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法規
Ⅰ 報關法律法規
《海關法》,行政法規:《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監察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統計條例》《原產地條例》,海關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
Ⅱ 請問海關法律法規職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什麼
海關法律法規這個職位不能一概而論。有可能以後在海關法規處、監察室、回辦公室和查驗放行處等部答門工作,現在海關都有二次分配並不一定按照你的專業和所報考的職位分配,也就是說你現在報考的是法律法規這個職位,但是等你真正參加工作的時候就可能備份到通關處、人事處等等,所以你要做好心理准備。
Ⅲ 和保稅區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幾種
一.什麼是保稅區
保稅區是指經國務院批准設在我國境內的海關監管的特寫區域.
從上述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保稅區的三大基本要素:一是保稅區是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國家在這個區域中實行"境內關外"的運作方式;二是保稅區的設立必須經過國務院的批准;三是保稅區應設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並與境內其他地區(非保稅區)之間設置有符合海關監管要求的隔離設施.
二.保稅區相關的法律法規
1、《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第65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審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令148號);
3、商務部、海關總署辦公廳《關於保稅區及保稅物流園區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商資字[2005]76號);
4、海關總署善於印發《海關對保稅區隔離設施驗收程序(試行)》和《海關對保稅區隔離設施及有關監管設施驗收標准(試行)》的通知)署稅[1999]179號);
5、海關稅征管司《關於對保稅區進出20種商品等問題的批復》(稅管[2000]358號).
Ⅳ 貨被海關法規處扣了,怎麼辦呀
海關查貨扣貨有以下幾點原因:
1、申報價值和估價不一致。
2、品名和產品不符。
3、裝箱清單不詳。
4、收貨人條件不允許。(沒進出口權等)。
5、私人物品超過5000人民幣貨值。
6、就是當地國家規定的一些相關政策。
處理方法:
1、申報貨值太低扣關,交關稅後從海關拿貨出來。
2、手續不全的貨物扣關,比如個人進口,海關要求有進口權,找有進扣權的公司代理清關。
3、如果是需要相關認證手續的,能提供的話就提供給海關,不能提供的話,貨物就清關不了。
4、可以向海關申請貨物退運,按國際慣例,清關不了的貨物可以申請退運回發貨地或是第三方貿易港口,如果申請到了,可以退運。
Ⅳ 海關AEO認證中的海關法律法規培訓應當包括哪些內容
培訓內容應當是當年的最新政策法規,一般情況下不可培訓跨年的法規規章。
海關和AEO企業必須對工作人員就安全政策、安全問題的發現、針對安全漏洞的措施等方面建立培訓機制。海關AEO認證標准中要求法人代表或者關務高級管理人員每年至少參加一次,重點應當培訓海關總署225號令的精神,其次應當以月或季度為單位專門整理海關總署和直屬海關發布的公告。
(5)海關法規擴展閱讀:
在海關發展和風險管理戰略的實施中應將磋商的結果考慮在內。要求AEO企業:
1、指派並向海關明示海關所在地聯絡人或公司聯絡人,通過公司聯絡人應當能夠立即與海關所在地的聯絡人取得聯系,以便對於海關守法和執法相關的事務進行處理(貨物賬冊、貨物追蹤、員工信息等)。
2、通過國內AEO制度所規定的特定機制,向負責的海關官員報告有疑問的貨物證明文件,或非正常的貨運信息。
3、單獨或通過行業協會,與海關進行開放的連續的數據互換,具有執法敏感性、受法律限制及其它原因不能交換的數據除外。
4、通過國內AEO制度所規定的特定機制,及時向海關或其他機構報告所發現的非法的、有嫌疑的、或是不可靠的貨物。這些貨物應當採取適當的方法進行保全。
Ⅵ 海關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截至2017年,海關的相關法規,以海關法為核心,
一、近20個行政法規,如海關事務擔保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等;
二、上百現行有效的海關規章,以海關總署令形式發布。
三、大量以海關公告形式發布的規定。
可以在網路上以「海關法規庫」之類的關鍵詞搜搜看。
Ⅶ 海關管理的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國務院 《關稅條例》、《稽查條例》、《知識產權海關保護條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統計條例》等。
Ⅷ 海關報關員的法規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海 關 總 署 令
第 18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已於2010年2月2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署長盛光祖
二○一○年三月一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規范報關員資格考試、報關員資格申請及管理等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報關員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
考試合格者可以向海關申請取得報關員資格。
第三條報關員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誠信的原則。
參加報關員資格考試的考生應當遵守考試應試規則。
第四條海關總署組織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以下簡稱考試),制定考試大綱、應試規則,統一命題;指導、監督各地海關具體實施考試,處理考試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閱卷,公布考試成績;管理各海關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事宜。
第五條直屬海關在海關總署指導下具體實施考試;認定、處理考試違規行為;受理、審查報關員資格申請,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直屬海關可以委託隸屬海關受理、審核報關員資格申請,及辦理頒發證書等事宜。直屬海關應當將受委託的隸屬海關和委託的內容予以公告。 第六條考試每年舉行一次,海關總署在考試3個月前對外公告考試事宜。特殊情況下,經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進行調整。
第七條考試主要測試考生從事報關業務必備的知識和技能。考試內容包括報關專業知識、報關專業技能、報關相關知識和與報關業務相關的法律、行政法規及海關規章,具體范圍按照海關總署當年制定並公布的《報關員資格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確定。
第八條考試採取全國統一報名、統一命題、統一考試、統一評分標准、統一閱卷核分的方式進行。
第九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報名參加考試: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18周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具有大學專科畢業及以上學歷。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以及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在報關活動中發生走私或者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被海關依法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的;
(三)在考試中發生作弊行為,被海關取消考試成績,或者有其他違規行為,被海關以作弊論處,不滿3年的。
第十一條考試實行網上報名與現場確認相結合。
考生本人應當在網上預報名後,自行列印准考證主證,並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到報名海關進行現場確認。
第十二條考生進行現場確認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准考證主證;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可以憑有效香港、澳門身份證件報名參加考試。
台灣居民報名參加考試的,比照前款規定辦理。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十三條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海關應當在現場確認時對准考證主證予以簽注。
