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的概念
(一)什麼是行政立法對行政立法的理解,目前在法學界尚不一致。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立法是泛指行政性質的立法,其內容是關於行政管理的行政法律規范,屬於行政部門法。基於這種認識,凡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並發布行政法律規范的活動,或稱制定行政法的活動叫行政立法。其定義的核心基礎,是關於行政管理方面的內容,以別於刑事和民事立法,可謂廣義之說。就依法行政的實質來說.國家權力機關所制定的行政法律規范是國家行政機關從事行政管理活動的依據和准則。另一種見解是,行政立法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頒布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簡言之為行政機關立法。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的規定,具體是指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活動;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行政規章的活動。其定義的著眼點在於立法者,可謂狹義之說。此說之「行政立法」,從「立法」性質上看,立法是以國家名義制定、發布規范性文件,並具有與法律相同的效力;所立之法屬於法的范疇,體現法的基本特徵。就「行政」性質而言,立法者為行政機關;法所調整的對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務或與行政管理有關的事務;其適用的程序是行政程序;目的是執行權力機關制定的憲法和法律,實現行政管理職能。在近現代社會,行政機關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中部分也是行政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的標准和規則。我們這里是從後一種理解而論。(二)行政立法的特徵狹義的行政立法行為是行政權作用的一種表現方式,是就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行為與相對人所形成的關系結構來說的。與其對應的有行政執法行為、行政司法行為。它有別於立法機關(即國家權力機關)的立法行為和其他行政行為。補充說明:(1)行政立法的立法者是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授權的受權性組織。行政立法職權和許可權須由法律特別規定。不是所有的國家行政機關都享有行政立法權。除上述指出的根據憲法、《地方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的五個層級的國家行政機關和經法律特別授權的某些組織可以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外,其他行政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均無權從事行政立法行為。至於縣(市)、鄉(鎮)兩級人民政府制定和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行為,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不應視為行政立法行為。其他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行政行為,所有法定行政機關或經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都有權在其職責許可權內實施,無須法律特別規定。(2)行政立法行為必須在法定許可權內進行。行政機關立法是代表國家從事的一種具有普遍約束力和強制力的特殊行政行為,不僅必須具備法定的職權,而且必須在其法定的許可權范圍內進行。例如,根據法律或法規的要求制定實施細則,根據法律或法規的授權制定規章等。超越法律、法規的要求或授權的事項立法無效,應予撤銷。這是較之其他具體行政行為更為嚴格的特別限制。(3)行政立法行為的對象具有普遍性,而具體行政行為則富特定性。前者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和事,後者的對象是特定的、個別的;前者作出的規定一經發布即對法定范圍內的人和事具有普遍約束力,僅為後者提供依據,並非對特定的人和事的具體處理;後者是依據前者的規定對具體人和事作出的處理。(4)行政立法行為較之具體行政行為具有更長的時間效力。行政立法行為的效力具有延續性和無溯及力,它對同一類型的人和事可以多次反復適用,且只有向後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通常是一次性的,一經履行或實現即告消滅,某些具體行政行為還可追究既往,如行政處罰行為就是對已經發生的違法行為的制裁。(5)行政立法行為須遵循更為正規和嚴格的程序規則;而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相對較簡單靈活。而且兩種行為的形式要件不同。行政立法行為必須採取特殊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公開發布;具體行政行為的形式要件,可以是公開發布的書面形式,或是一般的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6)行政立法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不同還表現在其不可訴性上。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規定,行政立法行為不能成為訴訟或訴願的對象,即對行政法規、規章不能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而對於涉及人身權、財產權方面的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爭議,可以提起訴訟或申請復議。
B. 行政執法案卷的概念是什麼
實務界傾向於來將行政執法案卷自理解為,是按照行政執法過程的關聯性進行排列、編注頁碼、填寫目錄,並裝訂成冊的行政執法文書組合。而理論界傾向把行政執法案卷理解為,是對行政程序本身的記載以及行政行為所根據的一切文獻資料,具有程序性、唯一性、封閉性、客觀性、整體性、相關性和多樣性的特點。實務界強調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執法過程的反映,追求案卷客觀性。而理論界強調行政執法案卷對行政程序的反映,追求案卷的完美性,這種完美性的追求在行政案卷(排他)制度中體現得尤為明顯
C. 如何正確地理解執法與守法的概念及關系
朋友你好!
