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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流程圖

發布時間: 2020-11-26 00:59:51

① 辦理衛生許可證流程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1)行政許可流程圖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於遺失後60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辦。

第三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衛生許可證自動失效並由原發證機關注銷。

第三十四條 委託生產加工食品的,受委託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 取得衛生許可證;

(二) 受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 食品衛生信譽度等級達到A級。

第三十五條 委託生產加工的食品,其產品最小銷售包裝、標簽和說明書上應當分別標明委託方、受委託方的企業名稱、生產地址和衛生許可證號。

第三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取得衛生許可證後,應當妥善保管,不得轉讓、塗改、出借、倒賣、出租或者以其它非法形式轉讓。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明顯位置懸掛或者擺放衛生許可證,方便消費者監督。

② 為什麼要簡化行政審批程序

一、簡化行政審批程序的基本情況

近年來,行政審批工作在縣委政府的高度重視下,在縣行政許可管委會的直接領導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扎實穩步推進。按照「精減項目、減少環節、規范程序、提高效率、明確責任、強化服務」的工作要求,結合建立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縣委政府大膽改革行政審批運行管理機制,對部門行政審批項目、依據、時限、程序進行了多次清理、規范,行政審批程序得到進一步優化和簡化,辦事效率明顯提高,辦事環境逐步改善。

(一)行政審批項目管理程序明確

在推進全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程中,縣政府明確行政了行政審批的項目管理程序。對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及時取消,及時文件、政府公眾信息網、行政審批網站進行公示,相關行政機關不再審批;對新開辦的審批業務,嚴格審查把關,由行政審批管理和法制部門審查,報縣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審查、研究後實施,部門不得隨意增加審批項目。經過清理規范,目前,全縣行政審批項目由2004年的416項變為348項。其中屬行政許可 310項,屬非行政許可的行政審批38項。

(二)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機制較完善

一是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審批流程化。全縣39個部門、單位進入大廳集中辦公,設辦事窗口17個,其中常駐窗口16個、綜合窗口1個(受理23個部門行政審批業務)。大廳推行「一次告知制」、「單軌制」、「雙章制」等辦件管理制度,實行「六件制」、流程式、網路化辦件。行政相對人到大廳辦事,一般到咨詢窗口進行咨詢,到辦事窗口申請,辦事窗口一次性告知並審查材料、當場更正,材料不齊當場告知,材料齊備給予受理,能即辦的當場辦結,需多個科室聯辦理的,按程序辦理。二是部門行政審批機制相對集中化。去年,全縣創新審批機制,對部門內部行政許可職能進行合理歸並,相對集中部門行政許可權,12個部門單獨設立許可科,科室人員整體進駐大廳集中辦公,負責受理和辦理涉及本部門單位的行政審批業務;20個部門掛牌設立許可科。未整體進駐大廳的部門,由大廳綜合窗口接件,部門許可科辦理。三是窗口行政審批「授權」明晰化。建立三級授權委託書制度,實行重大項目主要領導或集體決策審批、重要項目分管領導審批、一般項目行政許可科審批。三級授權後,工商部門推行一審一核,企業預核名、注冊十分簡便。環保、衛生、林業、質監等部門充分授權許可科,所有辦件由窗口人員直接出現場、直接辦件。國土農房建設、交通運管、房管部門初審復審、財政契稅整體進入大廳,實現「一個窗口對外」。行政審批大廳辦事窗口或行政許可科直接審批的項目達到101項,直接審批率為29%。四是涉及多個部門的行政審批「並聯」化。重點是對涉及外來投資或兩個以上行政部門的審批事項,縣管委會建立「綠色通道」制度,推行「聯審會辦」,實行告知承諾、缺席默認、超時默認、特事特辦、先批後辦。這些做法,大幅度減化了部門審批程序,實現行政審批提速,在全市處於靠前位置。

