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審批
❶ 公證處的審批是由司法局還是法院辦理
公證處的審批,是司法局,而非法院。公證處,由司法部門管轄。審批相應也就在司法部門。
❷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或者要什麼證件
辦理公證的流程及所需材料:
一、公證的申請與受理:
1、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征明下列內容:
2、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③需公證的文書,如合同、遺囑、畢業證等;
⑤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它證明材料。
3、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①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②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2)公證審批擴展閱讀:
公證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不以營利為目的。
依法獨立行使公證職能、承擔民事責任的證明機構。
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公證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關規定改制的公證處,應成為執行國家公證職能、自主開展業務。
獨立承擔責任、按市場規律和自律機制運行的公益性、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
涉外民事類公證:學歷、學位、成績、未受刑事處分、婚姻狀況、出生等。
國內民事類公證:委託、遺囑、繼承權、聲明書、保證書等。
涉外經濟類公證:公司章程、法人委託書、完稅證明等。
國內經濟類公證:抽獎、招投標、拍賣、證據保全等。
❸ 辦理公證一般必須經過哪些程序
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必須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才能保證辦證的質量。辦理不同的公證,有不同的程序要求,但一般應經過如下程序:一、申請。即當事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要求。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應親自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如果委託別人代為辦理的,必須向公證處提交書面委託書,委託書應當寫明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蓋章。但申請公證證明委託、聲明書、收養子女、遺囑、簽名印鑒等,不得委託別人代理。如果當事人因病或其他原因確有困難,不能親自到公證處申請公證時,公證員可以到當事人所在地辦理。、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法人組織申請辦理公證,應經其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法定代表人委託書的代理人代為辦理,代表人應當提交有代表權的證件。二、受理。即公證人員對當事人的公證申請予以接受並表示給予辦理的過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其他法律上的聯系;(二)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對符合上述條件的申請應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告知當事人到有關部門及有管轄權的公證處辦理。公證處決定受理後,應立即編號立卷,並可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審查、修改、起草與申請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文書。三、審查。即對申請公證的當事人的資格、申請公證的民事關系、民事行為和其他事實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審定、核實過程。公證申請受理後,公證人員必須認真、細致地審查公證事項,這是公證活動的必經程序,是決定公證行為正確與否的關鍵。根據法律規定和公證實踐;審查的內容一般包括:(一)當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及是否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情況下,當事人申請辦理公證時,必須向公證機關提供足以證明自己身份的證明或證件,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工作證、學生證、工會會員證或者工作單位的證明等;法人注冊的營業執照、設立時的批准文件、法人代表的證明和授權委託書等也應予以審查;(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其行為是否符合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凡是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法律行為,公證機關都不予辦理公證。凡違背法律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如違反繼承法所確立的遺囑,違反婚姻法所建立的婚姻關系等,也不能予以公證;(三)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公證事項的審查,應著重審查事實的存在、文件的真偽和文件上的簽名、印鑒是否真實無誤;(四)審查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破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五)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公證處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明,認為不完備或有疑問時,有權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者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件和材料。四、出證。即公證機關財當事入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之後,認為符合法律規定,由公證員簽署並出具公證文書的活動,它是公證一般程序的最後環節。對於當事人提出的公證事項進行審查後,公證員應填寫審批表,連同卷宗材料報公證處主任或副主任審批。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和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處在受理後一個月內(特殊情況下經批准延長後,最長在三個月內)應審批辦結公證,出具公證書;對不符合規定的應拒絕公證,同時由公證員向當事人說明理由;如果當事人不服;可以向原公證處或同級司法行政機關;上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公證處辦理公證事務,除按上述程序辦理外,對某些特殊的公證項目還有一些特別的程序。如公證處辦理招標投標、開獎、拍賣公證等,承辦的公證員應親臨現場,並應當場宣讀公證詞。又如,公證處辦理遺囑公證,一般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由其中一名公證員在公證書上署名。再如,公證處辦理提存公證,應以通知書或公告方式通知債權人在確定的期限內領取提存標的物。
❹ 如何進行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
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
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辦理公證的,應當向公證機構提出申請,或者委託他人代為申請。但委託、聲明、贈與、遺囑扶養協議、遺囑、收養等與公民人身有密切關系的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為申請。
