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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處罰

發布時間: 2020-11-25 06:56:06

❶ 稅務行政處罰 急!!!

1、《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現在只罰3倍,所以還在規定之內。
2、《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
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計算錯誤等失誤,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
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追征稅款、滯納金;有特殊情況的,追征期可以延長到五年。
對偷稅、抗稅、騙稅的,稅務機關追征其未繳或者少繳的稅款、
滯納金或者所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期限的限制。
因為還未超過最短的三年時限,所以就算當你漏申報,也可以追究。
3、不管你是否虧算,也應在限定時間內繳納所欠稅款及罰款。
4、公司申請破產時,先清算資產,然後先清償欠薪、社保、稅款及國家規費。如果資產足以清償,就清償滯納金、罰款,如果不足以清償,就按順序清償,直到資產清償完畢,就停止清算程序。有限公司不會追究個人財產,但如涉及刑事,則會對主要負責人追究刑事責任。

❷ 怎麼解釋稅務行政處罰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實施稅務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稅務機關行政執法中的經常性內容。一方面它對於稅務機關日常稅收徵收管理活動起到「保駕護航」的作用;另一方面它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等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利益聯系緊密。可以說,能否正確貫徹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是檢驗稅務機關是否「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的一塊試金石。目前,學術界對於行政處罰方面的論述、著作頗豐,但大多側重於法理闡述,而將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某一實務部門實踐活動有機結合方面的論著廖廖無幾,有關稅務行政處罰方面的某些具體應用研究尤顯可憐。基於此,筆者在不降低理論格調的基礎上,注重行政處罰的一般原理與稅務機關具體實踐相結合,本文就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稅務行政處罰主體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等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進行了積極探索,創新地提出了稅務行政處罰構成「四要素論」。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研究不多,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尚無通論,倒是對行政處罰的概念可謂眾說紛紜,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學者在綜合了十餘種行政處罰定義後基於行政處罰與稅務行政處罰外延上的屬種關系給稅務行政處罰下了一個定義: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①筆者認為,上述定義基本上反映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內涵,但有幾點值得商榷:(1)處罰對象界定為納稅主體欠縝密,非納稅主體也可能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納稅主體是否僅指納稅人?是否包括扣繳義務人?給人以模凌感覺。根據2001年5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不是納稅人,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使其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而已,而根據《征管法》規定,扣繳義務人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退一步講,即使納稅主體包括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除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以外的非納稅主體也可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例如,某自然人不是納稅人,也不負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但因其出售偽造發票而被稅務機關處以罰款,成為了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又如,《征管法實施細則》第66條規定,「稅務代理人超越代理許可權、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除由納稅人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外,對稅務代理人處以二千元以下的罰款」。可見,對於稅務代理人這樣的中介機構也可以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此外,由於共同違法的原因,非納稅主體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的例子時有發生。綜上所述,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並不僅限於納稅主體,它包括按照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成為稅務行政管理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法學上一般稱之為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2)違反稅收征管法律規范的提法欠嚴謹。理由如下:一提到稅收征管法律規范,容易使人聯想到《征管法》,實際上,稅務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並不限於《征管法》,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部門規章以及其他涉稅法律規范等。此外,征管法律規范主要是程序性規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實體性規章當然也可設定稅務行政處罰。(3)對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人,稅務機關可依法實施行政處罰。例如,根據新刑法附則第452條第3款附件二第5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偷稅抗稅犯罪的補充規定》第7條:「對犯本規定之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欠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對依法免於刑事處罰的,除由稅務機關追繳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外,處不繳、少繳、拒繳或者騙取的稅款5倍以下的罰款」。可見,並不是所有犯罪行為,都不能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綜上所述,筆者認為,較為科學的稅務行政處罰定義應是: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與規章的規定,對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雖構成犯罪但免於刑事處罰的某些涉稅犯罪行為依法實施的行政制裁。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任何行政處罰,都有其基本構成要素。離開了構成要素,行政處罰將會「皮之不存,毛將附焉」。「稅務行政處罰作為行政處罰體系中的一種形式,同樣也有其基本構成要素」。②怎樣理解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眾所周知,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已十分成熟,「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說認為,犯罪構成是刑法規定的,決定某一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及其程度,而為該行為成立犯罪所必須具備的一切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的有機整體」。③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不應當簡單照搬刑法的犯罪構成理論,否則就成為「稅務行政違法的構成」了。構成要件強調的是具備了一定的事實條件後,將會發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強調的是若幹部分組成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雖然二者有很大區別,但犯罪構成的理論對於研究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仍有一定的借鑒意義,那就是構成要件的有機統一性,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也應當具備有機統一性,類似於數學上集合與元素的關系,例如,小於3的自然數的集合,那麼「1」、「2」則是這個集合的基本元素,在這個集合中,元素具有互異性、確定性和無序性的特徵,它們有機結合在一起構成了小於3的自然數這個集合。基於上述認識,筆者認為,稅務行政處罰構成要素是指稅務行政處罰中那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這些基本的構成元素是稅務行政處罰這個「集合」的充分必要條件,它們有機結合成一個密不可分的統一體,這個統一體便是稅務行政處罰,沒有這些最基本的構成元素,將不能構成為稅務行政處罰。目前,學術界對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研究不多,普遍認為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要素主要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和稅務行政處罰的適用范圍三個要素構成④為了論述簡便,筆者暫且將其稱之為「三要素說」。筆者認為,「三要素說」不能全面准確反映稅務行政處罰的構成,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例如,我們經常見到稅務機關在報道稅務違章案件時稱:「某稅務機關對某公司的偷稅行為處以罰款××元」。在這則報道中,某稅務機關是稅務行政處罰主體,某公司是稅務行政處罰對象,即稅務行政處罰客體,偷稅行為是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罰款是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由此可見,稅務行政處罰應當由稅務行政處罰主體、稅務行政處罰客體、稅務行政違法行為和稅務行政處罰種類「四要素」構成。