(三)行政審批辦事程序較為規范

全縣重點對進入行政審批服務大廳的行政許可、核准、登記、備案項目,規范了辦事程序。一是全面清理了行政審批前置條件。做到每個審批事項目的前置,都有法規依據。共簡化部門辦事程序41項,現行行政審批時限4639天,比法定時限壓縮2691天。二是普遍設立行政審批《辦事指南》。《辦事指南》置放於辦事窗口,並通過行政審批網站對審批項目、程序、材料、時限、收費、依據、結果及申請書格式文本、示範文本等實行了「九公開」。三是認真實施了審批項目流程再造。全縣對基本建設、新征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轉讓、企業登記、生產性企業改擴建、采礦權審批、房屋交易、公積金貸款等12項重大審批程序實施流程進行再造,明晰辦事環節,統一公示,為群眾提供了辦事方便。通過流程再造,縣國土局將原資產、耕保、土地利用、規劃等4個科室,合並為兩個科;建委試行三段式審批,審批環節由14項減為13項(工程質監安監合並審批),前置由88項減為60項,審批時限126個工作日,減為42天,辦事程序大幅度簡化。

(四)行政審批內部程序相對明確

《行政許可法》實施後,縣行政許可管委會對行政審批項目內部流轉提出應當制定工作規程,涉及部門兩個以上科室或多個部門的審批應當制定流程圖等「九個應當」要求,目前,16個有常設辦事窗口的部門建立了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明確行政審批申請、告知、接件、受理、審查、簽批、制證、蓋章、監管、評價、公示、送達等具體要求;製作《行政審批工作手冊》,明確辦事窗口工作職責、崗位職責、工作人員任職要求、行政審批目錄、辦理科室及授權委託審批目錄、工作流程圖、服務承諾及准則等內容,規范行政審批受理方式、審查方式、簽批方式、蓋章方式、送達方式,使部門行政審批程序較為明晰化。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行政審批運行程序有待強化

從調查情況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行政審批相對集中不夠。一方面,行政審批窗口向大廳集中不夠。一些部門沒有在行政審批大廳設立辦事窗口,有的是以多種借口,進入後撤出了行政審批大廳或者由原來的常設窗口變為綜合窗口。如國稅局以使用市上信息網系統為由撤出了行政審批大廳,給外來投資者帶來不便;水電、農業由常設窗口改為綜合窗口。另一方面,一些部門內部行政審批權相對集中不夠,行政許可科「有名無實」。特別是有關立項、規劃、用地等與基本建設投資、外來投資密切相關的部門,沒能進一步整合行政審批職能,使設在大廳的辦事窗口審批許可權十分有限。縣計委部門對民間投資的備案項目,辦事窗口尚不能完全授權審批。縣建委基本建設、建設項目規劃和國土部門新徵用地等有關科室整合不夠,辦事環節多,程序復雜。三是授權審批率低。各部門授權大廳許可科直接審批項目不到全部項目的30%,一些窗口仍然存在「空轉」問題。四是賦予行政許可管理機構協調職能力度不強,推行「聯審會辦」效果缺乏制度保障。

(二)基本建設行政審批程序有待簡化

固定資產投資領域審批程序除備案項目外,一般包括立項、可行性研究、用地、設計方案、初步設計、施工圖、開工和竣工驗收等若干審查階段,各個階段又分成若干個審批環節。其中屬審批項目的,要涉及計委、國土、建委、環保、消防、交通、市政、水利、氣象、旅遊等10個部門,需經過項目報建,辦理選址意見書、土地徵用、地質勘察、環境影響審批、消防審批、防雷審查等36個申報程序或辦事環節,並涉及地災評估、地質測繪、地價評估、施工圖審查、建設交易、防雷中心、質量檢測、環境監測、建設工程設計咨詢、房屋評估、房屋測繪、房產交易等12個中介機構辦理相關手續。屬核准項目的,一般包括申請、項目核准申請報告(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機構編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規劃選址意見書、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預審意見或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意見、涉及國有資產或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須由有關部門出具確認文件、涉及特許經營的項目,需提供有權部門出具的批准意見、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環節。且審批與收費銜接,誰審批、誰收費,使收費成為審批的前置條件,辦事程序十分復雜。

