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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行政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52:36

❶ 合理行政原則主要有哪些內容

合理行政的原則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符合立法的目的與宗旨。行政主體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權時,要依照法律制定的目的來理解法律的內容,而不能拘泥於具體的法律條文。

二是合理的目的。即行政機關做出行政行為,在主觀上必須出於正當的動機,在客觀上必須符合正當的目的,而不應當受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三是平衡性。即行政主體在選擇做出某種行政行為時,應該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前提下,注意權利與義務、個人所受損害與社會所獲利益、個人利益與國家集體利益之間的平衡。

四是合理性。即行政主體做出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客觀規律,合乎人事情理,不能不顧客觀條件而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必須考慮到時間、地點、特殊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解決,不能要求行政相對人承擔其無法履行或違背情理的義務。

❷ 合理行政主要涵蓋哪些基本原則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❸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哪些

行政合理性原則內容有:

  1.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與行政合法性原則相並列的一項基本原則,而且又是對行政合法性原則的補充。

  2. 它要求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同時要合理。違反合法性原則將導致行政違法,違反合理性原則便將導致行政不當。

  3.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根據實際行政活動的需要,基於自由裁量權而產生和存在的。

❹ 合理行政原則是怎樣產生的

合理行政原則的產生主要是由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處理行政事務時,在不違背法律情況下所具有的自由決定權。

現代社會事務極其復雜,法律不可能對所有的行政事務作出明確的規定,為了調動行政人員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法律必須給行政管理留有一定的空間和選擇餘地,才能應對復雜的行政事務和快速變化的行政環境,所以,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是必要的。

但是,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自身特性也決定了它最容易被權力行使者所利用,以達到自身所要求的目的,進而偏離了法律和行政管理的價值取向,違背了公共利益。所以又必須對行政自由裁量權進行嚴格的監督和制約。

