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條例
第二十五條本條例所稱行政執法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上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對下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以及同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部門依法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行政執法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行政執法監督的主要內容: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
(二)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執法主體的合法性;
(四)違法行為查處以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五)行政復議和行政賠償;
(六)行政執法機關法定職責的履行;
(七)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和行政執法證件的管理使用;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需要監督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下級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文件發布後3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其所屬工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在文件發布後30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備案機關經審查發現規范性文件有下列問題之一的,應當作出撤銷或者限期修改的決定:
(一)與憲法、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
(二)越權設定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的;
(三)不符合制定程序的。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法律、法規、規章執行反饋制度。在法律、法規、規章發布後3個月內,負責實施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將實施方案、步驟和措施,書面報送同級人民政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應當對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自行組織檢查或者重點抽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行政執法的情況書面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應當於每年第一季度將上年度行政執法的情況書面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人民政府的有關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督辦制度。本級人民政府發現所屬工作部門、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發現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不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由人民政府發出《督辦通知書》,責令限期糾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行政執法監督中發現的違法行政行為,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行政行為,應當及時組織查處或者依法責成有關部門查處。舉報人、控告人要求保密的,受理機關應當依法保密。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執法爭議處理制度,其所屬工作部門之間行政執法中的爭議,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依法處理。
❷ 國務院《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什麼時間頒布,實施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不存在,
2017年5月1日實施的是《城市管理執法辦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34號 2017年1月24日發布 。
❸ 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的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依法糾正外,對有關責任人員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並可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行政機關給予通報:
(一)發布規范性文件違法並據以造成具體行政行為普遍違法的;
(二)對依法負責組織實施或者配合實施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不力或者不履行法定職責,造成某一方面行政管理秩序混亂的;
(三)不具備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執法或者越權執法,不符合本條例第八條規定委託或者受委託執法,或者任用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條件的人員執法的;
(四)不依法使用行政執法證件的;
(五)不文明執法,情節嚴重的;
(六)對依法應當辦理的有關事項拖延或者拒絕辦理,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或者弄虛作假,違法辦理有關事項的;
(七)違法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徵收、行政強制措施或者其他執法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八)濫用職權,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的;
(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或者不依法告知當事人享有的法定權利、非法剝奪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
(十)沒有提出正當理由,逾期不執行對行政執法分歧的裁決或者《行政執法監督通知書》的;
(十一)不協助、不配合或者不接受監督的;
(十二)不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或者違法實施監督檢查造成不良後果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列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有故意或者童大過失的,按下列規定承擔行政責任:
(一)具體承辦人直接作出的行為,該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
(二)經審核、批准作出的行為,審核人、批准人承擔主要責任,具體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但由於具體承辦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審核人、批准人失誤造成的行為,具體承辦人承擔主要責任,審核人、批准人承擔次要責任;
(三)因有關負責人直接干預所作的行為,該負責人承擔全部責任,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但有關人員對該負責人的錯誤提出過抵制意見的,不承擔責任;
(四)經過行政執法單位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行為,主持討論的負責人承擔主要責任,未提出過抵制意見的其他有關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五)對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作出該行為的行政執法單位主要負責人和主管負責人承擔相應領導責任。
根據前款規定承擔全部責任的,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承擔主要責任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承擔次要責任的,給予警告直至記大過的行政處分;承擔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直至撤職的行政處分。受到記大過以上行政處分的人員,應當調離行政執法崗位,並收繳其行政執法證件。
第三十六條實施行政處分的許可權以及不服行政處分的申訴,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❹ 行政執法過程,條例與條例間發生沖突如何處理
報兩個條例頒布的部門的共同上級部門調處。
❺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衛生行政部門執法的法律法規條例有哪些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修訂)
國家基本葯物專目錄管理辦法(暫行)屬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6號)
醫療機構校驗管理辦法(試行)
《新生兒疾病篩查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64號)
台灣地區醫師在大陸短期行醫管理規定(衛生部令第63號)
《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衛生部關於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省級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衛生行政許可程序
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
醫院感染暴發報告及處置管理規范
❻ 行政執法原來按條例執行後來又出台了法律按哪個執行呢
如果條例與新法律沖突,規定不一致,以法律為准!原條例相應條款已無效力,自動失效,不予執行。等待條例修改後,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可以依照條例執行,法律有明確規定的必須依照法律執行!
❼ 根據《黑龍江省規范行政執法條例》的規定,行政執法人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第九條行政執法單位中履行行政執法職能的工作人員,是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年滿18周歲,身體健康;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質和良好的道德修養。
(三)具有高中或者中專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熟悉從事本崗位工作必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並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通過法律培訓考核;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行政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臨時工以及被開除公職和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不得成為行政執法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