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行政訴訟
你是要告統計局?那受理機關是當地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
② 行政不作為訴訟,訴訟期怎麼計算
通常為自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但不同情形有不同的起訴期限,你可對照下述規定自行整理。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的,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最高法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十一條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四十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③ 能夠提起統計行政訴訟具體統計行政行為不包括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④ 統計行政訴訟是什麼對統計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
⑤ 某企業對溫州市統計局的行政處罰不服,該企業可以向()提起行政訴訟
溫州市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⑥ 行政相對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應在多少之日內提起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