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訴行政
⑴ 行政不作為屬於可訴性行政行為對嗎
1、不是所有的行政不作為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只有法律規定的可訴性行政不作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⑵ 行政訴訟中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為的范圍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事實行為可訴性問題有一演變過程,根據《行政訴訟法》關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人民法院只針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而對具體行政行為之外的其他行政行為,人民法院則不予受理。
(2)可訴行政擴展閱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行政訴訟,比較常見的是針對一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所謂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具體事件、單方面作出的、具有外部效果的、行政法上的處理行為。
所謂具有外部效果,是指行政行為屬於外部法律領域,它僅僅是設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等外部相對人權利義務的處理行為。一方面,這種處理應當具有法律性,不僅應當對外產生事實上的效果,而且應當對外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另一方面,這種處理應當具有外部性,內部業務指令、多階段行政行為等因其屬於內部行政領域,而被排除出行政行為的范疇。
⑶ 行政機關對舉報的答復是否是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內法人或容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
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⑷ 哪些是行政訴訟的不可訴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規定:以下的行政訴訟事件為不可訴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⑸ 下列選項中屬於可訴行政行為的是( ) A、外交行為B、國防行為 C、行政調解行為 D、行政不作為
行政不作為!
⑹ 行政法中關於行政行為不可訴的情況有哪些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內事項提起容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⑺ 行政答復是否具有可訴性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提起訴訟。這里的行政行為是指能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益產生實際影響的怠閥糙合孬骨茬攤長揩行為。行政答復不具備這一特徵,即對舉報人的權益不產生任何實際的影響。行政答復是對申訴咨詢舉報內容逐項作了明確的說明,是告知行為。因此不能引起舉報人權利、義務的變更和滅失。這種行政答復不具有任何實際意義。因此是不可訴的行政行為。
⑻ 如何區分可訴行政行為和不可訴行政行為
可訴是指可以就行政機關的行為向法院提出訴訟,不可訴指不可以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起訴訟。
可訴的行政行為一般指具體的行政行為,例如交警開罰款單,如果被罰款人員認為沒有違章不應當受到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消該處罰。
不可訴行政行為,是指被明確排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行政行為。
主要包括以下幾項行為: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內部人事管理行為、行政終局裁決行為、刑事司法行為、行政機關的調解與仲裁行為、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駁回當事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8)可訴行政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不可訴行政行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