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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應訴

發布時間: 2020-11-25 23:49:43

Ⅰ 如何提高行政機關行政應訴能力建設

對各類行政訴訟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答辯內狀須經主要負容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公安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參加人員應當積極做好應訴准備,在出庭前熟悉案情;要准時參加庭審,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正確運用法言法語發表意見。公安機關對在行政應訴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要認真分析,及時整改,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公安機關應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Ⅱ 國家行政機關應如何應訴

國家行政機關接到人民法院的應訴通知書後,應積極、認真地做好以下應訴工作:
(1)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進行答辯。
(2)按法院要求提供有關材料和證據。
(3)按時出庭參加審理活動。

Ⅲ 關於行政應訴中關於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出庭應訴的情形

認真做好答辯復、舉證制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為了「面子」好看,為了「正面宣傳」,專挑一些勝訴把握比較大的案件。在准備應訴答辯過程中,不認真對待,甚至完全依賴具體執法人員和律師,結果導致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法院的提問,無法准確回答,臨陣慌亂,進退失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Ⅳ 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應注意什麼

認真做好答辯、舉證等准備工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既是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是為了維護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因此,必須認真對待、認真准備。實踐中,有些行政機關負責人為了「面子」好看,為了「正面宣傳」,專挑一些勝訴把握比較大的案件。在准備應訴答辯過程中,不認真對待,甚至完全依賴具體執法人員和律師,結果導致在庭審過程中,對於法院的提問,無法准確回答,臨陣慌亂,進退失據。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對於化解行政糾紛應當准備若干化解方案,以備在庭審過程中根據相對人的請求,作出相應的應對。認真准備出庭應訴,是保證庭審成功的基本條件。
自覺遵守和維護法庭紀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的身份是當事人,是被告,是被訴行政機關,與原告在訴訟程序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時,應當自覺遵守法庭紀律,規范應訴行為,維護法庭秩序。行政機關負責人不能倚仗自己的級別和身份,出現不尊重法庭和法官的言行。行政機關負責人代表被告,應當服從法庭指揮,未經法庭准許,不得隨意發問。行政機關負責人回答問題應當有理有利有節,不能在法庭上以「管理者」自居,引發相對人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意圖的質疑。
敢於辯論、敢於化解矛盾。目前在一些行政案件中,有的行政機關負責人因對案情不熟,或者擔心說錯話、表錯態而承擔責任,庭審過程中不敢發言,不敢與對方當事人辯論溝通,直接影響了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效果。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代表國家行政管理機關,是代表公共利益,必須敢於「發聲」,善於「發聲」,對於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要理直氣壯地予以維護;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是作為被訴行政機關的代表,必須敢於化解矛盾,善於化解矛盾,對於行政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既要注意維護國家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也要注意化解矛盾。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敢於表態,敢於拍板;對法律明確規定不屬於自由裁量權范圍內的事項,要謹慎表態,慎重處理。
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調解和裁判。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根本目的在於化解行政糾紛。因此,行政機關負責人應做遵守法律的表率,自覺配合人民法院的審理和調解工作。對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應當自覺予以尊重;對人民法院提出的調解方案,應當依法、認真予以回應。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對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和調解書確定的履行義務,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並引以為戒;對人民法院因行政機關既無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又無工作人員出庭應訴的「零出庭」現象而作出的司法建議,行政機關必須認真對待,按時回復處理意見;對於人民法院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情況作出的公告,行政機關應當正確看待,正確理解其推進依法行政的積極意義。
注意總結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經驗和教訓。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制度是一項具有鮮明中國特色的、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優良訴訟制度。這一制度既無域外法律可以照搬,也無域外實踐可以借鑒。因此,行政機關應當認真總結出庭應訴的經驗,認真總結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適時將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重要指標。通過這項工作,促使行政機關勇於負責、敢於擔當,堅決糾正不作為、亂作為,堅決克服懶政、怠政,堅決懲處失職、瀆職,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

Ⅳ 如何提高行政機關行政訴訟出庭應訴水平

對各類行政訴訟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依據材料,答辯狀須經主要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 公安機關負責人及其他參加人員應當積極做好應訴准備,在出庭前熟悉案情;要准時參加庭審,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正確運用法言法語發表意見。公安機關對在行政應訴中發現的行政執法問題,要認真分析,及時整改,不斷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水平。公安機關應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等法律文書。

