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規范執法
1. 交警的執法不規范要受什麼樣的處理
您提出投訴後,公安機關督察部門查明事實後,如果存在不規范行為,相關部門可依據公務員法或人民警察紀律條令處分民警。比如,警告,嚴重警告,降級,撤職等等。望採用,謝謝。
2. 執法不規范違反了什麼紀律
你好,執法不規范違反了執法條例,執法不規范是可以受到處罰的。
3. 規范執法的定義,意義,影響是什麼
行政執法主體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並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以及執法范圍等情況,理性分割為若干裁量格次,每個格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准,並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處以相對固定的處罰種類和量罰幅度,同時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必要條件的一種執法制度。
行政執法者在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要件-效果規定,或者雖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規定但據此不足以獲得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准時,按照立法者意圖、在行政法律規范所預定的范圍內、以要件-效果規定的形式設定的判斷標准。
[摘 要]21世紀,在實現法制文明化、現代化這一歷史進程中,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行政法制現代化。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規范為基礎。完善的標准在於:一是行政立法應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反映新的經濟關系,以實現行政法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應體現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彰顯民主、科學;三是行政法要協調好行政權與各種權力與權益的關系,在價值上達到社會公正理念。
[關鍵詞]行政法;行政立法;社會公正
[中圖分類號]D912.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8284(2003)06-0042-03
一、行政法的保障作用與經濟發展同行
法是社會上層ㄖ
4. 綜合執法人員粗暴不規范執法,罰款不開條誰來管
斧頭幫😂
5. 什麼是規范執法
行政執法主體對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空間,根據過罰相當原則並結合本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治安以及執法范圍等情況,理性分割為若干裁量格次,每個格次規定一定的量罰標准,並依據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過態度,處以相對固定的處罰種類和量罰幅度,同時明確從輕或從重處罰的必要條件的一種執法制度。
行政執法者在行政法律規范沒有提供要件-效果規定,或者雖然提供了要件-效果規定但據此不足以獲得處理具體行政案件所需之完整的判斷標准時,按照立法者意圖、在行政法律規范所預定的范圍內、以要件-效果規定的形式設定的判斷標准。
[摘 要]21世紀,在實現法制文明化、現代化這一歷史進程中,包含一項重要內容,即行政法制現代化。中國行政法制現代化是一個長期的工程,需要以完善的行政法律規范為基礎。完善的標准在於:一是行政立法應滿足社會的客觀需要,反映新的經濟關系,以實現行政法對經濟發展的保障作用;二是行政法應體現和保障人民群眾的民主權利,彰顯民主、科學;三是行政法要協調好行政權與各種權力與權益的關系,在價值上達到社會公正理念。
6. 如何解決公安機關在執法中存在哪些不規范的行為
無理可講,理和規則都是定給平民百姓的,規茫規范規的范圍就是你我他!
7. 如何解決執法程序不規范,基礎管理不扎實的問題
設立監察部門,不定時進行檢查。對不合格項進行處理,這樣經過一段時間,就可以完成了。
8. 執法文書不規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執法文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看是不是有權機關依據相關程序作出的,如果符合規定只是書寫或者其它的一點不規范,其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9. 社區矯正執法工作不規范有哪些方面
你好,社區矯正執法工作不規范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1、執法主體資格環節;
2、調查評估環節;
3、接收環節;
4、監督考察環節;
5、考核評估環節;
6、獎懲環節;
7、解除矯正環節;
8、未成年社區矯正人員的特別規定環節。
10. 不規范執法等於違法嗎二者有何區別辯論急用,謝謝!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它不僅要求行政職權應該依法取得,而且還要求行政職權應該依法行使。行政職權的依法行使,既包括行使行政職權所作出的行為內容合法(即實體合法),也包括行使行政職權的方式、方法和途徑合法(即程序合法)。按照我國行政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行政行為的實體和程序任何一方面違法均屬違法行為,違法的行政行為是無效的,並自開始即屬無效,任何公民都可以拒絕接受違法行政行為。
在我國,重實體、不重程序由來已久,可謂一種思維定勢。我國封建製法也曾出現過鼎盛時期,且對周邊國家影響甚大。但它的一個明顯特點,就是實體法規范嚴密,程序法則少之又少。新中國建立後,盡管重視法制建設,但就程序而言,行政程序仍是薄弱環節。因此,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不重視程序甚至嚴重忽視程序的正當性,幾乎成了我國行政執法環節的頑症。正因如此,行政執法機關侵犯公民合法權利和自由的事件才久禁不止。其實,程序是公正的基石。沒有程序的公正和正當,就無法保證實體的正確和合法。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這個觀念在許多行政執法者那裡還沒有真正樹立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