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行政
❶ 提起工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哪些條件
現實困惑
吳某在一次出差辦事的過程中不慎受傷,事後他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吳某的工傷作出了認定。但是,吳某卻對工傷認定結果不滿意,覺得待遇水平太低了,雖然與相關部門進行了協商,但是矛盾還是沒有解決。於是吳某想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對於這個問題作出裁決。請問,提起行政訴訟要具備什麼樣的條件?律師點評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並結合工傷行政爭議處理的實踐,提起工傷行政訴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1.提起訴訟的人或者單位必須具備原告資格。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作出的關於工傷認定、工傷保險待遇或者其他事項不服的,可以先申請行政復議,對於行政復議不服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當然,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提起行政訴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為訴訟。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如果行政爭議是工傷認定的爭議,那麼被告是勞動局;如果對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那麼被告是保險經辦機構。在此要注意,經過行政復議的,要以復議機關為被告。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用人單位在起訴時,必須向法院提出具體的權利主張及其初步的理由和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范圍的,則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本案中,吳某與保險經辦機構之間關於工傷保險待遇的糾紛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只要吳某提出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向人民法院提請解決這個糾紛,法院應當受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第四十九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特別提醒
提起行政訴訟的條件和提起民事訴訟的條件在一定程度上是一樣的,即原告與其提起的訴訟有利害關系,被告明確,有具體明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屬於人民法院受案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❷ 工傷行政爭議如何處理
現實困惑
吳某是一家工廠的員工,平時住單位集體宿舍。2012年5月15日,吳某到單位打卡上班,直到晚上八點才打卡下班離開公司,在回宿舍途中到附近路邊的一個小餐館里吃飯(因公司餐廳較遠)。飯後,吳某在回宿舍的途中被機動車撞傷,經醫生救治仍留下殘疾。事故發生後,吳某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勞動行政部門卻認定吳某不符合工傷認定范圍,不予認定。請問,吳某該怎麼辦?律師點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因工傷發生爭議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在這種情況下,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二者可以選擇進行。
1.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是指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理決定有意見,向有關機關提出要求重新處理的一種制度,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通過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行政爭議的一種方法。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的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是指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依法裁決的法律制度。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該職工所在的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經過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不經過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前提條件。由此可見,吳某申請工傷認定被拒,他既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一)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特別提醒
對於工傷行政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此時申請行政復議不是提起行政訴訟的必經程序。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選擇一個對自己更為有利的方式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❸ 什麼是工傷行政復議
工傷中的行政復議,是指用人單位、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或者版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權不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協議醫療鑒定和輔助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協議,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在法定時效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❹ 什麼是行政工傷
工傷基本常識、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工傷待遇等內容,並配有生動、詼諧、形象的卡通插圖,深入淺出地宣傳了工傷保險相關政策,可為廣大基層職工、工傷管理工作者提供參考。
❺ 行政機關幹部工傷認定程序
一、從工傷認定程序上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只是費用支付有不同的渠道。
二、對於公務員的工傷待遇的適用法規與政策問題,各地有具體規定,比如上海市工傷保險實施條例規定了公務員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附:《七台河市將公務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
(發布日期:2016-04-06)
為保障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時能夠獲得醫療救治、經濟補償和職業康復的權利,從2016年1月1日起,七台河市將國家機關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全員納入工傷保險范圍,工作人員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其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鑒定、待遇標准,按照《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和《黑龍江省貫徹<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繳納工傷保險費,費用由用人單位繳納,用人單位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所需資金由財政統一安排,繳費費率為本單位在編人員工資總額的0.3%,目前參保人數約3200人。這一舉措不僅擴大了工傷保險覆蓋面,更大大降低用人單位和工作人員的工傷風險,切實保障了職工的工傷保險合法權益,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打下堅實基礎。
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內容
人民法院審理工傷認定行政案件,在認定是否存在《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本人主要責任」、第十六條第(二)項「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條第(三)項「自殘或者自殺」等情形時,應當以有權機構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結論性意見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書為依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事故責任認定書和結論性意見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書不存在或者內容不明確,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就前款事實作出認定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其提供的相關證據依法進行審查。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故意犯罪」的認定,應當以刑事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和審判機關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結論性意見為依據。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與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工傷事故發生時,職工為之工作的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二)勞務派遣單位派遣的職工在用工單位工作期間因工傷亡的,派遣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三)單位指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因工傷亡的,指派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前款第(四)、(五)項明確的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承擔賠償責任或者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後,有權向相關組織、單位和個人追償。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