2、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對申請人的身份、民事行為能力以及申請公證的事項、申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者對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有疑義的,公證機構應當要求申請人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舉證有困難的,公證機構可以接受申請人的委託,調查取證。
3、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公證事項,公證機構應當在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證。疑難復雜、申請人舉證不足需要調查核實的公證事項,出證期限最長不得超60日。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證機構無法工作的時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期限。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拒絕公證,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
(二)申請人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隱瞞事實。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證機構應當終止辦理公證: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致使公證機構在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內無法出證;
(二)公證文書生效前,申請人撤回公證申請;
(三)申請人死亡或者申請公證的法人、其他組織終止,繼續辦理已無意義。
6、公證機構負責公證審批的人員批准公證文書的日期為出證日期。公證文書自出證之日起生效。
7、公證文書由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到公證機構領取;到公證機構領取有困難的,可以由公證機構郵寄送達。
申請人或者其委託代理人領取公證文書,應當在公證文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郵寄送達的,以郵寄回執上註明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8、公證機構發現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予以撤銷。
司法行政部門發現本行政區域的公證機構出具的公證文書不真實、不合法的,應當責成公證機構撤銷,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9、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撤銷公證文書的,公證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撤銷或者不予撤銷的決定。
10、申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公證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公證申請、拒絕公證、撤銷公證文書或者不予撤銷公證文書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❺ 什麼是合同的公證、鑒證、批准與登記
公證是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以國家公證機關對合同內容加以審查公證的方式。公證機關一般均以合同的書面形式為基礎,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確認後,在合同書上加蓋公證印鑒,以資證明。經過公證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證據力,當事人除有相反的證據外,不能推翻。我國法律對合同的公證採取自願原則。
鑒證是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國家合同管理機關對合同內容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方式。鑒證是國家對合同進行管理和監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國家行政主管機關進行。鑒證的作用在於加強合同的證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鑒證也採取自願原則。
批準是指國家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規定,對某些類別的合同進行審查批准。需要批準的合同,除應由當事人達成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外,還應將合同書及有關文件提交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審查批准才能生效。
登記是指當事人約定或依照法律規定,將合同提交國家登記主管機關進行登記。登記一般常用於不動產的買賣合同。合同是否登記可由當事人自行約定,也可以由法律加以規定。
❻ 公證的一般程序有那些
1、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
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
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2、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3、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6)公證審批擴展閱讀:
1、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招標投標、拍賣、開獎等現場監督類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通過事前審查、現場監督,對其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現場宣讀公證證詞,並在宣讀後7日內將公證書發送當事人。該公證書自宣讀公證證詞之日起生效。
辦理現場監督類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違反活動規則、違反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行為的,應當即時要求當事人改正;當事人拒不改正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2、辦理遺囑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辦理遺囑公證,應當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全程親自辦理。特殊情況下只能由1名公證員辦理時,應當請1名見證人在場,見證人應當在詢問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3、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特別規定。
公證機構派員外出辦理保全證據公證的,由2人共同辦理,承辦公證員應當親自外出辦理。辦理保全證據公證,承辦公證員發現當事人是採用法律、法規禁止的方式取得證據的,應當不予辦理公證。
4、辦理債權文書執行證書的特別規定。
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經公證的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公證機構可以根據債權人的申請,依照有關規定出具執行證書。執行證書應當在法律規定的執行期限內出具。執行證書應當載明申請人、被申請執行人、申請執行標的和申請執行的期限。
債務人已經履行的部分,應當在申請執行標的中予以扣除。因債務人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而發生的違約金、滯納金、利息等,可以應債權人的要求列入申請執行標的。
5、公證調解的特別規定。
經過公證的事項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原公證處可應當事人的請求進行調解。經調解後當事人達成新協議的,公證處應給予公證;新達成的協議符合有關規定條件的,公證處應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調解不成的,公證處應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申請仲裁。
