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
⑴ 反壟斷法十大案例發布有哪些
今年,我國《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周-年,其間取得了豐碩成果,確立了競爭政策的基礎性地位,建立了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今年3月,依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整合三家反壟斷執法機構職責,形成統一執法模式。
我國反壟斷工作過去取得哪些成效?今後還有哪些完善空間?記者采訪了相關負責人和專家。
我國反壟斷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
自2008年8月1日《反壟斷法》實施以來,中國特色反壟斷法律體-系不斷完善。國-務-院出台了相關行政法規,反壟斷執法機關先後出台了經營者集中審查、反價格壟斷、禁止壟斷協議行為等部門規章12部、規范性文件3部、辦事指南和指導意見10部,大大提高了反壟斷法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出台了《關於相關市場界定的指南》並完成關於禁止濫用知識產權排除限制競爭指南、汽車業反壟斷指南、寬大制度指南、經營者承諾指南、違法所得和罰款計算指南、壟斷協議豁免程序指南等六部指南的研究起草工作。
「這些指南體現我國執法機構的執法思路和原則,分享執法經驗,給予經營者更清晰的指引。可以說,《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年,是我國反壟斷法治化水平不斷提高的10年。」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副局長、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委員兼秘書長甘霖說。
未來,我國反壟斷法律規則體-系仍需不斷完善。對外經濟貿易大學競爭法中心主任黃勇認為,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反壟斷法實施也應進一步優化:一方面,應在總結過去10年經驗的基礎上不斷完善反壟斷法制度體-系,釐清概念、明確適用原則,為反壟斷執法、司法和守法提供更具可操作性的規范依據;另一方面,應盡快推進處於基礎性地位的競爭政策法制化,尤其是公平競爭審查制度法制化,與反壟斷法律制度有效銜接,以明確政-府與市場間的關系,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地位,更好地發揮政-府作用,以競爭法治更好、更快地促進現代化經濟體-系的建設。
據統計,10年來,我國依法履行職責,注重發揮政-府「有形的手」和市場「無形的手」作用,依法打擊壟斷行為,查結壟斷協議案163件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54件,累計罰款金額超過110億元人民幣,查結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案183件,震懾了違法者,凈化了市場環境;審結經營者集中案-件2283件,查處未依法申報案-件22件,有效預防市場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
反壟斷法的實施仍面臨不少挑戰
此前我國反壟斷執法部門分散在商-務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今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後,保留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並由新成立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承擔反壟斷統一執法。
「3家反壟斷執法機構合並為一家,執法主體的融合,更有利於執法標準的統一和執法行為的協調。」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專家咨詢組召集人張-穹說。在《反壟斷法》頒布實施10周-年的時間節點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作為反壟斷統一執法機構,面臨著新的挑戰,反壟斷工作站在了新的歷史起點上。
甘霖認為挑戰來自以下幾個方面:經濟高質量發展對競爭政策的實施提出新要求,要在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鼓勵創新和提高資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互聯網經濟等新經濟業態對反壟斷執法提出新要求,反壟斷執法無法照搬傳統的分析思路和評估方法。經濟全球化和企業競爭國際化,對加強反壟斷國際合作提出新要求,我們要加強反壟斷國際交流合作,共同維護國際市場的公平競爭。同時,新時代反壟斷工作對執法能力和水平提出新要求,我國執法隊伍建設仍然有很長的路要走。
張-穹建議,做好新時期反壟斷工作首先要有大局觀念,我國經濟發展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經濟結構、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是當前的重要任務,反壟斷工作應關注國民經濟發展的特點,並為此助力加油,推動經濟轉型發展。其次要有全球視野,要學習國外反壟斷執法機構的經驗,學習借鑒其先進理論、技術,密切跟蹤其重大執法案-件,精準分析鑒別其重大反壟斷政策。最後,還要有未來眼光,要充分認清數字經濟的發展趨勢,高度重視數字經濟的重大影響,勇於創新與數字經濟相適應的反壟斷理論等。
加大懲罰。
消息來自鳳凰網。
⑵ 哪項是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管執法機構
B
修訂稿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依照本法對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這意味著,《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權明確地授予了工商部門。
⑶ 如何理解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准司法屬性
反壟斷執法機關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因此,其擁有的許可權在本質上應僅限於行政權。然而,在現代社會,不少反壟斷執法機關除了享有行政權外,實際上還擁有準立法權和准司法權,呈現出「三權合一」的特點。
反壟斷執法機關在性質上屬於行政機關,因此,其擁有的許可權在本質上應僅限於行政權。然而,在現代社會,不少反壟斷執法機關除了享有行政權外,實際上還擁有準立法權和准司法權,呈現出「三權合一」的特點。由於反壟斷法的專業性非常強,因此立法機關一般僅對反壟斷法進行原則性規定,而將具體的實施細則和規則授權反壟斷執法機關制定,對於反壟斷執法機構享有的這種立法權,反壟斷法學界稱之為「准立法權」。另外,由於行政權和司法權之間的融合和滲透,行政機關在調查處理案件過程中採取了大量的類似於司法的做法,具有司法的某些特徵,行使了一定的司法職能,並且最終具有相當的司法效力。行政機關享有的這種權力稱為「准司法權」。
第一個獲得准司法權的是美國州際商業委員會,後來聯邦貿易委員會繼承了美國州際商業委員會的所有職能,也當然享有了准司法權。第二個公認的享有準司法權的是日本公正交易委員會。20世紀8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國家開始關注反壟斷執法機關的准司法權配置問題並付諸行動。在享有準立法權、行政執法權的同時,擁有準司法權正在成為當今競爭主管機關實施機制改革的一種潮流。賦予反壟斷執法機關准司法權的合理性在於對效率和公正的雙重追求。
⑷ 中國競爭法執法機構有哪些
工商局、產品質量監督局、反壟斷委員會、反壟斷執法機構、物價局等等
⑸ 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有哪些
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指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國家發改委(價格)、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上設有反壟斷委員會。
⑹ 反壟斷法實施的訴訟機制
我國反壟斷法的公共與私人實施機制
一、從實施主體的性質和實施程序來說,有兩個基本的實施途徑和機制。
即反壟斷法的公共實施和私人實施。前者是指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調查處理壟斷行為所進行的行政執法,後者是指有關主體(經營者、消費者等)就壟斷行為追究民事責任而依法向法院提起的民事訴訟。它們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共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缺少其中任何一個方面都不利於反壟斷法的全面和有效的實施。
