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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學論文

發布時間: 2020-11-25 22:49:08

① 求行政法相關論文

你這篇中國知網也好,萬方數據也好都有例子!甚至網路文庫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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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屬文網上沒有免費的,與其花人民幣,還不如自己寫,萬一碰到騙人的,就不上算了。
寫作論文的簡單方法,首先大概確定自己的選題,然後在網上查找幾份類似的文章,通讀一遍,對這方面的內容有個大概的了解!
參照論文的格式,列出提綱,補充內容,實在不會,把這幾份論文綜合一下,從每篇論文上復制一部分,組成一篇新的文章!
然後把按自己的語言把每一部分換下句式或詞,經過換詞不換意的辦法處理後,網上就查不到了,祝你順利完成論文!

② 圍繞行政法學可以寫什麼論文呢

論歷史啊,或者論時政,民生,或者法律條規完善帶來的相應影響說明的啊

③ 法學本科畢業論文寫行政法方向的好么



④ 行政法學論文,以深圳將8萬治安高危人員請出城市為話題結合行政法學的有關原理寫一篇1500字左右的論文

我有

⑤ 有關行政法學的論文1000字

地方官防寒服規劃規范

⑥ 薛剛凌的學術論文

在《中國法學》、《政法論壇》等核心期刊上發表論文共計70餘篇:
1. 《行政體制改革基本問題研究——兼論行政體制改革與行政法治的關系》,載《中國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
2. 《社會自治規則探討》,載《行政法學研究》2006年第1期;
3. 《行政法的主體論》,載《憲政與行政法治發展報告》,2006年5月,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4. 《開創公法學科的奠基之作》,載《法制日報》2006年5月25日第11版;
5. 《行政法發展模式之檢討與重構》,載《公民與法》2006年第3期;
6. 《將公共財政納入法治軌道》,載《中國審計》2006年第2期;
7. 《論府際關系的法律調整》,載《中國法學》2005年第5期;
8. 《土地徵收補償制度研究》,載《政法論壇》,2005年第2期;
9. 《價格聽證制度研究》,載《憲法與行政法治評論》2005年第2卷;
10. 《論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價值》,載《湛江師范學院學報》2005年第2期;
11. 《BOT項目中特許經營人的風險防範及利益保護研究》,載《浙江學刊》2005年第5期;
12. 《地方政府是否有權管轄中央企業資產》,載《法制日報》2005年10月13日;
13. 《立法機關和社會如何形成良性互動》,載《法制日報》2005年8月15日;
14. 《行政訴訟法修訂之結構模式研究》,載《訴訟法論文集》,2005年9月;
15. 《依法管理和監督各類社會組織》,載《人民日報》2005年12月6日;
16. 《依法行政與行政體制改革》,載《國家行政學院學報》2004年第1期;
17. 《行政合同訴訟研究》,載《訴訟法學研究》2004年第7卷;
18. 《國家治理的理性選擇》,載《紫光閣》2004年第8期;
19. 《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2004年年會及第七屆海峽兩岸行政法研討會綜述》,載《中國法學》2004年第6期;
20. 《論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上)》,載《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4期;
21. 《論政府職能轉變和行政管理體制改革(下)》,載《遼寧警官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5期;
22. 《論公務員錄用平等之保護》,載《依法治國新視點》,2004年9月;
23. 《從認識到規范——悄悄走近的特許經營制度》,載《法制日報》2004年2月19日;
24. 《車牌拍賣是否違法》,載《法制日報》2004年5月19日;
25. 《誰應對三警員的損害負責》,載《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
26. 《國家賠償為何如此艱難?》,載《法制日報》2004年8月10日;
27. 《公共服務中的特許經營》,載《公共服務創新》,2004年12月,國家行政學院出版社;
28. 《論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和完善》,載《政法論壇》2003年第1期;
29. 《公聽代表人制度研究》,載《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人大復印資料2003年第3期全文轉載,並收入《中國行政法學精萃(2004年卷)》;
30. 《行政訴訟被告制度之檢討》,載《訴訟法的理論與實踐》2003年卷;
31. 《農村法治發展之思考》,載《湖南社會科學》2003年第5期;
32. 《「行政審判制度改革」調查報告》(上),載《訴訟法學研究》2003年第4卷;
33. 《「行政審判制度改革」調查報告》(下),載《訴訟法學研究》2003年第5卷;
