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殖審批
Ⅰ 怎樣申請養殖場的合法手續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 》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
Ⅱ 養殖需要審批手續嗎
看你養多少了 小打小鬧 不用, 大規模養殖肯定要的 意思地手續,一是經營手續
Ⅲ 養殖用地怎樣審批
1距離生活飲用水源地、動物屠宰加工場所、動物和動物產品集貿市場500米以上回,距離種畜禽場1000米以上,動物飼答養場之間距離不少於500米;
2距離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密集區域及公路等主要交通干線500米以上(詳細內容請參照飼養場、養殖小區動物防疫條件)。
3個人提出用地建養殖場申請。由所屬村委會和鄉鎮政府出具屬於發展養殖業用地的證明材料。
4到土管部門領取相關表格進行如實填寫,再由土管部門和畜牧部門審批後即可建設。
Ⅳ 養殖用地怎麼審批
養殖用地不需要審批。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專何處理的屬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
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國土資源部、農業部聯合下發的《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農村建設中,可以充分考慮規模化畜禽養殖的需要,預留用地空間,提供用地條件。
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任何地方不得以新農村建設或整治環境為由禁止或限制規模化畜禽養殖。
Ⅳ 農村養殖多少才應該到當地環保局審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規定,豬常年存欄量3000頭以上;肉牛常年存欄量600頭以上;奶牛常年存欄量500頭以上;家禽常年存欄量10萬只以上;年加工2萬噸及以上;魚油提取及製品製造;年加工10萬噸及以上的;涉及環境敏感區的涉及環境敏感區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其他規模的養殖場應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
(5)養殖審批擴展閱讀:
一、如果沒有審批處理:《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建設單位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 逾期不補辦手續的;
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二、禁養區觸及律條:《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
核心條文:《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
(一)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及緩沖區;
(二)城市和城鎮中居民區、文教科研區、醫療區等人口集中地區;
(三)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域;
(四)國家或地方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特殊保護的其他的區域。
Ⅵ 2020年養殖場地如何審批
准備養豬場地的話,這個你要到當地國土局進行相關審批以及到村裡願意把地租給你,或者賣給你。同時你需要注冊相關工商登記備案信息。
Ⅶ 養殖場地怎麼審批
確認土地性質,找農委相關部門進行咨詢
Ⅷ 辦養殖場需要什麼樣的手續
首先是選址和土地手續。 需要在國土局和農業局備案簽訂用地協議,保險起見大規模的還要通過規劃局的選址意見,預留好發展用地,避免後期擴建時變成「違規建築」;好消息是國土資源部力挺養殖戶,制定了《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把養殖用地劃歸為農業用地,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需要審批。
也就是說現在辦理養殖場,飼養欄舍和綠化隔離帶屬於農用地,不用再去辦理繁瑣的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了。要注意的是用來管理、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存間、硬化的路面屬於永久性建築物,還是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的。禁養區之內就別想再搞成規模的養殖了,現在建成的手續齊全的都要搬遷,還是去偏遠地區發展吧,四川、貴州、雲南,、東北三省、內蒙古是不錯的選擇。
Ⅸ 農村養殖業需要辦理什麼手續
需要辦理土地、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證、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養殖證、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辦理工商登記、備案手續的手續。
具體如下:
一、土地的手續
養殖場用地需要辦理生產設施用地的備案手續,簽訂用地協議在國土局和農業局備案。養殖場的選址還需通過規劃局的審批。
二、環境影響評價(環評手續)
養殖項目屬於易造成環境污染的項目,從選址到最終養殖場生產運行整個流程都需要通過環評進行認定和分析預測,需要配套建設污染防治設施。環評手續也是後期申請工商、稅務、動檢等證件審批時必須的材料。環評手續需到環保局辦理。
三、排污許可證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在依法實施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區域內,畜禽養殖場必須按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並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隨著養殖環保整治力度越來越大,《排污許可證》未來可能成為每個養殖場的必備手續。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要到畜牧局辦理,沒有這個證件是不能從事養殖業的。該證審批下來後,從事一般畜禽養殖的養殖戶就可以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然後到畜牧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五、養殖證
《養殖證》是國家要求海域水產養殖和內陸水域養殖戶需要辦理的一種證件,利用海域和內陸水域從事養殖生產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法取得《養殖證》。
六、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養殖孔雀、竹鼠、野豬、豪豬等野生動物的人越來越多,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需要辦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陸生動物由林業部門主管,水生動物由漁業部門主管。申請材料主要包括:申請報告、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法人代表、技術人員簡介、養殖場所和設施平面圖及文字說明、養殖場所使用權證明、種源合法來源證明、飼養、繁殖技術資料等。
七、辦理工商登記
具備了上述所需證件後,養殖戶就可以去工商局申請工商登記,辦理營業執照。
八、 備案手續
養殖戶取得營業執照後需要到畜牧局辦理養殖場備案登記手續。
(9)養殖審批擴展閱讀:
關於促進規模化畜禽養殖有關用地政策的通知
二、區別不同情況,採取不同的扶持政策
(一)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按農用地管理,作為農業生產結構調整用地,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二)
其他企業和個人興辦或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聯合興辦規模化畜禽養殖所需用地,實行分類管理。畜禽舍等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按照農用地管理,不需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設施、飼料儲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屬設施,屬於永久性建(構)築物,其用地比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三)
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所需的用地計劃指標,今年要從已下達的計劃指標中調劑解決,以後要在年度計劃中予以安排;佔用耕地的,原則上由養殖企業或個人負責補充,有條件的,也可由縣級人民政府實施的投資項目予以扶持。
三、簡化程序,及時提供用地
(一)
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企業或個人,無論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還是其他企業或個人,需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向縣級畜牧主管部門提出規模化養殖項目申請,進行審核備案。
(二)
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鄉(鎮)國土所要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涉及佔用耕地的,要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則上不收取保證金或押金;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
(三)
其他企業或個人申請規模化畜禽養殖的,經縣級畜牧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縣(市)、鄉(鎮)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積極幫助協調用地選址,並到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備案手續。
其中,生產設施及綠化隔離帶用地佔用耕地的,應簽訂復耕保證書,原址不能復耕的,要依法另行補充耕地;附屬設施用地涉及佔用農用地的,應按照規定的批准許可權和要求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四)
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要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以出租、轉包等合法方式取得,切實維護好土地所有權人和原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有關手續完備後,及時做好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工作。
因建設確需佔用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的,應根據規劃布局和養殖企業或個人要求,重新相應落實新的養殖用地,依法保護養殖企業和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