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唱會審批
① 舉辦商業演出,要辦理什麼手續,走什麼程序
應當向當地文化局進行咨詢和審批。
商業活動臨時演出審批程序(需在演出日前個工作日提出申請)
1、 申請單位到鎮文化部領取臨時演出申請表;
2、 填寫申請表後到鎮城監部門、消防部門加意見;
3、 到鎮文化部門審核後,送市文化局審批;
4、 獲批准後,核發《臨時演出許可證》;
5、 持證到工商稅務部門辦理演出手續。
(1)演唱會審批擴展閱讀:
商業演出活動策劃流程:
1.首先制定出可行的活動實施的計劃:如活動推進表,活動物料項目推進表,前期廣告投放宣傳,依據市場部的資料分析組織進行活動策劃。
2.確立明確活動方案(包括備選方案)
3.與各種媒體溝通整合:如軟硬新聞、商品廣告、有償新聞、媒體支持等。主要洽談對象包括:當地各大報紙期刊雜志、廣播電台、電視台、網路等。
4.采購部門與供應商進行洽談,對象包括:廠家、省包、國包及與公司業務需求緊密相關的其他個人或單位。洽談內容有:商品價格、商品供貨數量、供貨條件、贊助費用、文藝活動、供應商獨立活動、廣告贊助。
5.市場部提出相關廣告策劃方案、活動方案及費用預算,內容包括時間、地點、活動形式、宣傳、媒體、廣告和宣傳品設計方案、公司配合部門、單項費用預算和總額費用等內容。由市場部組織公司主管總經理、銷售部、執行部及相關部門對廣告策劃的方案、費用預算、廣告及宣傳品設計方案進行評審。
② 審批演唱會
關於營業性演出在演出管理條例裡面有明確的規定,主要就是指以盈利為目的的,並且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具體來講主要是包括了五個方面的方式。有一種就是純市場的運作,就是通過對市場的一個售票或者說包場的,第二種就是說他沒有賣票,但是他支付了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第三就是以演出作為媒介,主要不是賣票,但作為一個廣告或者產品促銷性質的,第四種就是有贊助或者捐助的,第五種就是以其他盈利的方式組織演出的。總體說來他主要就是以盈利為目的的這種演出活動。
對於營業性演出,國家是這樣規定的,有下列情形是禁止的,第一就是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第二是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的,第三是煽動民主仇恨、傷害民主感情,破壞民主團結,違反宗教政策的,第四是擾亂社會秩序,第五是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第六種是宣揚淫穢、色情、暴力的,第七種是表演方式比較恐怖殘忍的,第八種是利用人體缺陷或者以展示人體變異的方式來招攬觀眾的。
③ 大型演出活動怎麼報批,需要什麼資料
申請流程:
(一)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在活動舉辦前20日向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二)預計參與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向活動舉辦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治安部門提出申請;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向市公安局治安總隊提出申請。
(三)公安機關治安部門在收到申請材料後,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在7天內向申請者作書面說明。
1、在對活動現場進行安全檢查並如實記錄後,承辦者和場地單位負責人必須在《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檢查記錄》上簽章。
2、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責成承辦者進行整改,並向其傳發《大型群眾性活動責令整改通知書》
需先准備的相關材料:
1、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法人代表和安全負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2、是否具有舉辦上述活動合法資質的證明材料(如舉辦文藝演出必須具有文化部門頒發的演出資格證);2個或2個以上承辦者的聯合承辦協議。
3、相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批復文件材料;場地主管單位同意使用其場地的協議;演員簽約合同(外國機構或人員必須提供文化部或體育總局的批復文件)。
4、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含應急救援預案);與專業保安公司簽訂的安保力量聘請協議書。
5、活動場地內搭建物的結構安全證明和消防部門驗收證明。
申請舉辦大型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在活動舉辦前20日向公安機關治安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依法填寫《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申請表》。
(3)演唱會審批擴展閱讀:
第十二條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預計參加人數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動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預計參加人數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動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實施安全許可;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實施安全許可。
第十三條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提出安全許可申請,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承辦者合法成立的證明以及安全責任人的身份證明;
(二)大型群眾性活動方案及其說明,2個或者2個以上承辦者共同承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還應當提交聯合承辦的協議;
(三)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動場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動場所的證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關主管部門對大型群眾性活動的承辦者有資質、資格要求的,還應當提交有關資質、資格證明。
第十四條公安機關收到申請材料應當依法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對受理的申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進行審查,對活動場所進行查驗,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安全條件的,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④ 現在明星演唱會要通過審批有哪些條件,專業人士回答
一.經紀公司:即藝員合約所屬公司,負責藝員的市場定位,包裝風格,市場推廣及宣
傳等工作,對東方神起來講就是SM。
二.演出機構:這個概念比較復雜,簡單點兒說就是與各經紀公司合作,負責藝員在本地的宣傳及推廣工作,比如接盤藝人的簽售會、歌友會、演唱會等等。某穆所屬公司就是演出機構,其實就是大家口中的主辦方。(以後誰也不許再問俺是做什麼的了!問就扁!)