Ⅵ 事業單位 能作出行政行為嗎 行政應訴

需要看事業抄單位的性質襲,如果是法律授權的單位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單位,就可以成為
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主體。
如高校,是《教育法》、《學位條例》授權的組織,其依法行使行政權力給相對人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失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第三條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 第十條 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申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申請人。
行政復議或訴訟主體分三類: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事業單位成為主體主要是後兩類。

Ⅶ 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施行:行政機關如何出庭應訴

一、高度重視行政應訴工作。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法律制度,做好行政應訴工作是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行政訴訟法施行以來,各地區、各部門依法履行行政應訴職責,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消極對待行政應訴、干預人民法院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執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到位、行政應訴能力不強等問題依然存在,有的還較為突出。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對於依法及時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規范行政行為、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意義,把加強和改進行政應訴工作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抓緊抓好。
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審理行政案件。行政機關要尊重人民法院依法登記立案,積極支持人民法院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接受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監督,不得借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等名義,以開協調會、發文件或者口頭要求等任何形式,明示或者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或者對依法應當判決行政機關敗訴的行政案件不判決行政機關敗訴。
三、認真做好答辯舉證工作。被訴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辯狀,提供作出行政行為的證據和依據。要提高答辯舉證工作質量,做到答辯形式規范、說理充分,提供證據全面、准確、及時,不得拒絕或者無正當理由遲延答辯舉證。
四、依法履行出庭應訴職責。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帶頭履行行政應訴職責,積極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不得僅委託律師出庭。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會高度關注或者可能引發群體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書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的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經人民法院依法傳喚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或者其委託的工作人員不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
五、配合人民法院做好開庭審理工作。被訴行政機關出庭應訴人員要熟悉法律規定、了解案件事實和證據,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促進案結事了,不得以欺騙、脅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訴。要嚴格遵守法庭紀律,自覺維護司法權威。
六、積極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被訴行政機關要依法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Ⅷ 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規定有哪些

一、行政復議的概念:

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不當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主管行政機關提出復查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被申請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一種法律制度。

其特徵主要有:行政復議以行政爭議和部分民事爭議為處理對象;行政復議直接以具體行政行為為審查對象;行政復議以合法性和合理性為審查標准;行政復議以書面審理為主要方式;行政復議以行政相對人為申請人,以行政主體為被申請人;行政復議以行政機關為處理機關。

二、行政訴訟的概念:

行政訴訟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訴訟。行政訴訟是訴訟的一種有效方法。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和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規定人民法院、訴訟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訴訟活動,及其在訴訟活動中形成的訴訟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行政訴訟是一種訴訟程序法,主要是確定訴訟參加人的法律地位和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

從學理上說,行政訴訟法有狹義和廣義兩種理解:狹義上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形式意義上的行政訴訟法,特指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據立法程序所制定的具有專門、完整法律形式的行政訴訟法典,通常被稱為民告官」。廣義的行政訴訟法也稱實質意義的行政訴訟法,是指凡是在內容上屬於規定行政訴訟問題的法律規范,無論其形式如何均屬於行政訴訟法的范圍。

三、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

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復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

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范圍,應當適用行政復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序不同。

行政復議適用行政復議程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序。行政復議程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序復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行政復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行政復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范圍不同。

《行政訴訟法》和《行政復議法》對於受理范圍均做了比較詳細的規定。從列舉事項來看,《行政復議法》的受案范圍要廣於《行政訴訟法》。此外,《行政復議法》還規定對國務院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等規范性文件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審查申請。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監督,且各有所長,不能互相取代。因此,現代國家一般都同時創設這兩種制度。在具體的制度設計上,或將行政復議作為行政訴訟的前置階段;或由當事人選擇救濟途徑,或在當事人選擇復議救濟途徑之後,仍允許其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相對於民法和刑法的適用,行政法的適用具有許多特殊性。對於很多人而言,行政法似乎有點陌生。行政法的適用主體包括法院和行政執法機關,且大量的是行政執法機關。行政法相關法律困惑,可咨詢贏了網在線律師。

Ⅸ 行政訴訟應訴是什麼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天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人民法院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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