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清理
Ⅰ 中國共產黨歷史上啟動了幾次黨內法規清理
中國共嚴黨歷史上啟動了五次黨內法規清理,它們是一九三五年遵義會議,清除了王明,張國壽左右傾主義,一九四二年整風運動,一九五三年處理了高崗集團,一九五七年反對右傾機會主義,一九五九年廬山會議,,。
Ⅱ 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集中清理有何意義
集中清理黨內法規規范性文件的意義在於:
一、對建國以來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有了全面詳細的清單,過時、失效、有效,應當適時修改的名單,列出了一份「明白賬」。
二、明確失效、廢止的黨內法規和規范性文件不再作為規范黨組織工作、活動和黨員行為的依據,避免各單位行政、決策錯誤、前後矛盾。
三、健全了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在黨內法規建設過程中同步維護黨內法規制度的協調統一,有利於不斷夯實黨內法規制度基礎,為到建黨100周年時全面建成內容科學、程度嚴密、配套完備、運行有效的黨內法規制度體系作出貢獻。
Ⅲ 法規清理是不是立法活動
法規清理是立法活動,只能由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機關進行。
Ⅳ 生活水池需要清洗多少次.根據什麼法律法規
各地規定不同,以惠州市為例:
根據《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二次供水管理單位或個人負責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日常管理,並應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取得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的意見表並履行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責任後30日內,向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備案。備案時提交下列材料:
1.惠州市二次供水單位備案表;
2.二次供水設施驗收合格的意見表復印件;
3.二次供水衛生管理制度;
4.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
(二)建立二次供水設施運行、清洗、消毒檔案,制定衛生管理、安全保障制度和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並進行專業培訓。
(三)對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泵機組、管道閥門、計量設備、電氣系統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保證其工作運轉處於良好的狀態。
(四)保證二次供水設施完好、水壓合格,確保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保證二次供水設施不間斷供水,在設施發生故障時,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搶修。
由於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停水或降壓供水的,應當提前24小時告知用戶做好儲水準備;因設備故障或緊急搶修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
(五)委託依法設立的清洗消毒機構對二次供水儲水設施定期進行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得少於1次。
(六)委託水質檢測機構進行二次供水水質檢測(每季度不少於1次,其中含清洗消毒後的水質檢測)。檢測項目應不少於《二次供水設施衛生規范》規定的必測項目:色度、渾濁度、臭和味、肉眼可見物、PH值、總大腸菌群、細菌總數、余氯。
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檢以下項目:總硬度、氯化物、硝酸鹽氮、揮發酚、氰化物、砷、六價鉻、鐵、錳、鉛、紫外線強度;另外可增測氨氮、亞硝酸鹽氮、耗氧量等項目。
(七)在顯眼位置設置二次供水信息公示欄,公示二次供水設施維護和管理單位、清洗消毒單位、衛生管理組織機構、清洗消毒記錄、水質檢測報告等內容,水質檢測報告和清洗圖片資料存檔備查。
(4)法規清理擴展閱讀
根據《惠州市城鎮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管理辦法》
第二十四條水質檢測機構對二次供水水質進行檢測時,需現場採集二次供水設施的水樣,按規定檢測並出具水質檢測報告。
第二十五條市、縣(區)供水、建設、房產、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對轄區內二次供水設施實行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制度,定期檢查1年不少於1次。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水質督查工作,衛生計生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轄區內二次供水水質衛生監測工作。
Ⅳ 法律清理、法律匯編、法律編纂分別是什麼意思
規范化法律文件系統化的形式主要有三種:法律匯編、法律編纂、法律清理。
1.法律匯編
法律匯編(或法規匯編)是指將規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和標准進行排列匯編成冊的一項規范性法律文件系統化的整理歸類活動。法律匯編並不改變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內容,不對法律規范進行加工,因此,法律匯編本身不屬於法的創制活動,主要是一項技術性整理和歸類活動,這是法律匯編和法典編纂的主要區別。
法律匯編的種類很多。有官方的和非官方的。官方的法律匯編主要是由各級法的創制機關匯編的法律;非官方的法律匯編通常是由有關國家機關、大學、研究機構、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根據工作、學習或教學科研的需要而匯編的。法律匯編的載體形式有自行印製的,也有正式出版的。
2.法律編纂
法律編纂是指對屬於某一類的或某一部分法的全部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整理、審查、補充、修改,或者在此基礎上編制一部新的系統化的法律的法律創制活動。如果這種法律編纂活動是以制定一部法典為目標,這種法律編纂活動就叫做法典編纂。因此,法律編纂不同於法律匯編,它並不是一項單純的技術性活動,而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創制活動,並且,這項活動只能由有關國家立法機關進行。
3.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也叫法規清理,是指有關國家立法機關或授權機關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或法律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對一定時期和范圍的規范性法律文件進行審查、清理、整理等,並重新確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動。根據我國的實踐,法律清理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根據國家的統一安排而有計劃進行的法律清理活動;另一種是根據法律的規定,即當一部新法律或法規頒布以後,對凡與新法有關涉的有關法律、法規要做相應的清理工作,以確定有關法律、法規是否仍然有效、及對其進行修訂工作。
