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補償
①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異同分析
行政來補償與行政賠償源的相同之處:
(1)二者的行為主體都是行政機關,都是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
(2)二者都是行政機關在行使其行政職權的過程中造成的;
(3)二者實際上都造成行政上的損害結果;
(4)二者都是對所造成的損害結果給予的一定的彌補;
(5)二者都屬於公法的范疇,都由公法來進行調整。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是由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而行政賠償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這是區別二者的重要標志。
(2)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行政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後進行;而行政賠償責任只能在損害發生後才能進行。
② 簡述行政補償的基本條件和標准
(八)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和費用
1、行政賠償的計算標准
行政賠償的計算是指國家對行政侵權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1) 侵犯人身權的計算標准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
權和生命權的,國家予以金錢賠償。行政違法侵害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不適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而是對其予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2) 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准
侵犯財產權的形式有多種,如違法罰款、沒收財產、吊
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方式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支付賠償金等。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是指支付賠償金的標准。
按照《國家賠償金》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①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返還。返還的財產中既有金錢也有財物。②應當返還的財產有損害的,予以恢復原狀。③不能返還財產或財產損害不能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標准。《國家賠償法》規定,對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等在停產停業期間用於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包括各種稅費、水電費、倉儲保管費、職工的基本工資等)。至於停產停業期間損失的可得利益,國家目前尚不予賠償。⑤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行政賠償的費用
行政賠償費用是指國家用於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指出的費用。
我國行政賠償費用採用的是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由本級政府對各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的方式。《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③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簡答
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的區別:
(1)二者的性質不同。行政補償是由合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而行政賠償是由違法的行政行為造成的。這是區別二者的重要標志。
(2)二者發生的時間不同。行政補償既可以在損害發生前,也可以在損害事實發生後進行;而行政賠償責任只能在損害發生後才能進行。
④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4)行政補償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於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於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徵用草原、水面、灘塗、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於稅收,而稅收取之於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於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准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⑤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如下:
1、原因不同。
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為都承擔賠償責任,如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一般認為實行國家豁免,國家對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造成的損害不承擔賠償責任。行政補償的原因行為除了合法性這一限制之外,沒有其他的限制。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
行政補償採取補償實際損失的原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合法行為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多大的損害,國家就補償多少。從損害這一點來看,行政賠償著眼於賠償的最高數額,而行政補償著眼於損害的特定性,沒有數額的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賠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的行為而承擔的一種法律責任,具有否定和譴責的含義;而行政補償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害而採取的補救措施,行政機關作出的補償決定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賠償
網路-行政補償
⑥ 如何申請並獲得行政賠償,賠償標准如何計算
1、行政機關認為其工作人員違法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權,主動依據國家賠償法給予賠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賠償無異議。 2、通過行政復議解決賠償問題。所謂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原行使職權行為進行審查認定。受害人在申請復議的同時,可以一並提出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復議後,確認該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作出復議的同時,可以一並提出賠償請求。復議機關復議後,確認該行政機關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在作出復議決定的同時,對造成損失的,可以責令該行政機關按國家賠償法予以賠償,該行政機關應當執行復議決定,負責賠償。 3、通過行政訴訟一並解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財產權,或者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經過行政復議後,在法定期限內再提起行政訴訟,一並提出賠償請求,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一並解決賠償問題。 4、通過行政賠償訴訟解決。對於已經行政機關確認為違法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或者經行政訴訟已由人民法院確認為違法行政行為,並且造成人身權或財產權的損害的,賠償請求人可以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並遞交申請書,賠償義務機關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予賠償或者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爭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