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範文
⑴ 誰能給我幾份行政訴訟狀的範本啊謝謝
行政起訴狀
原告:黃××,女,28歲,××省××市人,××省××市××醫院護士,住××市××區×路×號
被告:××省××市衛生局
法定代表人:李× 職務:局長
訴訟請求:1、(略)
2、(略)
事實與理由、(略)
原告對此決定不服,認為被告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法律條文)。特提起訴訟,請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具狀人:黃××
XX年XX月XX日
⑵ 對行政復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怎麼寫
無論是因為何種事由所提起的行政訴訟,起訴狀的格式都是類似的,一般包括:
(1)原告基本信息
(2)被告的基本信息
(3)訴訟請求
(4)事實與理由
(5)此致訴請法院、起訴人和時間落款
具體到經過復議的行政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行政訴訟起訴材料的准備除了起訴狀之外,還有身份證明文件和一些證據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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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行政訴訟起訴書範本
行政起訴狀
原告:「我」,詳細個人情況。
被告:煙台市公安局芝罘區分局
訴訟請求:
1、請求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文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與理由:
某年月日,我去煙台黃金頂醫院看病,遇到老鄉王林。交談之中得知,王林要看口腔方面的疾病。我就建議他去專業的煙台口腔醫院去。不料,我們的談話被黃金頂醫院的保安聽到。保安認為我是醫托。我被送到了黃金頂派出所的警察不聽我解釋,將我處以拘留十天的行政處罰。
原告認為,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查清案件事實,也沒有依據程序作出處罰,應當予以撤銷,特提出行政訴訟,請求依法裁判。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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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關於公開土地徵收信息的行政訴訟範本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頒布單位】 最高人民法院 【發文字型大小】 法釋〔2011〕17號 【頒布時間】 2011-7-29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已於2010年1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5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為正確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行政審判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下列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一)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政府信息,行政機關拒絕提供或者逾期不予答復的; (二)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其在申請中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或者依他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 (四)認為行政機關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要求該行政機關予以更正,該行政機關拒絕更正、逾期不予答復或者不予轉送有權機關處理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可以一並或單獨提起行政賠償訴訟。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因申請內容不明確,行政機關要求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且對申請人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告知行為; (二)要求行政機關提供政府公報、報紙、雜志、書籍等公開出版物,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三)要求行政機關為其製作、搜集政府信息,或者對若干政府信息進行匯總、分析、加工,行政機關予以拒絕的; (四)行政程序中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以政府信息公開名義申請查閱案卷材料,行政機關告知其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的。 第三條 公民、法人鎮敏襪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義務,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告知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對行政機關的答復或者逾期不予答復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答復的機關為被告;逾期未作出答復的,以受理申請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主動公開政府信息行政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公開該政府信息的機關為被告。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該組織為被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 (一)政府信息公開與否的答復依法報經有權機關批準的; (二)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開系由國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確定的; (三)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與有關行政機關進行溝通、確認的。 第五條 被告拒絕向原告提供政府信息的,應當對拒絕的根據以及履行法定告知和說明理由義務的情況舉證。 因公共利益決定公開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政府信息的,被告應當對認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拒絕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對拒絕的理由進行舉證和說明。 被告能夠證明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請求在訴訟中不予提交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 被告主張政府信息不存在,原告能夠提供該政府信息拿或系由被告製作或者保存的相關線索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證據。 被告以政府信息與申請人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無關為由不予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對特殊需要事由作出說明。 原告起訴被告拒絕更正政府信息記錄的,應當提供其向被告提出過更正申請以及政府信息與其自身相關且記錄不準確的事實根據。 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御激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應當視情採取適當的審理方式,以避免泄露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應當保密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 政府信息由被告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保管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 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 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屬於不予公開范圍。 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但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第九條 被告對依法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或者部分拒絕公開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或者部分撤銷被訴不予公開決定,並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公開。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 被告提供的政府信息不符合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內容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適當形式提供。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可以作區分處理的,應當判決被告限期公開可以公開的內容。 被告依法應當更正而不更正與原告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更正。尚需被告調查、裁量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重新答復。被告無權更正的,判決其轉送有權更正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條 被告對原告要求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予答復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原告一並請求判決被告公開或者更正政府信息且理由成立的,參照第九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被告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原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且不存在公共利益等法定事由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公開政府信息的行為違法,並可以責令被告採取相應的補救措施;造成損害的,根據原告請求依法判決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政府信息尚未公開的,應當判決行政機關不得公開。 訴訟期間,原告申請停止公開涉及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公開該政府信息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公開不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裁定暫時停止公開。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經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說明理由義務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不屬於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屬於不予公開范圍或者依法不屬於被告公開的;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公眾公開,被告已經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的; (三)起訴被告逾期不予答復,理由不成立的; (四)以政府信息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為由反對公開,理由不成立的; (五)要求被告更正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理由不成立的; (六)不能合理說明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系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被告據此不予提供的; (七)無法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且被告已通過安排申請人查閱相關資料、提供復製件或者其他適當形式提供的; (八)其他應當判決駁回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十三條 最高人民法院以前所作的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文件,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http://bbs.dqdaily.com/forum.php?mod=viewthread&tid=277829)
