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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心得體會

發布時間: 2020-11-25 23:08:25

㈠ 誰會寫學習心得體會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保證書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管 轄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交通技術監控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保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以下簡稱違法行為)的處理程序,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本規定實施。
第三條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文明、公開、及時的原則,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第二章 管 轄

第四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管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確定管轄主體,並通知爭議各方。
第五條 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發現地或者機動車登記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
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交通技術監控資料記錄的違法行為事實有異議的,應當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由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六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罰款或者暫扣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由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由縣、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當於縣一級的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

第三章 調查取證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七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應當嚴格執行安全防護規定,注意自身安全,在公路上執勤執法不得少於兩人。
第八條 交通警察應當全面、及時、合法收集能夠證實違法行為是否存在、違法情節輕重的證據。
第九條 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查驗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等牌證以及機動車和駕駛人違法信息。對運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車輛駕駛人違法行為調查的,還應當查驗其他相關證件及信息。
第十條 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第十一條 調查中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依照法律、法規、本規定及國家其他有關規定實施。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對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的違法停放機動車行為,應當在機動車側門玻璃或者摩托車座位上粘貼違法停車告知單,並採取拍照或者錄像方式固定相關證據。
第十三條 調查中發現違法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依法對其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作出處理決定的同時,按照有關規定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涉嫌構成犯罪的,轉為刑事案件辦理或者移送有權處理的主管機關、部門辦理。
第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於控告、舉報的違法行為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移送的案件應當接受,並按規定處理。
第二節 交通技術監控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利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固定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並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檢定合格後,方可用於收集違法行為證據。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應當定期進行維護、保養、檢測,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六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的設置應當遵循科學、規范、合理的原則,設置的地點應當有明確規范相應交通行為的交通信號。
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設置地點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七條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測速的路段,應當設置測速警告標志。
使用移動測速設備測速的,應當由交通警察操作。使用車載移動測速設備的,還應當使用制式警車。
第十八條 作為處理依據的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資料,應當清晰、准確地反映機動車類型、號牌、外觀等特徵以及違法時間、地點、事實。
第十九條 自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違法行為記錄資料之日起的十日內,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記錄內容進行審核,經審核無誤後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作為違法行為的證據。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收集的違法行為記錄內容應當嚴格審核制度,完善審核程序。
第二十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三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查詢;並可以通過郵寄、發送手機簡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 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或者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的違法行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核實的,應當予以消除:
(一)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行緊急任務的;
(二)機動車被盜搶期間發生的;
(三)有證據證明救助危難或者緊急避險造成的;
(四)現場已被交通警察處理的;
(五)因交通信號指示不一致造成的;
(六)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要求的;
(七)記錄的機動車號牌信息錯誤的;
(八)因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機動車號牌發生違法行為造成合法機動車被記錄的;
(九)其他應當消除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強制措施適用
第二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下列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第二十三條 採取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項行政強制措施,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四)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五)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即為送達。
