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
㈠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哪個效力大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省和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 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和頒布 的、在本行政區域內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之規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法規的規定;認為應 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可見,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效力是相同的,不存在哪個效力更高。
國務院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 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 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 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㈡ 地方性法規名詞解釋
(地方性)法規文件在最後都有「本法所用名詞的定義(或說明)」一個章節,可以看一下。如果有些名詞沒有加以說明,則以國家相同法律解釋為准。
㈢ 法律與地方性法規
需要,原因是法律規定是針對於公安交通管理作出的規定,法規是政府履行行政管理只能,兩個法律並不沖突。
㈣ 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哪個效力更高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屬於同一效力位階,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出現沖突的話,由下面的方式進行選擇地方性法規或者部門規章:
1.先由國務院裁決,如果國務院認為適用地方性法規,則適用地方性法規的相關規定;
2.但是若國務院認為應適用部門規章,則需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裁決。
PS:我國法律體系的法律位階共有五級,分別是: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
㈤ 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效力
法規適用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照立法法規定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後法優於前法以及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等法律適用規則:
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於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於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於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許可權范圍內施行;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㈥ 什麼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在全國范圍內有效,如我國的《刑法》、《物權法》、《行政法》、《勞動法》。
2、行政法規由國務院或者其部屬單位(如商務部、公安部)制訂,一般都有「條例」「細則」之類文字,如我國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3、地方性法規,顧名思義就是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制訂的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如《江蘇省法律援助條例》、《江蘇省慈善事業促進條例》。
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行政法規與地方法規發生沖突的,由國務院決定。
㈦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區別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三者之間的主要區別是制定的機關不同、效力不同、適用的對象不同。
一、制定的機關不同
1、法律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2、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
3、地方性法規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制定的法規。
二、效力不同
1、法律的效力大於行政法規及地方法規。限制人身自由的事項只能由法律規定。
2、行政法規的效力低於法律的效力,但高於地方性法規的效力。
3、地方性法規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的效力。
三、適用的對象不同
1、法律適用於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
2、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
3、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本轄區內實施。
㈧ 地方性法規的制定是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頒布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並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從目前情況看,地方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主要有三大類:
1、根據國家法律的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國家在制定有關法律時,一般都明確授權地方立法機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和辦法,以進一步明確法律的內容、范圍、權利和義務關系等等,使法律更加具體、明確,有針對性地解決本地的特殊問題。
2、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制定地方性法規。此類授權立法的內容,一般屬於中央立法的事項,但由於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只涉及全國部分地區的特殊問題,故將這方面的立法權授予地方行使為宜。如1984年7月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刑事案件辦案期限的補充規定》第二款規定:「可以延長辦案期限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由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3、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原則、精神,結合本行政區域和實際需要而進行地方立法。這實際上就是地方立法先行一步。
雖然省、自治區、直轄市、省會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都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但從實際情況看,絕大多數地方性法規是由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並且人民代表大會通過的地方性法規草案也都是在常委會主持下起草的。所以,地方立法的工作主要是由常委會來承擔的。
㈨ 什麼是行政法規,什麼是地方性法規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並版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權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地方性法規,是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只能在地方區域內發生法律效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
㈩ 地方性法規的有效期多少年
1、法律、法規的頒布都有實施的時間。
2、每部法律、法規一般都不制定有效期內限、多少年廢止。
3、一容般情況都是隨社會的發展變化需要廢止某法律、法規,或者由某法律、法規代替。
4、比如合同法428條,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經濟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同時廢止。
上述意見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