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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制度

發布時間: 2020-11-25 16:43:56

『壹』 什麼是賦權性行政法律制度

賦權性行政法律制度指的是賦予當事人權利的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或者行政行為可以分為限權性行為與賦權性行為,在德國行政法上稱為負擔性行政行為與受益性行政行為。典型的賦權性行政行為如行政許可、行政獎勵、行政確認以及職務任命等等。

『貳』 我國有哪些程序法律制度

我國的程序法律制度有:

1、刑事訴訟

就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揭露犯罪、證實犯罪,確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並依法應否給予刑事處罰的活動。

2、民事訴訟

是指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於當事人之間由於民事權利和義務產生的民事糾紛以及一些特殊性質的糾紛,運用司法職能予以審理並解決的活動。或者說,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解決民事權利和義務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

行政是國家的一種職能,是國家行政機關運用行政權力對國家和社會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的活動。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4、訴訟法

所謂仲裁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規范和調整仲裁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仲裁法,僅指仲裁法典,如我國1994 年8 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廣義的仲裁法除包括仲裁法典外,還包括其他制度中的相關法律規范,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民事訴訟法》、《合同法》等法律和有關國際公約中關於仲裁的規定。

拓展資料

程序法即訴訟法。「訴訟」由「訴」和「訟」二字構成。「訴」是告訴、控告、告發的意思;「訟」是爭或爭辯,爭曲直於官府。訴訟俗稱「打官司」,即指國家司法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定程序解決各種案件糾紛的專門活動。

從訴訟所涉及的案件性質的角度,現代國家的訴訟基本分為三種類型。

參考資料:法律制度_網路

『叄』 相關法律制度

實體法律制度:主要規定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我國的實體法律制度:民商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經濟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

一、我國的民事法律制度

(一)民法的概念和原則民法: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我國1986年公布《民法通則》,規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對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動具有普遍意義和約束功能的基本行為規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禁止權力濫用原則。

(二)民事主體制度

1.民事主體:指在民事法律關系中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公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

2.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指法律確認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

3.民事行為能力:是民事主體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民法通則》規定: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8周歲以上公民。16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以自己勞動收入為生活來源的人,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10歲以上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滿10歲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4.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分為四類: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但可以自己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組織:合夥、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等。

(三)民事行為制度

民事行為: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領域內基於其意志所實施的能夠產生一定民事法律後果的行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民事法律行為應具備的條件: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

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本人(被代理人)名義向第三人(相對人)進行意思表示或受領意思表示,而該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代理可分為:委託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四)民事權利制度

1.民事權利: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具體權益。

民事權利包含的權益:財產權益、非財產權益。

2.我國民法所規定的民事權利:物權、債權、知識產權、繼承權、人身權等。

(1)物權:指權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並得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

所有權是最典型,最完全的物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土地使用權是不完全物權。

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能。

土地使用權屬於用益物權,是對標的物使用價值的支配,即對標的物的佔有、使用和收益的支配。

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屬於擔保物權,是對標的物交換價值的支配。

(2)債權:債權人的請求相對人為特定行為或不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性質上屬於請求權。

債權包括:給付請求權、給付受領權、保護請求權。

(3)知識產權:指創造性智力成果的完成人或工商業標志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總稱。

知識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植物新品種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等。

(4)繼承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或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

(5)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是民事主體基於其人格或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以及人格利益或身份利益為客體的民事權利。它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

身份權:是民事主體基於某種特定身份享有的民事權利。包括:配偶權、親權等。

(五)民事責任制度

民事責任:指民事主體因違反民事義務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後果。

我國《民法通則》以民事責任發生原因為標准,將民事責任分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侵權的民事責任。

1.違約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違約行為、違約造成了損失、違約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存在過錯。

2.侵權民事責任分為: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一般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客觀上存在損害事實、行為具有違法性、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構成要件:其不要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其他條件相同。