經紀公司和演出機構看似互通,其實所屬的行業並不完全一致。後面會細說!
三.上座率:一場演唱會入場人數與總座位數的比例。
四.票房:整場演唱會門票銷售的總額。
很多人經常將這兩個概念混淆,其實差別很大,票房是真金白銀,最能反映一個歌手的市場號召力,上座率卻可以有很大水份,如主辦方贈票、贊助單位包場、買黃牛票入場等因素都可以造成上座率的虛假繁榮,所以主辦方只會關注票房,不關心上座率,但媒體會非常關註上座率,因為這是他們炒作的原料,無論是捧還是踩,其實想讓上座率看起來爆棚十分簡單,只要買通媒體專挑人多的地方排攝就可以了,這個後面我會詳細講!
接下來是宣傳的基本形式
一.軟性宣傳:泛指報刊、雜志、電台廣播、電視台、網路等地方出現的非明確性廣告宣傳,可以做演唱會的相關節目,或在訪談、電視及廣播中穿插演唱會的相關信息。
二.硬廣告:包含明確的演出藝員、演出場地、演出時間及票價的廣告信息。可以通過報刊雜志的版志,電視的滾動廣告、電台廣播的口播,街頭廣告牌及網路等方式。
三.通稿:由演出機構或經紀公司策劃編緝關於藝人演唱會的消息,給媒體費用在多家平面媒體買版面或在多家電視台買時段發布該消息。
其實上硬廣告有很大的約束,首先必須等到該演唱會的批文拿到手才可以上硬廣告,才可以正式售票,再則硬廣告價位非常高,結合兩點,除非演唱會是板上釘釘,否則是不會輕易上的。
相較之下軟性宣傳的靈活性就大很多,因為不需要批文,只要把好關鑽鑽文字的空子就可以了。因為上軟廣告時消息還不確定,所以這種信息會寫得相當隱蔽,用詞也比較謹慎,會有「可能」「據稱」這種模糊性詞語出現,尤其是上海、北京等一些監管較嚴的地方上明確的軟廣告也需要批文,會更加模糊。
如果看到模糊的軟廣告要靜觀其變,有可能是洽談進行到後半階段或剛剛取得合約書,演出機構故意放水試探市場反應,更有甚者根本就沒進入洽談期,只是經紀公司放出消息來吸引有意向的演出機構來接盤!總之,沒上硬廣告證明批文沒下來,批文沒下來一切都有變數,你可以密切關注,可以配合他們做市場調研,但不可期望過高,否則只會徒增傷感。
如果看到硬廣告則證明文化部報批已經通過,演唱會基本成定局,沒特大意外都會如期舉行,你可以做夢笑出聲了,同時要准備好銀子,眼疾手快去搶票,至於訂票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項,我下面會細說。
⑤ 現在演唱會審批些什麼嚴格嗎
演唱會批文報批手續及流程
文化廳批文:
1、 港台藝人合約;
2、 港台藝人有效身份證明;
3、 港台藝人本人確認函;
4、 港台藝人本人資料;
5、 港台藝人演唱曲目及歌詞;
6、 演出場地租賃合約;
7、 主辦方資金證明;
8、 演出場地安全預案;
9、 演出場地消防設施合格證明;
10、 承辦方營業執照、演出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公安局批文:
1、 文化廳批復文件;
2、 演出場地租賃合約;
3、 演出場地平面圖;
4、 演出場地安全預案;
5、 演出場地消防合格證明;
6、 演出場地電力保障方案;
7、 所有工作證設計稿;
8、 申請書;
9、 演唱會門票分布圖及數量和價格;
10、 門票設計稿;
11、 舞台舞美設計稿。
⑥ 大型演出不審批法律有那些規定
辦理審批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從事特定活動,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待取得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實施。
一般常見的活動,主要需要報批的主要有文化廳(局)、公安、消防和環衛四個部門,其他的申報行政機關也有可能出現,但通常機會比較少,主要以上面四個機關居多。具體情況如下:
1、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方面。
需要向地方文化部門報批的主要是活動中的演出方面,由於大多活動都或多或少帶有一定的表演內容,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條規定任何單位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都應當委託演出公司承辦,並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佔用公園、廣場、街道、賓館、飯店、體育場(館)或者其他非營業性演出場所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的,應當報經當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批准。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有:
