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執法防事故
『壹』 建築施工單位怎樣預防安全事故的發生
我個人覺得應該做好以下幾個方面:1、建立健全各種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管理制度,關鍵是做好責任制和制度的落實工作;
2、健全組織機構,各類人員配備齊全,尤其是專職安全員必須配備有證件有經驗的人員。
3、做好各類特殊工種的管理,特殊工種一般從事的都是比較危險的職業,所以管好他們你的安全工作就省心多了。
4、做好日常的安全隱患排查,發現隱患及時處理。需要說明的是抓安全不是專職安全員一個人的事,要做到人人都是安全員最好。
5、做好工人的安全教育工作。
6、做好機械設備的安全管理,維護保養等工作。
7、做好各類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時發生事故能及時救援不至於事故擴大。
最後總結安全隱患的發生主要是由於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和環境的不安全造成的,你把這三樣都控制了,就把事故預防了。呵呵,自己的一些觀點,見笑了,希望能幫助到你。
『貳』 "對生命安全負責""向交通事故宣戰"徵文1000字
進入4月份,山東全省部署開展「對生命安全負責、向交通事故宣戰」專項行動,淄博市公安局迅速行動,動員全市公安機關採取強有力措施,減少交通事故和人員傷亡,提高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能力和水平,推動淄博市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形勢穩定向好。
今年第一季度,全市交通事故起數、死亡人數又分別下降7.07%、24.38%,保持了交通事故預防工作總體向好勢頭。但同時,交通安全隱患仍然很多,事故總量仍然較大。駕駛人交通陋習也十分常見,嚴重違法時有反彈。為維護社會治安,預防交通事故,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4月14日,淄博市公安局「對生命安全負責、向交通事故宣戰」行動拉開序幕。16日,全市公安機關組織開展了第一次集中統一行動,8時至22時,全市共出動民警1031人(其中交警315人、治安42人、刑偵22人、巡警63人、特警14人、派出所120人、協警455人),出動警車347輛。白天成立聯合路查分隊51個,設置24處固定檢查點;夜間設置35個固定、30個流動檢查點,共查糾各類交通違法行為2422起,其中飲酒駕駛101起,醉酒駕駛5起,涉牌涉證245起,客車超員8起,貨車超載43起,疲勞駕駛14起,其他違法行為1969起。
公安機關主要在高速公路,國省道、重點縣鄉和城郊結合部道路,沙石、渣土運輸車主要通行道路及施工工地周邊道路等重點道路,利用凌晨、午後、夜間等酒駕、毒駕、飆車、涉牌涉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的多發時段等重點時段,嚴查嚴糾客車、貨車、危化品運輸車、校車、農村麵包車、渣土散裝物料車、低速載貨汽車等「七類重點車輛」和超員、超速、超載、疲勞駕駛、酒駕、毒駕、涉牌涉證等「七種違法行為」。
行動中,各公安分縣局治安、刑警、巡警、特警以及派出所配合各交警大隊分別組成路查分隊,採取便衣偵查與集中查緝相結合、流動巡邏與固定檢查相結合等多種方式,突出早查、午查、夜查,做到重點路段、時段見人見車,嚴查嚴處「七種違法行為」,切實營造嚴管高壓態勢。
同時,各區縣還在重點交通違法突出、交通秩序混亂、交通事故高發的城郊結合部路口、路段,至少設置1處固定檢查點,抽調治安、巡警、交警、派出所等多種警力執行24小時勤務,加大對「七類重點車輛」的檢查力度,嚴格落實「逢疑必查、逢患必除」工作措施,及時發現查糾各類交通違法,最大限度地消除路面行車隱患,織嚴織密預防交通事故的道路防線。對發現的各類嚴重違法行為和在行動中抓獲的違法犯罪嫌疑人,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從嚴懲處。
為營造強大的宣傳聲勢,公安機關利用聲、屏、報、網及大型電子顯示屏、固定公益廣告牌等宣傳手段,多角度、深層次地宣傳行動的重大成果和典型案例,並組織記者隨警作戰,集中曝光各類嚴重交通違法行為,擴大整治行動的宣傳覆蓋面和社會影響力。同時,為擴大行動戰果,固化查處經驗,淄博公安還建立長效機制,各區縣設置固定檢查點開展設點查控;聯合執法路查分隊也按照「什麼問題突出就整治什麼、什麼違法嚴重就查處什麼」的原則,嚴打、嚴防、嚴管、嚴治、嚴處,有效打擊各類違法犯罪行為,防止違法行為高發勢頭反彈。
『叄』 交通事故處理新規定有哪些
為進一步規范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工作,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公安部近日修訂發布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並於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對比修訂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新規定對交通事故處理的多項制度進行調整完善,出台了四個方面15項新措施。
此次修訂的內容變動較大,對廣大市民而言,可謂一大利好,不過在叫好的同時,也有群眾表示,對部分修訂內容一知半解,暫時還難以消化,為此南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事故處理大隊副大隊長陸家倆對此進行解讀。
程序更完善
申請范圍和申訴渠道更廣
事故復核申請可向原辦案單位提出
