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行政區域劃分
A. 中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幾級
中國的行政區域分為四級,分別是省級行政區、地級行政區、縣級行政區和鄉級行政區。
1、省級行政區
省級行政區是中央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最高一級地方行政區域,有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4種。
(1)省
中國國家地方一級行政區域,始於元朝,已有六、七百年的歷史。
(2)自治區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相當於省的行政區域。新中國成立後共建立了5個自治區:內蒙古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寧夏回族自治區、西藏自治區。
(3)直轄市
即中央直轄市,由國務院直接管轄。是人口比較集中,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具有特別重要地位的大城市。至1997年3月設立重慶直轄市為止,中國共設有4個中央直轄市:北京、天津、上海、重慶。
(4)特別行政區
為「一國兩制」的實施,憲法第三十一條專門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可以設立特別行政區。特別行政區與省、自治區、直轄市同屬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區域。至1999年12月澳門回歸為止,中國共設立2個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2、地級行政區
地級行政區是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地方行政區域,包括地級市、地區、自治州和盟。
(1)地級市
作為一級政權組織是中國人口比較集中,政治、經濟、文化地位比較重要的城市。地級市下分市轄區、縣、自治縣、縣級市。
(2)地區
省、自治區的派出機構,管理幾個縣、自治縣和市,不是一級地方政權。地區,1975年以前稱專區,設專員公署。始設於國民黨政府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後稱地區,設行政公署。
(3)自治州
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為實行民族區域自治而建立的介於省級和縣級之間的一級行政區域,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自治州下分縣、自治縣、市。
(4)盟
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地級行政區域。原是蒙古族旗的會盟組織,設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是一級政權機構。盟包括幾個縣、旗、市。
3、縣級行政區
縣級行政區是中國地方二級行政區域,是地方政權的基礎。縣級行政單位包括市轄區、縣級市、縣、自治縣、旗、自治旗、特區、林區等。
(1)市轄區
市的下一級行政區劃,設立區人民代表大會和區人民政府,為城市的基層政權組織,相當於縣。區下設街道辦事處,作為區的派出機關。
(2)縣級市
中國行政區劃之一。在中國,行政級別和市轄區、縣、自治縣等縣級行政區平級,一般由地級行政區代管。
(3)縣
作為中國基礎行政區域,始於春秋時代。秦統一六國後確立了郡縣制,已有兩千多年歷史。縣下轄鄉、鎮。
(4)自治縣
是中國少數民族聚居地方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縣級行政區域。
(5)旗·自治旗
旗是中國相當於縣一級的少數民族(主要是蒙古族)聚居的行政區域。旗原是蒙古族等少數民族的民族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沿用。自治旗是中國內蒙古自治區內另一些少數民族聚居區實行區域自治的相當於自治縣的行政區域。
(6)特區
工礦企業特別集中的縣一級行政區劃。
(7)林區
縣一級行政區劃。
4、鄉級行政區
鄉級行政區是地方三級行政單位。包括鎮和鄉,1960年以前還曾設區。
(1)鎮
縣、自治縣管轄的基層行政區域。1955年國家頒布關於劃分城鎮標準的規定,設置鎮的主要條件是縣及縣級以上政權所在地,其常住人口在2000人以上,其中非農業居民佔50%以上。1984年制定了新的建鎮標准,放寬了條件,工商業比較集中的地區可以設鎮,並實行了鎮管村的體制。
(2)鄉(民族鄉)
鄉是中國農村的基層行政區域。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設鄉人民政府,受縣人民政府領導。1958年農村人民公社化後,鄉政權一度由人民公社行使,鄉制撤銷。1982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憲法規定恢復鄉建制,設立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鄉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村民委員會,作為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1983年開始建鄉。民族鄉是少數民族聚居的鄉一級行政區域。
(1)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擴展閱讀
《國務院關於行政區劃管理的規定》
下列行政區劃的變更由國務院審批: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省、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二)自治州、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設立、撤銷、更名和隸屬關系的變更以及自治州、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駐地的遷移;
(三)自治州、自治縣的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縣、市的行政區域界線的重大變更;
(四)凡涉及海岸線、海島、邊疆要地、重要資源地區及特殊情況地區的隸屬關系或行政區域界線的變更。
B. 中國六大行政區分別是哪六個每個分別包括哪幾個省
包括以下六個行政區:
1、東北地區4個: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東四盟市。
2、華東地區8個:山東省、江蘇省、安徽省、浙江省、江西省、福建省、台灣省和上海市。