❺ 十六、合理行政的內涵和要求是什麼

答:合理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要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排除相關因素的干擾;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合理行政的要求與人們對行政自由裁量權的認識有密切聯系。《布萊克法律詞典》將行政自由裁量權定義為:行政官員和行政機關擁有的從可能的作為和不作為中做選擇的自由權。傳統的憲法原則一般都認為廣泛的自由裁量權與法律的精神不相容,但是,隨著政府行政管理范圍的不斷擴大,要適應紛繁復雜、變化多端的形勢變化,政府就必須享有一定自由裁量權,而且要求盡可能廣泛地享有自由裁量權。從某種意義上說,行政自由裁量權是現代行政權的核心內容。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一方面大大提高了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提供了可乘之機。既然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是現代行政的必然要求,我們能做的務實的選擇就是如何用法律來控制、規范它的行使,從而盡量減少行政自由裁量權可能帶來的負面作用和影響。法治的實質是防止濫用自由裁量權的一整套規則。合理行政的要求就是在這種情況下應運而生。英國法官科克在1598年的努克案件中提出了合理行政的要求。英國的下水道管理委員會為修整某一河岸而向有關居民徵收費用,但他們把所有費用都攤派給鄰近土地的所有人,而不是攤派給所有的受益者。法律賦予委員會有徵收費用的自由裁量權,但沒有規定向誰徵收,於是科克在判決中寫道:「盡管委員會授權委員們自由裁量,但他們的活動應受限制並應當遵守合理規則和法律規則。因為自由裁量權是一門識別真假、是非、虛實、公平與虛偽的科學,而不應當按照他們自己的意願和私人感情行事。」自此,英國的合理性原則變成為審查行政行為效力的一個獨立的理由。美國確立合理行政原則雖晚於英國,但精神相同。關於政府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規定源於1791年憲法第5條修正案:「無論何人……,不經正當法律程序,不得剝奪生命、自由或者財產。非有公平補償,私有財產不得充作公用。」許多授權行政官員或者機關裁量的法律皆明文規定,裁量權的行使必須「合理」,其他的法律則是用相似的字眼,如「適當的」、「必要的」、「可行的」等。德國行政法沒有「合理性原則」的提法,但其比例原則所包含的內容與行政合理原則的很多內容相同。比例原則起源於十九世紀末期,是指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益的侵害或者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設定義務必須以必要性為前提。比例原則最初只適用於警察領域,後被擴充至行政諸領域。德國的比例原則深刻地影響了日本、義大利、葡萄牙、西班牙等國家和我國的台灣地區。《綱要》中的合理行政不僅包括外國行政法中的合理行政內容,同時也包含了外國行政法中公平、公正原則的許多內容。 合理行政的要求 合理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種類和幅度范圍實施行政管理,而且要求行政機關的行為符合法律的意圖或者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也就是說,合理行政要求在合法行政的前提下做到合理,相對合法行政而言,合理行政是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提出的更高要求,它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要做到以下幾點: 1、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原則,平等對待行政管理相對人,不偏私、不歧視。 行政機關的權力是人民通過法律賦予的,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權力必須為人民服務,而不應當運用人民授予的權力徇私,為自己或者與自己有關系的組織、團體、個人謀取私利。實踐中,經常有多個條件相似的申請人申請同一有數量限制的行政許可,有的行政機關往往不是綜合考慮申請人的具體情況、社會公共利益等多種應當予以考慮的因素,而是根據申請人與自己關系好壞、是否給了自己好處、給了多少好處、申請人將來對自己是否有用等因素來決定授予誰行政許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必須考慮一切應當考慮的因素,尤其是法律、法規、規章明示或者默示的要求行政機關考慮的因素更要考慮。要依法公正辦事,盡可能排除一切不合理因素的干擾。 合理行政還要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管理時,必須平等對待當事人,不歧視。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對行政機關提出的要求。行政機關無論是實施具體行政行為,還是作出抽象行政行為;無論是授予相對人權益,還是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無論是賦予相對人某種資格,還是對相對人科以某種處罰,都必須平等地對待相對人,不能因相對人身份、民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區別對待。平等對待包括兩種情形:同等情況同等對待、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同等情況同等對待,是指行政機關在同時面對多個相對人,情況基本相同的,應當同等對待;行政機關在不同時間階段先後面對多個情況基本相同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時,應當遵循行政慣例,與以往對同類相對人保持基本一致,除非法律已經改變。不同情況區別對待,是指當行政管理人處於不同情況,行政機關應當針對相對人的具體情況設定權利義務,區別對待。平等對待相對人並非意味著不分情況,不管差異,一律相同。對於一些社會弱勢群體,應當給予特殊優待和保護。 2、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應當符合法律目的。 任何法律、法規、規章在授予行政機關自由裁量權時都有其內在的目的。從根本上說,就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國家利益和保障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就每一項授權而言,又有其特殊的立法意圖。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必須正確理解法律的意圖和精神實質,如果自由裁量行為違背了授權法的意圖,就是不當行政行為。比如,行政處罰法設定的處罰本質上是促使相對人遵守法律的一種手段,處罰本身不是目的。但在實踐中,很多行政機關在執法過程中,為了處罰而處罰,在執法過程中可罰可不罰的必罰;在法定處罰幅度內,能多罰的就多罰。這顯然是一種違背法律目的、濫用自由裁量權的行為。 3、行政機關行使自由裁量權採取的措施和手段應當必要、適當。 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管理職能時,即便是依照法律可以限制相對人的合法權益、設定相對人的義務,也應當使相對人所受的損失保持在最小范圍和最低程度。這就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自由裁量權時所採取的措施和手段必須是最輕微的,不到萬不得已時,不得採取激烈手段。另外,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面對多種可能選擇的手段時,對手段的選擇應按照目的加以衡量。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損害應當輕於達成行政目的所獲得的利益。 4、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的方式很多,有直接管理手段和間接管理手段,有事前管理手段、事中管理手段和事後管理手段等等,不同的管理方式所需要付出的管理成本不相同,給行政機關管理帶來的便利也不相同。實踐中,有的行政機關在選擇管理方式時,只考慮自己是否方便,至於相對人是否方便,相對人的權益是否會因這種管理方式受到損害則不大關心。這顯然違背了合理行政的精神,對此,《綱要》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管理可以採用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不能為了自身的管理方便而不顧當事人的權益,應當盡量避免採用損害當事人權益的方式。 當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合理行政的認識存在一些誤區,有的人以道德規范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符合道德規范,就是合理;有的人以多數人認同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多數人贊同,就是合理;有的人以政策作為判斷合理的標准,認為只要符合政策,就是合理。上述看法從某種意義上都有一定道理,但又不符合合理行政的科學涵義。今後,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一定要嚴格按照《綱要》中的合理行政准則實施行政管理活動。

❻ 合理行政原則的涵義、內容及存在的意義

行政合理性原則(thePrincipleofReasonableness)指的是行政法律關系當事人的行為,特別是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行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當和適度。因為要求法律對所有的行政行為都予以具體的詳細的規定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現實的。這樣,行政機關就被賦予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權,使其視具體情況做出相應的行為。但僅以行政合法性原則限制自由裁量權是不夠的,必須以行政合理性原則限制。一般認為,行政合理性要求:行政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動機;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的因素,而不考慮無關的因素。
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包括以下三方面:
1.行政行為的動因應符合行政目的。凡有悖於法律目的的行為都是不合理的行為。
2.行政行為應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要有正當的動機。行政行為不得違背社會公平觀念或法律精神,不得存在法律動機以外的目的或追求。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活動時必須出於公心,平等地對待行政相對方。
3.行政行為的內容應合乎情理。即應符合事情的常規或規律。
行政合法性原則和行政合理性原則共同構成行政法治原則。合法性原則主要解決行政合法與非法問題,合理性原則解決行政是否適當的問題。
我國行政法學家王周戶在《行政法學》中對這一原則的論述為: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政府的行為應當符合法律的意圖或精神,符合公平正義等法律理性。這里的「理」不是指「社會道德」「倫理」而是指法的精神,即法理,其具體內容包括:
①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法律的立法目的。
②政府的行政行為應有正當的動機。
③政府的行政行為應考慮相關因素。
④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客觀規律。
⑤政府的行政行為應符合公正法則。
總之,行政合理性原則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合乎理性,要求行政機關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權,不得濫用自由裁量權。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的情況有三種:
①在法律沒有規定限制條件情況下,行政機關在不違反憲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所採取的必要措施。
②法律只規定了模糊的標准,而沒有規定明確的范圍和方式,行政機關根據實際情況和對法律的合理解釋,在不違背常規情況下所採取的具體措施。
③根據法律明確規定的范圍、幅度和方式,由行政機關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採用。