❸ 如何規范實施稅務行政處罰

近年來,我國法制建設進程不斷加快,政府部門依法行政的要求日趨提高,稅務機關作為重要的執法部門,稅務行政處罰是矛盾和焦點的集中所在。筆者從稅務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法律依據、處罰對象和實施程序等方面提出幾點注意事項。

一是依法嚴格明確稅務行政處罰的主體資格。實施稅務行政處罰,首先要確保執法主體具有合法的資格,否則即使處罰事實和實施程序都准確,也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應特別注意以下兩點:內設機構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縣(區)級稅務局下設分局是否擁有處罰權問題,這個問題爭議很多,從職能和本質上講,縣(區)級稅務局下設的稅務分局與稅務所是相同的,這一矛盾通過稅收征管法的修改完善可以解決。

二是找准稅務行政處罰所依據的法律條文。行政處罰法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實施稅務行政處罰時,一定要注意法律依據的適用。

三是嚴格准確把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的。稅務行政處罰的對象包括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協助義務人;要充分考慮稅務行政處罰對象違法的主觀惡性,做到責罰相當。

四是要特別重視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合法。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具有制裁性的具體稅務行政行為,如果不受實體法與程序法的雙重限制而隨意處罰,就很可能要造成違法的稅務行政處罰。要認真分清稅務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要注意證據的收集與保存。

❹ 稅務行政處罰有哪些規定

稅務行政處罰是稅務機關依照稅收法律、法規有關規定,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以及其他與稅務行政處罰有直接利害關系的當事人(以下簡稱當事人)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的具體行政行為。包括各類罰款以及稅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都屬於稅務行政處罰的范圍。
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有: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四種。
1、罰款
罰款是對違反稅收法律、法規,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的一種經濟上的處罰。由於罰款既不影響被處罰人的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動,又能起到對違法行為的懲戒作用。因而是稅務行政處罰中應用最廣的一種。因此,運用這一處罰形式必須依法行使,嚴格遵循法律、法規規定的數額、幅度、許可權、程序及形式。

