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⑴ 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
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下列屬於行政復議受案范圍的是 答案是A。請針對每一項做分析,為什麼是 為什麼不是?
⑵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採取結合式的方式,即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於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後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採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於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採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於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製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範、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於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並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⑶ 哪些案件屬於省政府法制辦行政復議的受理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由省政府受理的行政復議案件必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系對該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2、系對該省人民政府的下一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3、系對省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4、系對省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5、 對省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6、系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由省政府直接管理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
7、系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省政府是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的;
8、系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省政府是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的;
9、申請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⑷ 行政復議范圍和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為什麼不同
行政復議的內容是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機關對自己的行政行為當然可以全面一點(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而行政訴訟是司法機關審查行政行為,其只能審查合法性問題。即只要行政行為是合法的,司法機關無權干涉,即使該行政行為不盡合理。
⑸ 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一、行政復議范圍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復議:(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十一)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⑹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是什麼
1.《行政復議法》的規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①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②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④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⑤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⑧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⑨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⑩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⑪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2)附帶審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包括規章、法規、法律)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3)不能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①內部行政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可以依法提出申訴(既不能申請行政復議,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②非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行為
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提起行政復議。
2.《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的規定
(1)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①征稅行為(復議前置);
②行政許可、行政審批行為;
③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④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
⑤行政處罰行為,包括罰款、沒收財物和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⑥稅務機關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主要包括不依法開具、出具完稅憑證,不依法予以行政賠償,不依法予以行政獎勵;
⑦資格認定行為;
⑧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行為;
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⑩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⑪稅務機關通知出入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⑫稅務機關作出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有關規定(不含規章)的審查申請:
①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務院其他部門的規定;
②其他各級稅務機關的規定;
③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規定;
④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定的,可以在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以前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小結】
⑺ 試比較我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行政復議時,可以一並提出對據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
三、對有關教育、勞動、政治等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在沒有法律、法規規定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也可申請行政復議,但因超出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如沒有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法院將不予受理不服此類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四、在行政復議法中,國家行為未排除在復議受理范圍之外。而行政訴訟法規定,不能針對國家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法中受案范圍的其他規定,雖然與行政訴訟法的表述有所區別,但許多都包括在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為之內,沒有超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大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那麼,是否不服行政復議決定的,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呢?
有人認為,1999年的行政復議法第5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從這一規定可以看出,行政復議法擴大了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也就是說,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但筆者認為,行政復議法並未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1、因為行政復議法規定,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就是說,不管行政復議法對行政復議受案范圍如何規定,但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提起訴訟的,應「依照行政訴訟法」進行,「依照行政訴訟法」當然包含依照行政訴訟法有關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規定。所以,對沒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具體行政行為、規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為、國家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的,法院不應當受理。
2、行政復議法中規定的「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是強調不服行政復議機關的終局裁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不應理解為,除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以外,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3、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的朝著不斷擴大的趨勢發展,但目前而言,擴大的方式主要是通過單行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來具體實施。例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1條規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及時審理,並適應未成年人生理、心理特點和健康成長的需要,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婦女權益保護法第52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侵犯未成年人、婦女的人身權、財產權以及人身權、財產權以外的其他合法權利,如文化教育權,可以申請行政行政復議,不服行政復議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⑻ 行政復議受案范圍是什麼
申請復議范圍來
第九條 公民源、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法規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可以申請復議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不服,不能依照本條例申請復議:
(一)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服的;
(三)對民事糾紛的仲裁、調解或者處理不服的;
(四)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