3.民事責任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等。

(六)民事訴訟時效制度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即喪失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之權利的制度。包括:普通訴訟時效和特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一般訴訟時效-兩年;短期訴訟時效-一年

特殊訴訟時效:是指由特別法規定的訴訟時效。

(七)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指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

合同分為:買賣合同、贈與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承攬合同、技術合同、委託合同等15種。

合同的內容條款:當事人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合同的訂立:是當事人各方通過平等協商。依法就合同內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的過程。

《合同法》關於訂立合同的規定: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明確,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

承諾必須具備的條件:必須由受要約人向要約人作出、必須是對要約明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承諾內容不能對要約作出實質性的變更、承諾應在有效期限內作出。

(八)知識產權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法:是調整在創造、使用、轉讓和保護智力成果或工商業標志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關於知識產權的立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等專門法律和其他法律有關規定、法規、規章;此外《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等有關國際條約。

1.著作權:是著作權人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著作權法:是有關著作權以及相關權益的取得、形式和保護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著作權人包括: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著作權的內容: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復制權、發行權、出租權、展覽權、表演權、放映權、廣播權、信息網路傳播權、設置權、改標權、翻譯權、匯編權、其他權利。

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形式創作的作品;具體是:文學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製作品、電影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2.專利權:指國家依照法律規定,授予發明人、設計人或其他所屬單位對其發明創造在一定范圍內依法享有的獨占權利。

專利法:是調整因專利權的確認和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人的權利:專有實施權、轉讓權、許可權-放棄權-標記權。

專利法的保護對象: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發明、使用新型外觀設計)

3.商標權:指商標所有人依法對其注冊商標享有的專用權。

商標法:是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保護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關系的總和。

商標權人的權利:專用使用權、轉讓權、繼承權、使用許可權、續展權、請求保護權。

商標權人的義務:依法繳納各種商標費用、保證注冊商標商品的質量、依法使用注冊商標。

(九)商事法律制度

我國商法是民商法律部門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公司、證券、票據、保險等法律制度

二、我國的行政法律制度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原則

1.行政法:是調整行政法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調整國家行政機關在履行其職能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政權力和行政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正當權益;

——規范和約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為,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

2.我國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依法行政原則、行政法治原則;分解為行政合法性原則、行政合理性原則。

行政合法性原則:指行政權力的存在和運用必須依據法律,符合法律,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行政和理性原則:指行政行為在合法的前提下應盡可能合理、適當和公正。

(二)國家行政機關與公務員

1.國家行政機關:指依照法律規定,各具憲法和有關組織法的規設立的,享有並行使國家行政權,對國家各項行政事務進行組織和管理機關。

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體系:中央行政機關、地方行政機關。

2.行政機關公務員:是依法代錶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務: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

非領導職務層次:

公務員條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年滿18周歲、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品性、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行政行為

行政行為:是行政主體運用行政權力針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能夠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為。分為:抽象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

1.抽象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針對不特定行政相對人,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行政法規:指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有關程序制定發布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行政規章:指特定行政機關根據法律和法規,以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分為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部門規章:指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按照部門規章制定程序發布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地方政府規章:指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根據地方政府規章制定程序制定發布的規則的總稱。

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反復使用的行政決定、命令。

2.具體行政行為:指行政主體依法對具體事項或特定個人,具體適用行政法律規范作出處理決定的行為。包括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獎勵、行政懲戒、行政裁決、行政合同等。

行政許可:即行政審批,指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人提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准予其從事特定活動,認可其資格資質,或者確立其特定主體資格,特定身份的行為。

行政強制:指行政主體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對行政相對人的人身、財產或作為,予以強行處置的行為。

行政徵收:指行政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以強制方式無償取得行政相對人財產所有權的行為。

行政獎勵: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為嚴格遵守行政法規范,並作出一定成績的行政相對人,給予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的行為。

行政懲戒:即行政制裁,指特定的行政主體對違法行政法規范的行政相對人,依職權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行為。