34. 《法治的呼喚:對孫志剛案的行政法學思考》,載《中國訴訟法判解》2003年第1期;
35. 《美國行政裁決替代法》,譯文,載《公法研究》2003年第2輯;
36. 《美國規章協調制定法》,譯文,載《公法研究》2003年第2輯;
37. 《行政判決制度研究》,載《河南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3年第2期;
38. 《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與地方應用法律相規范》,載《中國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
39. 《第五屆東亞行政法學術研討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3年第2期;
40. 《行業腐敗,是誰惹的禍?》,載《時代潮》2003年第1期;
41. 《民營化: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路徑》,載《法制日報》2003年2月13日;
42. 《居民身份證制度透析》,載《法制與新聞》2003年8月;
43. 《軍事法學是法學的一個重要分支》,載《法制日報》2003年12月11日;
44. 《行政訴訟類型研究》,載《訴訟法學研究》2002年第1期;
45. 《WTO與行政組織法的改革》,載《政法論壇》2002年第1期;
46. 《行政法理論與實踐關系研究》,載《行政法學研究》2002年第1期;
47. 《中央行政組織法律問題之探討》,載《公法研究》2002年第1期;
48. 《地方行政組織法完善與構想》,載《東吳法學》2002年第1期;
49. 《WTO與中國行政法研討會綜述》,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50. 《完善行政權力運行機制的思考》,載《中國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
51. 《行政授權與行政委託之探討》,載《法學雜志》2002年第3期;
52. 《審視個人與國家的關系》,載《法制日報》2002年1月20日;
53. 《法官與法官文化》,載《法制日報》2002年4月21日;
54. 《重構行政判決制度》,載《法制日報》2002年3月3日;
55. 《程序與法治》,載《法制日報》2002年8月18日;
56. 《行政組織法基本原則之探討》,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2期;
57. 《中美行政執行制度比較》,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
58. 《行政主體之再思考》,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2期;
59. 《機構改革也需要法律規制》,載《法制日報》2001年1月28日;
60. 《論行政權》,載《政法論壇》2001年第4期;
61. 《第四屆東亞與海峽兩岸行政法學研討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1期;
62. 《〈WTO與中國行政法的改革〉國際研討會綜述》,載《中國法學》2001年第5期;
63. 《第五屆海峽兩岸行政法學術研討會綜述》,載《行政法學研究》2001年第4期;
64. 《行政訴權的價值》,載《法制日報》2000年9月24日;
65. 《行政法基本原則研究》,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1期;
66. 《行政訴訟十年回顧》,載《行政法學研究》1999年第4期;
67. 《東亞行政法研究會第三屆年會暨行政程序法國際研討會綜述》,載《中國法學》1999年第1期;
68. 《行政訴訟受案標准研究》,載《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
69. 《處理行政、民事爭議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討》,載《法律科學》1998年第6期;
70. 《我國行政主體理論之檢討》,載《政法論壇》1998年第6期;
71. 《行政組織法與依法行政》,載《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1期;
72. 《市場經濟與行政法的發展思路》,1998年9月,載中國政法大學科研處編《優秀論文集》;
73. 《論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體系》,載《政法論壇》1997年第3期;
74. 《對行政訴訟審查范圍的幾點思考》,載《行政法學研究》1997年第2期;
75. 《論行政組織法的幾個基本問題》,載《中國行政法學新理念》,1997年11月,中國方正出版社;
76. 《關於行政處罰主體制度的思考》,載《中國人民警官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1996年第4期;
77. 《論行政行為與事實行為》,載《政法論壇》1993年第4期;
78. 《行政機關編製法論綱》,載《法學研究》1993年第3期;
79. 《論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引起的訴訟》,載《法學雜志》1993年第1期。

⑦ 關於行政法的論文!非常緊急!拜託大家幫忙!