措施:一、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規定當事人在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位置後,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進一步提高輕微事故現場撤離效率,防範由此導致的二次事故和交通擁堵。
二、對於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交管12123」手機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協商處理,減少事故處理和理賠時間。
三、對於當事人報警的未造成人員傷亡的財產損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通過電話、微信、簡訊等方式為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提供指導。
四、對事實成因清楚、當事人無異議的傷人事故,按照平等自願原則,經當事人各方申請可以快速處理,縮短事故處理的周期。
不少車主都有這樣的經歷,本是輕微的交通事故,但卻花費了大量的時間在處理事故上,車輛一扣就是個把月,很是不便。符合快處快賠的情況有兩種:一種是發生財產損失事故但無人員傷亡的,雙方當事人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的,可自行協商;另一種是事故造成人員輕微受傷,雙方一致同意的,也可適用簡易程序。
據陸家倆介紹,目前處理的交通事故中,通過快處快賠來處理的,佔到了70%以上,新規的施行,將對輕微事故有更高效率的處理。
執法更透明
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
按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
措施:一、按照警務公開的要求,推行在互聯網公布事故認定書措施,使執法辦案行為更加透明。
二、在原有死亡事故作出事故認定前公開證據的基礎上,進一步將公開證據的范圍擴大到復雜、疑難的傷人事故。
三、明確交通警察處理事故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執法記錄設備,強化執法過程監控。
解讀
此外,修訂後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還在依法嚴厲打擊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對群死群傷事故開展深度調查以溯本追源、預防事故等方面也作了明確規定,將有利於打擊震懾違法犯罪、科學有效預防事故。
公安交管部門在以前工作的基礎上,將不斷強化執法透明,執法公正,嚴格按照新規開展工作。
『肆』 壓力管道的事故與防範
1、設計問題:設計無資質,特別是中小廠的技術改造項目設計往往自行設計,設計方案未經有關部門備案。
2、焊縫缺陷:無證焊工施焊;焊接不開坡口,焊縫未焊透,焊縫嚴重錯邊或其它超標缺陷造成焊縫強度低下;焊後未進行檢驗和無損檢測查出超標焊接缺陷。
3、材料缺陷:材料選擇或改代錯誤;材料質量差,有重皮等缺陷。
4、閥體和法蘭缺陷:閥門失效、磨損,閥體、法蘭材質不合要求,閥門公稱壓力、適用范圍選擇不對。
5、安全距離不足:壓力管道與其它設施距離不合規范,壓力管道與生活設施安全距離不足。
6、安全意識和安全知識缺乏:思想上對壓力管道安全意識淡薄,對壓力管道有關介質(如液化石油氣)安全知識貧乏。
7、違章操作:無安全操作制度或有制度不嚴格執行。
8、腐蝕:壓力管道超期服役造成腐蝕,未進行在用檢驗評定安全狀況。 一、大力加強壓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設
壓力管道作為危險性較大的特種設備正式列入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才2年,許多人對壓力管道安全意識淡薄。已發生的事故已經給人們敲了警鍾,不能讓更多的事故再促人猛醒。就事故預防而言,我們還不能簡單地就事故論事故,而必須給予文化高度的思考,即在觀念上確立文化意識,在工作中大力加強壓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設,通過安全培訓,安全教育,安全宣傳,規范化的安全管理與監察,不斷增強人們安全意識,提高職工與大眾安全文化素質,這樣才能體現「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才能以嶄新的姿態開展新時期的安全工作。安全文化包括兩部分:一部分是人的安全價值觀,主要指人們的安全意識、文化水平、技術水平等;另一部分是安全行為准則,主要包括一些可見的規章制度以及其他物質設施,其中人的安全價值觀是安全文化最核心最本質的東西。應該樹立這樣一個觀念:安全是一個1,其餘產值、利潤、榮譽等等都是一個又一個0,當1站立的時候,後面的0越多越好,如果1倒下了,那麼所有的0都等於0。對人是這樣,對企業也是這樣。應當看到,已深入人心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由有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製造,必須要有監檢證,使用前必須登記,這本身就是安全文化。如今安全文化正在國內蓬勃發展,已從生產安全領域向生活、生存安全領域擴展,因而在生產安全領域更要強調安全文化的建設。當前,加強壓力管道的安全文化建設也是實現「二個根本性轉變」的具體體現。
二、嚴格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竣工驗收和使用登記制度