行政裁決:指行政主體運用其職權依法處理特定民事糾紛的行為。

行政合同:即行政契約,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的而與行政相對人達成的協議。

(四)行政責任

行政責任: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於違法行政法律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依法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行政違法或不當是行政責任得以形成的前提條件和直接根據。

行政違法或不當的情形:

行政責任追究必須遵循的原則:責任法定原則、責任與違法程度相一致原則、補救懲戒和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等。

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主要方式:通報批評、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返還權益、撤銷違法行政行為、糾正不當行政行為、履行法定職責、行政賠償等。

(五)行政處罰與行政復議

行政處罰:是行政主體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1996年八屆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處罰法》規定處罰的種類: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及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

行政復議:指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向特定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由受理該申請的行政機關對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進行審查,並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活動。

三、我國的經濟法律制度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原則

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在監管與協調經濟運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經濟法律關系:指經濟法所確認的,在國家為促進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協調經濟運行而對市場活動進行組織、管理、監督和調控的過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經濟關系。

經濟法原則:是經濟法在其調整特定社會關系時在特定范圍內所普遍適用的基本原則。

我國的經濟法原則:國家適度干預原則、效率公平原則、可持續發展原則。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制度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消費者權利:

①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②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③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

④公平交易的權利;

⑤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⑥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⑦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

⑧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⑨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三)稅收法律制度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國家權力依法向納稅人徵收貨幣或實物,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形式。

稅法:是調整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法律關系:是由稅收法律規范調整的,征稅主體與納稅人之間的具有權利義務內容的社會關系。

稅法的構成要素:征稅主體、納稅主體、征稅客體即稅目、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減稅免稅、違章處理等。

稅法包括:稅收征納實體法、稅收征納程序法。

稅收征納實體法:

①商品稅法: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

②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③財產稅法,如資源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等。

稅收征納程序法:稅務管理制度、稅款徵收制度、稅務檢查制度、稅務代理制度等。

四、我國的刑事法律制度

(一)刑法的概念和原則

1.刑法定義:

是統治階級為了維護其階級利益和統治秩序,根據自己的意志,以國家的名義頒布的,規定犯罪、刑事責任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總和。簡言之:刑法就是規定犯罪和刑罰的法律。

狹義刑法:只規定犯罪和刑罰的一般原則和具體犯罪與刑罰的法律規范的刑法典。

廣義刑法:指刑法典和單行刑事法律及非刑法規范性文件中的刑事規范。

2.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罪刑相當、適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則。

(二)犯罪1.犯罪定義:嚴重危害社會,觸犯刑法並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2.犯罪構成:指按照刑法的規定,決定某一具體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構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觀要件和客觀要件的總和。

包括四個構成方面:

——犯罪主體: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自然人和單位

——犯罪主觀方面:犯罪主體對自己實施的危害行為及其危害社會的結果所持有的心理態度,包括犯罪故意和犯罪過失

——犯罪客體:指我國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犯罪行為所危害的社會關系

——犯罪客觀方面:指刑法規定的構成犯罪字客觀上需要具備的諸種要件的總稱,(危害行為、危害結果等)

3.排除犯罪的事由:指雖然行為人的行為在客觀上造成一定的損害結果,表面上符合某種犯罪的客觀要件,但實際上沒有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不符合犯罪構成,依法不構成犯罪的事由。

正當防衛:

緊急避險:

4.故意犯罪形態:指故意犯罪在其發展過程中的不同階段,由於主客觀原因而停止下來的各種犯罪狀態,即犯罪預備、犯罪未遂、犯罪中止、犯罪既遂。

5.共同犯罪: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主犯、從犯、脅從犯、教唆犯、犯罪集團

(三)刑罰制度

1.刑罰:由刑法規定的,由國家審判機關依法對犯罪分子所使用的限制或剝奪其某種權益的最嚴厲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罰體系:主刑、附加刑。

主刑:指對犯罪分子獨立適用的主要刑罰方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指補充主刑適用的刑罰方法,既可作為主刑的附加刑,也可獨立適用。主要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外)