⑸ 行政上訴狀怎麼寫,格式,範文
給你一個範本。
行政上訴狀
上訴人(原審原告):楊斌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廣州市律師協會
法定代表人:
原審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
上訴人楊斌因訴被上訴人廣州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廣州律協)不履行實習登記法定職責一案,不服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現向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廣州鐵路運輸第一法院繼續審理。
事實與理由
上訴人楊斌原系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曾獲得「2011年度中國正義人物」榮譽,廣東省人民檢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楊斌學習的決定。2015年3月18日,楊斌因想轉行做律師向有權機關申請辭職獲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廣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免去楊斌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職務。2015年4月初,楊斌與第三人廣東大同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大同律所)簽訂勞動合同。2015年4月27日,楊斌通過大同律所向被上訴人廣州律協申請實習登記,並提交實習申請書、實習協議、公務員辭去公職批復通知書、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廣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黃花崗派出所出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書等材料。廣州律協於同日收到上述申請實習登記材料,後經審查認為楊斌的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機關為其出具的完整的無犯罪記錄證明,屬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於是,向大同律所發出《補充材料告知書》的傳真,一次性告知楊斌需要補充上述證明材料,如未補充完整則不能准予實習登記。此後,楊斌未予補充,廣州律協也一直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
楊斌認為廣州律協未履行實習登記的法定職責侵犯其合法權益,於2015年7月24日向原審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判決被告廣州律協對原告楊斌的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申請限期作出實習登記行政決定。該院於2015年7月30日立案後,經5個月閉門造車,於12月28日逕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號行政裁定,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駁回楊斌的起訴。
上訴人楊斌認為:1、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3、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現分述之:
一、原審裁定關於上訴人所訴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於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上訴人連實習人員也不是。故原審裁定關於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的說法,與本案雖有一定的關聯,但失之於寬。其次,原審裁定該說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如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行為。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為:一 從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一條的規定可知,律師協會之所以有權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作出是否准予實習登記的決定、有權對實習人員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處理意見,是因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以下簡稱《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和司法部《律師執業管理辦法》第六條第四款等規定的授權。這些職權具有法定性、專屬性、國家意志性、單方性、強制性和不可處分性等特徵,故屬國家行政職權。上述決定以及考核和處理意見,具有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故屬行政行為。二 而由《律師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項、《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可見,律師協會行使這些職權的行為,系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執業許可行為的前置行為,屬於律師執業准入管理機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環,具有行政管理性質,是公法上的行政行為。三 從法律後果看,律師協會對申請實習人員的實習申請逾期不作出決定、作出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或者對實習人員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見等的行為,亦屬於行政行為。因為這些行為均能產生使申請實習人員、實習人員從根本上無法取得律師執業行政許可的否定性法律後果,而該後果顯然屬於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審裁定認為「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只是行業自律性管理行為,並非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組織依照其行政管理職責作出的行政行為」的說法,不能成立。
二、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
因為:根據《律師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具有組織管理廣州市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的職責。該項管理職責具有國家行政職權性質,實習登記為該項管理職責的應有之義,性質上是一種公法上的行政行為。故楊斌所訴的廣州律協逾期不作出實習登記決定的行為,雖系社會團體作出的行為,但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法律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楊斌在法定起訴期限內訴諸原審法院,符合《行政訴訟法》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二)項、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第一款等的規定。原審法院以律師協會對實習人員實施的行為不是行政行為,上訴人的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范圍為由,援引《解釋》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裁定駁回楊斌的起訴,屬於適用法律錯誤。
此外,廣州律協認為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欠缺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則完全可以認定楊斌在被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任命為檢察員之前(當然包含上述期間)從未受過刑事處罰。況,違法犯罪紀錄是公安機關內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機關不具有對公民出具違法犯罪紀錄證明的法定職責。但廣州律協就是無視廣州市人大常委會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堅持以楊斌未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其在14周歲至1992年10月4日期間無犯罪記錄的證明材料為由,拒絕對楊斌的實習登記申請作出決定。廣州律協這種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門作風,與有牙齒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審駁回上訴人起訴,不審判廣州律協這個被訴衙門行為,不但是適用法律錯誤,還違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某領導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舉辦的「全國法院系統行政訴訟法視頻培訓班」上提出的「協會現在是有牙齒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訴人的起訴沒有任何障礙
原審裁定根據《管理規則》第十條第二款規定認為「申請實習人員對於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有異議的,也只是可以通過復核的方式行使救濟權」的說法,有失公允。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第十項規定「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十訴訟和仲裁製度」,而上述管理規則非法律,故該規則第十條第二款關於申請復核的規定並不能限制申請實習人員的訴權。本案中,被上訴人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並未作出實習登記決定,故該款規定與本案無關。即使廣州律協對上訴人作出的是不準予實習登記決定,上訴人也有權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綜上,原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楊斌的起訴符合法定條件,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謝謝。
此致
廣州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上訴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訴狀副本兩份、原審裁定書和上訴人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等規材。
⑹ 結合2015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談談公安機關如何做好公安行政訴訟論文範文
結合2015年修訂的行政訴訟法談談公安機關如何做好公安行政訴訟論文範文?
