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
首先回答你:不可以。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版級政府,行政復議權決定屬於上級的決定,下級行政機關只能執行,至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賦予下級行政機關任何救濟途徑。
再送你一招,如果復議案件有第三人,行政機關可以引導第三人進行訴訟,從而達到推翻行政復議決定的目的。
㈡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該復議決定是否停止執行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一般情況下,復議決定不停止執行。專
《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屬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㈢ 被申請人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怎麼辦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共同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該組織是被告。由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㈣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行政復議也是一種行政行為,雖然它具有法律救濟的性質,是一種准司法的行政裁決行為,但仍然是在行政機關系統內運作,從監督機制的角度來看,對行政復議行為應當有司法救濟途徑。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法所確立的宗旨得以實現,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行政復議法規定,除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完善了法治社會所必備的法律救濟制度。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獲得法律救濟的一條渠道。行政訴訟制度由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確立。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的規定相一致。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個法律制度相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並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究竟如何裁決,由司法機關決定。二是行政復議並非必經階段原則,即行政復議的存在更多考慮的是行政效率,而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是其更具有公正性。對大多數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先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法院起訴。
㈤ 對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不服怎麼辦
1、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上級行政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其恢復審理。所以,可以向上級機關反映。
2、行政復議被駁回相當於復議機關做出了具體行政行為,可以向法院起訴。
3、關於訴訟主體:行政復議法和復議法實施條例中未涉及,山東省行政復議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時,法律、法規未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應當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法律、法規規定行政復議為提起行政訴訟必經程序的,可以對被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對行政復議機關作出的駁回行政復議申請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所以,請參考當地的相關規定或直接咨詢法院立案。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㈥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該怎麼做
一、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只能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法規定的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救濟途徑只有這一項。
二、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三、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當向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屬於中央垂直管理,地稅屬於省以下垂直管理,全國各地具體情況有所不同,所以復議法無法一一列舉。
㈦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嗎
行政復議也是一種行政行為,雖然它具有法律救濟的性質,是一種准司法的行政裁決行為,但仍然是在行政機關系統內運作,從監督機制的角度來看,對行政復議行為應當有司法救濟途徑。為了保證行政復議法所確立的宗旨得以實現,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行政復議法規定,除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從而完善了法治社會所必備的法律救濟制度。 行政訴訟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或者認為行政機關侵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通過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獲得法律救濟的一條渠道。行政訴訟制度由1989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所確立。行政復議法規定,申請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受理經過行政復議的案件的規定相一致。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兩個法律制度相銜接,是由以下兩項法律原則所決定,一是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即行政復議並非終局裁決,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最終對所爭議的行政行為究竟如何裁決,由司法機關決定。二是行政復議並非必經階段原則,即行政復議的存在更多考慮的是行政效率,而行政訴訟解決行政爭議,是其更具有公正性。對大多數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可以選擇,可以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還可以先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時,再向法院起訴。
㈧ 對行政復議的決定不服應該怎麼辦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
㈨ 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應向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向行政機關轄區內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