3.刑罰的裁量:即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在認定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基礎上,確定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並決定所判刑罰是否立即執行的刑事司法活動。

具體的量刑制度包括累犯、自首和立功、數罪並罰、緩刑等。

(四)犯罪種類

我國《刑法》規定的10類犯罪:

1.危害國家安全罪:

2.危害公共安全罪:

3.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罪:

4.侵犯公民人生權利、民主權利罪:

5.侵犯財產罪:

6.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7.危害國防利益罪:

8.貪污賄賂罪:

9.瀆職罪:

10.軍人違反職責罪:

『肆』 行政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信息公開,是行政機關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公開政府文件、檔案材料和其他政府信息的制度。在法律上表現為公民對於政府持有信息的了解權、隱私權,政府的保密...

『伍』 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我國法律有關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規定

(二)我國法律有關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規定
1989年頒布的《行政訴訟法》將符合法定程序作為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三大條件之一,大大推進了理論與實務界對行政程序法的關注。
我國法律、法規已經建立起一些行政程序法律制度,這里,作一列舉說明。
抽象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聽取意見制度。2000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58條規定:「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採取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多種形式。」
2.起草審查制度。立法法第59條規定:「行政法規起草工作完成後,起草單位應當將草案及其說明、各方面對草案主要問題的不同意見和其他有關資料送國務院法制機構進行審查。」
3.公布制度。立法法第61條和第62條規定:「行政法規由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行政法規簽署公布後,及時在國務院公報和在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上刊登。」
具體行政行為的程序制度:
1.表明身份制度。1985年9月6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條例》第13條第2款規定:「執行任務的公安人員在查驗居民的身份證時,應當出示自己的工作證件。」1995年7月20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邊防檢查條例》第12條規定:「口岸檢查、檢驗單位的人員需要登船執行公務的,應當著制服並出示證件。」
2.告知制度。1996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除有礙檢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第71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逮捕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把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3.說明理由制度。1996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31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4.迴避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3款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
5.合議制度。行政處罰法第38條第3款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6.聽證制度。行政處罰法第5章第3節專門規定了「聽證程序」,其中第42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
7.審執分離制度。行政處罰法第46條規定:「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國務院於1997年11月發布了《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
8.復議制度。1999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6條規定對11種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規定了行政機關進行行政復議的程序。
9.司法審查制度。1989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此前,我國已有120多個法律、法規規定,不服行政機關決定或裁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規定對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訴訟,進一步擴大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
10.順序制度。1994年5月全國人大常委會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規定,除了公安人員可以當場予以處罰的以外,對違反治安管理的人的其他處罰應適用以下程序:(1)傳喚;(2)訊問;(3)取證;(4)裁決。這一規定確定了處罰程序的順序,顛倒順序是違法的。
11.時限制度。這是在法律、法規中規定得比較多的一項行政程序制度。例如1994年7月國務院批准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細則》第5條規定:「市、縣公安局對出境申請應當在30天內,地處偏僻、交通不便的應當在60天內,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通知申請人。」
對我國法律、法規中關於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規定進行分析,可以看出,1990年以前,我國的行政程序立法處於非常薄弱的狀態;1990年以來,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發展很快,越來越多的關於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在制定或修訂時注意到了程序方面的規范。特別是,我國已經有了幾部主要規定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法規。如:1990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訴訟法》;1991年1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條例》(後為1999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復議法》所取代);1995年1月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中的行政賠償部分;1996年10月起施行的《行政處罰法》等。除了《行政訴訟法》總體上屬於訴訟程序法,其中部分內容屬於行政程序法以外,其他幾部法律均以規定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為主,分別規定了我國行政領域的幾大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和行政復議程序,使我國行政程序法的發展向前推進了一大步。