二、我國反壟斷法的公共實施機制
在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中,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處於主導地位的。如擁有專門的執法人員和法定的執法許可權,在調查取證的過程中有國家強制力的支持,因此相對於私人提起的民事訴訟而言,專門機構的反壟斷執法可能更為高效,也更有保障;有人甚至說,我國《反壟斷法》基本上是寫給專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看的,從實際情況來看這一說法也並不算太誇張。
我國《反壟斷法》確立的是反壟斷委員會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共存的「二元模式」,或者說建立了所謂的「雙層次多機構」的執法體制。一方面,在國務院層面設立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另一方面,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或者其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相應的機構依法負責具體的反壟斷執法工作。根據2008年國務院有關機構的「三定」方案,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發改委和商務部分別負責相關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其中,國家工商總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行為除外)等方面的工作;國家發改委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商務部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因此,我國的反壟斷執法體制比較復雜,面臨著它們相互之間以及它們與有關行業監管機構之間關系協調的難題。
三、我國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機制及其現狀
各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與法院之間的關系和權力配置不盡一致,但是私人提起的反壟斷民事訴訟與專門機構的反壟斷行政執法相配合,是世界各國反壟斷法實施的普遍做法和明顯趨勢。
各個國家和地區的反壟斷法一般都直接或者間接規定私人可以依法對壟斷行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在一些國家和地區甚至還可以請求懲罰性的賠償。
與反壟斷法公共實施的具體規定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我國《反壟斷法》在私人實施方面僅有第50條的籠統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實際上,該條文主要還是關於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的規定,只是這種民事責任的實現一般需要通過反壟斷民事訴訟的形式。但是,它畢竟還是為我國反壟斷法的私人實施確立了基本依據,使得在我國私人提起反壟斷民事訴訟有了法律上的空間。
正因為規定非常原則性,在實踐中導致原告取證難、證明壟斷行為難。事實上,很多反壟斷民事訴訟案件的原告敗訴,根本原因就在於其不能有效舉證,法院對於明顯具有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也不予認定,甚至在一些案件中曾經發生原告引用被告自己在官網上公開宣傳的市場份額,而法院不予認可、被告無需承擔任何不利後果的不合理情形。
在上述的背景下,2012年5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5號)根據反壟斷法、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及法律原則和精神,對於舉證責任分配、免證事實、專家證據等問題作了解釋和細化,這使得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一些急需明確的問題有了初步細化的規則。充分利用這些措施對於適當減輕原告的證明難度具有一定作用。
當然,反壟斷民事訴訟中的舉證難的問題也不會因此而完全解決,還需要其他相關措施、特別是要在反壟斷民事訴訟中搞好人民法院與行政執法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⑺ 反壟斷委員會和反壟斷法執法機構的區別
反壟斷委員會是業務指導機構,反壟斷法執法機構是執行機構。
可以說就跟政法委和公檢法的關系一樣。
⑻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為什麼不是承擔反壟斷執法職責的法定機構
您好。反壟斷委員會是議事協調機構,是對反壟斷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協調反壟斷事宜的機構,不是國家機關,所以,不是執法機構。
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規定,哪些人有權對涉嫌壟斷行為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
答案:A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三十八條反壟斷執法機構依法對涉嫌壟斷行為進行調查。
對涉嫌壟斷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用書面形式並提供相關事實和證據的,反壟斷執法機構應當進行必要的調
⑽ 《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哪裡
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目前執法機構已經成立了3個,3個機構的共同領導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也已經成立。它們分別是: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商務部下設的反壟斷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設的價格監督檢查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設的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其中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陳德銘 商務部部長
張 平 發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華 工商總局局長
畢井泉 國務院副秘書長
委 員:張 茅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歐新黔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姚增科 監察部副部長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高宏峰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馬秀紅 商務部副部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鍾攸平 工商總局副局長
張 勤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張 穹 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桂敏傑 證監會副主席
魏迎寧 保監會副主席
王禹民 電監會副主席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商務部承擔,馬秀紅兼任秘書長
反壟斷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經營者集中行為,指導中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以及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價格監督檢查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協議行為。國家和省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權,市縣兩級是配合調查,跨省案件由國家發改委負責指定牽頭辦案或者聯合辦案,重大案件由國家發改委直接組織查處。
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協議除外)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