(1) 演出申請書;
(2) 與演出相關的各類演出合同文本;
(3) 演出節目內容材料;
(4)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演出證》。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所稱營業性演出包括下列方式:
(1) 售票或者包場的;
(2) 支付演出單位或者個人報酬的;
(3) 以演出為媒介進行廣告宣傳或者產品促銷的;
(4) 有贊助或者捐助的;
(5) 以其他經營方式組織演出的。
其他有關詳細規定參閱《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和《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2、關於公安部門的報批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為了保證各項活動的正常進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舉行活動之前必須報縣級以上公安部門申請批准。申請時提交以下文件:
(1) 活動方案和說明;
(2) 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項目管理者聯盟,項目管理問題。
(3) 場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證明;
(4) 申請人身份證明及無違法犯罪記錄等;項目管理者聯盟文章,深入探討。
(5)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活動,應當同時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其中活動安全保衛工作方案主要包括:
(1) 活動的時間、地點、人數、規模、內容及組織方式;
(2) 安全工作人員情況、數量和任務分配、識別標志;
(3) 場地建築和設施的消防、安全情況;
(4) 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
(5) 場地人員的核定容量;
(6) 迅速疏散人員的預備措施。
以上方面最易被人疏忽的是入場票證的管理、查驗措施。特別是在舉辦各種類型的售票演出和活動的時候,入場票證必須經過公安部門的防偽監制,即使各種工作人員佩戴的工作證件也須經公安部門查驗。另外在活動的參加人員數量方面,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的參加人數在二百人以上三千人以下的,由縣級公安機關許可;人數在三千人以上的,由地(市)級公安機關許可;跨地區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由共同的上一級公安機關許可。作出許可的公安機關應當向上一級公安機關備案。公安機關對二百人以下的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其他有關公安報批方面的詳細規定參閱《群眾性文化體育活動治安管理辦法》。
3、關於環衛部門的審批
對於環衛部門主要是針對戶外的一些橫幅、豎幅等與市容和環境有關的宣傳方面的審批。其他的詳細規定可到環衛部門咨詢。
4、關於消防部門的審批
消防部門主要針對活動場地的消防設施和措施進行審查,像戶外的空飄、氣球等方面也屬於消防的審查范圍。另外在各種活動中的舞台或展位搭建方案包括效果圖、平面圖、電路圖等都要經過主辦單位或消防部門的審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舉辦大型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群眾性活動,具有火災危險的,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落實消防安全措施,並向公安消防機構申報,經公安消防機構對活動現場進行消防安全檢查合格後,方可舉辦。