這里應當特別提到的是,我國《行政處罰法》關於處罰程序的規定尤其反映了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一大進步。該法第5章專門規定了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其中包含著表明身份制度、統一格式制度、說明理由制度、告知權利制度、聽證制度、審執分離制度、迴避制度、合議制度等行政程序法律的許多重要制度,體現了行政程序法律的各項基本原則。特別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聽證程序更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個重要突破。可以說,《行政處罰法》對我國行政程序法的進一步發展,已經而且還將繼續起到有力的推動作用最後,應松年就完善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提出了幾點建議。
他說,我國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和完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法制建設發展的必然結果。但是,我國現行行政程序立法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缺乏系統性。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規范分散在各類法律、法規中,沒有專門的、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由此造成各個行業、各個類別的行政行為在行政程序上不一致。除了行政立法、行政處罰、行政復議三類行政行為基本統一以外,其他各類行政行為的程序不統一的狀況還嚴重存在。
2.處於次要地位。許多行政程序法律規范混合規定在各個行政法律、法規中,這些法律、法規基本上都以規定實體規范為主,兼顧程序規范,甚至有的法律、法規仍然只有實體規范而完全沒有程序規范,重實體、輕程序的問題還遠遠沒有解決。
3.偏重事後程序和過於籠統。即使規定了一定的程序規范的行政法律、法規,多數也存在重事後程序、輕事先程序的問題,以及程序規范不具體、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問題。也就是說,多數行政法律、法規往往只是簡單地規定相對人可以申請復議、可以提起訴訟,或者只是籠統、粗疏地規定程序事項,對程序性問題在起草時缺乏細致的分析研究,在法律、法規中缺乏具體明確的規定。
4.法律責任不明確。大多數法律、法規雖然規定了程序規范,卻沒有規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的法律責任,很容易使法定程序得不到嚴格執行。
適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我國加入WTO的需要,必須建立和完善我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應當建立和完善什麼樣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一個應當認真探討的問題。我想就以下幾個問題談談自己的看法。
1.我國應當早日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目前,我國行政程序法典的制定已經提上了國家立法的議程。李鵬委員長在全國人大第四次會議上指出:「要制定行政強制措施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收費法,為制定統一的行政程序法創造條件。」我們已經制定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等行政程序方面的法律,行政強製法、行政許可法和行政收費法也有了比較成熟的草稿。可以說,我們已經積累了比較豐富的經驗,對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呼聲也很高,制定統一行政程序法的條件已經成熟。
2.應當把行政程序法列為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中的主要部門法。我國目前把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作為當務之急,盡管這個體系的范圍很難劃定,但不少學者認為,不管這個體系的范圍怎樣劃分,行政程序法毫無疑問是其中的主要部門法,並不因為它有「行政」二字就與經濟無關。其理由是:第一,行政程序法是市場主體的地位和權利的保障。第二,行政程序法是市場經濟所追求的效率、效益的保障。第三,行政程序法是建立全國統一市場和進入世界統一市場的保障。
3.我國行政程序法的功能類型應當是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我國學者多數主張「並重型」,即根據我國的情況,應當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兩方面。從提高公民的民主和法治意識來看,應當保障公民的程序權利。但是,我國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如果脫離社會利益而過分強調公民權利的保障,就會影響經濟發展速度,不利於社會生產力的發展,因此,也要把效率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效率型和權利保障型都是非此即彼的思路,並不可取。「並重型」的具體設想是把效率和權利保障兩個方面結合起來,兼顧權利保障和效率。這樣的功能類型既不是完全的效率型,也不是完全的權利保障型,而是介於兩者之間的中間類型。「並重型」是適合我國國情的選擇。立法者應當從全體公民的共同利益出發,考慮每個公民的具體利益應當保障到什麼程度。要做到這一點,就必須處理好效率與權利保障的關系,因為效率更多地反映社會利益,而權利保障更多地反映個人利益。處理兩者關系的原則是:以提高效率為范圍,以權利保障為目標,在效率允許范圍內,對權利的保障努力達到「最大化」。這個原則可以稱為「效率對權利的最大寬容度原則」,或簡稱為「權利最大化原則」。因此,所謂「並重型」,就是以效率作為基礎、范圍和限度,以權利的最大化作為目標的功能類型,所以也可以稱為「以效率為基礎的權利保障型」。
4.在行政程序法中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聽證制度已經成為許多國家行政程序法的核心。能否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聽證制度,將是我國能否成功地制定行政程序法的關鍵。我國已建立三種不同的聽證制度,最早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數額較大的罰款時進行聽證,並對聽證的具體程序作了規定;二是價格法規定的在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時,應建立聽證制度;三是立法法規定的在起草行政法規時,可採取聽證會的形式等。聽證制度正在我國迅速發展,但同時也存在不少問題:第一,這三種聽證的主要區別何在?第二,三種聽證各應遵循哪些程序?至今尚無明確規定。聽證制度在行政程序法律中確認,將使社會主義民主原則中聽取對方意見和參與精神得到很好的體現,因而是行政程序法中極為重要的制度。