❼ 如何辦理公證
以保定市滿城區為例,辦理公證當事人須向公證處提交申請材料,經公證處審核審批通過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公證書。
一、申請
(1)本人申請:提交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填寫公證申請表;
(2)代理申請:除提交本人身份證和相關材料外,還需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託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3)特殊規定:下列公證須本人親自申辦:遺囑、遺贈扶養協議、贈與、認領親子、收養關系、解除收養關系、生存狀況、委託、聲明及其他與自然人人身有密切關系的公證事項。
二、受理
1、受理條件
(1)申請人與申請公證事項之間有利害關系;
(2)申請人之間對申請的公證事項無爭議;
(3)符合公證業務范圍;
(4)屬於本公證處管轄范圍。
2、製作筆錄:公證員製作談話筆錄,當事人簽字確認。
3、要求迴避:當事人要求公證員迴避,經查屬於《公證法》規定應當回情形的公證機構應當改派其他公證員承辦。
4、收費:按冀價經費字【1999】第7號收取公證費用。
三、審查
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辦證規則,分別審查,並通過詢問證人、當事人收集證據,現場勘驗,委託專業機構鑒定等方式核實。
四、審批
按規定需要審批的,由承辦公證員擬制公證書,連同被證明的文書,當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實材料,公證審批意見報公證機構負責人或其指定的公證員審批。
五、出證
符合規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法定節假日除外)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申請人或代理人在回執上簽收。
(7)公證審批擴展閱讀
《公證程序規則》中規定:
第二十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向申請人發送受理通知單。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應當在回執上簽收。
第二十一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公證事項的法律意義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告知其在辦理公證過程中享有的權利、承擔的義務。告知內容、告知方式和時間,應當記錄歸檔。
第二十二條 公證機構受理公證申請後,應當按照規定向當事人收取公證費。公證辦結後,經核定的公證費與預收數額不一致的,應當辦理退還或者補收手續。
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公證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費。
❽ 公證處公證的程序是怎樣的
一、填寫《公證申請表》根據你的申請要求,用鋼筆填寫相應的《公證申請表》。二、提交證明材料1、法定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提交身份證、戶口簿原件。若是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或提交住所地公證處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書》原件。2、在被繼承人(死者)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開具《死亡戶口注銷單》原件。3、遺產若為房屋的,應提交《房屋所有權證》與《國有土地使用證》原件。4、親屬證明。親屬證明由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構成,可由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或村(居)委員會出具並由鄉(鎮)人民政府簽署「以上情況屬實」並加蓋印章(原件)。
❾ 公證的法定程序
公證的法定程序:
一、申請與受理
(1)申請。申請是指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辦理公證的請求的行為。公民、法人向公證機關提出的公證申請標志著公證活動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五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向公證處提出,並填寫公證申請表」。第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申請公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
(二)代理人代為申請的,委託代理人須提交授權委託書,其他代理人須提交有代理權資格的證明;
(三)需公證的文書;
(四)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
(五)與公證事項有關的其他材料」。
(2)受理。受理是指公證處接受公民、法人的公證申請,並同意給予辦理的行為。受理標志著公證處公證行為的開始。《公證程序規則(試行)》第十七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處應予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公證處的業務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屬於本公證處管轄」。公證處受理後,要在公證登記簿上登記;公證事項的承辦人應製作受理通知單發給當事人,收取公證費,並開始建立公證卷宗。公證處還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幫助當事人起草、修改、擬定法律文書。
二、審查
公證審查是指公證處受理當事人的申請後,在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提供的有關證明材料從法律和事實兩個方面所進行的調查、核實工作。公證審查是公證活動中最重要的階段,是確保公證質量的關鍵環節。
三、出具公證書
出具公證書,簡稱「出證」,是指公證處根據審查的結果,對符合公證條件的公證事項,按照法定程序審批、製作、出具、送達公證書的活動。
❿ 公證審查哪些內容
公證審查,是指在公證機構受理當事人的公證申請後,製作公證書之前,對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其所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調查、核實的活動。公證員必須審查當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能力;審查當事人申請公證的事實和文書以及有關文件是否真實、合法。公證人員應當通過詢問證人,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現場勘驗、進行鑒定等方式認真收集證據。公證人員詢問當事人和有關證人時,應告知其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和注意事項,並製作談話筆錄。當事人對申請公證的事項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向公證處如實陳述與公證事項有關的事實,並提供相應的材料。 公證處應重點審查: (1)當事人的人數、身份、資格和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應的權利; (3)需公證的行為、事實或文書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 (4)需公證的文書內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確,簽名、印鑒是否齊全; (5)當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公證處認為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不完備或有疑義的,應通知當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索取有關證明材料,並有權利現場作實地調查。公證人員從有關單位摘抄的檔案或其它書面證據材料,應交該單位核對並蓋章,有關單位應積極予以協助。 遇有專門性問題,公證處可聘請或委託專業部門,有專業知識的人員進行鑒定、翻譯。鑒定結論或翻譯材料應有鑒定人、翻譯人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