(三)部門內部門審批程序復雜

存在主要問題是:有的部門內部科室未整合,審批職能未能向行政許可科學相對集中;有的沒有認真制定實施行政審批工作規程;有的中介組織沒有與行政機關完全脫鉤,加上誰審批、誰收費,部門服務質量不高,以致群眾「辦事難」的問題沒能有效解決。如在建設領域行政審批方面,一般要經過辦理「選址意見書」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房屋拆遷許可證」、 建設工程初步設計批復、建設工程施工圖審查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招投標申請、「建設工程規劃驗收合格證」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等13個階段,每個階段涉及2至5個程序,3至12個申報材料,共涉及6個辦理科室、4個中介、事業組織,73項程序,需蓋章60至70個。如在新徵用土地領域審批方面,一般要以經過申請、耕保科現場踏勘、進入預審(土地利用規劃、地災評估報告、礦產壓覆、擬用地面積測繪)、預辦(一表一書四方案、初步設計批復、委託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勘測定界報告、土地利用現狀分幅圖、其它涉及環保、消防等資料)、縣政府向市政府上報審批、統征辦征地、安置補償,再進行劃撥、出讓或招、拍、掛等17個環節,共涉及7個科室、6個中介組織和事業單位,70個程序,需提交90份相關資料,如果加上科長、局長審核簽字等環節,辦事環節就更多。

三、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的對策措施

改革行政審批程序,牽一發而動全身。我縣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走在了全市的前列,處於改革攻堅階段。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解決群眾「辦事難」,必須以解放思想為動力,以機制創新為主線,以推進重點領域行政審批改革為突破口,加大行政審批運行機制、審批程序改革力度,從而建立起適應市場經濟規律的新的行政審批秩序。

(一)解放思想,創新行政審批大廳管理

行政審批大廳順應行政審批改革而生。要從根本上簡化行政審批程序,就必須在減少行政審批項目的同時,創新行政審批大廳建設和管理。需要我們解放思想,發揚「敢想敢幹、實干快乾」的武隆精神,大膽借鑒江浙經驗,進行思維創新、實踐創新。根據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創新和完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運行機制的指導意見》(渝府發[2006]156號)文件精神和《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二十六條確立的相對集中許可權制度,建議縣政府報請上級人民政府同意,創新建立協調型、部分實體型相結合的行政審批服務大廳。明確大廳為縣級行政機構,設立管理、協調、審批、監督四個工作部門,對行政審批工作實施充分的協調權和經常性、一般性項目的直接審批權,使大廳真正成為全市、全國首屈一指的政務服務中心。同時,國稅、農業、水電、人事等部門在大廳增設常設窗口;建委規劃、國土土地利用科與行政許可科等要進一步整合審批職能,進駐大廳窗口,強化審批職能。

(二)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模式

結合武隆實際情況,積極推行並聯審批、代辦服務、一表受理、告知承諾、集中年檢、市縣鄉鎮三級行聯動、網上協同審批等服務模式。建議縣委政府整合相關職能部門資源,開發網上協同辦公系統,並統一建立全縣行政審批服務網站,並最終實現縣鄉村行政審批聯網,實現網預受理、審批服務,逐步推行網上並聯審批。鼓勵涉及行政許可中介組織、行業協會、事業單位在大廳設立服務點,方便群眾辦事。

(三)加大重點領域行政審批程序改革力度

在投資項目領域,要認真制定實施非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辦法,對少數重大項目和限制類項目,從經濟安全、資源環境、整體布局等方面進行核准,其他不使用政府資金建設的非政府投資的項目,不論規模大小,一律實行備案制,並依法為其辦理環境保護、土地使用、資源利用、安全生產、城市規劃等許可手續。在建設用地領域,對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掛牌、拍賣取得用地的項目,一律實行「招拍掛」;對不宜實行「招拍掛」,需市政府審批的用地項目,要進一步明晰、簡化新征建設用地、經營性土地出讓、非經營性土地劃撥內部辦理程序,嚴格用地政策和審批時限。在建設規劃領域,要區別規劃區、非規劃區項目,簡化對非規劃區、一般項目的審批。在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領域,要根據全市建設領域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案,結合武隆實際,盡快推行建設領域「五大環節有限並聯(合並)審批」改革,合並內容相近、重復設置的審批環節。