『陸』 行政程序法律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

由於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發展,程序法律已經沖破司法范疇,擴大到一個更為廣闊的領域。這種擴大,不僅表現在行政領域,還表現在立法領域。現代程序法律制度分為立法程序法律制度、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司法程序法律制度三個部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特點是:
1.行政程序法律制度調整的對象是行政行為。
2.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只是重要行政程序的法律化。只有同當事人權益和行政效率有關的重大的行政程序,才由法律規定,其目的是強行要求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遵循一定行政程序,以保證行政工作的科學性和民主性。因此,從行政程序是否被上升為法律來區分,可以把它分為法定行政程序和非法定行政程序。行政程序上升為法的意義在於: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並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程序規則,一旦違反了程序規則,即屬違法行政行為,要依法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而沒有上升為法的一般程序,即使違反了,也不承擔法律上的責任。人們經常講的行政程序大多是從法律意義上講的,即指法定行政程序。
3.行政訴訟法律制度以「公開」和「聽證」制度為核心。政府的管理活動要讓公民了解,在管理過程中要聽取公民的意見,這是行政程序的關鍵。
4.行政程序法律制度對效率給予高度的關注。行政權力的擴張,是社會生產和生活需要高效率地維護社會秩序的結果,因而行政程序的發展不能影響而應當有利於行政效率。提高行政效率也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權益。

『柒』 我國的法律制度

1、行政訴訟法律制度:是規定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加人參加審理行政案件中進行的各種訴訟活動所應遵循程序制度的總和。
2、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國家制定的用以調整法院與訴訟參與者人的各種民事訴訟活動和訴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合義制度、迴避制度和公開審判制度是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
3、刑事訴訟法律制度: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制度的總和。刑事訴訟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包括訴訟管轄、訴訟參與人、訴訟強制措施、訴訟程序等。
4、仲裁法律制度:是調整在仲裁過程中發生的各種關系的法律制度的總稱。是發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其在爭議發生前或者發生後所達成的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中立的第三者居中評斷是非並作出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式。
5、調解法律制度:是指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在第三者的主持下,互相協商、互諒互讓,依法自願達成協議,使糾紛得以解決的一種活動。我國的調解制度包括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

『捌』 論述全球化對中國行政法律制度的影響

如果一個落後國家發展過快,而法律跟不上發達國家的法律就會造成諸多問題,拿中國和美國比,最明顯的就是近幾年發生的食品安全問題、各種質量門(比如汽車問題不召回)、各種不平等條約(發達城市制定的條約明顯歧視外地人)、各種社會矛盾(城管、臨時工、拆遷隊,最明顯的就是最近山東因拆遷燒死人)等等!中國的問題太多了,不對中yang那幫飯桶作過多評論(為飯桶不值得),送你四個字「拔苗助長」,你圍繞這四個字結合中國發生的問題發揮你的想像。