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竣工驗收必須有勞動行政部門人員參加,驗收合格使用前必須進行使用登記,這樣可以從源頭把住壓力管道安全質量關,使得新投入運行的壓力管道必須經過檢驗單位的監督檢驗,安全質量能夠符合規范要求,不帶有安全隱患。新、改、擴、建壓力管道未經監督檢驗和竣工驗收合格的不得投入運行,若有違反,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罰款。為何在實際工作中推行監檢還有一定的阻力,這當然與壓力管道剛正式納入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有關,但歸根結底還是安全文化素質的問題。加強人們的安全文化教育是我們實行「科教興國」方針的具體體現。安全文化建設是全方位的,不僅使用單位、安裝單位人員要提高安全文化素質,勞動行政部門人員、管理部門人員、檢驗單位人員也是一樣。可以認為,加強勞動行政部門人員、檢驗單位人員等有關人員的安全文化建設是培養跨世紀安全乾部、人才的戰略之舉。監督檢驗工作一般由被授權的檢驗單位進行,但檢驗單位由於本身職責所限,並不知何時何地有新、改、擴建壓力管道,只有靠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人員把關,才能使新、改、擴建的壓力管道不漏檢。嚴格壓力管道的竣工驗收和使用登記,實際上是強化制度安全文化的建設。
三、新建、改建、擴建的壓力管道實施規范化的監督檢驗
監督檢驗就是檢驗單位作為第三方監督安裝單位安裝施工的壓力管道工程的安全質量必須符合設計圖紙及有關規范標準的要求。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是一項綜合性技術要求很高的檢驗。監督檢驗人員既要熟悉有關設計、安裝、檢驗的技術標准,又要了解安裝設備的特點,工藝流程。這樣才能在監督檢驗中正確執行有關標准規程規定,保證壓力管道的安全質量。從上面事故統計的原因比例知道,通過壓力管道安全安全質量的監督檢驗可以控制事故原因的80%。從鍋爐壓力容器的監檢的成功經驗來看,實施公正的、權威的、第三者監督檢驗,對降低事故率,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實踐證明:即使有的壓力管道工程設計安裝有資質,在實際監檢過程中還是發現了不少問題,特別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情況下,有的工程層層分包,這更需要最直接的第三方現場監督檢驗來給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把關。監督檢驗控制內容有兩方面:安裝單位的質量管理體系和壓力管道安裝安全質量。其中安裝安全質量主要控制點是:(1)安裝單位資質;(2)設計圖紙、施工方案;(3)原材料、焊接材料和零部件質量證明書及它們的檢驗試驗;(4)焊接工藝評定、焊工及焊接控制;(5)表面檢查,安裝裝配質量檢查:(6)無損檢測工藝與無損檢測結果;(7)安全附件;(8)耐壓、氣密、泄漏量試驗。實施規范化的監督檢驗是物質安全文化在壓力管道領域的具體體現。 一、人員素質
對壓力管道焊接而言,最主要的人員是焊接責任工程師,其次是質檢員、探傷人員及焊工。
1.焊接責任工程師是管道焊接質量的重要負責人,主要負責一系列焊接技術文件的編制及審核簽發。如焊接性試驗、焊接工藝評定及其報告、焊接方案以及焊接作業指導書等。因此,焊接責任工程師應具有較為豐富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較強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經常深入現場,及時掌握管道焊接的第一手資料;監督焊工遵守焊接工藝紀律的自覺性;協助工程負責人共同把好管道焊接的質量關;對質檢員和探傷員的檢驗工作予以支持和指導,對焊條的保管、烘烤及發放等進行指導和監督。
2.質檢員和探傷人員都是直接進行焊縫質量檢驗的人員,他們的每一項檢驗數據對評定焊接質量的優劣都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因此質檢員和探傷員首先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培訓考核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持證上崗,並應熟悉相關的標准、規程規范。還應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秉公執法,嚴格把握檢驗的標准和尺度,不允許感情用事、弄虛作假。這樣才能保證其檢驗結果的真實性、准確性與權威性,從而保證管道焊接質量的真實性與可靠性。
3.焊工是焊接工藝的執行者,也是管道焊接的操作者,因此,焊工的素質對保證管道的焊接質量有著決定性的意義。一個好的焊工要擁有較好的業務技能,熟練的實際操作技能不是一朝一夕便能練成的,而是通過實際鍛煉、甚至強化培訓才能成熟,最後通過考試取得相應的焊接資格。這一點相關的標准、法規對焊工技能、焊接范圍等都作了較為明確的規定。一個好的焊工還須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敬業精神,具有較強的質量意識,才能自覺按照焊接工藝中規定的要求進行操作。在焊接過程中集中精力,不為外界因素所干擾,不放過任何影響焊接質量的細小環節,做到一絲不苟,最終獲得優良的焊縫質量。
4.作為管理部門人員,應建立持證焊工檔案,除了要掌握持證焊工的合格項目外,還應重視焊工日常業績的考核。可定期抽查,將每名焊工所從事的焊接工作,包括射線檢測後的一次合格率的統計情況,存入焊工檔案。同時制訂獎懲制度,對焊接質量穩定的焊工予以嘉獎。這為管理人員對焊工的考核提供了依據。對那些質量較好較穩定的焊工,可以委派其擔任重要管道或管道中重要工序的焊接任務,使焊縫質量得到保證。
二、焊接設備
1.焊接設備的性能是影響管道焊接的重要因素。其選用一般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滿足工件焊接時所需要的必備的焊接技術性能要求。
