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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5 21:04:51

⑴ 考駕照在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1)駕駛法規擴展閱讀:

相關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⑵ 駕駛證交通法規

駕駛證記分是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的處罰,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一次記分值最高12分、最低1分,記分周期為一個審驗期,一個周期被記12分的,該駕駛人就失去駕駛資格,通常要不少於7天交通安全教育,考試合格後,方可恢復駕駛資格。記分起到強行駕駛人遵守交通安全法作用,從而減少交通事故發案率,但是執法中對駕駛人記分處罰喪失了嚴肅性、規范性,使記分流於形式。

⑶ 自動駕駛汽車需要怎樣的法規

據報道,12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通過官網對外公布了《北京市關於加快推進自動回駕駛車輛道答路測試有關工作的指導意見(試行)》,根據新規要求,在中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單位,因進行自動駕駛相關科研、定型試驗,可申請臨時上路行駛。
報道稱,完善我國自動駕駛汽車相關法律有助於解決我國在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的法律規定上存在的問題,應盡快解決當前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測試的頂層設計需求,推動規范化管理。
對於L1至L3等級輔助性駕駛階段,為了維護道路交通安全,有效應對自動駕駛系統錯誤、故障等突發情況,明確規定上道路行駛的自動駕駛汽車必須由持有相應駕駛證的人員進行監管,並對車輛行駛安全負責。同時還需要加強符合自動駕駛需求的交通信號燈、道路標志等交通基礎設施信息化研究,推動提升自動駕駛汽車與交通基礎設施協同水平,明確自動駕駛汽車上道路行駛時,應當遵守一般機動車的道路通行規定。

⑷ 機動車駕駛員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什麼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機動車駕駛員應該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4)駕駛法規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⑸ 安全駕駛法律法規的學習記錄

時間:2015.1.30
地點:公司會議室
主持人:陽慶康
主題:駕駛員交通行為的規范
參加培訓人員(簽字):
一、減少交通事故,做到文明駕駛,規范自身的交通行業,做到以下幾點:
1. 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法規,維護交通秩序,服從交通民警指揮。文明駕駛,禮貌行車。
2. 堅持車輛「三檢制度」,安全設備保持安全有效,不駕駛機件失靈、違章裝載的車輛,車容要保持整潔。
3. 駕駛車輛須隨身攜帶駕駛證、行駛證;不準駕駛與准駕車型不相符的車輛,嚴禁車交給非司機駕駛。不駕駛超員、超載的車輛。
4. 駕駛車輛時要精神集中,不準在駕駛車輛時閑談、吸煙、飲食,嚴禁疲勞駕駛、酒後開車。
5. 禮讓三先,不超速行駛,不強行超車,不亂掉頭,不闖單、禁行線,不闖紅(黃)燈,不搶道,不插隊,不亂鳴喇叭,不開賭氣車、英雄車。
6. 駕車行經人行橫道、電、汽車站或車多人多的繁華街道,要減速慢行或停車避讓。
7. 要注意禮讓執行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和禮賓警衛車隊,不準亂插禮賓警衛車隊。
8. 停放車輛時,應在停車場或指定地點的停車位內依次有序停放,嚴禁亂停亂放。停放時要關閉電路,拉好制動器,鎖好車門。短時間臨時停放,駕駛員不得離開車輛。
二、駕駛機動車中以下行為不得有:
1. 在車門、車廂沒有關好時行車;
2. 在機動車駕駛室的前後窗范圍內懸掛、放置妨礙駕駛人視線的物品;
3. 下陡坡時熄火或者空擋滑行;
4. 向道路上拋撒物品;