可能吧
⑺ 行政訴訟狀格式
行政起訴狀(公民提起行政訴訟用) 原告:
姓名 ,性別 ,年齡 ,民族 ,籍貫 ,職業 ,
工作單位 ,住址 。
被告:
名稱 ,地址 ,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
案由 。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
為此,特向你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原告:(簽章)
年 月 日
附註:
1.本狀及副本 份;
2.證物 件;
3.書證 件。
注意:
行政起訴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服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而用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文書。
行政起訴狀是由以下六大部分組成:
① 標題。標題寫行政起訴狀,或行政訴狀。
②
原告人和被告人的基本情況。原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住址;原告是單位的,則寫明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被告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等。
③ 案由和訴訟請求。案由即為何提起訴訟,一般簡明地表述為對某行政機關的某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訴訟請求是原告提起訴訟要達到的目的或要求。
④ 事實和理由。這是行政起訴狀的核心部分。
⑤ 結尾。寫明行政起訴狀所要提交的人民法院、具狀人簽章和年、月、日。
⑥ 附項。寫明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訴狀及附本份數、隨起訴狀一起提交的有關證據及數量等。
⑻ 行政訴訟第三人上訴狀要怎麼寫
例: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南寧市××區××鎮××坡四隊、內五隊、八隊、容九隊、十隊、十一隊、十三隊、十六隊。
法定代表人:
四隊隊長:××、×× 十隊隊長:××、××
五隊隊長:××、×× 十一隊隊長:××
八隊隊長:×× 十三隊隊長:××
九隊人長:××、×× 十六隊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南寧市××區××街道辦事處××村××隊
負責人:××,隊長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南寧市××區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區長
上訴人因不服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 訴 請 求
請求撤銷南寧市××區人民法院(2003)×行初字第××號行政判決書,改判駁回原審原告的訴訟請求,維持原南寧市郊區人民政府所發NO××××號《山界林權證》。
上 訴 理 由
訴爭的××嶺自古繫上訴人的管理區,原郊區人民政府將《山界林權證》頒發給上訴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原審判決撤銷該證顯然是錯誤的。
⑼ 行政訴訟中公安局為復議機關作為被告的答辯狀怎麼寫
行政答辯狀
(被訴行政機關提出答辯用)
答辯人名稱
所在地址
代表人姓名 職務 電話
因 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答辯狀副本 份
答辯人
年 月 日
實例:
行政答辯狀
答辯人名稱 **市公安局。
所在地址 **市**大街**號。
代表人姓名 陳**,局長,電話********。
因劉**等人訴答辯人濫用職權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1、劉**等人具有違法事實。
**學院學生劉**等7人自1989年入學後,經常聚集在一起躲在學生宿舍或無人上課的教室內賭博。當晚上學生宿舍熄燈後,他們就在樓道里或者學院內路燈下繼續賭博,直至第二天凌晨。賭資也由最初的幾元、十幾元飯票發展到數十元、上百元生活費。據劉**在我局交待,最多的一次賭資達數千元,甚至將學慣用品、衣物等押上。
對於劉**等人的賭博行為,其所在學院多次教育,但劉**等人不思悔改,直至發展到今年4月26日晚劉**等5人闖入其班主任胡**老師的單身宿舍,對曾經批評、教育他們的胡**老師進行恐嚇和威脅。劉**等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第**條第*項、第**條第*項之規定,已構成違法行為。劉**等人在起訴狀中稱他們的行為「沒有構成違法」,與法律規定不符。
2、對劉**等人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是公安機關的正當職權,符合法律規定。
依法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者予以行政處罰,是法律賦予公安機關的權力,屬於公安機關正當的職權范圍。在劉**等人行為構成違法、且經該學院有關領導批評教育仍不能奏效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冶安管理處罰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劉**等人分別給予行政拘留7~15日、罰款200~1000元的處罰,既是正當行使國家法律賦予的權力,也是有法可依的。在對劉**等人的處罰過程中,公安機關並無半點濫用職權的表現。
3、劉**等人被學院開除,與公安機關無關。
劉**等人因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予以行政拘留。在此期間,劉**等人所在學院根據劉**等人行為的情節、性質和他們的一貫表現,作出開除學籍的處理。這是學院自身的職權,也是由學院自主決定的,公安機關並未參與意見。行政處罰與行政處分本是兩個不同性質的問題,分別由兩個不同的單位行使職權,卻被劉**等人混淆,並在起訴狀中指責「正是由於公安機關的錯誤處罰導致了學院作出錯誤的處理決定」。對於這種無理指責,公安機關是不能同意的。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劉**等人予以行政處罰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並非濫用職權。請人民法院查清事實,駁回劉**等人無理的訴訟請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1、本答辯狀副本7份;
2、劉**等違法證據材料11份;
3、劉**等人交待材料9份。
答辯人 **公安局
1991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