行政法論文--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 摘要:本文在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兩分的框架下,討論了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首先,文章對行政法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的必要性作了闡述;接著提出並不是所有的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最後討論了行政法對社會公共行政進行調整時應注意到的兩個重要問題。 關鍵詞:社會公共行政;行政法;公共行政 行政分為私行政和公行政,公共行政即指與私行政相對的公行政。公共行政這一術語開始時僅表示國家行政,但隨著時代發展,其內涵已得到大大擴展。現在,公共行政已普遍被承認包括國家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兩方面的內容。政府公共行政是指政府根據法律規定所實施的對社會公共事務的管理;社會公共行政則是指社會性的公共組織對一定領域內的社會公共事務所進行的管理。隨著行政權社會化趨勢的加強,社會公共行政引起了人們普遍的關注,不同學科的學者對此作了程度不一的探討。對於行政法學界而言,社會公共行政這一領域具有巨大的沖擊性,將會使原有的行政法理論面臨新的挑戰和問題。我們可以設問,行政法是否應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如何進行調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由此將需要對原有的行政主體、行政組織、公務員等一系列問題作新的理解和解釋。以行政主體這一概念為例,如按以上思路,它就應該包括社會公共行政的主體。 本文主要通過討論社會公共行政與行政法的關系,嘗試對行政法為何應調整社會公共行政等問題作出回答。 一 行政法為何應介入社會公共行政領域呢?這個問題可以主要從兩個方面進行理解。 第一,這是社會公共行政對行政法的需求決定的。 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共同點在於兩者都履行公共職能,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但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別之一在於它們在公務涉及的范圍上有所差異。一般而言,政府公共行政是以所有公共事務作為管理對象,而社會公共行政只是涉及到一定領域、一定行業的公共管理。在這種情況下,有可能出現這樣一種情況,即社會公共行政主體不考慮全社會的公共利益而只顧及本領域、本行業的公共利益。這時候就需要有關的行政管理部門、司法部門對社會公共行政主體進行監督管理,而這就需要行政法的法律支持。 社會組織進行公共行政需要具有公共權力。而社會組織的公共權力來源如果不依靠有關行政法律、法規授予,僅僅依靠社會組織自身的組織性權力(如行政組織成員對行政組織公共權力的認可),其權威性不能確立,其合法性也成問題。 在社會公共行政過程中,社會公共行政主體的公共管理行為有可能會侵犯相對人的重大權益。雖然社會公共行政的強製程度比政府公共行政弱,但仍然可能有涉及到相對人重大權益的處理行為。在此種情況下,對相對人的救濟是必須考慮到的。這仍然會涉及到行政法上的救濟問題。當然,這里不是主張法律救濟可以替代所有的救濟方式,但法律救濟是最徹底、最有效的救濟方式。當相對人的重大權益受到損害時,我們沒有理由堵上司法救濟這扇大門。 第二,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行政法自身發展的需要。 社會公共行政這一新領域給行政法帶來了新的發展機遇,將會改變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現代行政法的內涵和外延與行政法誕生初期相比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英美法系最早給行政法下定義的是英國法學家奧斯丁,他認為行政法是規定主權行使之限度與方式:君主或主權者直接行使其主權,或其所屬之高級行政官吏之行使主權者授予或委託之部分主權。1英美法系行政法在以後的發展中,逐漸形成從控制行政權力與行政程序兩個方面概括行政法的定義,如著名行政法學家K·C·戴維斯教授就認為,行政法是關於行政機關的權力和程序的法律,包括法院對行政活動的司法審查在內,2也包括行政機關所制定的程序法規在內。然而,這只是狹義的行政法定義,英美法系很多著名行政法學家提出了代表新趨勢的廣義行政法概念。如P·L·斯特勞斯教授認為,在二十世紀初期當公共行政發展的時候,學術界發展了行政法概念,它包含幾乎全部和公共行政有關的事項。