現場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實施,並在二十四小時內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 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種類和依據、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期限、決定機關名稱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對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核定乘員、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消除違法狀態:
(一)違法行為人可以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自行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將超載的貨物卸載;
(二)違法行為人無法自行消除違法狀態的,對超載的乘車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聯系轉運;對超載的貨物,應當在指定的場地卸載,並由違法行為人與指定場地的保管方簽訂卸載貨物的保管合同。
消除違法狀態的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違法狀態消除後,應當立即退還被扣留的機動車。
第二十八條 對扣留的車輛,當事人接受處理或者提供、補辦的相關證明或者手續經核實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退還。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核實的時間不得超過十日;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至十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的,扣留車輛時間依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一)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四)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五)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第三十條 交通警察應當在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機動車駕駛證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一)、(二)、(三)、(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發還機動車駕駛證。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第三十一條 違反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將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
拖移機動車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通過拍照、錄像等方式固定違法事實和證據。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公開拖移機動車查詢電話,並通過設置拖移機動車專用標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通過電話查詢接受處理的地點、期限和被拖移機動車的停放地點。
第三十三條 車輛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一)對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酒精含量結果有異議的;
(二)涉嫌飲酒、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後駕駛車輛的;
(四)拒絕配合酒精呼氣測試等方法測試的。
對酒後行為失控或者拒絕配合檢驗的,可以使用約束帶或者警繩等約束性警械。
第三十四條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由交通警察將當事人帶到醫療機構進行抽血或者提取尿樣;
(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抽取的血液或者提取的尿樣及時送交有檢驗資格的機構進行檢驗,並將檢驗結果書面告知當事人。
檢驗車輛駕駛人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的,應當通知其家屬,但無法通知的除外。
第三十五條 對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或者自行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強制拆除,予以收繳,並依法予以處罰。
交通警察現場收繳非法裝置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收繳的物品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對收繳的物品,除作為證據保存外,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依法予以銷毀。
第三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扣留的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後,予以收繳,強制報廢。
第三十七條 對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予以銷毀。
對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應當予以收繳,依法處罰後轉至機動車登記地車輛管理所。
第三十八條 對在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樹木、其他植物或者設置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向違法行為人送達排除妨礙通知書,告知履行期限和不履行的後果。違法行為人在規定期限內拒不履行的,依法予以處罰並強制排除妨礙。
第三十九條 強制排除妨礙,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實施。無法當場實施的,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委託或者組織沒有利害關系的單位予以強制排除妨礙;
(二)執行強制排除妨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派員到場監督。
第五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行政處罰的決定
第四十條 交通警察對於當場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口頭告知其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依據,向違法行為人提出口頭警告,糾正違法行為後放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實際確定適用口頭警告的具體范圍和實施辦法。
第四十一條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暫扣或者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不需要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現場交通警察應當收集、固定相關證據,並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
對違法行為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的,按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實施。
第四十二條 適用簡易程序處罰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並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
(四)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五)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日內將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制發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
(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述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三)製作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並通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接受處理;
(四)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由違法行為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
