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執法
❶ 林政資源執法稽查大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林政資源執法稽查大隊(也稱林業綜合執法大隊)是屬於林業局下設行政單位,具有執法權
以長沙市為例
長沙市林業和園林綜合執法支隊為長沙林業局直屬單位
機構職能:
1、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林業、園林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參與擬定和實施本市有關林業、園林的政策法規;
2、受長沙市林業局委託,承擔城區(不含望城區和嶽麓山風景名勝區)內林業、園林行政執法工作;
3、負責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年度計劃、綠化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法侵佔園林綠化用地、損毀園林綠化及其設施、改變綠化規劃用地性質等行為進行查處;
4、負責對違反全民義務植樹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對城區內非法移植、損壞、砍伐古樹名木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城區內因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受到損毀的行為進行查處;
5、對城區內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未經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設計方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負責對不具有相應資質而承擔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施工的行為進行查處;
6、負責對補綠還綠工程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指導協調各縣(市)和望城區、嶽麓山風景名勝區的林業、園林行政執法工作。
(1)林業執法擴展閱讀
森林公安局機構職能:
1、負責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隊伍;
2、負責直接偵破、查處市五區破壞森林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刑事、治安、林業行政案件;
3、協調、督促和直接查處全市重特大森林案件及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重大案件;
4、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市森林防火,發布森林火災信息。
❷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過程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森林公安在林業行政執法中封存扣押物品的法律依據就是,這些物品都可版能是涉案財物和作案權工具,依法當然可以予以扣押。
如果扣押的不對後面予以退還就可以了,如果說這是登記保存也行,但是登記保存是公安可以保存,你自己也可以保存,這不是強制措施,只是對證據的一種固定,強制措施是指拘留這些措施的。
❸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林業行政執法內部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執法是否持有有效的執法證件;
(二)受委託組織是否在委託范圍和許可權內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三)案件的辦理人員是否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
(四)執法人員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行賄受賄、包庇縱容、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違法行為;
(五)案件是否依法受理;
(六)案件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七)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正確;
(八)案件的辦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九)林業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十)案件檔案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其他應當監督的執法活動。
❹ l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嗎
林業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必須是公務員。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屬於政府機關的職位職能,具有純粹的執行性。政府的林業行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也可以申請通過人大批准授權非公務員進行行政執法。
❺ 各級政府的林業主管部門內設的森林公安局能否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林業行政處罰
國家林業局關於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
林安發〔2001〕14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林業廳(局),內蒙古、吉林、龍江、大興安嶺森工(林業)集團公司,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林業局:
為保證森林公安機關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更有效地履行保護森林資源的職責,現將森林公安機關查處林業行政案件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森林公安機關可以以其歸屬的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名義查處各類林業行政案件,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林業主管部門的印章。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查處《森林法》第39條、第43條、第44條規定的林業行政案件,應以自己的名義查處,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的印章;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所屬的派出所應以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在《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上蓋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的印章。
二、森林公安機關與其他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能部門按照誰先發現誰辦理的原則,依法查處林業行政案件。
森林公安機關民警查處林業行政案件時,應當向有關人員出示國家林業局統一核發的林業行政執法證件。
三、對於依法立為林業行政案件的,森林公安機關不得採取查處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各類治安、刑事強制措施。
依據《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標准和管轄范圍的規定》,達到刑事案件立案標準的,必須立刑事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處罰。
森林刑事案件經公安機關批准撤銷案件、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作出無罪判決的,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依法作出林業行政處罰。
四、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在必要的情況下可以決定查處下級森林公安機關有權查處的林業行政案件。
下級森林公安機關認為重大、復雜的林業行政案件需要由上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處理的,可以報請上級森林公安機關決定。
五、森林公安機關以其歸屬林業主管部門的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隊以自己名義作出林業行政處罰的,復議機關是上一級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或其所屬的上一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特此通知。
國家林業局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❻ 林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什麼性質的單位
業行政執法稽查隊是屬於事業單位編制。
它具有以下職責:
一、認真貫徹執行林業回法律、法規、規答章和政策。監督、指導並組織實施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廣泛宣傳林業法律法規以及中央、省、市有關森林資源保護管理方面的方針政策。
三、實施對基層單位林政資源保護管理工作的監督,對從事森林資源利用的各種活動進行檢查與監督。
四、對全市森林(林木)採伐、木材運輸和木材經營(加工)進行稽查。
