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證程序
『壹』 執法過程中的一般程序和簡易程序的區別是什麼
這要看是什麼執法,不同的執法事項程序上是有差別的。
常見的是行政處罰。
簡易程序:
1、違法事實確鑿,情節輕微,處警告或公民50元以下、法人或其他組織1000元以下適用簡易處罰程序。
2、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3、表明身份向當事人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4、告知:口頭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依據,當事人享有陳述和申辯權利
5、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20元以下或者事後難於執行的可以當場收繳。
6、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一般程序:
1、監督檢查發現或受理投訴舉報當事人涉嫌有違法行為
2、調查取證:2名以上執法人員向當事人出示證件進行調查、檢查、勘察、製作調查詢問筆錄,檢查勘驗筆錄並取得相關證據
3、調查終結辦案執法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報單位、執法組織負責人或主管領導作出處理決定。重大情節復雜的應經集體討論決定
4、製作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陳述答辯或聽證權利送達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當事人3日內提出聽證要求、行聽證會,形成聽證記錄)
5、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
6、主管領導審批,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處罰決定書:宣告後當場交付或7日內送達
8、執行:當事人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
從整個程序看,一般程序更為嚴密,不容易出漏洞,能避免產生復議或訴訟,有利於執法的公平公正,而簡易程序則更加註重執法效率。
『貳』 行政執法程序的介紹
靜態的行政組織本身是無程序可言的,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叄』 申辦行政執法員證件需哪些證明材料
申領行政執法證件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級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縣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復核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二)市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核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定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三)省人民政府所屬行政執法部門審定本部門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四)垂直管理的行政執法部門逐級審核、復核、審定申領人資格後,報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審批。
『肆』 行政執法主體資格證如何辦理流程
准備好執法依據,單位機構代碼,先去法制辦,再到財政局。
『伍』 行政執法程序是什麼
行政執法程序是針對行政執法行為而言的,是為規范行政執法行為,避免相對人的權利因行政主體的隨意判斷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執法行為在時間和空間上表現形式。所謂空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如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動作形式等。
所謂時間形式,是指行政執法行為過程的先後順序以及所必須履行的每個環節,如《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作出治安處罰必須經過傳喚、詢問、取證和裁決四個環節,而且每種形式有時間上限制。
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5)執法證程序擴展閱讀:
特點
不同種類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點: 由於行政立法行為內容的廣泛性、行為對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後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較復雜、嚴格。如座談會、聽證制度、專家論證制度和備案制度等,成為不可或缺的程序內容。
行政執法程序一般應體現行政效率的原則和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的原則,但是由於行政行為對象的特定性、內容的具體性和行為方式的多樣性,決定了其程序的多樣性和差異性,如行政許可程序、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制執行程序等。
由於行政裁定對象是當事人雙方存在爭議或者糾紛,行政裁定程序具有準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趨勢,其核心內容體現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權屬裁定等。
行政執法程序意義
行政執法是將法律法規規章直接應用於個人或者組織,直接影響個人或者組織的權利義務。如行政許可是賦予行政相對人某種資格或者權利;行政確認是通過、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
行政處罰是以懲罰違法行為為目的,對違法相對人權益的限制、剝奪或者對其科以新的義務。沒有無形式的內容,也沒有無內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為,難以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我國歷來廣泛存在著「重實體,輕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視為實體的「附屬品」。
現代法治原則要求,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無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應受法律制約,都應法制化。
我國沒有一部統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規雖有程序上的規定,但內容過於原則、簡單、概括,側重於行政執法主體的權利,缺少違反程序的法律後果與責任,缺乏對相對人權益的保護性規定,但這並不意味著我國沒有執法程序的法律規范,只是散見於一些部門法律法規中。
參考資料:網路--行政執法程序
『陸』 行政執法程序的種類
行政執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種類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標准,可以劃分回為許多種類。標准不同,種答類的劃分也不同。 1、根據行政程序適用的范圍,可分為內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 2、根據行政行為的對象是否特定,可分為具體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 3、根據行政職能的不同,可分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執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柒』 執法程序
公安人員出示證件後,要求看你的身份證明,你必須出示,要不會有麻煩的。公安人員在詢問群眾必須是兩人以上。如果要求你到公安機關的話,在到達公安機關後,要出示《詢問通知書》(其後見後面);如果在非公安機關詢問的話,首先要出示人民警察證(上面有個警徽)表明身份,在製作詢問筆錄時,要向你交代訴權,給你證人、被害人權利義務告知書給你閱讀。筆錄製作結束後,會交給你逐頁核對,要求你逐頁簽字捺印指紋。你認為筆錄和你講的不一致,你可以要求改正,或者不簽字。不管怎麼說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工作,你對民警有意見你可以投訴他,你懷疑他們身份你可以撥打110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