『玖』 中國古代行政法律制度

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用法律作為管理行政機構和官吏的一種手段。歷代都制定了一些關於行政機構設置、職掌和官制的行政法規。中國古代雖然把各種律令混合制訂在一起,但唐以後也有單行的行政法典。
先秦夏代適應奴隸制的需要,隨著權力機構的建立,產生了最初形態的行政法制。商代,「齊之以禮,齊之以刑」,禮法構成商王朝行政法的重要內容。但是,夏、商時期對政府機構的管理基本是以習慣法為主,「以言代法」,以吏代法。
西周時期的《周禮》(亦稱《周官》)中載有《六官》、《六典》之篇。《六官》即《天官冢宰》、《地官司徒》、《春官宗伯》、《夏官司馬》、《秋官司寇》、《冬考工記》6篇。《六典》即治典、禮典、教典、政典、刑典、事典。六官各掌一典。其中,治、教、禮、事四典實為行政法的內容。從此,奠定了中國古代行政法的基礎。
秦漢秦代建立了中央集權的統一封建國家,加強了對政府機構及官吏的管理。《秦律》中的《置吏律》、《效律》等是關於職官建制、任免、銓選、考核之法;《內吏雜律》是關於京官政務之法規;《行書律》是有關公文規定的法規;《傅律》、《田律》、《金布律》、《徭律》以及《工律》等,是有關經濟、手工業的行政管理法規,內容十分豐富,充分顯示了統一封建國家行政管理制度的特色。
漢代確立了三公九卿制度和職官法,尚書台六曹體制的建立,奠定了整個封建社會六部制度的基礎。漢代對各種機構的員額和職權都有明確規定。如對皇帝的詔令必須忠實執行;官吏泄漏機密者,要免職;官吏受賄或保管官府財物自盜者,定罪後仍再犯者,要處死等。
隋唐宋元行政法的重大發展是在隋、唐。隋、唐將晉代就正式列為國家法律的「違制」律改為「職制」。它是對各級官吏違反編制及失職行為的處分規定。唐代編纂的《唐六典》是中國古代最早的較為完整的行政法典。它按照吏、戶、禮、兵、刑、工六部分制,明確規定了國家各級行政機構的規范、官吏的編制、職責許可權以及對官吏選拔、考核、獎罰等行政管理制度。典律分野是《唐六典》的一大發展,「律之正罪,典以范政」,是中國古代行政法發展的結晶。唐以後,宋代有官修法典《慶元條法事類》,元代有《元典章》等。宋、元行政法典仍以六部為例,仿《唐六典》,它與前代有別的是注重官吏法的修制和民族行政法的制定,因而具有其特色。
明清兩代是中國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制高度發展的時期。它集歷代行政法之大成,對行政法典法規的制定更為系統化、規范化。明清仿《唐六典》制定了《明會典》與《清會典》。「會典」之名始於明代,即典章會要之意。《明會典》體例以六部官制為綱,分述各行政機構的職掌和事例。其記載有關章典制度,凡明史所未載者,會典均有交待。萬曆《御制重修明會典序》中說:「輯累朝之法令,定一代之章程,鴻綱細目,燦然具備。」《清會典》記載了清代開國至光緒各級行政機構的職掌、事例和活動原則。它採用以官為典,以職立官,有典有例的分合序列。清代的官員都得以會典來執法。正如《續修大清會典序》中所說:「會典所載,皆百臣奉行之政令。」
司法審判機關中國古代司法、行政往往不分,行政機關兼行審判權,審判權受皇權左右,成為中國封建司法制度的一個基本特點。
先秦秦以前沒有專設司法機關,只是設官理刑。夏有大理,商周有司寇。因古代兵刑不分,往往軍事長官又是司法長官。戰國時期,各諸侯國先後設置掌握獄訟的最高法官,秦稱「廷尉」,齊稱「大理」,楚稱「廷理」。
秦統一的秦王朝建立後,「廷尉」列為九卿之一,作為中央司法機關的長官,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案件和地方移送的疑難案件。秦地方無專門的司法機關,郡守、縣令兼行審判權,可自行處理一般案件。
漢代中央仍以廷尉(又稱大理)為最高司法長官,地方司法機關與秦基本相同。漢在司法制度方面也有一些變化,尚書台設立後,其中的三公曹(西漢時)、二千石曹(東漢時),亦掌有一定的司法權,分割了廷尉的一部分職權。
