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書
A. 行政訴訟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
工作單位 ,住址 。
被告:
名稱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
案由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
為此,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狀及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注意: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組成:
① 標題。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行政訴狀。
②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是單位的,則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③ 案由和訴訟請求。案由即為何提起訴訟,一般簡明地表述為對某行政機關的某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部分。
⑤ 結尾。寫明行政起訴狀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狀人簽章和年、月、日。
⑥ 附項。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訴狀及附本份數、隨起訴狀一起提交的有關證據及數量等。
B. 行政訴訟起訴書範本
行政起訴狀
原告:「我」,詳細個人情況。
被告: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某年月日,我去煙台黃金頂醫院看病,遇到老鄉王林。交談之中得知,王林要看口腔方面的疾病。我就建議他去專業的煙台口腔醫院去。不料,我們的談話被黃金頂醫院的保安聽到。保安認為我是醫托。我被送到了黃金頂派出所的警察不聽我解釋,將我處以拘留十天的行政處罰。
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查清案件事實,也沒有依據程序作出處罰,應當予以撤銷,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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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啊,作業要自己完成才是,網路知道不是作業完成器捏
C. 請問行政訴訟的起訴書怎麼寫
行政起訴狀
說明:
行政起訴狀,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書面請求。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上述八方面外,人民法院還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格式:
行政起訴狀(1)
(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被告:
案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份
行政起訴狀(2)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所在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
職務:電話:
企業性質:工商登記核准號:
經營范圍和方式:
開戶范圍和方式:
開戶銀行:帳號:
被告:
所在地址:
案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訴人:
年月日
附:本訴狀副本份。
D. 我是該寫行政訴訟起訴狀還是行政起訴
如果是行政訴訟,訴訟書標題寫「行政起訴狀」即可。
《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訴訟起訴文書的標准標題,所以,按照常規,寫「行政起訴狀」即可。
不能寫「行政訴訟起訴狀」,「行政訴訟起訴狀」不規范,其中的「訴訟」 與 「起訴」屬於重復用語,在漢語言上屬於「問題短語」。
E. 如何寫交通事故行政訴訟起訴書
交通事故行政起訴狀
原告:某某,男,漢族,1975年3月生,某某縣人,身份證號:1111111111,個體貨車司機,住安鄉縣安凝鄉保凝湖村某某號。
委託代理人:雷志鋒,某律師事務所律師,
地址:某某大道某某6號,聯系電話:1234568921。
被告:某某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
法定代表人:某某,大隊長。
訴訟請求:
一、確認被告從3月7日起扣留車號為湘J80858的琴島牌貨車(油箱內滿箱汽油),及行駛證違法,並判令返還;
二、確認被告扣留證號為:430721XXXXXXXXX,持證人為陳某,准駕車型為A2的機動車駕駛證違法,並判令返還;
三、判令被告賠償違法扣押營運車輛期間的財產損失(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計算標准為1000元(每天)直到返還扣押車輛之日止;間接損失按實際發生計算。
四、承擔本案訴訟費。
事實及理由
2011年3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到被告單位接受一起交通事故調查。次日,被告對原告出具編號為3000134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一份,扣留了原告牌號為湘J80858重型貨車一輛,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行駛證各一份。3月3日,安鄉縣公安局根據被告移送的材料,又對原告作出了安公(交)決字(2011)第90號行政拘留處罰決定(3月14日拘留期滿原告才得以釋放)。4月26日,原告又收到被告作出的一份,沒有文號的繼續扣留車輛的通知書一份。5月11日,被告作出安公(交)字第(2011)03022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先不論事故責任劃分是否有失公允,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57條之規定,自被告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即3月7日,被告繼續扣押原告牌號為湘J80858營運貨車及駕駛證照便已違法。