(四)完善行政審批相關制度

一是要進一步完善聯審會辦制度。規范縣政府或縣行政許可管理委員會聯審會辦、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聯審會辦、部門牽頭聯審會辦程序及制度。對聯合會辦中遇到的重大、緊急或難點問題,由縣政府召開聯審會議研究解決;一般性行政審批、或縣委政府交辦的行政審批事項,由行政審批服務大廳召開聯審會議;需兩個以上科室審批的事項,由部門並聯辦件。聯審會辦實行一次性集中告知、統一受理、集中辦件、承諾辦件、特事特辦、先批後辦。並實行超時默認制、缺席默認制。二是實行牽頭部門負責制。重點是對建設領域行政審批過程中,根據不同階段,需由多個部門共同辦理的審批事項,明確牽頭部門統一受理,其他涉及的部門均協辦。其中,立項階段由縣計委牽頭,規劃選址、規劃審批階段由縣建設、規劃局牽頭,施工階段由縣建委牽頭;徵用建設用地階段由縣國土部門牽頭。各牽頭部門對協審部門有協調權、監督權,各協審部門對牽頭部門負責在規定的時限內向牽頭部門提出辦理意見,並承擔相應責任。三是完善聯合踏察制度。建設項目需要組織兩個以上部門現場踏察的事項,由縣行政服務大廳組織各相關部門一次完成踏察,不允許各部門多頭、分散踏察。各部門要及時參加聯合踏察,並在踏察結束後按照規定的時限向牽頭部門提出明確的書面意見,否則,即視為同意,並承擔相應責任。四是積極落實《武隆縣行政審批綠色通道制度》(武隆行管委發[2006]5號)文件,對重大項目實施特事特辦,對不涉及安全、不違反國家大的政策法規的審批事項,實行「告知承諾制」,先審批後辦手續。五是大力實施授權委託審批制度。要通過建立授權委託審批制度,縣級部門的所有審批過程原則上都在大廳內進行,部門每個審批項目需簽批的分管領導原則上只能為一個、內部簽批科室不得多於兩個。

(五)著力簡化部門內部辦事程序

各部門要認真制定行政審批工作規程,進行行政審批內部門辦事流程再造。徹底清理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和其它服務項目審批辦事程序、申報資料、前置條件、收費依據及標准。凡不符合法律法規、行政條例的,一律取消。要清理涉及行政審批的中介組織、行業協會和事業單位,精簡各類專業技術審查事項。各行政審批部門要與中介、行業協會組織完全脫鉤,不再承擔或變相承擔有關專業設計圖技術性審查工作。要對辦理時間過長的項目,進一步壓縮審批時限。要清理收費項目,改革收繳方式。由投資項目,根據投資規模、投資領域、投資地點、土地使用的不同類型,由縣政府綜合測算收費標准,制定收費分配方案,由縣行政審批服務大廳「一個窗口」一次性代收各種費用;對工業園區項目免收、減收、緩收相關行政事業費用;對沒有法律依據的各類收費項目,一律清理取締;對一般性行政審批,一律取消收費,確保部門簡化辦事程序。