三國兩晉南北朝這一時期的司法制度基本沿襲漢制,又有所發展。中央司法機關一般仍稱廷尉。北齊沿稱大理寺,機構日趨擴大。這一時期的地方司法機構仍與行政機構合而為一,司法權由郡太守、州刺史和縣令等各級行政長官掌握。
隋唐以大理寺主管審理、判決朝廷百官犯罪與京師徒刑以上案件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刑部為中央司法行政機關,主管司法行政,負責審核大理寺及州縣審判案件。御史台為中央最高監察機關,負責監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動,亦參與某些案件的審判。唐朝時,每遇重大案件,皇帝通常命令大理寺卿同刑部尚書、御史中丞共同審理,稱作「三司推事」。隋唐時期的地方的司法仍由行政機關兼理。
宋代司法機關不斷擴大,職權分散。於中央司法機關大理寺和刑部之外,皇帝在宮中增設審刑院,掌審議大理寺上報的案件。宋神宗時,取消審刑院,其職權劃歸刑部。地方司法仍由州(與州同級的有府、軍、監)和縣兩級行政機關兼理。
遼代司法體制,契丹部落很早就設有世襲決獄官,由軍事首領夷離堇兼理司法。契丹國建立後,於太祖神冊五年(920年)置夷離畢院,以夷離畢為北面官,「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專掌契丹等北方少數民族行政與司法事務。遼太宗以後,又仿效唐宋制度,置大理寺、御史台等南面官,「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調、車馬之事」,專掌漢族地區行政與司法事務。因此,其行政及司法制度都分為兩個系統。
遼聖宗時期,開始任用漢人執掌司法,試圖縮小契丹與漢人司法制度的差異,消除民族隔閡。
金代初期沒有專門司法機構,各級軍政長官兼理司法。熙宗改革後,司法制度大多仿效漢制,但又具有民族特色。中央設刑部、大理寺、御史台等司法機構,其官員分別由女真人、漢人、契丹人擔任,並設譯史充當翻譯,以解決斷案中語言不通的問題。地方仍沿襲宋制,由行政機關兼理司法。章宗大定二十九年(1189年),各路設提刑司,作為中央的司法派出機構,執掌司法事務。
元代統一全國後,於中央設刑部、御史台,並將大理寺改為大宗正府。泰定帝時,將審判權分別歸刑部和地方政府。蒙古人犯罪,只由宗正府審理。元代州縣兼掌司法,路則在總管府下設立推官,專理刑獄。
明清兩代封建專制主義中央集權日益強化,司法權更趨集中、完善。於中央設都察院、刑部、大理寺,合稱「三法司」,分典刑獄。都察院掌糾察,刑部主審訊,大理寺主掌復核,成為專司駁議的慎刑機關。對重大案件實行「三司會審」,清稱「九卿會審」,標志著皇帝對司法權的嚴格控制。明代的錦衣衛和東、西廠,亦握有廣泛的司法權。清代專門設立了承審滿人訴訟的司法機構,並將司法管轄深入到少數民族地區,中央理藩院專設理刑司,負責對少數民族案件的審判。

『拾』 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構成體系是什麼

1、體現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一個國家法律體系的本質,由這個國家的法律確立的社會制度的本質所決定。
2、體現了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時代要求。中國新時期最鮮明的特點是改革開放。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與改革開放相伴而生、相伴而行、相互促進。
3、體現了結構內在統一而又多層次的國情要求。一個國家的法律體系如何構成,一般取決於這個國家的法律傳統、政治制度和立法體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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