2、沒收違法所得
沒收違法所得是對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的財產權予以剝奪的處罰。具體有兩種情況:
(1)對相對人非法所得的財物的沒收。就性質而言,這些財物並非相對人所有,而是被其非法佔有。

(2)財物雖系相對人所有,但因其用於非法活動而被沒收。

3、停止出口退稅權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務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停止其一定時間的出口退稅權利的處罰形式。
4、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對私自印製、偽造、變造發票,非法製造發票防偽專用品,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印製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准印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❺ 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標准

一、稅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稅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稅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稅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稅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稅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復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稅務機關應當作出稅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的印章。

❻ 稅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有哪些內容

一、概念

行政處罰的一般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別規定應當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的以外,行政處罰通常所應適用的程序。簡易程序適用於案情簡單、處罰輕微的處罰案件,聽證程序適用於案情復雜、爭議較大、處罰可能較重的案件,一般程序則適用於介乎兩者之間的案件。

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在適用范圍上關鍵的不是案件是否重大、復雜,而在於當事人或行政機關認為是否有必要適用聽證程序,而必要的標準是當事人和處罰機關在認定事實上有重大分歧。如果當事人並不要求聽證,則無論如何重大的案件行政機關原則上都可以適用一般程序。

二、一般行政處罰程序內容

(一) 立案

行政處罰程序中的立案,是指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或本機關在例行檢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情況或重大違法嫌疑情況,認為有調查處理必要的,決定進行查處的活動。行政機關對於控告檢舉材料或來訪的接受還不是立案活動,只有在對這些材料審查以後作出的進行調查的決定才是立案。

《行政處罰法》對立案程序未作統一的明確規定,但立案是行政處罰程序的開始,執法實踐中大多案件需要經過立案程序。

(二) 調查取證

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後,在進行調查、收集證據活動中所應當遵循的程序。要證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是否存在違法行為,必須要有證據。證據就是能夠證明違法行為存在的客觀事實。

1、證據的特點。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重要特點。所謂客觀性就是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而不是人們主觀想像或者臆造的東西。所謂關聯性就是證據必須是與案件有關聯並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事實材料,與案件無關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所謂合法性就是證據必須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來的事實材料。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或者不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

2、證據的種類。《行政處罰法》對哪些材料可以作為證據,沒有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在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對作出的行政處罰負有舉證責任。因此,行政處罰所依據的證據必須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要求,否則就可能在行政訴訟中敗訴。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書征、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等。
3、證據的收集方式。根據《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證據的收集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 訪問證人、收集證人證言相關證據。

第二, 對涉嫌違法的場所、物品依法進行檢查。

第三, 抽樣取證。抽樣取證是在證據較多的情況下,執法人員可以按照科學的抽樣方法,抽取一部分物品作為證據。

第四, 先行登記保存。先行登記保存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所採取的一種證據保全措施。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先行登記保存必須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執法人員不能擅自採取。對採取了先行登記保存後,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 查封、凍結、扣押。行政處罰法沒有規定行政機關可以查封、凍結、扣押,但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某些行政機關可以採用查封、凍結、扣押措施。因此,它們也是收集證據的三種重要形式。

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做到依法行政,正確行使調查權和檢查權,保證所收集的證據具有客觀性,行政處罰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在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被調查的人員出示證件。同時規定,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必須如實回答執法人員的詢問,並協助調查或者檢查,不得阻撓。

(三) 說明理由、當事人陳述和申辯

(四) 行政機關負責人審查調查結果,作出決定

執法人員對違法行為調查終結後,應當將調查結果和處理意見報行政機關負責人,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然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決定。

1、違法事實確鑿,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應當受行政處罰的,根據情節輕重和具體情況,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違法事實確鑿,但比較輕微,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可以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

3、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作出不構成違法的決定。

4、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的決定。為了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公正、合法,《行政處罰法》規定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五) 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應當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便處罰決定書的送達和執行。