(五)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上註明,即為送達。
交通警察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將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報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四十五條 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接受處理的具體地點和時限、通知機關名稱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 適用一般程序作出處罰決定,應當由兩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對違法事實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基本情況,並製作筆錄;當事人拒絕接受詢問、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詢問筆錄上註明;
(二)採用書面形式或者筆錄形式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三)對當事人陳述、申辯進行復核,復核結果應當在筆錄中註明;
(四)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由被處罰人簽名,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六)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被處罰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即為送達;被處罰人不在場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有關規定送達。
第四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處罰人的基本情況、車輛牌號、車輛類型、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的依據、處罰的內容、履行方式、期限、處罰機關名稱及被處罰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一人有兩種以上違法行為,分別裁決,合並執行,可以製作一份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人只有一種違法行為,依法應當並處兩個以上處罰種類且涉及兩個處罰主體的,應當分別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第四十九條 對違法行為事實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處以罰款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暫扣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之日起三日內作出處罰決定;處以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自違法行為人接受處理或者聽證程序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處罰決定,交通肇事構成犯罪的,應當在人民法院判決後及時作出處罰決定。
第五十條 對交通技術監控設備記錄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應當及時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以二百元(不含)以上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第二節 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五十一條 對行人、乘車人、非機動車駕駛人處以罰款,交通警察當場收繳的,交通警察應當在簡易程序處罰決定書上註明,由被處罰人簽名確認。被處罰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交通警察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第五十二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總額不得超出罰款數額;
(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給予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處罰的,應當在作出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違法行為人申請不將暫扣的機動車駕駛證轉至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應當准許,並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註明。
第五十四條 對違法行為人決定行政拘留並處罰款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告知違法行為人可以委託他人代繳罰款。
第六章 執法監督
第五十五條 交通警察執勤執法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戴人民警察標志,隨身攜帶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交通警察查處違法行為時應當使用規范、文明的執法用語。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所屬的交警隊、車管所及重點業務崗位應當建立值日警官和法制員制度,防止和糾正執法中的錯誤和不當行為。
第五十七條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執法監督,建立本單位及其所屬民警的執法檔案,實施執法質量考評、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
執法檔案可以是電子檔案或者紙質檔案。
第五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建立交通民警執勤執法考核評價標准,不得下達或者變相下達罰款指標,不得以處罰數量作為考核民警執法效果的依據。
第七章 其他規定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使用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對違法行為信息進行管理。對記錄和處理的交通違法行為信息應當及時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有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機動車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第六十二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非本轄區機動車駕駛人的違法行為給予記分或者暫扣、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以及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應當在違法行為信息錄入道路交通違法信息管理系統後,在規定時限內將違法行為信息轉至駕駛證核發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㈡ 急求關於法律的心得體會。。。(500字左右)

學習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在辦公場所公布上牆,做到辦事許可權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准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於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並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路。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㈢ 學習法律的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在前一階段的學習中,我主要是從法律的歷史淵源以及總體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國的法律體系的相關知識,下面我對我這一階段學習的情況做一個總結,重點說說自己學法的一些心得體會,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和同事批評指正。 