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編
A. 通過省公務員局招錄的行政執法參公編制和行政執法事業編制有什麼區別
參公管理不來是一種獨立的編制自,而是一種管理模式。現實中參公管理人員使用的是全額財政撥款事業編制,嚴格從編制角度來說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人員,而不是公務員。但參公管理人員從錄用、考核、晉升、工資福利等方面都參照公務員執行,而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有較大區別。因此參公管理人員只是在理論上與普通事業編制人員有相同之處,現實中與公務員沒有什麼實質性區別。
B. 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到底是什麼身份
屬於行政編制人員。
依據《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使用的國家行政編制,實行專項管理。公安部根據工作需要,向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公安機關編制的規劃和調整編制的意見,由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提出調整公安機關編制的申請。國務院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對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調整公安機關編制的申請,徵求公安部意見後進行審核,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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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組織的相關要求規定:
1、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錄用考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按照國家規定,承擔相應的錄用工作。
2、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因公致殘的,應當享受必要的治療、康復,其中被評定殘疾的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
3、設區的市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分局。市、縣、自治縣公安局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和公安派出所的設立、撤銷,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審批。
C. 什麼叫做行政執法類事業編制,請專業人士解讀。
行政部門屬於國家政府部門,正常是國家的公務員編制,但是由於工作的開展需要很多輔助執行人員,進而擴大了事業編制人員,行政執法類的事業編制,即類似於正規城管協助人員等崗位。
D. 行政執法 是都是公務員 編制嗎
有的單位執法是受委託或者是法律法規授權的,其單位性質不一定是行政機關,其行政執法人員也就不一定是公務員編制。
E. 公務員中行政執法編制和行政編制有什麼不同
1、本質區別:行政事業單位是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履行的是執法監督和社會一些管理職能,如部門所屬的執法監督,監管機構等。事業人員主要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事業單位是為國家創造或改善生產條件,增進社會福利。
2、編制區別:公務員編制是行政編制,是政府機關的正式人員。事業編制按照財政來源又可分為全額事業編制、差額事業編制和自籌自支事業編制三種。
3、工作區別:公務員是國家政府工作部門的工作人員,具備行政權力。事業單位是服務性質的單位,通常情況下不具備行政權力,這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之間比較大的差別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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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公務員隊伍界定:我國的幹部身份很復雜。公務員隊伍的確和一些網友所說,其實公務員隊伍是一個相對並不是十分龐大的隊伍。很多人都把事業單位和具有一定行政職能企業的工作人員收入作為公務員收入比較高的論據。
在我國真正具備公務員身份也並不是所有黨政機關。黨政機關里的工作人員也有幹部身份、工人身份,幹部身份里分行政編制,事業編制,而公務員就是黨政機關里具有幹部身份的那部分人中,具有行政編制的一部分人,具有行政編制的也未必全是公務員。