⑹ 交通法規對駕駛員有些什麼基本規定拜託了各位 謝謝

1,樹立"三個意識" ⑴服務意識.駕駛員的工作,是通過車輛運送乘客和貨物,包括運送本單位的人員和貨物,從某種角度來講也是一種服務性工作,需要講究服務意識.對駕駛員來講,樹立服務意識就是尊客愛貨,把乘客或乘坐人當親人,視貨物為家珍. ⑵安全意識.安全是第一位的,作為機動車駕駛員來說,安全行車是頭等大事,它關繫到社會的安定,也關繫到他人和自己家庭的幸福.要做到行車安全,就必須牢固樹立安全意識,保養好自己駕駛的車輛,不開故障車,行車中要謹慎駕駛,時時刻刻注意安全,不辜負社會和家庭對你的期望. ⑶守法意識.遵守交通管理法規和各種規章,是維護駕駛員職業活動下常開展的重要保證.駕駛員要學法,懂法,守法,用道路交通管理法規來約束自己的行為,自覺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自覺接受交通管理部門的依法管理.這是機動車駕駛員職業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安全行車的重要保證. 2,弘揚"三種精神" ⑴敬業精神.機動車駕駛員擔負著國民經濟建設和人們日常生活中交通往來的重任.不論是專職駕駛員還是非專職駕駛員,都要有高度的責任感,勤勤懇懇,認真負責. ⑵見義勇為精神.當今社會存在各種各樣的不穩定因素,違法犯罪現象還時有發生,道路上的各類意外事故也經常可見.當國家和人民群眾安全受到威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危害時,機動車駕駛員應該挺身而出,伸張正義,不畏強暴,敢於斗爭和善於斗爭. ⑶救死扶傷精神.救死扶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工作中經常會遇到突發性的傷病員,如交通事故中的受傷者,急需救助的病人和孕婦,遇到這種情況,駕駛員應急群眾之所急,將傷,病者盡快送往醫院救治. (二)違反機動車駕駛員職業道德規范的主要表現 機動車駕駛員在駕駛過程中必須遵守各項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同時還要遵守職業道德行為.列舉如下不良行為,希望駕駛員自我對照,有則改之,無則加勉. 1,肇事逃逸 交通事故誰都不希望發生,駕駛員發生交通事故一般是一種過失行為.發生交通事故後,駕駛員必須立即停車,保護現象,搶救傷者和財產,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這是駕駛員法定的義務.但是極少數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特別是在夜間或人煙稀少的地方撞傷,撞死人時,不是立即停車積極搶救傷者,保護現場,及時報案,而是置傷亡者於不顧,抱僥幸心理,駕車或棄車逃跑,甚至將傷者帶離事故現場隱藏和拋棄,致使受傷者傷勢加重,以至延識搶救時機而死亡.這種行為是一種極不道德的行為,後果嚴重的是一種犯罪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2,開故障車 有些駕駛員缺乏安全責任感,平時忽視對車輛的例行保養,不能保持車況良好,在明知方向,制動等安全裝置存在嚴重故障的情況下,也不及時修理.開著這樣的病車上路,對自己,也對其他車輛或行人的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甚至會釀成車毀人亡的慘禍. 3,酒後駕車 酒後開車對安全行車危害極大,酒後不準駕駛車輛,這是每個駕駛員都知道的.可是有些駕駛員就是喜歡明知故犯.有的駕駛員酒後顯得十分興奮,開快車,開冒險車,左超右鑽,橫沖直撞;有的駕駛員酒後極易發怒,一不順心就產生報復心理,你不讓,我也不讓,甚至故意擠逼其他車輛和行人;有的駕駛員酒後迷迷糊糊,反應能力下降,操縱車頻失識險象環生.如此種種,難免事故會發生. 4,疲勞駕車 引起疲勞駕車的情況是多種的.有的駕駛員為了多賺錢,不分晝夜,連續駕車,長時間得不到休息;有的駕駛員玩興重,搓麻將,打撲克,進舞廳,唱卡拉OK,不到天亮不罷休;有的駕駛員因單位或者家庭矛盾,得不到好好休息,睡眠不足,精神恍惚等等.在這種情況下駕車,精神不振,頭腦發昏,甚至邊開車邊打瞌睡,危及他人和自身的安全. 5,嚴重超載 機動車裝載不準超過行駛證上核定的載重量.但有些駕駛員或者車主受經濟利益的驅使,一切向錢看,車輛嚴重超載,有的客運大客車裝載100多人,有的貨車超重1倍甚至2倍.這種嚴重超載的車輛不但影響車輛的使用壽命,還會損壞道路路面,降低制動效能,威脅安全,一旦發生事故就會造成群死群傷的特大事故,對社會的危害十分明顯. 6,長時間佔用超車道 在高等級公路和高速公路上,為了確保超車安全,都設有專門的超車道,供機動車超車時使用,超車完成後應立即駛回行車道.但有些駕駛員只顧自己方便,長時間在超車道上行駛,使後面來的車無所適從,影響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7,夜間行車交會不關閉遠光燈 夜間行車,在沒有路燈或照明不良的道路上,須在距對面來車150米以外互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使交會雙方都能看清前方道路情況,安全交會.而有相當數量的駕駛員夜間會車不關閉遠光燈,比誰的燈亮.這種行為看起來事很小,但危害極大;由於看不清前方道路情況,難以判斷交會雙方車輛所處的位置,容易引起交會撞車或碰撞路邊的非機動車,行人. 8,違章超車,交會 駕駛員在行車過程中超車,交會是經常性的事,要確保超車,交會的安全,一定要嚴懲遵守交通法規對超車,交會的規定.但是有駕駛員左邊超不過右邊超,對面方向來車照樣超,前方不讓強行超,彎道上冒險超.交會時該讓不讓,該慢的不慢,該靠邊的不靠邊.這些行為不但影響自己的安全,也嚴重威脅著其他車輛的安全.由於違章駕車,交會引發了許許多多的交通事故,後果都十分嚴重. 9,不講社會公德 有的駕駛員自身素質差,又缺管必要的公德意識,認為開車只要不違反交通法規就可以了,因此,在行車中往往會發生各種不道德行為.有的駕駛員遇到交通事故,路人或傷員救救時不理不睬,揚長而去;有的駕駛員遇到違法亂紀行為置之不理,不敢制止;有的駕駛員在居民區內肆意鳴喇叭,影響居民休息;有的駕駛員雨天開行車過漫水路面不減速,濺濕行人和騎車人;有的駕駛員故意捉弄,驚嚇行人或騎車人並以此取樂;還有的朝車窗外吐痰,拋雜物等等. 三,駕駛員安全行車規程 (一)出車准備 1,攜法定證件,即機動車行駛證,車輛購置附加費憑證公路養路費證,機動車駕駛證,准駕出租汽車證,出租汽車司機治安備案證和居民身份證等. 2,檢查車輛,確保機件靈敏有效,確認車門和車廂關實. (二)通常行駛 1,專心駕駛,遵規守法. 2,謹慎駕駛,消除隱患. 3,精熟駕駛,措施果斷. (三)超車行駛 1,超車前,開左轉向燈,細察前後,鳴笛或燈光示意,方可超車. 2,超車時,保持安全橫距. 3,超車後,開右轉向燈,駛回原道. (四)會車行駛 1,通常路段會車,三先禮讓. 2,障礙路段會車,減速禮讓. 3,狹窄坡路會車,下坡禮讓. (五)路口行駛 1,慢,精神集中,提前減速. 2,看,觀察左右,注意人車. 3,過,確認安全,順利通過. (六)坡路行駛 1,保持車距,預防追尾 2,剎車及時,防止後滑 3,適速行駛,安全禮讓 (七)窄路行駛 1,降低車速,注意查看 2,安全避讓,防止堵塞 3,觀察人車,及時避讓 (八)雨雪霧泥 1,低速行駛,保持車距 2,措施得力,預防側滑 (九)夜間行駛 1,精神集中,謹防突變 2,遠近光燈,正確使用 (十)倒車停車 1,明察四周,謹防麻痹 2,適時停靠,保證交通 (十一)收車離崗 1,停車合規,關窗鎖門 2,清潔車輛,及時保養