首先第一點,簡單說一下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 我國的法律歷史源遠流長,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歷史,由於處於奴隸社會,所以當時的法律神權色彩極為強烈,到後來的封建社會,重刑、嚴刑思想佔了法律體系的主導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殘酷,例如我們都知道的中國歷史上最嚴酷的死刑-凌遲,就出現在這一時期的宋朝,到清末變法,標志著中國近代法律的開始,這一階段的法律主要體現了廢除舊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們所處的當代,我們所說的法律,用通俗的話講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權利、自由,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種約束性的、規范性的、懲戒性的條文。由此可見,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 第二點,簡單介紹一下我國現行的法律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與世界交往的日益頻繁,加上我國自主擇業以及流動人口的激增,矛盾的發生與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各種因矛盾而導致的糾紛、損害和訴訟,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規范的來解決各種各樣的的問題,就必須依靠法律手段來實現。 為解決社會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也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自九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其中構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7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來。這7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可以說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主要就是有這七種部門的法律構成,但是在談到對我國法律體系所應包含的具體內容時,社會上卻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體系應該只包括憲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規范性文件,也就是說法律體系只應當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體系。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僅包括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還包括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 我國的立法法對這個問題作了合理的解釋: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說,法律的制定是為了創設權利義務規范,而行政法規的制定則是為實現法律所創設的規范服務。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體系,只能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不能看作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三點說說我的心得體會。通過近期的學習,我收獲很多,能夠對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現狀有一個客觀清醒的認識。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覺得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貴在堅持,我們應該注意時時刻刻學習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時候才意識到自己法律知識不足,出現那種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尷尬局面。第二:我們學法的目的是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學會用法。這就需要我們領會法的實質,理解法的內涵精髓。我覺得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完全可以聯系自身實際,結合自身體會,加以通讀、領會和貫穿。雖然有些法律條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來,但是個中脈絡要領會清楚。同時還需要我們日常生活中多聽多看、多觀察、多積累。第三,就是:學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卻不懂的用法來保護自己,只得忍氣吞聲,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還有的人意氣用事,感情為先,觸犯了法律還振振有詞;更有甚者,視法律為兒戲,肆意踐踏。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人應該從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學法所擁有的知識向他人宣傳,引導他人自覺學習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會主義社會才會沿著和諧社會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發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縣鄉兩級人大將面臨換屆選舉,其中就要用到《選舉法》、《組織法》等多部法律知識,我覺得這對我們這些工作人員來說是一個契機,也是一次考驗,我們應該在干好工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空閑時間,有計劃有針對性的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在換屆選舉工作正式開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備工作做好,我覺得是不是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做: 第一,盡快熟悉換屆選舉工作的程序,這其中最好的辦法就是查找並學習往年換屆的相關資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將程序搞明白之後,根據自己的理解畫一個流程圖,這樣就對以後的工作進度一目瞭然,做到心中有數。 第二,對換屆選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們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單純的看,而是應該將法律脈絡和所涉及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有條理的整理出來,記錄到筆記本上,在日後工作中多學多看,這樣才可以加深對法律的理解。

㈣ 林業執法管理年心得體會

林業行政執法是指林業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林業行政管理過程中,針對相對行為人,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使國家林業行政管理職能得以具體實現的活動過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林業發展的決定》將依法治林作為加快林業發展的基本方針的確立,體現了依法治林的重要性,賦予了林業行政執法機關更加神聖的使命。林業行政執法機關能否依法行政是確保林業跨越、持久發展的根本保障,是依法治林的關鍵所在。《決定》將林業行政執法作為林業的四項改革之一,說明目前林業行政執法在相應的環節已制約著林業的發展,林業行政執法改革勢在必行。

1林業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1多頭執法,雜亂無序
從目前林業行政執法隊伍的狀況看,除林政部門作為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內設機構代表其執法外,其他如森林公安機關、森林植物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在執行林政處罰時都需要林業行政機關的委託。由於這些單位大都是事業單位,辦案經費得不到有效保障,受經濟利益的驅動,在未取得合法委託或超越委託職權、職責范圍的情況下,查處涉林的各類林業行政案件,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利於打擊違法行為,有損於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1.2相關部門執法職權重合
森林公安機關是國家公安機關派駐林業的一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其享有林業刑事偵破權和森林法授權的林政處罰權。林政部門是林業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是林業綜合執法部門。林木檢疫站、野保站、林業工作站都是按照各自的職權,根據林業行政機關的委託,履行各自的職責。在實際工作中,這些部門均有超出管理、委託職權范圍行使行政處罰權的行為,即使發現本不該屬自己部門管轄的林政案件,也不按林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移交有管轄權的執法部門處理,而是違規行政,降低處罰標准。有的單位為了本部門小團體的利益相互之間不是互相補台,而是互相拆台,不能形成合力,從而失去了戰斗保壘作用,不能夠起到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的目的,從而失去了「嚴管林」的真正意義。