五、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加工、利用、運輸進行稽查。
六、依據有關林業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定和市林業局委託,行使授權范圍內的林業行政處罰權。
七、依法對轄區內的盜伐濫伐林木、違法征佔用林地、亂捕濫獵野生動物的案件進行查處。
八、承辦各種林業行政案件的受理與查處。
九、完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它是屬於行政單位的事業編制。
❼ 林業執法要配備哪些林業執法裝備
自發電強光照明燈、不倒翁路錐、伸縮式破胎器、防刺服、執法頭盔、執法記錄儀、防暴盾牌、反光
林業執法職責:
1、主管本地區的林業工作。
2、負責對森林資源的保護、利用、更新,實行管理和監督。
3、負責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管理。
4、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木種子工作。
5、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病蟲害防治工作。
6、負責林業行政案件的查處。
7、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木材運輸的管理工作。
8、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林木採伐利用活動的監督管理。
9、負責城市規劃區以外和森林公園的古樹名木的保護管理。
10、負責全市森林火災的預防和組織撲救工作。
11、負責執行植物檢疫任務。
雨衣、錄音筆、喊話器、強光手電筒、車輪鎖、肩燈等。
❽ 森林公安的執法范圍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管轄范圍:
由森林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共有二十二類,具體如下:
(1)盜伐林木案件(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一款);
(2)濫伐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
(3)非法佔用林地案(第三百四十二條);
(4)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5)非法運輸盜伐、濫伐的林木案件(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三款);
(6)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及國家重點保護植物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7)非法收購、運輸、加工、出售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植物及其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四條);
(8)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款);
(9)放火案件中,故意放火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
(10)失火案件中,過失燒毀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
(11)聚眾哄搶案件中,哄搶林木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八條);
(12)破壞生產經營案件中,故意毀壞用於造林、育林、護林和木材生產的機械設備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林業生產經營的案件(第二百七十六條);
(13)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
(15)非法狩獵案件(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二款);
(16)走私珍貴陸生野生動物、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件(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
(17)非法經營案件中,買賣《允許進口證明書》、《允許出口證明書》、《允許再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及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的經營許可證明文件的案件(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
(18)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件中,偽造、變造、買賣林木和陸生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進出口原產地證明、狩獵證、特許獵捕證、馴養繁殖許可證、林木採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明、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徵用或者佔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由國家機關批準的其他關於林業和陸生野生動物公文、證件的案件(第二百八十條第一、二款);
(19)盜竊案件中,盜竊國家、集體、他人所有並已經伐倒的樹木、偷砍他人房前屋後、自留地種植的零星樹木、以謀取經濟利益為目的非法實施采種、采脂、挖筍、掘根、剝樹皮等以及盜竊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四條);
(20)搶劫案件中,搶劫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三條);
(21)搶奪案件中,搶奪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二百六十七條);
(22)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件中,涉及被盜伐濫伐的林木、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或其製品的案件(第三百一十二條)。
未建立森林公安機關的地方,上述案件由地方公安機關負責查處。
(二)刑事執法職權:
森林公安機關及民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對違法人員有盤查權、留置權等,各級森林公安機關(落實執法權的單位)依據《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在刑事執法中依法對所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並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追究的撤消案件;對偵查終結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行政處理的,依法行政處理。
❾ 林業執法,草原執法箕不算行政執法類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林業執法,草原執法是行政執法類:
1、行政執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國家權力的立法、執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礎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律委託的組織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
2、行政執法主體必須是組織而不是自然人。組織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廣,可以指機關、機構,也可以指單位、團體等。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機關或機構,具有行政執法資格,但個人無論在何時何地都不具有這個資格。盡管具體的行政執法行為是由行政執法人員來實施的,但他們是以組織名義而不是以個人名義實施的。因此,行政執法人員只是行政執法主體的構成要素。
3、行政執法機構必須有合法的依據。行政執法是行使行政權的行為,承擔行政執法任務的組織不能任意成立,必須有法律上的依據。在我國,行政執法主體產生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某一機關或組織承擔某種行政執法任務,另一種是國家通過法律、法規授權的方式將某種執法權直接賦予某個業已存在的機關或組織。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是國家明文規定建立的機關或組織承擔本行業的行政執法任務。
4、行政執法必須具有明確的職責范圍。行政執法的職責范圍是該組織行使權力的空間,也是其活動發生法律效力的空間。任何一個行政執法部門都必須具備明確、具體的職責范圍。否則,其執法活動的法律效力就無法實現。林業、草原管理部門都有各自的行政執法職責范圍。也就是林業,或者草原。
5、行政執法主體必須能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並承擔相應的執法責任。
6、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
林業、草原部門具備了以上條件,這些條件相互依存,缺一不可。此外,在實際行政執法過程中,還存在委託執法的形式。應當認為,委託執法只是一種職務活動,是行政執法機關自身作出的活動。委託的執法權必須是委託機關本身固有的權力,被委託組織雖然獲得了一定行政執法權,但卻是代表委託機關來行使的。
❿ 林業執法是做什麼的
是查處無證經營(加工)木材、違法運輸木材;亂砍濫伐木材;查處亂捕濫殺野生動物和違法收購、加工、銷售、運輸、攜帶野生動物等違法行為,保護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