詳細規定請參閱《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或到有關消防部門咨詢。
以上只是一些在舉辦活動中最常見的相關法規和申報程序,但在實際過程中一定會遇到更多的問題,在舉辦活動之前應多方考慮,多方咨詢,特別活動中有特殊內容時一定要預先徵得相關部門的同意,以免出現不必要的問題。
⑦ 開演唱會要到工商局審批嗎
所需材料
(一)、申請書;
(二)、演員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
(三)、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四)、演出節目及其視聽資料;
(五)、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與資金安排計劃相適應的資金證明;
(六)、近兩年內無違反《條例》規定的書面聲明;
(七)、審批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時,演出舉辦單位還須提供下列文件:
1.依法驗收後取得的演出場所合格證明;
2.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3.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⑧ 多大規模的演出才需要審批
一、營業性演出活動申報材料規范
(一)申請資料:規范填寫《營業性演出申請登記表》和《演出活動承諾書》,加蓋申報單位公章。
(二)文藝表演團體及演出人員資料:
1. 演員名單及有效身份證明復印件,演員名單應當列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家或地區、有效身份證證件號碼。有效身份證明指:中國內地演員為身份證、護照、軍官證;外籍演員為護照;港澳地區演員為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別行政區護照;台灣地區為台胞證(不能是護照);
2. 演出舉辦單位與文藝表演團體(演員)的演出協議或者文藝表演團體(演員)同意參加演出的書面函件;
3. 外國文藝表演團體名稱中含有「國立」、「國家」、「皇家」等字樣,應提供該國注冊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
4. 未成年人參加營業性演出,應當提供其監護人出具的書面同意材料或是監護人與文藝表演團體簽署的書面同意函。
(三)演出節目內容及其視聽資料:申報單位應當提交演出節目單以及與節目單內容對應的視聽材料,其中歌曲類節目應當提交歌詞文本,用外文演唱歌曲應提交中外文對照歌詞;舞蹈雜技類節目應當提供視頻資料;戲劇、曲藝等語言類節目應提交劇本;樂曲類節目應當提交音頻資料。鑒於演出活動具有藝術二次創作的特點,對於臨時組台演出,其所報視聽資料可以是已經出版或者曾經演出過的錄音錄像資料,審批部門以此作為演出內容審核的參考性依據,重點加強演出現場監管。
(四)場地資料:演出舉辦單位與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的協議或演出場所出具的場地證明;在歌舞娛樂場所、旅遊景區、主題公園、游樂園、酒吧、飯店、餐飲場所等非演出場所舉辦的營業性演出,應提供消防部門同意開業的消防安全證明或者場所的《娛樂經營許可證》;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還應提供安全、消防批准文件以及安全保衛工作方案和滅火、應急疏散預案。
(五)資金安排計劃書和資金證明材料:資金安排計劃書應當含有演出項目的總費用以及演出費、製作費、場租費、宣傳費、往返旅費和食宿行接待費等內容;資金證明是指由申請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或者銀行等金融機構同意貸款的證明,或者其他單位同意借款、投資、擔保、贊助的證明及該單位開戶銀行出具的當月基本存款賬戶存款證明。
⑨ 演唱會審批難通過嗎
一.經紀公司:即藝員合約所屬公司,負責藝員的市場定位,包裝風格,市場推廣及宣
傳等工作,對東方神起來講就是SM。
二.演出機構:這個概念比較復雜,簡單點兒說就是與各經紀公司合作,負責藝員在本地的宣傳及推廣工作,比如接盤藝人的簽售會、歌友會、演唱會等等。某穆所屬公司就是演出機構,其實就是大家口中的主辦方。(以後誰也不許再問俺是做什麼的了!問就扁!)