1.3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法制機構不健全
根據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縣級林業主管部門可以確立1個內部機構,統一管理林業行政處罰工作。林業行政案件在調查結束後由林業行政執法人員送至法制工作機構提出初步意見後,由本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或集體討論決定。而實際中,因政府機構改革,大部分縣級林業主管部門未設立專門統一的林業法制機構,現行的林政股沒有確實起到真正的審查把關、監督作用,致使林業各執法部門執法的自由裁量權隨意性擴展,使得林政執法的標准質量降低。

2治理對策

2.1建立健全林業綜合執法機構
各級林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林業行政處罰程序的要求建立、健全林業執法機構,統一負責林政案件的把關、審核、監督工作,統一執法標准、程序,以從根源上堵塞執法漏洞。通過考核、測評的方式,成立以森林公安為龍頭、由林業主管部門的各股、站、室業務骨幹組成的林業執法綜合隊伍,以更加有效地發揮森林公安機關這支具有武裝性質的治安行政力量的作用。
2.2加強執法制度建設
一是林業行政機關要建立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務承諾制和過錯追究制,做到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約束人。二是上級機關採取明查、暗訪,結合查閱卷宗、開座談會等方式,查擺、指導基層林政執法工作中存在的優缺點,使林業行政執法制度日趨合理。
2.3完善執法體系
一是要規范林業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林業行政執法的手段包括行政監督、行政強制、行政獎勵、林業行政處罰等。行政處罰只是行政執法手段之一,要改變目前林業行政執法等同於林業行政處罰的現象,應對行政執法的行為方式進行規范。如通過稅制改革,將必須徵收的行政事業費納入國家或地方稅收,使行政執法不受利益驅動。二是要提高林業執法隊伍的綜合素質。通過教育、培訓和資格認證等形式,使行政執法人員熟悉本部門的法律法規、執法許可權、范圍、種類、程序等;切實加強執法人員的資格管理,經考核後持證上崗;要把好進入關,對執法人員進行制度化的考核考評,監督其執法行為。三是要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堅決杜絕執法行為與經濟利益掛鉤的現象,執法隊伍所需經費全部由財政列支,不得以罰沒收入作為經費來源,也不得以返還和獎勵等方式變通補充經費,徹底改變「以收抵支 」和「以罰養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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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㈥ 學習法律的心得體會(論文)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 。在前一階段的學習中,我主要是從法律的歷史淵源以及總體框架入手,了解了中國的法律體系的相關知識,下面我對我這一階段學習的情況做一個總結,重點說說自己學法的一些心得體會,不當之處請各位領導和同事批評指正。 首先第一點,簡單說一下我國法律發展的歷史。 我國的法律歷史源遠流長,最早的一部法律可以追溯到夏朝,距今已有四千多年的歷史,由於處於奴隸社會,所以當時的法律神權色彩極為強烈,到後來的封建社會,重刑、嚴刑思想佔了法律體系的主導地位,法律逐步走向殘酷,例如我們都知道的中國歷史上最嚴酷的死刑-凌遲,就出現在這一時期的宋朝,到清末變法,標志著中國近代法律的開始,這一階段的法律主要體現了廢除舊法,提倡男女平等的思想。而在我們所處的當代,我們所說的法律,用通俗的話講就是為了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保障正常的人身權利、自由,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種約束性的、規范性的、懲戒性的條文。由此可見,法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是息息相關的。 第二點,簡單介紹一下我國現行的法律情況。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與世界交往的日益頻繁,加上我國自主擇業以及流動人口的激增,矛盾的發生與日俱增,不可避免的出現了各種因矛盾而導致的糾紛、損害和訴訟,要合理的、合程序的、合乎規范的來解決各種各樣的的問題,就必須依靠法律手段來實現。 為解決社會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也為了更好地維護社會穩定,自九屆全國人大以來,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共制定了近60件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其中構成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7個法律部門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大多已制定出來。這7個法律部門是:憲法及憲法相關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經濟法、社會法、刑法、訴訟與非訴訟程序法。可以說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主要就是有這七種部門的法律構成,但是在談到對我國法律體系所應包含的具體內容時,社會上卻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體系應該只包括憲法和法律,不包括其它規范性文件,也就是說法律體系只應當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的體系。另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的法律體系不僅包括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還包括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性文件。 我國的立法法對這個問題作了合理的解釋:他的主要意思就是說,法律的制定是為了創設權利義務規范,而行政法規的制定則是為實現法律所創設的規范服務。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的法律體系,只能是由法律規范所構成,一般意義上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等規范,不能看作是國家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 第三點說說我的心得體會。通過近期的學習,我收獲很多,能夠對我國法律制度建設的現狀有一個客觀清醒的認識。體會主要有以下幾點,第一:我覺得對法律知識的學習貴在堅持,我們應該注意時時刻刻學習法律,不要等要用法律的時候才意識到自己法律知識不足,出現那種書到用時方恨少的尷尬局面。第二:我們學法的目的是為了懂法,而懂法的目的就是為了學會用法。這就需要我們領會法的實質,理解法的內涵精髓。我覺得在學習法律的時候,完全可以聯系自身實際,結合自身體會,加以通讀、領會和貫穿。雖然有些法律條文不需要一字不落的背下來,但是個中脈絡要領會清楚。同時還需要我們日常生活中多聽多看、多觀察、多積累。第三,就是:學法重要,普法更重要!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不懂法的人,例如有的人明明自身的權利受到了侵犯,卻不懂的用法來保護自己,只得忍氣吞聲,影響了正常的生活和工作秩序;還有的人意氣用事,感情為先,觸犯了法律還振振有詞;更有甚者,視法律為兒戲,肆意踐踏。這就要求我們每一個人應該從自身做起,利用自己學法所擁有的知識向他人宣傳,引導他人自覺學習法律,只有人人都懂法,社會主義社會才會沿著和諧社會的道路更快更健康的發展 尤其是今年年底,我市縣鄉兩級人大將面臨換屆選舉,其中就要用到《選舉法》、《組織法》等多部法律知識,我覺得這對我們這些工作人員來說是一個契機,也是一次考驗,我們應該在干好工作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空閑時間,有計劃有針對性的學習相關法律知識,在換屆選舉工作正式開始之前,最大限度的把准備工作做好,我覺得是不是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去做: 第一,盡快熟悉換屆選舉工作的程序,這其中最好的辦法就是查找並學習往年換屆的相關資料,熟悉整套工作的流程,將程序搞明白之後,根據自己的理解畫一個流程圖,這樣就對以後的工作進度一目瞭然,做到心中有數。 第二,對換屆選舉工作所涉及的法律,我們不應該僅僅局限於單純的看,而是應該將法律脈絡和所涉及的問題以及解決問題的辦法有條理的整理出來,記錄到筆記本上,在日後工作中多學多看,這樣才可以加深對法律的理解。 第三,在學習法律的時候應該突出重點,例如,今年的換屆選舉將與往屆不完全一樣,因為我國在04年對選舉法、組織法都作了一定修改,因此,我們在學習的過程中要把重點放在這些法律被修改的地方,把修改前後的法律條文找出來,加以對比,加強理解,加深印象,只要這樣才不會出現因為在工作中照搬往年做法而導致工作失誤的現象,也只有這樣才可以真正成為領導的好助手~!