②擇優選購有國家強制CCC認證焊接設備的廠家生產的信譽度高的設備,對該焊接設備的綜合技術指標進行對比,如焊機輸入功率、暫載率、主機內部主要組成、外觀等。
③考慮效率、成本、維護保養、維修費用等因素。
④從降低焊工勞動強度、提高生產效率考慮,盡可能選用綜合性能指標較好的專用設備顯得尤為重要。在國內外,許多焊接設備生產廠家都是專機專用,並打出了品牌。因此選用焊接設備的原則首選專用,設備性能指標優中選優。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焊接質量的穩定並提高。
2.設備的維護保養對順利進行焊接作業、提高設備運轉率及保證焊接質量起著很大的作用,同時也是保證操作人員安全所必需的。因此焊工對所操作的設備要做到正確使用、精心維護;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不留隱患。對於經常損壞的配件,提前做好儲備,要在第一時間維護設備。另外設備上的電流、電壓表是考核焊工執行工藝參數的依據,應配備齊全且保證在核定有效期內。
三、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對焊接質量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特別是焊條和焊絲是直接進入焊縫的填充材料,將直接影響焊縫合金元素的成份和機械性能,必須嚴格控制和管理。焊接材料的選用應遵循以下原則:
①應與母材的力學性能和化學成分相匹配。
②應考慮焊件的復雜程度、剛性大小、焊接坡口的制備情況和焊縫位置及焊件的工作條件和使用性能。
③操作工藝性、設備及施工條件、勞動生產率和經濟合理性。
④焊接工人的技術能力和設備能力。另外,焊接材料按壓力管道焊接的要求,應設焊材一級庫和二級庫進行管理。對施工現場的焊接材料貯存場所及保管、烘乾、發放、回收等應按有關規定嚴格執行。確保所用焊材的質量,保證焊接過程的穩定和焊縫的成分與性能符合要求。
四、焊接工藝
1.焊接工藝文件的編制。焊接工藝文件是指導焊接作業的技術規定或措施,一般是由技術人員完成的,按照焊接工藝文件編制的程序與要求,主要有焊接性試驗與焊接工藝評定、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方案、焊接作業指導書等內容。焊接性試驗一般是針對新材料或新工藝進行的,焊接性試驗是焊接工藝評定的基礎,即任何焊接工藝評定均應在焊接性試驗合格或掌握了其焊接特點及工藝要求之後進行的。經評定合格後的焊接工藝,其工藝指導書方可直接用於指導焊接生產。對重大或重要的壓力管道工程,也可依據焊接工藝指導書或焊接工藝評定報告編制焊接方案,全面指導焊接施工。
2.焊接工藝文件的執行。由於焊接工藝指導書及焊接工藝評定報告是作為技術文件進行管理的,是用來指導生產實踐的,一般是由技術人員保存管理。因此在壓力管道焊接時,往往還須編制焊接作業指導書,將所有管道焊接時的各項原則及具體的技術措施與工藝參數都講解清楚,並將焊接作業指導書發放至焊工班組,讓全體焊工在學習掌握其各項要求之後,在實際施焊中切實貫徹執行。使焊工的施工行為都能規范在有關技術標准及工藝文件要求的范之內,才能真正保證壓力管道的焊接質量。為了保證壓力管道的焊接質量,除了在焊接過程中嚴格執行設計規定及焊接工藝文件的規定外,還必須按照有關國家標准及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焊接質量的檢驗。焊接質量的檢驗包括了焊前檢驗(材料檢驗、坡口尺寸與質量檢驗、組對質量及坡口清理檢驗、施焊環境及焊前預熱等檢驗)、焊接中間檢驗(定位焊質量檢驗、焊接線能量的實測與記錄、焊縫層次及層間質量檢驗)、焊後檢驗(外觀檢驗、無損檢測)。只有嚴格把好檢驗與監督關,才能使工藝紀律得到落實,使焊接過程始終處於受控狀態,從而有效保證壓力管道的焊接質量。
五、施焊環境
施焊環境因素是制約焊接質量的重要因素之一。施焊環境要求要有適宜的溫度、濕度、風速,才能保證所施焊的焊縫組織獲得良好的外觀成形與內在質量,具有符合要求的機械性能與金相組織。因此施焊環境應符合下列規定:
1.焊接的環境溫度應能保證焊件焊接所需的足夠溫度和使焊工技能不受影響。當環境溫度低於施焊材料的最低允許溫度時,應根據焊接工藝評定提出預熱要求。
2.焊接時的風速不應超過所選用焊接方法的相應規定值。當超過規定值時,應有防風設施。
3.焊接電弧1m范圍內的相對濕度應不大於90%(鋁及鋁合金焊接時不大於80%)。
4.當焊件表面潮濕,或在下雨、刮風期間,焊工及焊件無保護措施或採取措施仍達不到要求時,不得進行施焊作業。
『伍』 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一、當前消防監督執法工作存在的問題
1、消防工作社會化程度不夠高。
2、監督執法人員執法水平較低。
3、消防監督執法工作不規范。
4、消防監督執法隊伍管理機制薄弱。
5、內部監督執法監督機制不完善。
二、如何進一步加強消防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快消防工作社會化進程。
加強消防力量建設,構建以公安消防部隊為主體,政府和企業專業消防力量為補充、群眾性消防組織為基礎,全面覆蓋街道鄉鎮、輻射農村的消防力量體系。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強消防特種裝備、車輛和城鄉消防基礎設施建設,根據當地火災事故特點,制訂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增強滅火和應急救援能力。要將單位消防安全信息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將單位消防安全狀況與金融、保險信用及經營行為掛鉤。大力拓寬消防宣傳渠道,採取媒體宣傳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崗位培訓與普及教育相結合的辦法,加大消防宣傳教育的廣度、深度與力度。
