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期限
❶ 行政處罰期限
要處罰的《行政處復罰法制》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是指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兩年後發現不予以處罰,而你所表述的狀態是兩年期內就已經被投訴舉報。相關部門已經介入調查,就算是調查取證過了兩年時間,也是會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懲處的。因為你這是在兩年內就已經發生的。不適用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的條文。以上 希望能幫到你
❷ 行政處罰有時限嗎
行政處罰法只規定了兩年時效期限,也就是說違法行為發生後兩年內沒有發現的,不得再做出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對此時效的規定是六個月。
而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的規定,你說的情形又超出了期限,所以應當是違法的。但是違反期限對行政機關和行政處罰行為有什麼樣的影響,法律並沒有規定。從法理上來推斷,違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應當是無效的,可以提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❸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有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
建設行政處罰案件沒有具體的時間限制,通常是在發現後根據調查情況來決定是否進行處罰和決定使用相應的處罰條款。建設行政處罰包括警告、責令改正,責令停止施工,責令停業整頓,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降低資質等級,暫扣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十九條執法機關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必須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法的事實和證據;
(三)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六)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和日期。
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機關的印章。
第二十條行政處罰決定生效後,任何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處罰決定確有錯誤需要變更或者修改的,應當由原執法機關撤銷原處罰決定,重新作出處罰決定。
(3)行政處罰期限擴展閱讀:
《建設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對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執法人員應當定期將當場處罰決定書向所屬執法機關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指定機構備案。執法機關作出屬於聽證范圍的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七日內,應當向上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備案。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逐月統計。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每年的2月底以前,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法制工作機構報送上一年度的執法統計報表和執法工作總結。
❹ 行政處罰的訴訟期限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訴訟期限一般為兩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回問題的解釋》答第41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第42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❺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
行政處罰罰款交納期限為十五日。主要依據如下: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罰款。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銀行應當收受罰款,並將罰款直接上繳國庫。
行政處罰是指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主體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依法對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行為所實施的法律制裁。實施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受罰人的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亦即行政處罰的種類、輕重程度及其減免均應與違法行為相適應。
❻ 行政處罰期限如何算
(1)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2)違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處罰,是6個月。
(3)違法稅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是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