㈦ 關於法律法規的心得體會

關於法律法規的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 「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場、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在辦公場所公布上牆,做到辦事許可權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准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礎。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於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並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路。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㈧ 學習法律知識的體會

最近,我認真學習了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我們知道,長期以來《教師法》雖然存著,但許多侵犯我們教師合法權益的事情時有發生,例如毆打、辱罵、誹謗教師、拖欠工資等等,而我們教師迫於時代和社會的壓力,能夠主動利用這件法律武器去捍衛自己的人卻不多,這說我們明教師只知法、守法是不夠的,還要用法,因為用法也是我們的基本權利之一。我們教師作為一支具有高素質的社會隊伍,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是我們教師必修的一門功課。下面談談我學習《教師法》的一些淺薄的體會。一、更新了自己對法律的認識,清楚的了解到自己的法律地位。以前的我認為教師就是為社會為學生服務的,吃點虧是可以吞下去,現在我不會再這么認為了,因為,每個人都享有一定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到實處才擁有意義,否則有法也等於無法了。二、我認識到了我們教師所應盡的責任和義務,《教師法》不僅幫助我們教師得到她們的所得,也讓我們教師有了行為上的准則,只有學習好它才能保證教師享有自己的權利。另外,我也知道了我們教師在享有權利的同時,也應履行一定的義務。在學習了《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後,讓我更明確了,作為一名人民教師我該履行的義務和遵守的行為規范。在工作中,嚴格規范自己的思想和行為,全心全意為學生服務,讓學生滿意,家長放心,社會認可,不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不諷刺,挖苦,不威脅、責難家長。時刻以教師的道德行為規范來要求自己,不穿奇裝異服,處處「身正為范」。對於後進生,不拔苗助長,不諷刺挖苦,要耐心教育。尊重每一個學生的特點,因材施教。教學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灌輸、移植的過程,應當是學習主體(學生)和教育主體(教師,包括環境)交互作用的過程。學生將不再是知識的容器,而是自主知識的習得者。面對知識更新周期日益縮短的時代,我意識到:必須徹底改變過去那種把老師知識的儲藏和傳授給學生的知識比為「一桶水」與「一杯水」的陳舊觀念,而要努力使自己的大腦知識儲量成為一條生生不息的河流,篩濾舊有,活化新知,積淀學養。有句話說的好:「一個教師,不在於他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年書,而在於他用心讀了多少書和教了多少書。」用心教、創新教與重復教的效果有天淵之別。教書和學習的生活,使我感悟到:教師的人生,還應該有創新精神。年年春草綠,年年草不同。而我們的學生亦是如此,因為人與人之間存在差異,所以教育既要面向全體學生,又要尊重每個學生的個性特點。因材施教的目的是為了調動每一個學生的學習積極性、主動性,讓每一個學生主動地、活潑地發展。在組織教學中把整體教學、分組教學與個別教學結合起來;在教育過程中,貫徹個別對待的原則,講求一把鑰匙開一把鎖。學生們像一朵朵稚嫩的小花苗兒,但每一顆都有與眾不同的可人之處。因此便更需要我們用不同的方法用愛心去澆灌、呵護。總之,我們會在以後的教育教學中,多學習法律知識,用與我們密切相關的《教師法》、《義務教育法》和《未成年護法》來規范和鞭策自己,在傳授科學文化知識的同時,還要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這樣才得以使我們的事業走向輝煌使我們的教育對象健康成長。

㈨ 我急需要一篇關於路政執法者學習公路相關法律法規的學習心得 幫忙謝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學習法律法規心得體會