③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空格處以「無」字填寫,到受理窗口遞交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行政許可流程圖擴展閱讀: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④ 食品安全許可證辦理流程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都應當向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二、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條件
1.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有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dg \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材料
1.《食品經營許可申請書》;
2.《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3.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經營場所的具體方點陣圖,自建房產的,提供產權證明,租賃的,提交租賃合同及產權證明或經營場所使用證明多家企業使用同一門牌號的經營場所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以建築物為平面圖的地址分割方點陣圖示;
4.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3份;
5.委託書以及委託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證明復印件2份;
6.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非負責人的,另需提供僱工合同復印件1份);
7.食品安全管理制度1份,包括員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制度、食品進貨查驗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和健康檔案制度、食品退市制度、食品檢查、存貯、運輸制度等,從事食品批發的企業還應當有食品批發銷售記錄制度;
8.專職或者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健康證復印件(企業提交2人,個體提交1人)。有食品安全技術人員的,還需提供技術人員身份證明;
9.與食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食品經營設備、工具清單和經營設施空間平面布局圖和操作流程的文件,食品經營設備和工具包括紫外燈、更衣設備、盥洗設備、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氣物的設備和工具。貯存、運輸和裝卸設備。通過電話、網路銷售食品的,應當註明電話銷售網路和網址。空間平面布局圖標明用途、面積、設備設施位置等;對於經營散裝食品的,空間平面布局圖應體現出單獨的銷售區域;
10.工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食品經營許可證受理審核時限
許可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作出准予經營許可決定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經營許可證。
食品經營許可申請程序
1.大廳咨詢或網上申請後填寫《食品經營許可申請表》及提交相關材料;
2.遞交相關文書材料,材料齊全後,領取《材料接收憑證》或《受理通知書》後等待許可核准結果,需要現場核查的配合食品葯品監管部門現場核查。
3.領取《食品經營許可證》。
五、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注意事項
1.申請人應當向具有許可管轄權的許可機關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2.申請食品經營許可,應當先行取得營業執照等合法主體資格證明。
3.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品衛生許可證》(保健食品銷售)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期間需要變更或到期延續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4.申請食品流通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符合法定形式。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如有隱瞞,由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該食品經營者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經營許可。
5.對於食品流通經營者在2009年6月1日前已經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原許可證在有效期內繼續有效,自願申請換證、原許可證載明事項發生變化或者有效期屆滿,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提出申請,經審核機關審核後,領取食品流通許可證。
6.食品經營許可證發證日期為許可決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為5年。
7.食品經營許可證應當載明:經營者名稱、社會信用代碼(個體經營者為身份證號碼)、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主體業態、經營項目、許可證編號、有效期、日常監督管理機構、日常監督管理人員、投訴舉報電話、發證機關、簽發人、發證日期和二維碼。
在經營場所外設置倉庫(包括自有和租賃)的,還應當在副本中載明倉庫具體地址。

⑤ 項目建設需要哪些審批,流程是什麼

一、項目建設需要政府主管部門(省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簡稱:發改委)對項目進行審批。

二、審批流程如下:

有行政主管部門的開發商,由主管行政部門轉報項目立項申報資料;無行政主管部門的開發商,可直接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辦公室,項目立項申報資料由該辦轉報市發改委。

納入土地收購出讓的項目,開發商在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取得開發土地使用權後,憑《中標確認書》或《拍賣成交確認書》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與其它申報材料一起上報。市發改委在收到申報資料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對符合條件的,市發改委予以批復。

對屬上級發展計劃部門審批許可權內的項目,由市發改委負責轉報。在收到申報資料後,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可研報告。

(5)行政許可流程圖擴展閱讀:

項目建設審批需要准備的材料:

1、書面申請(項目立項申請報告書)。

2、提供資金落實證明(銀行出示的資金證明)。

3、土地使用權證明。

4、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咨詢單位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具有以下附件,規劃部門對項目建設選址的初審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的初審意見;環保部門的環評報告;有關部門對供電、供水、供熱、供氣以及地震的審查意見;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招標總體方案。

5、房地產開發公司的資質證明(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資質證明)。

6、項目地形圖。

7、項目建設投資概算。

⑥ 辦理生產許可證的流程是什麼整個過程需要多久

生產許可證辦理的流程:

一、申請

1、企業辦理生產許可證必須填寫統一格式的《生產許可證申請表》一式四份,報質量技術監督局業務科。

2、企業應同時提供如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例行(型式)試驗報告;