一、繼續扣車沒有法律依據。
從3月3日被告扣押原告車輛,至3月7日止,被告為檢驗、鑒定而扣押車輛及駕駛證照的目的全部已完成,無論是根據上位法《道交法》第72條第2款的規定,還是根據指導具體辦案的公安部行政規章《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44條之規定,被告都應當立即發還扣押的車輛及證照。被告不僅不依法發還,而且在所有事故調查工作都已全部完成的4月26日,又給原告出示一份沒有文號,既不像處罰決定書,也不像行政暫扣憑證的一份通知,並聲稱由於原告沒有就事故提供有效擔保,根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規定,繼續扣押車輛。
被告為繼續非法扣押車輛而找出的根據:《湖南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第35條的確進一步明確了在符合一些條件時,可以繼續扣車的情況。首先,范圍應當僅限於在鑒定、檢查期間,因為,不可能突破上位法《道交法》的規定,也不符合具體指導交通事故處理的公安部規章;其次,即使確有必要扣車的,也已向車輛所有者提出提供擔保的要求,並且不能獲得滿足為前提,而被告根本就沒有向原告提出提供擔保的要求,況且,原告車輛不僅已購買交強險,而且購買了充足的商業險,並且早已向被告提供,根本就無扣留車輛的任何必要。
二、認定事實不清。
本案的客觀事實: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16時許。常德市美聯通信網路維護公司,在既未取得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許可的情況下,擅自在省道黃安公路安障鄉福昌橋村2組路段實施橫跨公路的架線作業,在施工現場也沒有設置任何提示過往車輛注意的交通警示標志,當原告駕駛的湘J80858貨車由北向南駛往安鄉縣大鯨港鎮,16時10分,當車行駛至此地時,既未超高也未超寬的貨車車廂頂部與線纜發生刮擦,發生了一起架線人員肖武漢被纜線絆倒受傷的事故。
上述事實,被被告「片面」予以肢解,見安公交認字2011第03022號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實:
「2011年2月26日12時許,陳某駕駛湘J80858重型廂式貨車載貨從澧縣出發駛往安鄉縣大鯨港鎮,16時10分,當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鄉縣安障鄉福昌橋村2組路段時,由於陳某駕車時疏忽大意,駕駛注意力不集中,沒有發現湖南美聯通信網路維護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橫跨公路的架空光纜及防纜工人,致使其所駕湘J80858重型廂式貨車頂部掛到橫跨公路的架空光纜,光纜在拉動過程中將放纜工人肖某絆倒,造成肖某受傷、光纜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後,陳某駕車駛離現場。」
上述所謂事實,聊聊數語,卻大有玄機。
首先,「巧妙」的將事故發生地點「含混」的表述為:「當車由北向南行駛至安鄉縣安障鄉福昌橋村2組路段」,而不是像以往作出事故認定文書的事故地點一定是某某省道某某公里路段。很明顯:被告清楚事發地點是汽車在公路上正常行駛,還是汽車「借道」通過其它地方比如廠區,歸責有明顯不同;
其次,「巧妙」隱去了美聯通信在佔用省道沒有經過公路主管部門許可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門許可,屬於違法施工的事實——被告顯然清楚:違法施工是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由於報告主管部門並獲得許可,從而也失去了相關職能部門及時採取防範事故發生的措施。
再次,被告對案件事實的發現,是有選擇性的。對於美聯通信佔道施工時現場並未設置任何的警示標志的事實「看不見」,——被告清楚:沒有警示視覺標志,駕駛員如何能發現?但如果一定要原告承擔責任,所以一定要原告具有過錯,所以在接下來,被告又「看見了」:「陳強宏駕車時疏忽大意,駕駛注意力不集中」的「現場」。
經過被告對客觀事實「肢解」後,認定的事實與客觀事實已完全顛倒,理由如下:
首先;在原告駕駛的貨車在沒有超寬、超高的情況下,之所以能發生光纜與車廂刮擦的結果,一定是因為光纜的高度侵佔了道路的空間——不管是光纜突然下垂,還是一直佔用著道路空間,能夠與固定高度不變的車廂發生刮擦,不需要專業的交通事故處理的知識,僅憑基本的生活常識就能判斷——這一定是光纜,而不是汽車車廂的原因。
其次;案外人美聯通信違法佔道施工——既未獲得施工許可,佔用道路施工現場又未設置任何提示標志的情況下,原告做為一名汽車駕駛員,必要的謹慎義務僅僅限於道路的路面以及目光所及平視高度一定范圍內的路況,在現場沒有任何高度警示提示的情況下,叫他如何能「發現」,突然出現在道路上方的那條細細的光纜線。請恕直言:被告對原告的不是對汽車駕駛員,而是對飛行器駕駛員的要求。
再次;事故發生的現場,是受《公路法》調整的省級公路上,而不是道路之外的某通信公司的廠區之內,所有駕駛員之所以敢於在公路上放心的駕駛車輛,是因為公民對國家法律對公路通行條件調整的合理信賴。而原告合理信賴法律,何錯之有!
綜上,被告既對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實認定不清,扣押被告車輛及證照又沒有法律根據,依法應予撤銷,並應承擔因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而給原告造成的各項損失。懇請人司法監督被告的執法行為,並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為盼!
此致
某某縣人民法院
(此頁簽名頁無正文)
具狀人:某某
某某年五月三十日
F. 行政訴訟起訴書和行政訴訟起訴狀有區別嗎區別在那裡
行政訴訟起訴書和行政訴訟起訴狀沒有區別,實際上,行政起訴書是不規范的名稱,正確名稱應該是行政起訴狀。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的訴訟程序,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提起公訴的法律文書。因為它是以公訴人的身份提出的,所以也叫公訴書。
行政起訴狀的含義:行政起訴狀是行政機關或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為所涉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遞交的,請求人民法院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予以裁決,用以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訴訟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