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解釋
從解釋主體來說,行政解釋主要可以分為: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辦等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
行政解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同級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應用的問題所進行的解釋。
⑵ 行政規定名詞解釋
行政規定名詞解釋
"行政規定"概念的提出在我國現行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體系中,以國務院制定或者發布的通稱"行政法規",國務院各部委、省級人民政府及其他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或者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則被賦予了"行政規章"的稱謂。但是,除了行政法規和行政規章外,現實政治生活中還存在大量的,上述機關或部門之外的其他行政機關(機構)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大多數學者稱之為"其他規范性文件",或"行政規章以下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
⑶ 行政解釋與行政法律解釋
所謂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貫徹的問題所作的說明。行政解釋學是法律解釋學的一部分。從解釋主體來說,行政解釋主要可以分為: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辦等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同級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應用的問題所進行的解釋。中國現行法定法律解釋體制的特點有:立法部門主導,集中壟斷,分工配合。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法律解釋是指一定的解釋主體根據法定許可權和程序,按照一定的標准和原則,對法律的含義以及法律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進行進一步說明的活動。法律解釋具有價值取向性。此外,法律解釋還具有主觀性、相對的客觀性、文義的范圍性、解釋的實踐性和歷史性等特徵。法律解釋指由一定的國家機關、組織或個人,為適用和遵守法律,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政策、公平正義觀念、法學理論和慣例對現行的法律規范、法律條文的含義、內容、概念、術語以及適用的條件等所做的說明。法律解釋是人們日常法律實踐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法律實施的重要前提。法官在依據法律作出一項司法活動之前,需要正確確定法律規定的含義;律師在向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時候也需要向當事人說明法律規定的含義;公民為了遵守法律也要對法律規定的含義有正確的理解。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運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解釋如果有原則性的分歧,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或決定。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進行解釋。並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1]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行政法規草案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能夠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要求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作出解釋,答復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同時抄送其他有關部門
⑷ 行政解釋的權力淵源描述
中國的法律解釋作為一項獨立的權力,是由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的,憲法、法律、法規是法律解釋的權力淵源,也是行政解釋的權力淵源。
憲法淵源 1949年9月通過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有權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律。1954年憲法第31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解釋法律,1975年憲法保留了此項權力,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進一步增加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具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組織法淵源 1949年9月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第7條規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有權制定並解釋國家的法
律。1979年通過、1983年修訂的法院組織法第33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在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進行解釋。」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議淵源 195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於解釋法律問題的決議》規定: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凡關於審判過程中如何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法院審判委員會進行解釋。
1981年五屆全國人大第19次常委會通過的《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包括以下四項原則性規定。
1.凡關於法律、法令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解釋或用法令加以規定;
2.凡屬於法院審判工作和檢察院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分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兩院解釋如有原則分歧,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或決定;
3.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國務院及其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4.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制定法規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常委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法律淵源 2000年3月15日通過的《立法法》第42條規定:「法律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法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解釋。(一)法律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法律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法律依據的。」
第43—46條規定了法律解釋的程序問題。
第4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法律解釋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規淵源 1999年5月10日國務院辦公廳作出的《關於行政法規解釋許可權和程序問題的通知》,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問題作出規定。
1.凡屬於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補充規定的問題,由國務院作出解釋。這類立法性的解釋,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按照行政法規草案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根據不同情況,由國務院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發布。
2.凡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職權范圍內能夠解釋的,由其負責解釋;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解釋有困難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對其作出的解釋有不同意見,要求國務院解釋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作出解釋。
3.凡屬於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有關貫徹實施法律、行政法規的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問題,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承辦,作出解釋,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作出解釋。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其他文件的解釋,仍按現行做法,由國務院辦公廳承辦。
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第31條規定:「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者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定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公布或者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第33條規定:「對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結構以及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復。」
2001年11月國務院頒布的《規章制定程序條例》第33條規定:「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規章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制定機關解釋:(一)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二)規章制定後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准後公布。」「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⑸ 行政解釋具有法律效力嗎
行政解釋是一個法理上的概念,是法律解釋的一種。它是指行政主體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和幅度的,對行政法律規范的含義進行探求和說明的活動內,基於法律規定的目的和宗旨,以適用行政法為目的.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此類行政解釋不能無條件的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為法律、法規或規章賦予特定行政機關的解釋權只表明特定行政擁有解釋特定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資格,而不意味著這種解釋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⑹ 法律解釋中的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⑺ 行政解釋
【行政解釋的概念】行政解釋是一種有權解釋,指有解釋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對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含義、界限和對新情況的適用依據以及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地方性法規的問題所作的說明。
【行政解釋的范圍】根據行政解釋的對象,行政解釋的范圍主要包括對行政法規的解釋、對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對規章的解釋。
【對法律的解釋】對法律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由國務院及主管部門解釋。
【對行政法規的解釋】行政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出補充規定的,由國務院解釋;國務院法制機構研究擬訂行政法規解釋草案,報國務院同意後,由國務院公布或由國務院授權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國務院各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國務院提出行政法規解釋要求。對屬於行政工作中具體應用行政法規的問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法制機構和國務院有關部門法制機構請求國務院法制機構解釋的,國務院法制機構可以研究答復;其中涉及重大問題的,由國務院法制辦公室提出意見,報國務院同意後答復。行政法規的解釋與行政法規具有同等效力。
【對地方性法規的解釋】凡屬於地方性法規條文本身需要進一步明確界限或作補充規定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進行解釋或作出規定;凡屬於地方性法規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解釋。
【對規章的解釋】規章解釋權屬於規章制定機關。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以及規章制定後出現新情況需要明確適用規章依據的,由規章制定機關解釋。規章解釋由規章制定機關的法制機構參照規章送審稿審查程序提出意見,報請制定機關批准後公布。規章的解釋同規章具有同等效力。
⑻ 什麼叫做行政解釋
行政管理是運用國家權力對社會事務的一種管理活動。也可以泛指一切企業、事業單位的行政事務管理工作。行政管理系統是一類組織系統。
它是社會系統的一個重要分系統。隨著社會的發展,行政管理的對象日益廣泛,包括經濟建設、文化教育、市政建設、社會秩序、公共衛生、環境保護等各個方面。現代行政管理多應用系統工程思想和方法,以減少人力、物力、財力和時間的支出和浪費,提高行政管理的效能和效率。
(8)行政解釋擴展閱讀:
行政部門通過參與和保障企業的經營活動,讓專業崗位從事務性工作中脫離出來,提高人力資源和物質資產的利用效率來實現本部門存在的意義。具體工作可分為四大類:
1、基礎環境保障。
2、業務流程保障。
3、行為制度建設。
4、綜合事務管理。
參考資料:行政管理-網路
⑼ 行政解釋是什麼(法律上
所謂行政解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對有關法律法規如何具體應用貫徹的問題所作的說明。行政解釋學是法律解釋學的一部分。
從解釋主體來說,行政解釋主要可以分為:
1.國務院及其各部、委、辦等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方面的法律如何具體應用的問題進行解釋。
2.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對同級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如何應用的問題所進行的解釋。
中國現行法定法律解釋體制的特點有:立法部門主導,集中壟斷,分工配合。
行政解釋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⑽ 行政解釋名詞解釋
行政的名詞解釋如下:
行政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狹義地講,指國家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地講,指作為決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制、協調、監督等活動的總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