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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記大過

發布時間: 2020-11-25 19:19:33

行政機關公務員有哪些行為給予記大過處分

根據我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1)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2)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3)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4)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 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5)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6) 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
不接受審計的;
(7)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8)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㈡ 行政記過處分的後果

處分分為:復警告、記制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這六種行政處分是根據違反審判紀律行為的輕重程度,由輕到重加以規定的。其中,警告、記過、記大過屬於較輕的行政處分。一般是針對那些雖然具有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但由於情節輕微,或者是初犯並未造成後果的,為了教育本人和對其他人的警示,根據具體情況分別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的處分。而降級、撤職和開除處分則屬於比較嚴厲的行政處分,主要是針對那些違反審判紀律的行為比較嚴重並造成一定後果,特別是其所犯的錯誤與其所擔任的職務不相稱,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不足以懲戒這類違紀行為和達到教育本人的目的,為了保證法官隊伍的廉潔性和維護司法的公正,應當給予相應降級、撤職和開除的處分。 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 受撤職處分是指受到撤銷原職務的情況。同時降低工資和等級是指在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還將被相應地降低工資標准和降低原等級的處理。

㈢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多久

公務員受記大過處分的期限是十八個月。

根據《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3)行政記大過擴展閱讀:

《公務員法》

第五十三條 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四)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五)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七)貪污、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八)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九)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十)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十二)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十三)違反職業道德、社會公德;

(十四)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

(十六)違反紀律的其他行為。

㈣ 行政記大過是什麼樣的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記大過為第三等級處分。

第五十八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由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根據公務員法的上述規定,警告和記大過受處分的期間分別為六個月和十八個月,處分期間保留原職,而且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紀行為的,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4)行政記大過擴展閱讀:

記大過處分的情節如下: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能被處於記大過處分。

第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三)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四)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五)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六)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七)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八)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行政記大過處分

網路-行政記過處分

㈤ 行政記過處分多長時間可以取消

《公務員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知識拓展:

行政機關公務員在記過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的期間,為12個月。也就是說,在受記過處分的12個月內,影響調資。

㈥ 什麼是行政記大過處分

行政記大過處分:

一、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的。

二、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的。

三、違反國家的民族宗教政策,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以暴力、威脅、賄賂、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的。

五、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違反規定滯留境外不歸的。

七、未經批准獲取境外永久居留資格,或者取得外國國籍的。

八、其他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九、負有領導責任的公務員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事項,或者改變集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十、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命令的。

十一、拒不執行機關的交流決定的。

十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對行政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監察機關、審計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決定的。

十三、違反規定應當迴避而不迴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四、離任、辭職或者被辭退時,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或者拒不接受審計的。

十五、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造成不良影響的。

十六、其他違反組織紀律的行為。

十七、不依法履行職責,致使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傳播流行、嚴重環境污染、嚴重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或者群體性事件發生的。

十八、發生重大事故、災害、事件或者重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不按規定報告、處理的。

十九、對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於管理,致使款物被貪污、挪用,或者毀損、滅失的。

二十、其他玩忽職守、貽誤工作的行為。

二十一、在行政許可工作中違反法定許可權、條件和程序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許可的。

二十二、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十三、違法設定或者實施行政處罰的。

二十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行政委託的。

二十五、對需要政府、政府部門決定的招標投標、徵收徵用、城市房屋拆遷、拍賣等事項違反規定辦理的。

㈦ 行政記過處分

行政記過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紀律等相關規定的工作人員回作出的一種處罰措施,以下答是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五十六條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五十七條對公務員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公務員違紀的,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決定對公務員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並將調查認定的事實及擬給予處分的依據告知公務員本人。公務員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公務員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第五十八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㈧ 行政記大過算什麼處罰

1、行政記大過,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
2、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對所屬的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依據法律、法規所規定的許可權而給予的一種懲戒。行政處分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㈨ 行政記過處分對個人有哪些影響

公務人員被行政記過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記過處分滿12個月後,應解除處分。

根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草案)》中第八條規定,受到過行政處罰的公務人員,對個人的影響首先是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9)行政記大過擴展閱讀:

第六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為:警告,6個月;記過,12個月;記大過,18個月;降級、撤職,24個月。

第九條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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