(3)環保、衛生證明等。

3、業務科將所有資料初審合格後,將申請資料報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科,由市局統一安排初審和檢查。

4、市局初審通過後將申請材料報省。

二、受理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受理企業的申請材料後,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發放《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三、現場審查

1、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申請後2個月內組織對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

省許可證辦公室自受理企業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完成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審查部。審查部自收到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報送材料之日起45日內完成企業生產條件抽查和材料匯總,並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許可證辦公室;

2、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規定由審查部組織企業生產條件審查和封樣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在受理企業申請後15日內將相關材料轉交審查部。

審查部自接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2個月內組織對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進行審查,並現場抽封樣品。審查部自收到省許可證辦公室報送的材料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格企業名單和相關材料報送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

3、申請取證企業的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由審查組承擔,審查組實行組長責任制,審查組對審查報告負責。

四、樣品檢驗

申請取證企業應當在封樣15日內將樣品送達指定的檢驗機構。檢驗機構受到樣品後,應當按照實施細則規定的標准和要求進行檢驗,並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檢驗工作。標准中對產品檢驗有特殊要求的,按標准規定進行。產品檢驗周期超過第十四條規定的材料報送時限時,材料報送時間以檢驗完成時間為准。

五、匯總、審定、發證

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自接到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查部匯總的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名單和有關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審定。經審定,符合發證條件的,由國家質檢總局頒發生產許可證,不符合發證條件的,將上報材料退回有關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或者審查部並告知企業。

六、後處理

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對不符合發證條件的企業發出《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同時收回《生產許可證受理通知書》。

企業自接到《生產許可證審查不合格通知書》之日起,應當進行認真整改,2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取證申請。

整個過程需要的時長

1、生產企業向受理部門提出申請材料,受理部門審查企業申請材料,五個工作日作出是否受理決定,出具書面通知,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組織生產加工企業生產必備條件進行現場核查。生產條件現場審查。

2、核查組對現場核查合格企業進行現場抽樣,檢驗機構15日內完成發證檢驗(檢驗項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對核查組的審查報告進行審查,將符合發證條件企業名單及相關材料匯總上報。審定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查結果,作出准予或不準予許可決定。

3、10個工作日內頒發食品生產許可證並送達申請人。

(6)行政許可流程圖擴展閱讀:

生產許可證制度是指國家對於具備某種產品的生產條件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依法授予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的法律制度.我國實行該制度的產品主要是重要的工業產品,特別是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強制性措施。

⑦ 如何做好編制縣鄉二級行政權力運行流程圖

推行權力清單制度,首先是「清權」:

  1. 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的職權,予以取消;部門自行發布的文件,不得作為職權設定和行使的依據;部門內部管理職責,不列入權力清單;對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原則上予以取消,確需保留的要通過法定程序調整為行政許可;有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行政權,提請修改相關法規規章後予以取消;

  2. 2.行規行約制定、行業技術標准規范制定、行業統計分析和信息預警、行業學術和科技成果評審推廣、行業糾紛調解等行業管理和協調事項,原則上轉移給行業組織承擔;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水平能力的評價、認定,以及相關從業、執業資格、資質類管理,原則上交由社會組織自律管理;

  3. 3.直接面向基層、量大面廣、由基層管理更方便有效的經濟社會管理事項,下放基層管理;對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給付、行政確認以及備案等行政權,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由省級部門行使外,按照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辦事、提高管理服務效率、便於監管的原則,一般下放市縣主管部門管理;

  4. 4.確需保留的職權,工作內容相同或相似,具有前後環節反復核准、審查、確認等情況的,要按照簡化辦事環節、優化辦事流程、提高管理效率的要求進行整合;

  5. 5.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但不符合改革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一時難以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法規調整或取消的,以及日常管理中很少行使的行政權,應建立嚴格管理措施,未經同級同意不得行使;

  6. 6.職權加強:重點在保持宏觀經濟穩定、加強和優化公共服務、保障公平競爭、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推動可持續發展、促進共同富裕等方面加強。