各級人大負責各級法律法規的立法;政府部門從事法律相關具體工作的部門統稱司法,如公檢法;政府各級管理機構行使法律賦予的執法權力,每個公民都有遵紀守法的責任,也有行使法律監督的權利。
D. 執法的含義
嚴格執法:是指在執行法規或掌握標准時,,不放鬆,不走樣,,做到嚴厲、公平、公正。 嚴格專執法屬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秉公執法,嚴肅執法,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和程序辦案,真正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二是要求執法人員必須盡職盡責,對發生的違法行為勇於糾正並依法處罰,不搞態度執法、關系執法、人情執法,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E. 簡述行政執法的概念和特點
行政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和法律授權、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法行使管理職權、履行職責和實施法律的活動。
行政執法的特點有:
①執法主體具有特定性(國家行政機關);
②執法內容具有廣泛性;
③執法行為具有主動性;
④執法活動具有單方面性。
F.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概念、特徵、作用是什麼
道路運輸行政執法監督,是指上級運管機構對下級運管機構、運管機構對其所屬執法部門和執法人員的道路運輸行政執法行為實施監督檢查的活動。監督的內容包括在道路運輸行政許可、行政檢查、行政強制、行政處罰和行政收費等管理活動中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情況。具體如下: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實施情況;
(二)運管機構制定的道路運輸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四)行使執法許可權的合法性;
(五)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六)執法中認定事實的可靠性;
(七)適用執法依據的准確性;
(八)使用執法文書的規范性;
(九)罰沒財物處理的合法性;
(十)違法責任追究的嚴肅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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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行政執法監察的含義
行政執法監察,又稱執法監察,是關於監察的一個特定概念,屬於行政執法的范疇,是指行政執法監察主管部門依法對法律關系主體執行和遵守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違法者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活動。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要強調行政處罰;監察是監督和檢察的簡稱,也是廣義執法的一部分,強調督促相關各方履責,其中的監督是指察看並督促,檢察是指制約與糾察。行政執法監察的內容包括兩個方面:①對法律法規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監察;②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實施法律制裁。
由於對行政執法監察的「執法監察二重性」研究缺乏和認識不足,在執法監察實踐和研究中,經常將政府系統業務管理部門的行業執法監察與監察委系統行政監察領域的專門執法監察混淆,甚至將執法監察直接與行政監察混淆。
H. 稅收執法責任制概念
稅收執法責任制是依法治稅的具體要求,也是堵塞征管漏洞、促進廉政建設的客觀需要。各級稅務機關的「一把手」,應為本單位的執法第一責任人,要將執法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人。
一要按照管事的要求明確每一個稅收執法崗位和每一名稅收執法人員的執法責任,包括工作職責、辦事規則程序、許可權范圍、具體標准、處理時限等;
二要在稅收徵收、管理、檢查、復議等各個工作環節中,明確部門和個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考核指標;
稅收執法是國家行政機關重要的執法活動之一,它是指國家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將國家稅收法律法規適用於納稅人及其他管理相對人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I. 交通行政執法的概念是什麼
交通行政執法300問的詳細介紹…… 本書採用一問一答的形式,根據基層交通行政執法工作的實際情況和工作需要,在剖析案例、解釋法律的過程中,用通俗易懂的語言,對與交通行政執法相關的法律基礎知識、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和國家賠償法有關問題系統地予以介紹,特別是對交通行政執法中容易混淆的問題作出了較詳細的解答。力求准確地闡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礎知識,在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的基礎上,達到理論性、實踐性和應用性的統一。 本書可以作為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培訓和「四五」普法及日常管理工作的參考資料,在實際工作中,應以現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