2、當事人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有關規定的事實和證據,以證明處罰的依據和便於當事人了解自己的違法所在。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六) 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向當事人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如果當事人不在場,行政機關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和第二十六章關於送達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和第二十六關於送達的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送達文書即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有送達回證,由受送達人即被處罰當事人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收到日期,簽名或者蓋章。送達方式有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或者郵寄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涉外送達幾種。需要說明的是,適用一般程序時仍然應當適當共同程序,特別是告知程序、陳述和申辯程序。為此《行政處罰法》在一般程序的最後一條特別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陳述或者申辯權利的除外。」

❼ 稅務行政處罰問題

罰款開罰款收據,稅款和滯納金,開稅收完稅證。

國家稅務總局《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七條第六款的規定,稅務行政處罰包括: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其中停止出口退稅權的處罰設定在法律上有明確規定的是在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條才予以明確為一種行政處罰,這才符合《行政處罰法》規定行政處罰種類設定許可權的規定。

根據修訂後的《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稅務行政處罰的種類應當有警告(責令限期改正)、罰款、停止出口退稅權、沒收違法所得、收繳發票或者停止發售發票、提請吊銷營業執照、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
其中責令限期改正從實質來看,它基本近似於《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警告,無論是就其作用還是性質而言,幾乎與警告相同,只是名稱不同而已。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和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行政復議規則》中已明確的稅務行政處罰種類。

稅務行為罰款
一、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三)未按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br>二、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br>三、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賬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br>四、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樹R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br>五、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六、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條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七、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br>八、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十、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十一、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十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稅收征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br>十三、扣繳義務人應扣未和、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來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br>十四、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br>十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賬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br>十六、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指定,非法印製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其他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十七、未按規定印製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未按規定領購、開具、取得、保管發票的;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對發票進行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私自印製、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製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br>十八、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編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br> 十九、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非法出售、非法購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偽造、擅自製造、出售偽造擅自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盜竊、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其罰款和其他人身刑罰,均按《刑法》的規定處罰。
http://www.taxchina.com/sszg/2002-12/06/cms74705article.shtml

涉稅罰款
涉稅罰款一覽表
http://www.kj100.com/Kj_home/shuting/zl/2003062705.htm

❽ 稅務行政處罰的概述

稅務行政處罰的程序,分為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兩種。
1、稅務機關對公民個人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適用簡易程序當場處罰。
2、簡易程序之外的其他處罰適用一般程序。在一般程序的告知環節,對於符合法定聽證條件的(對公民處以2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0元以上罰款),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的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001年4月30日以前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2001年5月1日以後發生的違法行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上述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❾ 稅務行政處罰的原則是什麼

1、法定原則。
稅務行政處罰要由法定的稅務機關在法定的職權范圍內根據法定依據按照法定程序以法定的形式實施。包括主體法定、依據法定、程序法定、形式法定等。
①主體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的國家機關在其職權范圍內行使設定權、實施權。
②依據法定。
對公民和組織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有法定依據。法無明文不得處罰。
③形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採取法定的形式進行實施。
④程序法定。
稅務行政處罰必須由稅務機關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實施。
2、公正、公開原則。
公正是指稅務行政處罰應當合法、實施行政處罰應當適當,做出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當考慮的基礎上,防止偏聽偏信,使當事人了解違法行為的性質,並給其申辯的機會。公開是指稅務行政處罰的規定要公開,處罰程序要公開。
3、以事實為依據原則。
以事實為依據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
4、過罰相當原則。
過罰相當原則是指設定和實施稅務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5、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原則是指實施稅務行政處罰,糾正稅務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當事人自覺守法。
6、監督、制約原則。
監督、制約原則是指對稅務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實行兩方面的監督制約。一是稅務機關內部的,如調查取證與處罰決定分開,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報送所屬的行政機關備案。二是稅務機關外部的,包括稅務系統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制約和司法監督,具體體現主要是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
7、一事不二罰原則。
一事不二罰原則是指稅務機關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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