2、提高監督人員隊伍的整體素質和執法水平。
消防執法人員只有自身具備了相當的法治意識,法律知識,並在執法活動中樹立起許可權、程序、責任、公平公正意識,才能真正做到法為民所用,利為民所謀。一方面要強化執法者的素質培訓;另一方面要培養執法者全新的執法服務觀,要通過積極深入開展「文明執法、規范執法」活動。
3、加強防火監督幹部教育培訓管理工作。
首先應結合政治教育進一步強化作為一名當代軍人的職業信仰。其次應加大對監督幹部的業務培訓工作。另外,還應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對監督幹部的政策支持。
4、建立健全執法監督制約機制。
從監督上講,首先要從內部監督著手,不僅要搞好縱向監督,同時要搞好橫向監督。其次要做好外部監督工作,深入推廣「問廉制」建設,還可採取聘請人大代表、新聞記者、司法幹部等擔任執法監督員。
5、制定科學的執法考評制度。
必須根據實際制定一個科學、合理的個人執法考評制度,包括德、能、勤、績、廉等在內的考核標准,按照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結合崗位目標細化量化消防監督隊伍考核的基本標准、業務標准和層級標准,解決「一把尺子」量長短的問題。同時要完善考核激勵機制,把消防監督員考核結果、單位執法質量考評成績與幹部選拔、幹部調整、熱點崗位輪換等掛鉤,對於執法人員依法履職、樹立良好執法形象大有益處
『陸』 消防執法過失如何追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等有關法規,結合消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消防執法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以及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各級公安消防機構的行政主官依照許可權對本級執法活動負責,是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公安消防總隊、支隊的防火監督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立案、調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紀檢和政治部門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工作。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公安消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法過錯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消防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因主觀過錯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准予行政許可或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予行政許可的; (二)辦理消防行政許可事項違反程序規定,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不按照規定通知有關單位或個人改正,對限期整改的火災隱患到期不復查,或者對發現的重大火災隱患不按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或舉報、投訴的違反消防法規的行為未依照有關規定核查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五)在消防產品監督管理中,未依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 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火災原因、火災事故責任認定錯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實施行政處罰,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停止舉辦、強制拆除、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 (九)辦理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有《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中第六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情形之一的; (十)因辦案人員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認定錯誤或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 (十一)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裁定、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其他故意或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發生消防執法過錯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和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二)承辦人或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的,由承辦人或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三)審核人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不承擔責任,由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四)復核人改變承辦人或審核人正確意見的,承辦人和審核人不承擔責任,由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五)審批人改變或不採納承辦人、審核人、復核人正確意見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六)集體研究決定的案件有錯誤的,主持人承擔主要責任; (七)違反規定,擅自行使職權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八條 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公安消防機構主要領導的責任。 第九條 下級公安消防機構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消防機構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消防機構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的責任: (一)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不明確或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者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處理 第十一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單獨或合並作出以下處理: (一)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四)限期調離執法崗位; (五)停止執行職務; (六)延期晉職(級)或者晉銜。 第十二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紀律條令》等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公安消防機構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 第十四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三次以上執法過錯的,取消單位本年度評選先進集體的資格。 第十五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程序 第十七條 查處執法過錯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立案審查。防火監督部門審查有關材料後,七日內提出是否立案查處的意見報主管領導審批。 (二)調查和認定。對已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收集證據,形成調查報告。調查和認定工作一般在十五日內完成,最長不得超過三十日。 (三)糾正錯誤。對已認定的執法過錯行為,提出糾正意見,報主管領導批准後,責令予以糾正。 (四)處理及執行。對應當追究責任的執法過錯行為,由紀檢、政治部門會同防火監督部門,依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提出處理意見,按照審批許可權審批後,作出處理決定。涉及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處分和調整的處理決定,由紀檢和政治部門負責執行。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向作出處理決定的公安消防機構或其上級公安消防機構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消防總隊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柒』 07年入伍的消防兵的服役年限。
基本上是三年
『捌』 加強和改進消防執法質量考評工作,強化執法管理有哪些具體意見和建議
隨著政府職能和企業經營模式的不斷轉化,消防部門作為一個地方經濟發展營造安全運行環境的執法機構,越來越突顯出其監督力度的重要性。新《消防法》就是在這樣的背景下修訂出台,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正面臨著巨大機遇和挑戰。下面本人結合工作實際,就新形勢下如何加強和改進消防監督執法工作談談幾點粗淺的看法。
一、新《消防法》從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消防監督執法等方面,對現行《消防法》進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
新《消防法》繼承和發展了我國消防法制建設成果,是為更好地服務當前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明確規定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的原則,建立健全社會消防安全責任網路。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進行修改和完善。