法律清理活動是國家法律、法規創制機關的專有活動,法律清理的主要目的是按照一定的清理目的和標准,重新確定被清理法規的法律效力。由此,法律清理活動可能產生三種法律效力上的結果:一是明令廢止;二是進行修訂;三是繼續有效。對於廢止的法律、法規,要通過法定程序,逐步進行公告;對於需要修訂的,責成有關法律、法規創制機關按一定要求(目的,時限等)進行修改;對於繼續有效的,一般也要明確確認其繼續有效的效力。
Ⅵ 名詞解釋,法規清理
法來規清理指有權的國源家機關,在其職責范圍內,以一定的方式,對一國一定范圍所存在的規范性法文件進行審查,確定它們是否繼續適用或是否需要加以變動(修改、補充或廢止)的專門活動。
其要點有:
一、法的清理是有權國家機關的一種職權活動,是立法機關的一項基本義務。
二、法的清理對象是現行的規范性法文件,指憲法、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五種規范性法文件。
三、清理的目的是為了使現行適用的法規盡可能符合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
四、清理的結果是對現行法規或保留、或廢除,或修改,或補充完善,它不是新法規的創制,而是立法活動的一種後續性工作。
五、法的清理需要通過特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來完成,或集中清理,或專項清理,還涉及到清理的標准、清理的程序、清理結果的公布等基本問題。
Ⅶ 2007年2月25日,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2007]12號」文,頒發了《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行政法規規章 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2007〕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了更好地適應加快建設法治政府、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要求,國務院決定對現行行政法規、規章進行一次全面清理。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圍 (一)現行行政法規; (二)國務院各部門制定的現行規章;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現行規章。 二、清理原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門分別負責清理本級人民政府、本部門制定的規章,並按照以下原則處理: (一)規章主要內容與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規章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規章個別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四)在規章清理中發現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的,要將處理建議送國務院法制辦研究處理。 國務院法制辦具體承辦行政法規的清理工作,並按照以下原則提出建議,報國務院做出決定: (一)行政法規的主要內容已被新的法律、行政法規所代替的,要明令廢止。 (二)行政法規適用期已過或者調整對象已消失,實際上已經失效的,要宣布失效。 (三)行政法規與法律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三、清理工作要求 及時清理行政法規、規章是維護法制統一和政令暢通、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和重要措施。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這次清理工作,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周密部署。國務院法制辦要加強工作指導,抓好督促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法制工作機構要認真做好具體實施工作,確保清理工作順利進行。 行政法規和規章清理工作要在2007年10月底前完成。行政法規清理工作完成後,國務院法制辦要及時將清理結果報國務院,經批准後向社會公布。規章清理工作完成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及國務院各部門,要分別將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規章目錄向社會公布,並於2007年11月底前將清理工作總結送國務院法制辦(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將清理工作總結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經匯總後報國務院。 附件:規章清理情況表 國務院辦公廳 二○○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 規章清理情況表 (一)規章清理統計表 單位名稱 現行規章件數 保留件數 已廢止、失效件數 擬廢止、失效件數 已修改件數 擬修改件數 (二)已廢止和擬廢止規章目錄 已廢止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廢止日期 廢止理由 擬廢止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擬廢止日期 擬廢止理由 (三)已宣布失效和擬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已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擬宣布失效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擬宣布失效日期 失效理由 (四)已修改和擬修改規章目錄 已修改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重新公布的規章名稱、日期 修改理由 擬修改規章目錄 序號 名稱 公布機關及日期 擬修改日期 修改理由
Ⅷ 全國人大清理過時法律法規什麼權
全國人大是國家最高權利機關,決定國家一切事情。其也是國家最高立法機關,自然可以決定一切
Ⅸ 法律篡改的性質是()A法律清理B國家立法活動cC法律解釋D法律匯編
如果沒有其它的解釋釋義時,法律篡改的性質是「國家立法活動」。
Ⅹ 國家有政策清理河道的法律法規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3日國務院第七次常務會議通過,1988年6月10日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主要表現在:
(1)在河道開發、利用中重建設、輕保護,在一定程度上導致許多地方亂建濫采,加大了防洪風險,在一定程度上破壞了生態環境。
(2)現行《條例》規定的河道整治與建設制度尚不完善,特別是在歷史遺留項目以及城鎮發展佔用河道灘地等方面,缺乏相應的管理制度,致使河道內的灘地、沙洲等被無序佔用和開發,導致河道內水土資源利用效率低下,存在防洪安全隱患。
(3)現行《條例》規定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管理制度過於原則,對管理主體間的職責不清、許可權不明,特別是對流域管理機構的審批許可權未作規定,涉河建設項目地區分割的現象依然存在,造成了河道的不合理開發,影響了河道內水土資源的合理利用和綜合效益的發揮。
(4)現行《條例》缺乏監督管理和保障措施的有關規定,現有的一些規定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問題,給執法工作造成了困難,不利於河道管理的可持續發展。為解決上述問題,加強河道管理,必須對《條例》進行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