F. 急急急!!!!!!!誰了解行政執法專項編!!!!!!
一、 行政訴訟法 (179)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二、 行政訴訟法的淵源 (111)
具體而言其法律淵源主要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的規定尤其是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對行政訴訟活動的進行具有基礎性的指導和規范作用。
(2)國際條約。《行政訴訟法》第7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該國際條約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聲明保留的條款除外。」
(3)《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中有關審判組織、審判程序以及法律監督的規定。
(4)行政訴訟法典。
(5)單行法律、法規。
(6)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釋。主要是指《若干解釋》以及有權機關對法律、法規所作的其它解釋;
(7)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訴訟法和本解釋外,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
三、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 (158)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范圍,是指行政訴訟法的適用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訟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對人的效力和對事的效力。
(一) 空間效力 (78)
空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地域范圍。我國行政訴訟法適用於我國國家主權所及一切空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空、領海以及領土延伸的所有空間。也就是說凡在我國進行行政訴訟活動,均應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
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不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的地方性法規和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只能在本行政區域內適用。
(二) 時間效力 (65)
時間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時間范圍,具體包括行政訴訟法的生效、失效的起止時間以及行政訴訟法對該法生效前發生的行政案件的溯及力。我國行政訴訟法第75條規定:本法從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該日期即為行政訴訟法的生效日期。同時,我國行政訴訟法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三) 對人的效力 (64)
行政訴訟法的效力,是指行政訴訟法能對哪些人有拘束力,對哪些人沒有拘束力。我國行政訴訟法採用屬地原則確定對人的效力。凡在我國領域內進行行政訴訟的,無論當事人為中國公民、法人還是外國公民、外國組織或無國籍人,均適用我國行政訴訟法。但是,中國參加或締結的國際條約對外國公民的權利作了特殊規定的,適用該規定。外交代表享有民事管轄豁免和行政管轄豁免,據此,除非派遣國政府明確表示放棄豁免或者外交人員從事與公務無關的活法,行政訴訟法對其沒有約束力。
(四) 對事的效力 (58)
對事的效力,是指行政訴法對行政案件的適用范圍,即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
四、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法的關系 (123)
(一)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 (88)
行政訴訟法是規范行政訴訟行為,調整行政訴訟關系的程序法,它規定法院、訴訟當事及其他參與人在訴訟活動中的程序性權利和義務,因此,是有關程序規范的總和。而行政實體法是規定行政機關及相對一方實體權利義務的法律規范。所以,二才規定的內容及范圍是不同的。但是,行政訴訟法與行政實體法也有一定的聯系。行政訴訟法是保證實體法得到正確實施的重要手段。
(二)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 (103)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程序法都屬於程序法,都是保證行政實體法正確實施的手段。但適用的主體不同,所處的階段也不同。行政訴訟法主要是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程序依據;而行政程序法主要是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實施公務行為的依據。從適用的階段看,行政訴訟法是審理行政案件時適用的程序法,因而是事後救濟程序;而行政程序法是關於行政得為的程序法,它於行政行為的全過程,不僅包括事後救濟程序,也包括事前、事中程序。通常情況下,行政實體法首先通過行政程序法得以實施,只有發生行政爭議時,才有適用行政訴訟法,通過訴訟程序實施行政實體法的必要。
五、 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 (115)
(一) 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 (78)
(二) 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62)
(三) 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行使行政職權 (69)
G. 行政執法專項編制屬於行政還是事業性質
不在於單位來是屬於什麼性質,而在源於具體崗位屬於什麼性質,可能是事業單位享受公務員待遇,也可能就直接是公務員,跟該職位所在的層級(市級還是區縣級)、該省市的公務員編制辦法等都有關系,招錄的時候一般都會具體表明是公務員還是事業編制
H. 行政執法部門的法律性質與編制性質有什麼區別
事業單復位為什麼要改革,制就是因為存在這個情況,有的事業單位是代表政府執行行政職能,有的事業單位是公益單位像醫院和學校,還有的事業單位直接搞起了經營。
改革後會把行使行政職能的劃入政府部門,搞經營的事業單位直接改成企業。所以法律性質和編制性質是會存在你所說的這個情況,具體的你可以網路搜索事業單位的詳解。
I. 行政單位的行政執法是否需要行政編制人員執行
行政法規定必須是具有行政編制的人才能進行行政執法。
J. 哪位知道事業單位編制之間的區別 現在編制太亂套了 公務員 事業編 行政執法專項編 工勤編 編內合同制
公務員是公務員,事業單位是事業單位,有本質的區別,有的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管理,但他人員本質還是事業編制。
事業單位的正式編制分為兩種,一種是幹部編制,幹部編制又分為國家幹部、聘用幹部,按兩者區別不大。幹部編制按崗位類別又可分為:專業技術崗位和管理崗位;管理崗位為正處、副處、正科、副科、科員、辦事員(管理五級到管理十級);專業技術崗位從正高、副高、中級、助理、技術員(技術一級到技術十三級);另一種是工人編制(像駕駛員、工勤人員),工人編制裡面從上到下分為:高級技師、技師、高級工、中級工、初級工、普通工。除了正式編制外可能還有編外合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