(一)完善了消防安全責任體系。實行消防安全責任制,明確了消防安全的責任主體,提出要建立健全社會化的工作網路。一是消防工作是政府的責任。消防工作是政府履行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重要內容,新《消防法》再次明確了政府的主體責任。規定「國務院領導全國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消防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障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二是消防安全是各部門、各系統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具有行政審批等執法職能的部門必須要依法履行職責,其他部門、系統、行業要依據有關規定,將消防工作與本部門、系統、行業與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評,保證自己部門、系統、行業的消防安全。三是消防安全是單位的責任。新《消防法》明確消防工作單位全面負責,抓住了消防工作社會化管理最關鍵、最基礎的環節。四是消防安全公民要積極參與。公民是參與者,同時也是監督者。
(二)明確建立應急反應和處置機制。「完善應急救援機制」,這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事實上,目前公安消防部隊實際承擔的火災以外的災害事故的搶險救援工作任務量,已大大超過了火災撲救的任務量。在2008年5月四川汶川發生特大地震後,公安消防部隊在抗震救災中尤其在搶救人員生命方面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充分體現了消防部隊在現役體制、器材裝備、訓練管理等方面的優勢。新《消防法》順應實際的需要,做出了進一步加強了公安消防部隊和政府專職消防隊的應急救援能力建設規定,並完善了與之匹配的保障措施。這些規定突破了現行消防法的局限,使建立、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在法律層面上得到了充分保障。
(三)明確消防設計質量的責任主體,實行消防審核、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明確規定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必須符合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准。建設、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施工質量負責。同時為減少行政許可事項,適應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制度,明確了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和備案抽查制度。規定對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大型人員密集場所和其他特殊建設工程,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其他工程實行備案抽查制度。
(四)加強對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為的查處力度。新《消防法》單獨設立「監督檢查」一章,集中規定了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特別是公安消防機構監督管理責任。一是取消了處罰前「限期整改」的前置條件,增加了臨時查封措施。新《消防法》規定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督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採取措施消除隱患;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依照規定對危險部位或者場所採取臨時查封措施。取消前置條件,增加強制措施有效解決了現行《消防法》客觀上放任消防違法行為和對違法行為處置不及時的問題。二是明確了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近年來,農村消防安全形勢仍然非常嚴峻,火災起數、損失和人員傷亡居高不下,村莊消防安全問題突出。新《消防法》從消防工作全局出發,適應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對農村消防工作專門做出規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負責日常消防監督檢查、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從而使公安派出所從事消防監督執法工作有法可依,名正言順。
(五)鼓勵實行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近年來,許多地方發生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後,善後處理時往往因賠償、補償不到位,給群眾生產生活造成困難,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也給政府帶來巨大壓力。為此,新《消防法》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一規定在一定程度上破解了火災賠償難題,奠定了推行火災強制保險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