前一段時間,市委聘請法學專家教授,對全市科級以上領導幹部開展了法律法規培訓,通過培訓,使我自己的法律意識有了明顯提高,以前,對法律條文只是從表面理解,現在能夠領悟到法律的深層次內涵,有了質的轉變。培訓結束後,我靜下心來,對照筆記,聯系交通系統執法工作實際,覺得在法制建設方面,交通系統還有很多工作要做,還有許多亟待解決的問題,比如「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糾」的問題仍較普遍存在,亂扣濫罰、重費輕管、以權謀私等問題也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存在,直接影響了交通行政機關的形象,如何從根本上解決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就這個問題談談我的一點體會。
行政執法是我們交通行政機關最重要的經常性的工作,它關繫到交通管理活動是否能有秩序的正常運轉,關繫到深化改革擴大開放和經濟的發展。因此,交通行政執法必須堅持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原則,使交通行政執法活動合法、有效、准確、高效。
合法。合法要求我們交通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必須注意五個環節。首先自身必須合法,即主體資格合法,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的行政機關;第二,我們的行政執法行為必須合法,必須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任何人都無凌駕法律之上的特權;第三,行政執法的對象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如不能隨意給被管理者設置障礙;第四,行政執法活動的依據必須合法,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並須事先公布;第五,行政執法的程序必須合法,手續必須完備,不能隨心所欲。
合理。合理性是交通行政執法必不可少的補充。首先,交通行政執法行為必須統一,在適用法律、法規上人人平等,不能忽松忽嚴,畸輕畸重;第二,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公正,不能受不相乾的因素影響;第三,行政執法決定必須尊重事實,不能作出無法執行的行政行為;第四,在堅持合法性的原則下應當充分考慮管理對象的意志,使多數管理對象能夠接受、理解和支持。
准確。准確是確保案件正確的關鍵。首先是適用法律必須准確,不能張冠李戴;第二,認定事實必須准確,證據必須確鑿,不能有任何脫節、含糊之處;第三,行政執法文書的敘述必須准確,必須能真實地表述交通行政機關的意圖,要明確易懂,不能產生歧義。
高效。交通行政執法工作有很強的時效性。首先,國家交通有關實體法和執法程序法都對時間有明確的時間規定,這些必須嚴格遵守;第二,採取行政強制檢查、取證、扣押物品的時間必須緊緊圍繞實際執法需要進行,不能無限制地濫用強制扣車和扣證措施權;第三,作出的行政執法(處罰)決定生效後,當事人逾期拒不履行的,必須即時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所以,交通行政機關必須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保證反應靈敏,決策果斷,指揮權威,處事迅速。
在加強和完善交通行政立法,嚴格依法行政的同時,還必須健全以交通行政執法責任為核心的監督檢查體系。沒有健全的監督檢查制度作保證,交通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則難以實現。行政執法是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對人採取具體的直接影響其權利和義務的行政行為。這種行政行為的對象,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是行政機關對自身內部。為了確保行政執法行為有準則,好壞有獎懲,在嚴格執法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兩個方面起到保障作用,必須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交通行政執法責任制就是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交通行政機關各項執法職責,建立起以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核心的執法責任體系,並把責任層層分解,落實到交通行政機關內部各執法單位各層級和各個執法人員崗位,明確責任范圍、職責、許可權、執法目標,制定考核標准和獎懲辦法,將考核的結果與執法人員的任用結合起來的一種制度。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是行政機關內部對執法活動的直接監督檢查,是關系行政執法責任制能否得到全面實施的重要保障措施。鑒於行政執法包括了內外部兩個方面入手。那麼,交通行政機關如何開展好有效地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呢?我們認為可以採取以下六種方式。
一是由上級交通行政機關組織檢查組,對本級和下一級交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定期檢查就是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根據需要每年確定一批重點的法律、法規、規章,有計劃、有步驟地根據預定的時間進行檢查。不定期檢查是為了了解某個法規的執法情況,臨時組織檢查組進行檢查。檢查一定要深入調查了解,不能走過嘗嚴防流入形式,對檢查出來的問題要嚴肅處理及時糾正。