經紀公司和演出機構看似互通,其實所屬的行業並不完全一致。後面會細說!
三.上座率:一場演唱會入場人數與總座位數的比例。
四.票房:整場演唱會門票銷售的總額。
很多人經常將這兩個概念混淆,其實差別很大,票房是真金白銀,最能反映一個歌手的市場號召力,上座率卻可以有很大水份,如主辦方贈票、贊助單位包場、買黃牛票入場等因素都可以造成上座率的虛假繁榮,所以主辦方只會關注票房,不關心上座率,但媒體會非常關註上座率,因為這是他們炒作的原料,無論是捧還是踩,其實想讓上座率看起來爆棚十分簡單,只要買通媒體專挑人多的地方排攝就可以了,這個後面我會詳細講!
宣傳的基本形式
一.軟性宣傳:泛指報刊、雜志、電台廣播、電視台、網路等地方出現的非明確性廣告宣傳,可以做演唱會的相關節目,或在訪談、電視及廣播中穿插演唱會的相關信息。
二.硬廣告:包含明確的演出藝員、演出場地、演出時間及票價的廣告信息。可以通過報刊雜志的版志,電視的滾動廣告、電台廣播的口播,街頭廣告牌及網路等方式。
三.通稿:由演出機構或經紀公司策劃編緝關於藝人演唱會的消息,給媒體費用在多家平面媒體買版面或在多家電視台買時段發布該消息。
其實上硬廣告有很大的約束,首先必須等到該演唱會的批文拿到手才可以上硬廣告,才可以正式售票,再則硬廣告價位非常高,結合兩點,除非演唱會是板上釘釘,否則是不會輕易上的。
相較之下軟性宣傳的靈活性就大很多,因為不需要批文,只要把好關鑽鑽文字的空子就可以了。因為上軟廣告時消息還不確定,所以這種信息會寫得相當隱蔽,用詞也比較謹慎,會有「可能」「據稱」這種模糊性詞語出現,尤其是上海、北京等一些監管較嚴的地方上明確的軟廣告也需要批文,會更加模糊。
如果看到模糊的軟廣告要靜觀其變,有可能是洽談進行到後半階段或剛剛取得合約書,演出機構故意放水試探市場反應,更有甚者根本就沒進入洽談期,只是經紀公司放出消息來吸引有意向的演出機構來接盤!總之,沒上硬廣告證明批文沒下來,批文沒下來一切都有變數,你可以密切關注,可以配合他們做市場調研,但不可期望過高,否則只會徒增傷感。
如果看到硬廣告則證明文化部報批已經通過,演唱會基本成定局,沒特大意外都會如期舉行,你可以做夢笑出聲了,同時要准備好銀子,眼疾手快去搶票,至於訂票的一些技巧和注意事項,我下面會細說。
好了,下面理一下演唱會的整個流程
一. 演唱會洽談階段
首先經紀公司會將信息發給相關演出機構,尋找有意向接盤演唱會的演出機構
有意向的演出機構,就會聯系經紀公司,了解具體細節,包括製作費用,帶隊人員的數量,接待標准等等,接著會計算整體成本,預測最終是否能取得利潤,考慮是否接盤。
當然,還有一種方法,就是經紀公司自行舉辦演出,為了可以確立歌手地位,或是獨吞蛋糕。 但是這種做法經紀公司的風險極大,我前面說過經紀公司和演出機構其實所屬的行業並不完全一致,由於不熟悉,經紀公司在操作中可能會有很多問題,加上演出市場的地頭蛇現象很明顯,不依靠當地演出機構的話,障礙會很多,所以很少有公司會這么做
當洽談進行到後半階段或是演出機構在取得合約書以後,演出機構都會在歌手官網和歌迷聚集地,透露相關信息,或是在報刊雜志軟文中帶上幾筆。如兩個月前那個市場調查。
由於目前文化部對這些新聞的監管較嚴格,尤其是上海這種地方,這種信息會寫的相當隱蔽,用詞比較謹慎,會有可能據稱這種用詞出現。
這種小范圍的宣傳是為了讓鐵桿歌迷獲得信息,保證開票初期票房的業績。
不要小看開票初期的票房,這往往影響了演出機構對歌手市場號召力的判斷,以及演唱會的造勢及媒體口碑,這種造勢是公司無能為力的,要靠歌迷來帶,好的造勢可以帶起雪球效應。
開票初期的票房,其實就是和專輯的首月銷量是一個道理的。
二. 籌備階段
確定場地,確定具體的時間,當然現在這些事情很多時候都會放在洽談階段都確定了
確定了這些相關事宜,就是報批工作,向當地的文化管理局提出申請。
如果是國內歌手,就不需要文化部這一關,會很快,沒特殊情況的話,一個星期到10天左右,如果是涉外、港澳台,需要上報文化部,由文化部回復給當地文化管理局,這個過程通常需要一個月多。
只有在批文拿到手的情況下,才可以做硬廣告,才可以出票。在一些監管比較嚴的地方,甚至於某些比較明確的軟性廣告也需要批文,比如上海。
批文出來後,代表可以正式出票和正式的廣告宣傳
常規情況下,做個唱出票時間都在45天左右,出票時間越長演出操辦的准備工作就會做的越充足,同時可以補救的機會也越多。出票時間越短,准備工作就會越不充足,風險性也越大,但是這也代表了演出商對歌手的信心也越大。
三.宣傳階段
演唱會的宣傳一般分為三波。
