哪些
關於土地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
5、《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7、《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8、《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
9、《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0、《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11、《土地登記規則》;
12、《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
13、《土地復墾規定》;
14、《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15、《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等。
D. 國家關於土地使用的政策和法律
1、農用地只能用於農業發展主要依據《土地管理法》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2、關於土地使用的常用法律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3)《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
(4)《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5)《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
(4)土地法規擴展閱讀:
農用地性質轉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
建設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准。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佔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E. 土地法的法律法規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
行政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土地登記規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 等。
F. 國土方面的要掌握哪些法律法規
涉及國土方面的法律法規眾多,節選部分如下,所有法律法規可以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官網:
1、中國銀監會 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2、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
3、國土資源部關於印發《不動產權證書和登記證明監制辦法》的通知;
4、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5、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
6、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7、關於印發《安徽省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綜合審批辦法》的通知;
8、《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
9、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
10、重大土地問題實地核查辦法;
11、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12、全國土地變更調查工作規則(試行);
13、關於印發《兵團重大土地違法違規問題警示約談辦法》的通知;
14、煙台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試行辦法;
15、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印發石家莊市滹沱河生態園項目土地儲備辦法的通知;
16、土地調查條例實施辦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18、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
19、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
23、土地登記辦法;
24、在京中央國家機關用地土地登記辦法;
25、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變更土地登記的若干規定;
26、國家土地管理局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
27、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
(6)土地法規擴展閱讀
國土管理是對國土資源開發利用的組織、協調和監督。運用行政、法律、經濟等手段,組織各種社會力量開發利用國土資源,協調各地區、各部門之間在國土整治活動中的相互關系,監督、限制不合理開發國土資源和危害國土的行為。
有效的國土管理必須有一定的措施保證:
①行政法令措施。運用國家行政權力,成立管理機構,從組織上保證政府各部門之間、國家與地方、企業之間協調一致。制定國土法規,保證國土整治工作順利進行;
②經濟措施。是管好、用好國土資源的一項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制定稅收政策、利息政策,審定資金援助和獎勵辦法:規定財政補貼等;
③技術措施。加強國土資源基本資料的調查研究,將收集到的國土情報用各種裝置進行圖化、數值化和必要的情報數據利用計算機處理和儲存,供有關部門使用。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資源部—法律法規
G. 土地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內期內,容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根據上述條款,你完全有權利將你原來在村土地要回。此項工作在縣一級一般由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負責協調,你可到當地的農村經濟經營管理局反映,也可到縣政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