3 在大陸法系,行政法的概念幾經變遷,也朝著廣義的方向發展。如在法國,多數學者認為,行政法是有關調整公共行政組織與許可權、協調市民與行政權的法。通過行政法學者們的學術探討,法國的行政法概念從權力行為轉變為公共服務,行政的功能從權力行為亦變為一種服務的社會作用。4 無論是在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行政法概念的發展,都適應了現實社會生活的需要。在今後的社會發展中,社會組織將行使越來越廣泛的公共權力,如果作為調整公共行政法律規范總和的行政法固步自封,無視社會公共行政的存在,將會大大削弱行政法的調整功能,也不利於社會組織依法有序地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發揮作用。 把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途徑。任何法律要獲得良好的貫徹實施效果,其合法性是重要因素。不管是我國法律一級的規范性文件,還是各級政府制訂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都存在一個最大限度地反映民意的問題。而社會公共行政就此問題提供了一個新途徑。一般而言,社會公共行政所涉及到的通常是公眾日常生活中所最常遇到的公共事務,公眾比較關心這類公共事務的管理,也較熱衷於參予到其中去。這就使社會公共行政容易反映民意,其管理活動更容易得到公眾的認同。在這個基礎上,我們就可以將社會公共行政中公眾反映的問題反饋到行政法的制訂上去,使行政法盡可能地滿足公眾的需要、現實的需要。此外,我們還可以在適當的時候將社會公共行政主體制訂的一些暫時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規范以行政法的形式確定下來,賦予其法律效力。這些都是行政法獲得合法性的重要舉措。 另外,將社會公共行政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原因還在於,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區分已經越來越不明顯,很難絕對地確定兩者之間的界線。「雖然傳統的行政法只調整政府公共行政,但在當今社會,政府公共行政和社會公共行政的分工已經不是單純的和絕對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歷史的發展、行政目標的要求、憲法和立法機關的決定,或者是出於工資和預算等行政技術和物質、人事方面的考慮,更有利於行政任務的完成。」5 我國已有學者認為,現代行政法應當將社會組織的公共行政納入調整范圍的必要性在於:1.社會組織行使公共權力的范圍越來越廣泛,也越來越頻繁。2.這種社會的公共行政與政府機關的行政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而僅僅是管理主體的不同而已。3.既然社會組織的公共管理行為必然會影響到公民權益,就必須要一定的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才能確保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也才能保障公民權益不受社會組織管理行為的侵犯。6 可見,社會公共行政應納入現代行政法的調整范圍,是新時代對行政法的要求,是社會的客觀需要。 二 在探討社會公共行政范圍時,本文非著重於政府公共行政與社會公共行政的界定,而是將社會公共行政置於公共行政這一前提下討論何為公共行政,即注重它與私法上行為的區分。一般認為,履行公共職能的行為即為公共行政,但公共職能又怎樣界定呢?這個問題自然而然又涉及到公法與私法的界分問題。因為我們區分公共行政就是為了讓其適用與私法不同的公法規范。 凱恩教授認為:「一種職能是否公共職能的問題是一個政治問題,它不可能總是以同樣的方式得到回答。他主張區分公法和私法要以這樣一個問題為出發點,即我們為什麼要在公法和私法之間劃出界線。劃定界線的理由影響劃定界線的方式,而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了不同的標准。 「簡而言之,我們可以說,界分公法和私法的理由多種多樣,因而也就有不同的標准,用以解答什麼是公法規則與原則適用的適當空間這一規范性問題。所有這些標准非常復雜;在訴訟場合將它們適用於特定案件,要求法院進行艱難的、有時是頗有爭議的價值判斷。」7凱恩教授給出了說明理由的一個路徑,即結合具體情境闡明為什麼要界分公法與私法,而後從界分的理由出發來確定界線之所在。在理論和實踐的可能前景范圍內,我們也許還會得到別的路徑,但基於充分理由之上的個別化處理是不變的適當方式。8 從美國的相關案例中,我們也可以看到公共職能界定的變化。