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決定書
❶ 已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未核發行政許可決定書的是否有效
你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但為何發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否有效?是沒有法律效益的,雖然作出行政許可,但沒見到證書是不具備執行條例
❷ 什麼是行政許可決定書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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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❸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否屬於公文
行政許可決定書屬於公文,但不屬於黨政機關公文條例規范性公文。
❹ 股票行政許可決定書是什麼
股票行政許許可收是決定一種書。
❺ 許可證號是行政許可決定書文號嗎
生產許可證號由國家依法授予允許生產的憑證, 產品標准號是具體產品的技術要求或規范編號,由企業編號報備國家代表某產品。
國家對於具備某種產品的生產條件並能保證產品質量的企業,依法授予的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
生產許可證號適用范圍
生產許可證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適用於企業發證、換證、遷址、增項等的生產許可證申請。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取證的,集團公司與所屬單位分別填寫《申請書》。增項包括增加產品單元、增加規格型號、產品升級、增加集團公司所屬單位等。
產品標准號是指產品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地方標准、企業標準的編號,有標准代號、標准發布的順序號和標准發布的年號組成,如:YZB/國1548- 2006。此項應注意不要把「產品標准號」當做「產品編號」 填寫。
❻ 申請延續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需要帶什麼證件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
行政許可的期限制度是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活動的高效,而對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整體及各個環節提出的時間上的限制。期限制度要發揮作用,有關行政許可期限的設計必須明確、合理、高效。即期限必須明確,期限的規定必須合理,有關期限的規定要體現高效的原則。
一、一般期限
1、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一般期限。從提高行政辦事效率原則出發,行政許可法規定,一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該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為20日。行政許可法關於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的計算,自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計算;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義務的,自行政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之日起計算。
2、多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行政許可事項,涉及多個行政機關,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的時間不得超過45日。即指在實行統一辦理或者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行政許可事項中,從第一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許可申請至最後一個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過45日。
3、多層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時下級行政機關審查期限。下級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法律、法規對下級行政機關審查行政許可材料的期限規定長於20日或短於20日的,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而不適用於有關20日的規定。規章或者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長於20日的,其規定無效,應當予以撤銷;規定短於20日的,則符合本條規定,可以拘束行政機關。
4、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的期限。行政機關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後,應當盡速將有關行政許可證件頒發或者送達給被許可人。考慮到製作、填寫某些行政許可證件需要一定的時間,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依法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或者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的,必須在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後的10日內完成頒發、送達行政許可證件以及加貼標簽、加蓋檢驗、檢測、檢疫印章。
二、期限的延長
行政許可法規定了延長行政許可期限的兩種情形:
一是,法律、法規可以規定更長的審查期限。對情況復雜的行政許可,在20日內不能辦結的,法律、法規還可以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是否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另行規定,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規定長於20日的審查期限。
二是,行政機關負責人可以批准延長期限。對因出現合理的客觀原因致使行政機關無法在法定期限內辦結的行政許可事項,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相應延長期限。
行政機關延長行政許可的審查期限,應當符合幾點要求:一是其延長的理由必須是正當的,並且,行政機關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二是要履行嚴格的內部報批手續。三是延長期限應當短於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一般期限。
三、期限的扣除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期限中的除外事項主要是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事項,這些活動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期限內。但應將聽證等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❼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與不予受理決定書的區別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設置的。其適用范圍是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范圍的,稅務機關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時使用。
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也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設定的,其內容是行政機關依法作出了一種法律文書,不是以告知為目的,而是向申請人明確表示申請事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人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一條規定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二條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一)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系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準的事項;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准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三)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四)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准、技術規范,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五)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7)行政許可決定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規定: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准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二)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三)依法應當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未經招標、拍賣或者考試,或者不根據招標、拍賣結果或者考試成績擇優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第七十八條
行政許可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給予警告;行政許可申請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第七十九條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取得的行政許可屬於直接關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事項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
被許可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倒賣、出租、出借行政許可證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行政許可的;
(二)超越行政許可范圍進行活動的;
(三)向負責監督檢查的行政機關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絕提供反映其活動情況的真實材料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❽ 什麼是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就是符合行政許可的條件作出准予許可
❾ 以文件批復 代替行政許可決定書 可以嗎
文件批復是抽象的行政行為
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具體的行政行為
前者不能訴訟,後者可以上訴
❿ 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當然有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