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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賠償的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1-25 20:08:52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的區別

1、原因不同。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所採取的補救措施,但是,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為。

2、范圍不同。行政賠償的范圍小於行政補償的范圍。

3、程度不同。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

4、程序不同。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之協商解決。

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都可以適用調解。

但是,公民因與行政機關對行政補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一般的行政訴訟程序;與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對行政賠償不能達成協議而起訴的,適用行政侵權賠償訴訟程序。

5、性質不同。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為。

6、依據不同。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

(1)行政賠償的范圍擴展閱讀:

行政賠償與行政補償兩者之間的聯系:

1、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主體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3、兩者都是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過程中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採取補救措施,而且在危險責任領域,行政補償與行政賠償之間沒有明確的界限。

首先,行政賠償不等於行政補償。

1、 從概念上來說,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違法實施行政行為,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只有行政主體才享有行政權,才能實施行政行為,才能構成行政賠償。

行政補償是指國家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因合法行為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而採取的補救措施。

2、從法律依據上看,行政賠償依據的是《國家賠償法》第4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補償依據的則是具體單行部門法律規范。如《土地管理法》第27條規定:「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與此同時,《草原法》《漁業法》《礦產資源法》等關於資源行政管理的法律相繼問世。

分別對徵用草原、水面、灘塗、集體礦山企業的補償問題加以規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2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

3、 從原則內涵來看,行政賠償含有懲罰的性質。行政補償依據的是公平負擔理論。在民主、法治社會里,人人享有平等的法律權利,同時人人亦應平等分擔社會負擔。

如果個別或部分公民為社會承擔了特別的義務或受到了特別的損害,國家即應給予他們特別的補償,以將個別或部分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損失轉由全體公民分擔。

因為國家補償金來源於稅收,而稅收取之於全體納稅人,從而實現公共負擔平等分擔。

如果允許將行政賠償等同於行政補償,不僅可能降低被徵收人的基本居住條件,更重要的是免除了違法的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賠償責任。

一方面會很大程度的助長行政機關違法行政的不正之風,另一方面還擊潰了被徵收人權利救濟的信心。

其次,行政賠償的標准應當依據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的生效判決作出時的周邊同類房屋的市場價格加以確定。

㈡ 行政賠償范圍

【行政賠償范圍的概念】是指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領域,即國家對哪些違法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予以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賠償限於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和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

【侵犯人身權的行政賠償】《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侵犯財產權的行政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②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行措施的;③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賠償責任的免除】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㈢ 試述行政賠償范圍

所謂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國家所應承擔的賠償責任。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兩部分內容:一是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行為范圍;二是承擔賠償責任的侵權損害范圍。前者指國家對哪些行為予以賠償,哪些行為可以免予賠償或不賠。後者則指國家對哪類損害予以賠償,對間接損害、精神損害是否賠償。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拘留或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器城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上一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他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行為。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行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4條的規定,賠償方式和標准如下:
1、侵犯人身自由的,每月按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
2、造成身體傷害的,應賠償醫療費、因為誤工減少的收入。誤工收入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5倍。
3、造成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賠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20倍。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支付生活費。
4、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
5、造成財產權損害的,能返還財產的予以返還,不能返還的按直接損失予以賠償,財產已被拍賣的,給付拍賣的價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如何擴大賠償標準的范圍
(一)增加人身權中人身自由權、生命健康權以外的權利受損賠償標准
(二)不僅賠償直接損失,還應有限度地賠償間接損失
(三)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1、合理確定精神損害的賠償標准
2、精神損害賠償在性質上是輔助性的,而非主導性

㈣ 行政賠償的特徵有哪些

行政賠償的特徵是什麼?

答:(1)行政賠償實質上是一種國家賠償。行政職版能屬於國家職能,權行政權也屬於國家權力。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所實施的職務活動,是代表國家進行的,根本上是一種國家活動。因此行政賠償是一種國家賠償。

(2)行政賠償的起因是行政侵權損害行為。是行政主體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並損害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

(3)行政賠償的義務只能是侵權行政機關。是指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實施侵權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

(4)行政賠償范圍以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侵權損害為限。依照我國法律規定,除具體行政行為以外的抽象行政行為以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在國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范圍之內。

㈤ 國家賠償法第3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㈥ 根據國家賠償法規定,行政賠償的范圍包括( )。

不包括侵權名譽權。國家賠償法對行政賠償的范圍是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因侵犯人身權致人精神損害的,可以要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但是這仍是侵犯人身權的結果,而非是侵犯名譽權的結果

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二)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三)違法徵收、徵用財產的;
(四)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或者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㈦ 簡述行政賠償的范圍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違法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人身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賠償方式: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

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7)行政賠償的范圍擴展閱讀:

侵犯財產權的違法行政行為及其賠償方式。

這類行為有四種:

1、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2、違法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3、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4、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其賠償方式有以下幾種:第一,返還財產;第二,恢復原狀;第三,支付賠償金。

㈧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的范圍有哪些

一、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三、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十二條和第十三條

㈨ 國家不予行政賠償的范圍

抽象行政行為是不屬於行政復議的情況,並不是不屬於國家行政賠償,抽象行政行為如果對相對造成了損失為什麼不賠呢?
相對人自己的行為造成的那是自己的過錯,行政機關或工作人員並不一定有過錯,為什麼要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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