(二)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內,職工來往於多個與其工作職責相關的工作場所之間的合理區域因工受到傷害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域內受到傷害的。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因工外出期間」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場所以外從事與工作職責有關的活動期間;
(二)職工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或者開會期間;
(三)職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動期間。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從事與工作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外出學習、開會無關的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認定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於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於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第七條 由於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於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於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獲得民事賠償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或者不予認定工傷決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經作出工傷認定,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未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起訴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職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導致工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為由,拒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經支付的醫療費用除外。 因工傷認定申請人或者用人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導致工傷認定錯誤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可以在訴訟中依法予以更正。
工傷認定依法更正後,原告不申請撤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原工傷認定時有過錯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無過錯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頒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❼ 人民法院可以對工傷行政訴訟做出哪些處理
現實困惑
小李在工作時間受了傷,經醫療部門鑒定為五級傷殘。於是他向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但是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卻給出了不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於是,小李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決定。請問,法院會對工傷行政訴訟做出哪些處理結果?律師點評
職工或其近親屬、用人單位提起工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可以作出以下判決: (1)工傷認定決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2)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在作出工傷認定的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3)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的期限內履行。結合本案而言,小李可能得到法院維持或者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的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九條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請被告履行法定職責或者給付義務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七十條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一)主要證據不足的;(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三)違反法定程序的;(四)超越職權的;(五)濫用職權的;(六)明顯不當的。
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七十七條行政處罰明顯不當,或者其他行政行為涉及對款額的確定、認定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變更。
人民法院判決變更,不得加重原告的義務或者減損原告的權益。但利害關系人同為原告,且訴訟請求相反的除外。
特別提醒
當事人提起工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針對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判決。行政行為正確的,予以維持;行政行為錯誤或者顯失公正的,判決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❽ 什麼是工傷行政復議
工傷行政復議是工傷行政相對人對行政主體作出的工傷認定或者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法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井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工傷行政復議是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和糾錯機制,也是國家行政救濟機制的重要環節。工傷行政復議有特定的法定程序,無論是申請人還是行政機關,都須嚴格按照程序要求開展活動。在工傷行政復議中,受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是行政相對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需要指出的是,由於用人單位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沒有利益關系,所以用人單位不能對保險經辦機構所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可以對工傷認定申請行政復議。申請人可以自己親自參加行政復議,也可以委託他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但是需要向復議機關提交授權委託書。 工傷認定一般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認定不服的既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即該省勞動保障廳(局)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的該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當然,申請人不得同時向該省勞動保障廳(局)和該市人民政府提出復議申請。根據《社會保險行政爭議處理辦法》的現定,對經辦機構核定其工傷保險待遇標准有異議的,可以直接向管理該經辦機構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先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經辦機構申請復查,對復查決定不服,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在你申請工傷行政復議之前,先看下是否滿足申請行政復議的條件:(必須具備的兩個條件) 一是該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具體行政行為才能提起行政復議。如果是民事行為,則只能過民事糾紛解決渠道處理,比如調解、仲裁、民事訴訟等;如果是犯罪行為,則應當通過刑事審判處理。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和《工傷認定辦法》的有關規定,下列行為是具體行政行為,有關當事人可以提起行政復議: (1)工傷認定 工傷認定是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為政府機關,其什對具體當事人作出的工傷認定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條件。 (2)工傷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現定設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可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也是法律直接授權其從事公共管理職能的機構,其作出的有關工傷保險待遇的決定也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范疇。 二是法律允許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行政復議。 並不是所有的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但是,對於一般的涉及公民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允許申請行政復議。對工傷認定不服或者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我國有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