❼ 合理行政原則的基本涵義是什麼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則的具體要求如何,這因各國法律制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據我國具體情況,至少應當包含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行政權的來源和設定合法。任何行政職權都必須基於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無法律即無行政,幾法律沒有授權的領域和地方,行政主體無權實施管理。
第二,行政權的運用和行使合法。行使行政權的主體必須是依法成立的組織,行政權必須在法律的范圍內行使而不得與法律相抵觸;行政權非以法律為依據,不得科以相對人以義務或損害其權益,也不得擅自免除特定人的法定義務或為特定人設定權利。
第三,行政權的委託合法。當行政主體需要將其職權的部分或全部委託給其它的組織行使時,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
第四,任何行政法律關系主體不得享有法外特權,一切行政違法主體都應承擔法律責任。

❽ 合理行政和合法行政的區別

行政合法是指「法律優先,法律保留」。所謂法律優先,就是法律有規定的,行政執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人員必須行使職責,不能對放棄職權。所謂法律保留,就是法律沒有規定的權力,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不能作。
行政合理是指「公平公正對待;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符合比例原則」。
公平是指同種行為的不同當事人要同樣的處理結果。
公正是指對待當事人要作本應有的處理結果,不重不輕。
考慮相關因素、排除無關因素是指,行政執法機關或行政執法人員在執法時,應當考慮當時的實際有關的因素,絕對不考慮無關因素。如:「當時違章停車是因為准備送病人去醫院搶救」「處罰漂亮的女當事人就輕一點,處罰有錢老闆就重一點!!」
符合比例原則,一般指採取的措施或處理結果與當事人行為程度相當。如「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應當立即扣押查封」「小攤販銷售的食品,雖然無照經營、偷稅、佔用道路影響交道,先對其警告、責任停止銷售,不聽從再處罰」
這兒點點蜻蜓,長則,可以寫一篇論文!!

❾ 行政合理原則的適用范圍

行政合理性原則與行政合法性原則同屬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但適用范圍上略有區別。行政合理性原則在適用范圍上的特殊性來自於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行政合理性原則只適用行政自由裁量權范圍以內的行為,不適用羈束行為。前面說過,行政合理性原則主要基於行政自由裁量權的存在以及對它的控制而確立。行政合理性原則確立以後,也主要在行政自由裁量許可權范圍內發生作用,在自由裁量許可權以外以及對於羈束行為,不再是合理性問題,而是合法性問題。合理是指合法范圍內的合理,而不是指合法范圍以外的合理性。這一點我們將在後面講到。
第二,行政合理性原則是行政法的原則,而不是行政訴訟法的原則。因而它對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是適用的,但不適用司法機關所主持的行政訴訟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11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12第1條所規定的任務,不僅在於糾正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而且同時要糾正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這說明: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既適用合法性原則,又適用合理性原則;而司法機關的行政審理行為則僅適用合法性原則。

❿ 怎樣理解行政合理性原則

1、行政合理性原則的涵義:
是指行政行為的內容要客觀、適度、符合人之常情。
行政合理性原則是基於行政職權中的自由裁量權的存在和擴大而產生的。行政自由裁量權是指行政機關在法律法規明示或默示的范圍內自行決定的處置權,即對其行為的方式、范圍、種類、幅度等方面的選擇權。
行政的合法性原則和合理性原則都是依法行政的要求,合法性原則解決行政合法和非法的問題,合理性原則是解決行政合理與失當的問題。這兩個原則是互相關聯,相互依賴的。
2、行政合理性原則的內容和要求
第一,行政行為所基於的事實是客觀存在的,行政行為的做出是符合當時的情態時宜的
第二,行政行為的動機應當建立在法律法規確立的行政目的,行政行為的作出應當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
第三,行政行為的內容應當具有可比性,應當既能進行同類行為的縱向比較,也能同相鄰行政行為進行橫向比較,即其它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相比,在比較中顯得適度
第四,行政行為的結果應當符合人之常情,符合社會發展的趨勢,應當經得起社會輿論的議論和評價。在社會評價中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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