二是建立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實施情況報告制度。下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其負責實施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貫徹執行情況,定期以書面形式報告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上一級交通行政機關對實施中的問題要組織深入調查,解決存在的問題。這樣,有利於法律、法規的進一步實施,促進行政執法工作的深入進行。
三是建立行政執法監督員制度。主要是從交通局機關選出幾名監督員,監督行政執法活動,這樣可以督促交通行政機關及時糾正違法失職的具體行政行為。
四是深入推行執法公示制度,接受社會監督。按照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的要求,建立完善「執法公示」、「執法錯案追究」和「評議考核」三大制度,交通各行政執法機構都要將依法行使的登記、發證、收費、處罰等職責有關的具體規定,以各種形式向社會公開並在辦公場所公布上牆,做到辦事許可權公示、辦事程序公示、工作時限公示、工作標准和質量公示、違法責任追究公示、監督渠道公示,主動接受群眾監督。這樣可以充分發揮社會的監督作用,促進交通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五是建立行政執法評議考核制度。各級交通行政機關對所屬的行政執法單位和執法人員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議和考查,對嚴格執法的單位和人員要予以表揚獎勵,對有法不依、執法犯法、以權謀私的單位和人員要嚴肅查處。
六是認真搞好行政復議工作。行政復議既是一種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也是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的一種活動。這種活動能夠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糾正和防止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補救作用,使行政機關能夠更好地行使職權。因此,交通行政機關必須對行政復議工作有一個清醒的認識,採取得力措施,搞好行政復議工作,將交通行政機關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解決在萌芽之中,保證依法行政。
還有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網路,實質上是交通法制機構和隊伍的建設問題。這是搞好交通法制工作的重要「物質」基矗這幾年,在市政府和上級交通部門的重視下,交通法制工作機構得到明顯加強。交通行政執法形象有了極大改善。但由於這些機構成立時間比較短,還存在法制人員法律素質參差不齊等問題,仍適應不了交通依法行政的需要。
首先,應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機構體系。交通是個大行業,執法門類眾多,法律關系復雜,管理對象流動分散,行政執法面廣量大,因此,設置負責交通法制工作的專職機構,並由這些專職機構組成一個既有縱向聯系,又有橫向關系的法制機構網路。所謂縱向聯系,既指交通行政機關內各級主管部門和各個執法單位的法制機構之間,上級對下級的業務指導、督促、檢查和下級對上級的執行、反饋關系;所謂橫向關系,則是指交通行政機關的法制機構,應接受同一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業務指導的關系。通過上述一個聯系,一個關系,使交通法制工作做到條塊結合,發揮各自特長。
其次,應盡快建立健全交通法制工作專職隊伍,與交通法制工作機構相適應。有了專門法制工作機構,還必須有一支素質較高的專職隊伍,這支隊伍要有較高的政治、文化、法律、經濟、管理以及交通行業技術等素質。從三河市交通行業法制工作隊伍的現狀來看,大多數法制人員不是科班出身,都是半路改行,還有不少人沒有大專文化程度,雖然這兩年我們加大了法制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但仍有不少人不能適應。這就要求我們要有計劃地通過合理調配和加大人才培訓,逐步提高其素質,使其能勝任法制工作。這樣才能為交通行業法制工作全面、深入開展打下堅實的基礎,適應交通行業管理的需要,推進依法行政。
綜上所述,交通行政機關要依法行政,必須大力加強交通法制建設,完善交通立法工作,加強和改善交通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加強執法隊伍和法制人員隊伍建設。只有這樣,才能使交通行政機關更好地在法律、法規范圍內行使管理職權,推進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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