3、華中地區3個: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4、華南地區5個:廣東省、海南省、廣西壯族自治區、香港、澳門。
5、西南地區6個:四川省、雲南省、貴州省、重慶市、西藏自治區以及陝西南部。
6、西北地區5個: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2)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擴展閱讀:
六大行政區是新中國建國之初,中共中央通過軍事佔領的辦法,全面掌管新佔領區黨政軍民大權。隨後,全國被劃分為東北、華北、華東、中南、西北、西南六大行政區,實行黨政軍一體化管理。但沒過多久,六大行政區即被撤銷。
1949年10月至1954年6月,我國曾在省以上設置過大行政區建制,中央人民政府授權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對其所轄的省市區實施領導和監督 。包括東北、華北、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六個大行政區。
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後,控制了東北、華北、中原地區,並重新劃定了行政區域。
西北、華東、中南和西南四個大行政區都包含了解決邊境問題和民族問題的用意,吸納了大量少數民族幹部 。
1952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第19次會議通過《關於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機構與任務的決定》,決定指出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的機構與任務應予改變。大行政區人民政府或軍政委員會一律改為行政委員會。
1952年底,中共認為「即將結束國家經濟的恢復和改建工作」,需要調整與增設中央機構、減少政權層次,以「開始全國大規模的有計劃的經濟建設與文化建設」之時,對大行政區進行了調整,並於1954年廢除了大行政區的建制。
參考資料:
網路_六大行政區
C. 中國地理的區域劃分以及所屬省份
中國一般分為七大地理地區:
1、東北(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
2、華東(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台灣省);
3、華北(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河北省、內蒙古自治區);
4、華中(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5、華南(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6、西南(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重慶市、西藏自治區);
7、西北(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3)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擴展閱讀
中國地理區劃可以認為是國家地理區域劃分的簡稱。地理區域劃分首先是把全國國土作為一個整體。就是把一個國家的全部國土區域按照其特點劃分成幾個大塊,以便進行地理、氣候、經濟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研究和管理。
由於中國疆域的寬廣,從地形、氣候、人文、經濟和政治各個角度分析,有各種類型的地理區域,各種地理區域類型可以劃分為自然帶、亞地帶、自然大區、自然區等等亞區。
四大經濟分區: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加速發展的新形勢,全國分為四大經濟區域:東部地區、東北地區、中部地區和西部地區。各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主要內容為:西部開發、東北振興、中部崛起、東部率先發展。
東北地區(黑龍江省、吉林省、遼寧省、內蒙古自治區東部的呼倫貝爾市、興安盟、通遼市、赤峰市、錫林郭勒盟)
中部地區(山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
東部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東省、江蘇省、上海市、浙江省、福建省、廣東省、海南省)
西部地區(四川省、廣西壯族自治區、貴州省、雲南省、重慶市、陝西省、甘肅省、內蒙古自治區西部、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青海省、西藏自治區)
D. 我國的行政區域劃分為幾個大區,分別是哪幾個
四大經濟區:
東北地區(3個):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東部地區(11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福建省、山東省、廣東省、海南省、台灣省
中部地區(6個):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西部地區(12個):內蒙古自治區、廣西壯族自治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4)中國行政區域劃分擴展閱讀
七大地理區:
以省級行政區劃分的結果如下:
華北地區: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
東北地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
華東地區:上海市、江蘇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東省、台灣省
華中地區: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
華南地區:廣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南省、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
西南地區:重慶市、四川省、貴州省、雲南省、西藏自治區
西北地區: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備註:華中地區與華南地區又合稱中南地區,在中國政府網上是四大地理區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區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