第十四條通過現場確認的考生,應當於考試前1個月內自行從網上列印准考證副證。
考生憑身份證件和准考證主證、副證參加考試。
第十五條考試成績由海關總署公布。
考生對本人考試成績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對本人試卷卷面各大題已得分數的計算、合計、登錄是否有誤進行核查。核查結果通知本人後,不進行再次核查。 第十六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一)攜帶禁止帶入考場的物品進入考場的;
(二)在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開始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後繼續答題的;
(三)考試開始30分鍾後仍然未按照規定填寫、填塗試卷、答題卡姓名和准考證號的;
(四)考試期間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五)在考場內吸煙、喧嘩或者有其他影響考試秩序行為的;
(六)未在規定座位上答題的;
(七)用規定以外的筆答題的;
(八)抄寫試題或者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第十七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二)通過考場內外串通獲取或者試圖獲取試題答案的;
(三)使用電信工具或者具有無線信號接收功能的其他裝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儲、讀取功能的電子產品的;
(四)夾帶、查看與考試有關資料(准許帶入考場的考試工具書除外),或者在考試工具書中書寫文字的;
(五)交換試卷、答題卡的;
(六)抄襲他人答案或者同意、默許、幫助他人抄襲的;
(七)故意損毀試卷、答題卡或者將試卷、答題卡帶出考場的;
(八)在答題卡上填寫、填塗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證號,或者做特殊標記的;
(九)在規定的不得離開考場的時限內,未經允許離開考場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為的。
第十八條考生違反考試應試規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作弊論處:
(一)以偽造證件、證明及其他相關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二)威脅、侮辱、毆打考試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嚴重擾亂考場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本條第(三)項規定情形由評卷專家組確定。
第十九條處理考生違規行為,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程序合法。
第二十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所列違紀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對其提出口頭警告並責令改正;經警告仍不改正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行為的,監考人員應當責令考生將有關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一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作弊行為的,海關督考人員應當宣布取消其本次考試資格,責令離開考場,並由直屬海關作出3年內不得報名參加考試的決定。不得報名的期限,自海關作出決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條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按作弊論處的行為的,比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
考生有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所列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導致機讀答題卡數據與考生實際個人信息或者答題情況不符的,不予調整:
(一)未在規定考場內或者座位上答題的;
(二)填寫、填塗答題卡個人信息有誤或者格式不規范的;
(三)填塗答題卡試題答案格式不規范的;
(四)使用讀卡器無法識別的筆填塗答題卡的。
第二十四條考生對違規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直屬海關申請復核。
第二十五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其參與考試工作,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相應的處分,直至開除或者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報名條件對考生進行審核,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協助他人取得考試資格的;
(二)擅自改變考試開始時間或者結束時間的;
(三)擅自交換所負責考場或者擅自為考生調換考場、座位的;
(四)提示或者暗示考生答卷、指使或者縱容他人作弊、參與考場內外串通作弊的;
(五)擅自將試卷、答題卡、草稿紙等帶出考場或者傳給他人的;
(六)未認真履行職責,所負責考場秩序混亂或者出現大面積集體作弊的;
(七)截留、竊取、遺失考試試卷,泄露考題、答案及其他考務工作秘密的;
(八)篡改考生答題卡信息點、評分標准、機讀數據或者考生成績的;
(九)利用考試工作之便索賄、受賄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有其他違反考試工作紀律的行為的。 第二十六條海關總署核定並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
第二十七條考試合格的考生,應當自公布考試合格分數線之日起6個月內向原報名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
第二十八條向海關申請報關員資格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並交驗原件:
(一)報關員資格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二)學歷證書復印件;
(三)身份證件復印件。
申請人委託代理人代為提出報關員資格申請的,代理人應當向海關出具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授權委託書(格式見附件2),其中被委託人的身份證件復印件應當由本人加以簽注。
考生應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海關對申請人授予報關員資格的申請進行受理、審查、作出決定,以及對報關員資格予以撤銷、注銷等活動,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程序進行。
第三十條除當場作出決定的外,海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決定。
決定不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向申請人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不予授予報關員資格決定書》(格式見附件3)。
第三十一條海關授予報關員資格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
頒發報關員資格證書的,可以不再制發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三十二條報關員資格證書由海關總署統一印製。
取得報關員資格證書者可以按照規定向海關申請報關員注冊。
第三十三條報關員資格證書損毀、遺失或者個人信息發生變更的,可以向原發證海關申請補發或者換發。
第三十四條在報名、考試等過程中有作弊行為,並取得報關員資格的,海關應當宣布其考試成績無效,並撤銷其報關員資格。 第三十五條海關總署在組織考試過程中,可以依據國家政策,在一定時期內對特定地區採取適當的優惠措施,具體辦法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六條考生申請分數核查和補發、換發報關員資格證書,以及海關處理考生違規行為的具體程序,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5年11月30日海關總署令第135號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關於報關員資格考試及資格證書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Ⅸ 海關驗收規范
海關驗收規范的話,肯定是要做的,因為海關是國外引入的,第一關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