  7. 其次是「確權」,即編制權力目錄和運行流程圖;其三是「配權」:對保留的權力事項,按規范行政權力運行和便民高效的要求,著力減少內部運轉環節,優化權力運行流程,明確和強化工作責任,規范自由裁量空間,研究確定履職程序、辦理期限和具體承辦等。其四是「曬權」:公開的內容權力運行應包括權力名稱編號、實施依據、辦事流程、責任單位、監督方式等,確保每項權力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行使;其五是「制權」:對於保留、取消、轉移、下放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審批等權力事項,按照轉變管理理念、改進工作方式的要求,加快實現管理方式從注重事前審批向注重事中、事後監管轉變;加強社會組織培育和監管,提升社會組織承接職能轉移的能力。

  8. 地方各級推行的及部門權力清單,可由本級提出,經上一級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權力清單,還應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地方各級部門權力清單,由本級部門提出,經本級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本級批准。

⑧ 行政審批事項流程再造法制辦如何合法性審核

■精減壓縮審批事項,在原有基礎上減少一半以上
■對去年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權力事項清理結果進一步審核和復核

■對所有許可審批事項編制辦理流程圖

威海新聞網訊(記者 劉青青)3月4日,記者從市法制辦獲悉,全市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作思路已明確,2013年,市法制辦將加快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實現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和便捷化;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化。

去年以來,結合貫徹實施行政強製法,市法制辦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對市級規范性文件和有關權力事項開展了全面清理。清理現行規范性文件和
行政強制實施主體,共確認保留市政府規范性文件310件,廢止49件,宣布失效36件,修改12件;確認市級行政強制實施主體52個。精減壓縮審批事項,
共確認保留市級行政許可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264項,依法剝離省級以上許可權事項143項,簡化合並103項,使市級行政審批事項在原有基礎上減少一半以
上。清理規范其他行政權力事項,共清理部門填報行政處罰事項4015項,行政徵收事項96項,行政強制事項185項,其他行政權力事項87項,細化自由裁
量權標准20000多個。

今年,市法制辦將加快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實現行政審批的標准化和便捷化。對去年的行政審批事項清理結果進行進一步審核和復核,同時對備
案、年檢等與行政審批相關的事項以及屬省級以上許可權需要市級部門審查轉報的事項等開展清理規范。下大力氣清理規范審批條件、材料和辦理流程等,組織對所有
保留的市級行政審批事項的許可審批條件、申報材料、辦理流程、辦理時限等進行進一步清理規范。對所有許可審批事項都要按經法制辦審核精減後的辦理流程和時
限要求,編制詳細、直觀、可操作的辦理流程圖,多個部門的要製作聯合辦理流程圖,並以此為標准嚴格執行。

強化行政權力運行監督,推進行政權力運行的透明化。對去年的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等行政權力事項清理結果進行進一步復核,
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確認、行政獎勵等其他行政權力事項進行進一步清理規范。對清理規范後的權力事項,適時開展監督檢查。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將權力事
項、權力事項依據和相關內容、辦理流程圖等通過多種途徑,全面向社會公開,使行政權力公開透明運行,接受社會監督。同時做好行政權力的網上運行和實時監
控。

⑨ A2級壓力容器製造行政許可辦理流程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工作程序,根據《鍋爐壓力容器製造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條 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工作程序指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申請、受理、審查、證書的批准頒發及有效期滿時的換證程序。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總局安全監察機構)設製造許可辦公室,負責辦理製造許可日常事務。
第二章 申請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一)申請A、B、C級鍋爐和A、B、C級壓力容器以及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申請資料應先經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監察機構)審核並簽署意見。

