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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法律法規

發布時間: 2020-11-25 07:59:24

① 稅收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對加收滯納金的做法給予了法律地位。國家對滯納稅款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徵收滯納金,目的是為了保證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及時履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義務。

與之相對應的是多繳稅款利息,《征管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後應當立即退還;

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後應當立即退還;涉及從國庫中退庫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有關國庫管理的規定退還。」

實際操作中,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必須把握好稅法對滯納金的法律規定,才能更好的執法,更好的為納稅人服務

(1)稅務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稅收滯納金徵收制度,是指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具體操作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先有稅務機關發出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繳納或解繳稅款,告知納稅人如不按期履行納稅義務,將依法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從滯納之日起加收滯納金(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3、拒絕繳納滯納金的,可以按不履行納稅義務實行強制執行措施,強行劃撥或者強制徵收。

② 《國家稅務法》全文內容有哪些

我國現行稅務法律、法規包括《稅收徵收管理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增值稅暫行條例》等。

③ 各項稅收法律法規中,屬於部門規章的有哪些

關於稅務方面的,部門規章主要有: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資源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文化事業建設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最高行政機關所屬的各部門、委員會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發布的調整部門管理事項的規范性文件是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習慣上也稱規章,是國務院下屬的各個部、委員會、直屬廳、局、屬制定的,一般沒有公布令,名稱一般都叫做「辦法」、「規定」。

(3)稅務法律法規擴展閱讀:

現行稅法中屬於法律的有9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法》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葉稅法》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

八、《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

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范圍

作用體現在處理不同等級稅法的關繫上,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

④ 我國有哪些關於稅收的法律法規

《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

實施條例

實施細則

……
很多,建議到
網站查閱。

⑤ 國稅人員應遵循的法律法規准則及涉及國稅稅務的法律

除了基本的憲法、刑法、民法通則等,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屬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稅務總局頒發的《稅務系統反腐倡廉教育培訓大綱》,《稅務監察暫行規定》,《稅務監察暫行規定》等等

⑥ 我國稅收法律體系中各法律法規的級次是怎樣的

目前,中國有權制定稅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國家機關主要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等。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三、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制定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主要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和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本部門許可權范圍內發布有關稅收事項的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包括命令、通知、公告等文件形式。具體為,一是根據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行政法規實施細則。二是在稅收法律或者行政法規具體適用過程中,為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補充內容而作出的具體規定。三是在部門許可權范圍內發布有關稅收政策和稅收征管的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四、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規章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及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制定規章。根據中國現行立法體制,稅收立法權,無論中央稅、中央地方共享稅還是地方稅,立法權都集中在中央,地方只能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授權制定地方性稅收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對某些稅制要素進行調整。比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稅額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再如,《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機關(省級人民代表大會和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統一審批減免稅項目之外,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自治州、自治縣決定減稅或者免稅,須報省或者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五、省以下稅務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這是指省或者省以下稅務機關在其許可權范圍內制定的適用於其管轄區域內的具體稅收規定。通常是有關稅收征管的規定,在特定區域內生效。這些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依據,是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上級稅務機關的規范性文件。六、中國政府與外國政府(地區)簽訂的稅收協定稅收協定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為了協調相互之間在處理跨國納稅人征稅事務和其他涉稅事項,依據國際關系准則,簽訂的協議或條約。稅收協定屬於國際法中「條約法」的范疇,是劃分國際稅收管轄權的重要法律依據,對當事國具有同國內法效力相當的法律約束力。中國自20世紀80年代初開始對外談簽稅收協定至2010年底,已對外談簽了96個稅收協定,其中94個已經生效執行,與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也簽署了稅收安排。這些協定和安排在避免雙重征稅、吸引外資、促進「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以及維護國家稅收權益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稅收征管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有關稅收的條約、協定同本法有不同規定的,依照條約、協定的規定辦理。目前,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稅收制度,參照原在香港、澳門實行的稅收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立法會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其制定的稅收法律在特別行政區內具有僅次於基本法的法律效力。特別行政區法律須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但備案不影響生效。

⑦ 中國現行的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有哪些

參考時間復: 2011年收集的。

中國現行的制稅收基本法律、法規和規章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4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8號修訂並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8號發布,2011年10月28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第二次修改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中華人 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35號發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08
年11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39號修訂並公布,自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 日財政部文件(93)財法字第39號發布,2008年12月15日中華
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1號修訂並公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2000年10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4號公布,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⑧ 什麼是單行稅收法律法規

單行法是和一般法相對應的稱謂。一般法規定的是比較綜合的法律問題,而單行法是對一般法中規定的某個特別法律事項進行的特別規定。

稅收單行法是指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征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或規章。
稅收單行法受稅收通則法(稅收基本法)的約束和指導,是相對於稅收通則法而言的,即稅收通則法以外的稅法都屬於稅收單行法,包括規范各稅種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稅收實體法、稅收程序法、稅收處罰法、稅收爭訟的大部分內容都是以單行法的形式規范的。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分類與稅法體系的結構有關。有些國家的稅法典包含了稅收單行法與稅收通則法的全部內容,因此,無法從立法上作這種劃分。有的國家則只有稅收單行法而沒有稅收基本法,如我國。但從發揮稅法體系的整體功能來看,稅收基本法與稅收單行法相互配合的稅法結構更為理想。它的立法條例一般和法律法規的立法條例是相似的。

⑨ 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⑩ 稅收法律有哪些

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八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只能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稅收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范圍內普遍適用,具有僅次於憲法的法律效力。目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稅收實體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稅收程序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作出的規范性決議、決定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其制定的法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比如,1993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通過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
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
我國現行稅法絕大部分都是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類型:
一是稅收的基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九條規定,稅收基本制度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比如,現行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車輛購置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船舶噸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煙葉稅、關稅等諸多稅種,都是國務院制定的稅收條例。
二是法律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個人所得稅法》、《企業所得稅法》、《車船稅法》、《稅收征管法》,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實施條例或實施細則。
三是稅收的非基本制度。國務院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包括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通知、決定等。比如2006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關於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37號)中有關房地產交易營業稅政策的規定。
四是對稅收行政法規具體規定所做的解釋。比如2004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解釋的復函》(國辦函〔2004〕23號)。
五是國務院所屬部門發布的,經國務院批準的規范性文件,視同國務院文件。比如2006年3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經國務院批准發布的《關於調整和完善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3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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