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具體行為
A. 行政事實行為的具體種類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
c.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二、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三、即時性行政行為(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徵,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四、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B. 抽象行政行為和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別和各自特點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了解的行政行為。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為。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行為。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為分為:(1)羈束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為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為。(2)自由裁量行為,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為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為。(3)要式行政行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4)不要式行政行為,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與抽象行政行為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為。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1)實施行政行為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為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2)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為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C. 哪些是具體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分為:
一.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為。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行為,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二.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三.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為。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四.不行為,或稱不作為。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為或不作為。不作為不是否定行為,否定行為是已經作為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為。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復,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為。行政機關不行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D. 簡述行政行為的內容
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
1、賦予權益和剝奪權益;
2、科以義務和免除義務;
3、確認法律事實和法律地位。
拓展資料
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具體分析
1、賦予權益和剝奪、限制權益賦予權益是指賦予行政相對人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
所謂權能,是指從事某種活動或行為的資格,如授予律師資格、頒發營業執照使其獲得經營的資格等。
所謂權利,是指使行政相對人自己能夠實施某種行為,或要求他人不為某種行為的自由,如頒發駕駛執照,使其獲得駕車的自由,其他任何人非經法律規定不得干預等。所謂利益,是指基於某種權利所得到的好處或便利,如依法發放社會保障金,給予行政獎勵等。
剝奪、限制權益是指剝奪、限制行政相對人已有的法律上的權能、權利或利益。如吊銷營業執照、收回律師資格、收回社會保障金、責令停產停業等。剝奪、限制權益一般是以行政相對人有違法行為為前提,是對違法行為的制裁。
2、科以義務或免除義務科以義務是指行政主體使行政相對人承擔某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如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使行政相對人承擔納稅義務;城市規劃部門要求行政相對人停止違章建築的施工並拆除違章建築的決定使行政相對人承擔停止施工和拆除違章建築的義務。
免除義務是指行政主體免除行政相對人原有的義務。如稅務機關免除行政相對人的納稅義務等。
3、確認法律事實與法律地位確認法律事實是指行政主體依法確認對某個法律關系有重大影響的事實是否存在,如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的鑒定結論就屬於對交通事故或醫療事故的事實予以確認,確認結果將會對法律責任的分擔起重要作用。
確認法律地位是指行政主體依法對某個法律關系中的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否存在以及存在的范圍加以確認,如房屋管理部門對房屋產權的確認、土地管理部門或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確認等。
E. 行政事實行為的具體種類有哪些
行政事實行為的種類
一、以事實行為是否涉及強制權力的運用可分為:
回1.權力性事實行為:
a.行政答檢查行為;
b.行政即時強制(如對人身或財產的直接作用,見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
2.非權力性事實行為:
a.資訊處理行為;
b.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所搜集的各種證據材料的處置,有關檔案的收發、管理等;
c.作出決定後的非權力性實施行為:如行政獎勵決定作出後的獎勵行為;
d.履行公共服務職能的行為。
如:1)道路養護; 2)橋梁維修; 3)公共工程的建設。
二、以事實行為與行政行為的關系為標准可分為:
1.獨立的事實行為(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2.補充性的事實行為(又稱執行性行為,不具有獨立的法律意義)。
如:工商局銷毀收繳的假冒偽劣產品。
三、即時性行政行為(具有臨時性、緊急性的特徵,其行為式樣由行政主體根據實際情況裁量決定)
如:1)拖走拋錨的車輛; 2)清理橫倒在公路上的樹木,以保證公路交通順暢。
四、建議性行政事實行為(對行政相對人支配性最弱):
如:行政指導行為,對優質產品的推薦,某種商品的價格預測等。
F. 什麼是具體行政行為什麼是抽象行政行為
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管理中,針對不特定的人和事制定普遍適用的規范性文件的活動。因行為結果是抽象規范的產生,故稱。如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的行為。
抽象行政行為的種類,可以分為執行性、補充性、自主性幾種。
(6)行政具體行為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和抽象行政行為主要是根據行政行為針對的人、事以及效力范圍的不同劃分的。要區分這兩類,可以從以下標准判斷:
第一,此行為是否可以多次反復適用。具體行政行為不能反復適用,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可以多次反復適用的。
第二,此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是特定的人或特定的事情,而抽象行政行為的對象不是特定的。
第三,此行為的效力。具體行政行為是對已經發生的事項產生法律效力,而抽象行政行為是對將來的事項產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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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行政違法行為具體分為()
構成行政違法所必須具備的條件:
(1)行為主體須是行政法主體。行為人具備行政法主體資格,是行政違法的前提,是構成行政違法的首要條件。
(2)行政法主體負有相關的法定義務。
(3)行政法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
(4)行政違法的主觀要件依法律的具體規定。一般只要行為人實施了違法行為即視為主觀有過錯。
鑒於您未說明該分類的標准,即是按主體分類還是按行政行為內容,故請補充問題。
H. 什麼是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包含了下列幾層含義:
1.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所作出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主體要素。
2.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權、履行行政職責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的職權、職責要素。
3.行政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這是行政行為作為法律概念的法律要素。
特徵:
1、行政行為是執行法律的行為,任何行政行為均須有法律根據,具有從屬法律性,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或授權,行政主體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為。
2、行政行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這是由立法技術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廣泛性、變動性、應變性所決定的。
3、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為時具有單方意志性,不必與行政相對方協商或徵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為中,在行政合同的締結、變更、解除與履行等諸方面,行政主體均具有與民事合同不同的單方意志性。
4、行政行為是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帶有強制性,行政相對方必須服從並配合行政行為。否則,行政主體將予以制裁或強制執行。這種強制性與單方意志性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沒有行政行為的強制性,就無法實現行政行為的單方意志性。
5、行政行為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例外。行政主體所追求的是國際和社會公共利益,其對公共利益的集合、維護和分配,應當是無償的。當特定行政相對人承擔了特別公共負擔,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時,則應該有償的,這就是公平負擔和利益負擔的問題。
(8)行政具體行為擴展閱讀:
具體行政行為:
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簡而言之,即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為。
對抽象行政行為與具體行政行為的區分對行政訴訟的實踐有重大意義,它不僅關繫到法院對行政機關的監督范圍與幅度,也涉及到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力度。如果不服從,該行為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