⑺ 關於駕照增駕法律法規

關於駕照增駕法律法規是由《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規定的。

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的,可以申請准駕車型為城市公交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的機動車駕駛證。

已持有機動車駕駛證,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可以申請增加的准駕車型為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普通三輪摩托車、普通二輪摩托車、輕便摩托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

(7)駕駛法規擴展閱讀: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四十一條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或者申請增加准駕車型的,申請人預約考試科目三,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報考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輪式自行機械車、無軌電車、有軌電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二十日後預約考試;

(二)報考小型汽車、小型自動擋汽車、殘疾人專用小型自動擋載客汽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三十日後預約考試;

(三)報考大型客車、牽引車、城市公交車、中型客車、大型貨車准駕車型的,在取得學習駕駛證明滿四十日後預約考試。

⑻ 交通的法規法則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
第三條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的原則,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暢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適應道路交通發展的需要,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交通、建設管理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經常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加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並模範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
機關、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本單位的人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義務。
第七條 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應當加強科學研究,推廣、使用先進的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 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 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九條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
(四)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 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准,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
第十三條 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
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機動車檢驗收取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報廢制度,根據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和不同用途,規定不同的報廢標准。
應當報廢的機動車必須及時辦理注銷登記。
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不得上道路行駛。報廢的大型客、貨車及其他營運車輛應當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督下解體。
第十五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定噴塗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塗、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
公路監督檢查的專用車輛,應當依照公路法的規定,設置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道路行駛。
依法應當登記的非機動車的種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規定。
非機動車的外形尺寸、質量、制動器、車鈴和夜間反光裝置,應當符合非機動車安全技術標准。
第二節 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 駕駛機動車,應當依法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考試合格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相應類別的機動車駕駛證。
持有境外機動車駕駛證的人,符合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國的機動車駕駛證。
駕駛人應當按照駕駛證載明的准駕車型駕駛機動車;駕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由交通主管部門對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實行資格管理,其中專門的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由農業(農業機械)主管部門實行資格管理。
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學員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駕駛技能的培訓,確保培訓質量。
任何國家機關以及駕駛培訓和考試主管部門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
第二十一條 駕駛人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前,應當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不得駕駛安全設施不全或者機件不符合技術標准等具有安全隱患的機動車。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或者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的,不得駕駛機動車。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
第二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准,並保持清晰、醒目、准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第二十六條 交通信號燈由紅燈、綠燈、黃燈組成。紅燈表示禁止通行,綠燈表示准許通行,黃燈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條 鐵路與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應當設置警示燈、警示標志或者安全防護設施。無人看守的鐵路道口,應當在距道口一定距離處設置警示標志。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佔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第二十九條 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並根據交通需求及時調整。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已經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頻發路段,或者停車場、道路配套設施存在交通安全嚴重隱患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提出防範交通事故、消除隱患的建議,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十條 道路出現坍塌、坑漕、水毀、隆起等損毀或者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等交通設施損毀、滅失的,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及時修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現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採取安全措施,疏導交通,並通知道路、交通設施的養護部門或者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工程建設需要佔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徵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徵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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