私人公園的經營以前並不被認為具有公共職能,但在EvansV.Newton一案中,一家私營公園只供白人使用,被黑人訴諸法院,聯邦最高法院認定,公園雖由私人經營,但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共職能,應當適用憲法關於平等權的規定。法院進一步指出,公園如同消防隊、警察局等傳統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應屬於公共領域。9可見,公共職能是不斷地隨著形勢的變化而變化的。 所以公共行政的界定與公共職能的界定以及公法與私法的劃分一樣,其范圍不是絕對確定的,而是與私法行為處於一種互動狀態中。我們只能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在不同的情境下適用不同的標准對其進行界定。 中國目前的社會公共行政主要包括基層自治行政、公共事業行政、志願組織行政、社會中介行政四大類。10那麼,是否所有的這些社會公共行政都需要行政法的調整呢?並不是所有公共職能都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只有當這一項職能對於相對人在憲法和法律上的個體權利具有重要的影響,並且需要國家的公權力進行一定調整以保證該職能的實施的時候才可以被納入公法調整范圍。11像一些社會組織自願提供的公共服務,缺乏行政權力的行使要素和特徵,沒有必要將其納入行政法調整范圍。在確定行政法應調整哪些社會公共行政時,下面因素是應該被考慮到的: 第一,公眾的重大權益是否有可能被侵犯。當社會公共行政涉及到公眾的重大權益時,我們需要法律的介入以規范其行使並提供有關的救濟方式。社會公共行政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自主管理,會形成自我約束機制或規范,但自我管理涉及到公民個人的重大權益時,法律保留的原則是應堅持的。公法領域與私法領域不同,在私法領域中契約自由原則佔主導地位。而在公法領域,契約自由原則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如一個公共社區不得基於全體公眾同意而不經法律許可私自設立一個可以基於一定事實實施人身強制的機構。 第二,社會公共行政履行的公共職能重要程度,即看該項公共職能在社會系統中的地位如何。如果該項公共職能關繫到可能嚴重影響公眾的領域,行政法應對其進行調整。公眾需求強烈的公共職能,如不以行政法進行調整,單純以社會組織自身願望進行,就有可能出現公共職能履行缺位或不良履行等情況。如一個城市的公共汽車營運,在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後,如果行政法完全退出該領域,倘若社會組織私自決定停止公共汽車營運,勢必給這個城市的市民交通帶來重大影響。因而行政法不應完全退出該領域,應由有關行政機關監督社會組織的公共職能履行。 第三,社會公共行政管理手段的強制性程度。如果社會公共行政對相對人的強制性較強,理應將其納入行政法的調整范圍。 「參考文獻」 1.李放:《比較法教程[M],吉林大學出版社1993年版,第201頁。 2.3.王名揚:《美國行政法》[M],中國法制出版社95年版,第39、40頁。 4.張正釗、韓大元:《比較行政法》[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第11-12頁。 5.於安:《德國行政法》[M],清華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61頁。 6.黎軍:《行業組織的行政法問題研究》[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頁。 7.PeterCane,轉引自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7頁。 8.12.13.沈巋:《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3卷[C],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18、419頁。 9.395U.S296(1966)。 10.趙立波:《淺說公共行政》[N],《光明日報》2001-5-4。 11.章永樂、楊旭:《村民自治與個體權利救濟》[A],載羅豪才主編:《行政法論叢》第5卷[C],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68、141142、頁。 馮偉溫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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⑧ 本科行政法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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