第一波宣傳:主要是新聞發布會和發布第一波通稿,交待演唱會的時間,地點,歌手情況等一些演唱會基本信息,同時開始售票。基本上當地一些重要的平面媒體和電視電台媒體都會有相應的軟性新聞。
如果歌手不是當地的,難得來一次,主辦方會利用開新聞發布會的機會,讓歌手盡可能的上一些通告,為中期和後期的宣傳作準備。
當然很多歌手因為檔期或是當初合約的問題,省略了這個步驟,比如大多數的外國歌手,
其實省略這個步驟,會讓第一波的宣傳范圍和效果大打折扣。 而且新聞發布會的宣傳對於開票初期的票房很有影響,所以主辦方會極力促成新聞發布會的召開
在第一波宣傳過程中,主要以軟性新聞為主,由於硬廣告的價格問題,這時候一般主辦方不太會上硬廣告,即使上也不過是在報刊雜志上一小條通欄廣告。
如果按出票時間為45天來計算
開票初期,一般為3-7天,就是鐵桿歌迷消化票子的時期。
還是那句話,不要小看開票初期的票房,這往往影響了演出機構對歌手市場號召力的判斷,以及演唱會的造勢及媒體口碑,這種造勢是公司無能為力的,要靠歌迷來帶,好的造勢可以帶起雪球效應。
開票初期階段結束後,票房進入一個相對平穩的階段,票房收益會比初期有較大的減少。
這個時候通常第二波宣傳也開始了。
第二波宣傳:主辦方會在一些當地主要的報刊雜志或網路發通稿,通常內容有演唱會的准備工作,舞台音響,歌手的近期情況,票房情況等。
電視台,電台的相關軟性宣傳也會同步出來,包括歌手上的一些電視台電台的通告欄目,播放一些與歌手有關的節目,比如演唱會,mv等等
同時硬廣告也會開始大量的出現,廣告通欄,電視台電台的滾動廣告,一些節目中明確的口播廣告
第二波廣告只要是為了吸引歌手的非鐵桿粉絲或是邊緣粉絲,由於廣告宣傳的費用問題,第二波廣告宣傳會通過票房反饋及時作調整,比如票房比較好的話,廣告會相對少一些,相反票房很差,廣告就會鋪天蓋地,為的就是有效促進後期票房,這就是市場規律的體現。
第三波也就是最後階段,到這個時候,演唱會的成敗幾乎已成定論,主辦方能做的事情很少了,但最終的臨場票房這時會有一個相對第二階段高峰,一些對歌手感興趣的人(不一定是粉絲),會選擇在這個時候購買,那麼天氣,交通等非人為因素都對這個時期的票房起到一定的作用。
演唱會結束後,還會有一個後續宣傳,由於演唱會已成定局,所以這個時候主辦方對後續宣傳會比較不重視,也就是不會再花銀子為演唱會做後續宣傳了,這個就要靠歌手本身的地位、演唱會造成的轟動性,和經紀公司運作的能力了
基本上這就是一場個人演唱會宣傳要走的流程
對演出機構而言,他們將會對這場演唱會的整體成本和最終收益進行核算,同時也檢驗了一個歌手的演出市場。說明了就是檢驗一個歌手的身價。
說句題外話,這個可能是大家平時乎略的。其實一個歌手開個人演唱會不僅僅是為了賺錢或答謝歌迷這么簡單,更多的是為了括大宣傳范圍,提升自我價值。所以主辦方宣傳力度的大小對藝人的市場推廣起到至關重要的作用。
想想看,一種是開一場演唱會只有歌迷知道,歌迷內部消化票子,外人完全不知情,一種是大范圍的宣傳,雖然有些中立人士不一定會去看,但是大家都知道這個歌手來開演唱會了,造成這個人很紅的印象,這兩種效果你更願意選擇那一種???
後者對嗎?所以大家不妨對接盤神起演唱會的公司做一下監督,看看是否達到一場演唱會正常的宣傳水平,就是我上面說的那三波宣傳,如硬廣告是否有海報、燈箱廣告、街頭廣告牌、是否上報刊雜志通欄,是否上電視的滾動廣告,軟廣告的通稿有沒有達到5到6稿,這是正常的宣傳水平,沒達到雖然可以證明票房不錯,但也證明了主辦方在偷工減料,他們賺到錢了,卻不給五個小夥子做宣傳,相當於變相搶錢,相當欠抽。
當然,宣傳也有一些特殊情況,比如:
1、贊助商:由於現在演唱會越來越難做,很多演出商都會尋找贊助商,有贊助商的演唱會,除了票房會影響宣傳外,贊助商也會是個重要的影響因素。
因為在贊助合同中,一般會明確標明宣傳的力度,上硬廣告的次數等,這都是主辦方必須完成的,哪怕票子全賣完的情況下,也必須做。 其次,有些贊助商會有自己的宣傳優勢和渠道,他們也會利用這些渠道做演唱會的廣告,比如移動,聯通等這些在公司。
這種情況就不是完全的市場行為
2、製造輿論聲勢(造勢),我在前面沒有說明的部分
就是讓大家知道你來開演唱會,而且你很牛,迫使媒體不拿主辦方的通稿費也不得不關注你,這個並不是演出主辦方、經紀公司可以一手控制的東西,歌迷在開票初期的BH程度可以影響到造勢效果,也就是我常說的鐵粉效應,但也不會影響全部,套句老套一點的話,它需要天時,地利,人和各方面的配合。 僅有票房號召力是遠遠不夠的,還包括歌手的地位和自身情況也會造勢會有極大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