(二)申請D級鍋爐、D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的境內製造企業應向企業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三)申請鍋爐、壓力容器或安全閥、爆破片、氣瓶閥門等安全附件製造許可的境外製造企業應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提交申請。
第五條 申請時企業應提交以下申請資料(申請資料應採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為其他文種時,應附中或英譯文):
(一)特種設備製造許可申請表(在國家質檢總局網站 www.aqsiq.gov.cn下載)一式二份;
(二)工廠概況說明;
(三)依法在當地政府注冊或登記的文件復印件;
(四)工廠已獲得的認證或認可證書復印件;
(五)典型產品名稱及相關參數和規格;
(六)產品圖紙和設計文件(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見第十四條);
(七)工廠質量手冊;
(八)其他必要的補充資料。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六條 責受理申請的安全監察機構對企業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後,應在十五個工作日內確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條 對符合申請條件的製造企業,安全監察機構在申請表上簽署同意受理意見,並將一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企業。
第八條 總局安全監察機構受理的境內製造企業,在同意申請受理時,發函通知該企業所在地省級安全監察機構。
第九條 對不符合申請條件的企業,發證部門在申請表上簽署不受理意見並說明理由,將一份申請表返回申請人。
第十條 獲得申請受理的製造企業,應按《鍋爐壓力容器製造許可條件》(以下簡稱《許可條件》)中產品質量的有關規定試制相應級別的典型產品(或承壓部件),以備製造許可審查和進行型式試驗(僅適用於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
第四章 審查
第十一條 製造企業完成產品試制後,應當約請鑒定評審機構安排進行實地條件的鑒定評審,並在約定的時限內完成評審工作。
第十二條 鑒定評審機構按評審要求制定評審計劃、組織評審組,並將評審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請企業。
第十三條 評審組按《許可條件》的規定對工廠進行檢查和產品檢驗,審查主要分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核實生產場地、加工製造設備、檢驗試驗設備及人員狀況;
(二)審查質量手冊和相關文件;
(三)審查質量管理體系的實施情況;
(四)審查相關的技術資料;
(五)對試制產品進行檢查和試驗。
第十四條 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如:氣瓶、安全閥、爆破片和氣瓶閥門等,應在工廠檢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審查有關設計文件、圖紙。
(二)在現場隨機抽樣,由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產品型式試驗,試驗結果應符合相應標准。
第十五條 根據評審情況,評審組應做出書面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結論分為:符合條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條件。
第十六條 評審報告結論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條件的,評審組應書面通知企業。
第十七條 評審結論為需要整改的企業應在六個月內完成整改,並將整改報告書面報評審組組長,由評審組核實確認,符合《許可條件》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改為符合條件。六個月內未完成整改的企業或整改後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評審報告結論應改為不符合條件。
第十八條 鑒定評審機構應依據評審組的評審報告完成書面鑒定評審報告報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
第五章 《製造許可證》的批准頒發和換證
第十九條 發證部門的安全監察機構對鑒定評審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審核結論意見。
第二十條 對於審核結論意見為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為其簽發《製造許可證》。對於審核結論意見為不符合《許可條件》的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後向申請單位發出不許可通知。
第二十一條《製造許可證》自簽署之日起,四年內有效。持證企業如需在有效期滿後繼續持有《製造許可證》,應在有效期滿前六個月向總局安全監察機構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提出換證申請。

第二十二條 逾期未提出換證申請的,《製造許可證》在有效期滿時自動失效,企業被視為自動放棄。
第二十三條 換證的申請、受理、審查及批准發證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對有型式試驗要求的產品,換證審查時,若其產品未發生適用標准、材質、結構型式和使用條件的改變,可免做型式試驗。
第二十五條 對於審查結論為不具備換證條件的製造企業,由安全監察機構上報發證部門後向申請單位發出不許可通知。並允許另行申請低於原製造級別的許可。
第六章 許可證的注銷、暫停和吊銷程序
第二十六條 企業由於破產、轉產等原因不再製造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辦理注銷。
第二十七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責令改正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明確責令改正的內容和時限。
第二十八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暫停使用《製造許可證》的原因和暫停期限以及責令企業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按照《管理辦法》對持證製造企業實施吊銷《製造許可證》時,發證部門應書面通知製造企業,說明吊銷《製造許可證》的原因。製造企業應將《製造許可證》交回發證部門。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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