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公開
① 行政處罰公開與行政相對人隱私權的保護
這個公開只的是過程公開,而不是處罰結果公開。
主要包括以下含意:
一是行政處罰的依據必須是按照法定程序公布過的。二是處罰是執法主體身份必須公開。三是處罰過程公開,並沒有明確法律規定,要將行政處罰結果向社會公布。但是如果公布了,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除非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下面是在其他地方看到的論文,希望對你有所幫作:
公正、合理、正義與平等的社會秩序是人類社會的普遍要求,是與法律相伴的基本價值,它要靠一整套普遍性的法律規范來建立,而法律規則又需要整個社會和國家憑借強制力量加以維護,行政權和司法權正是國家憑借的強制力量和有效工具。現今,行政權對維護良好的社會秩序起著愈來愈明顯的作用。其中,行政處罰權作為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的重要手段其使用頻率與廣度是司法權望塵莫及的。
但是,行政處罰權是一把雙刃劍,同樣有正負兩方面的傾向。一是依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可以起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護人民群眾最根本利益實現的作用。二是如果違法行使行政處罰權,其也具有「惡」的一面。如不遇制其「惡」的一面,必然導致腐敗,專橫與暴戾,人民群眾的安全和利益也就盪然無存。
據某報載,一市某區環衛處檢查二中隊副中隊長帶領兩名工作人員對一輛農用拉沙車進行處罰,在執法過程中,三人沒有按照先亮證後執法的程序執法,且該副中隊長持有的執法證已過期,其他兩人均無執法證,經監察部門研究決定,給予該副中隊長行政警告處分,這是典型的行政亂作為案。在行政處罰過程中,處罰主體不合法、濫用職權、超越職權、程序違法、暗箱操作等問題時有存在。本文僅從行政處罰公開方面進行探討,以期引起關注。
一、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的立法價值
行政處罰權是一項「公權力」,它的行使以國家機器的強制力作為後盾,是強大的,而相對於「公權力」來說,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的「私權利」則處於劣勢。在現實社會中,「公權力」的行使最經常、最直接、最廣泛地影響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為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就必須建立一整套有效的機制進行規范,就必須「運用一般的規則、標准和原則的法律形式對之加以確認、調整和維護,使其成為特定的具有法律意義即法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那麼,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無疑是重要的標准和原則。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行政處罰遵守公正、公開原則」。行政處罰公開是指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前或在處罰過程中以及處罰後,要通過一定的方式和途徑讓人們了解情況。通俗一點講,就是讓人們知道和明白。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這包含兩層涵義:一是將有關行政處罰的規定公開,使人們事先了解,以便遵守;二是不公開有關規定,那麼「人們無法了解也無法要求其遵守,更無理由對其進行處罰。」
堅持行政處罰公開原則,就是將行政處罰的依據、過程和結果向相對人和公眾公開,使相對人和公眾知悉,以增加行政處罰的透明度,體現行政處罰的民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促進公民對行政處罰的民主參與,方便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這就是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立法的根本價值。
二、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的構建
行政處罰公開原則在《行政處罰法》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中都作了明確規定,但是比較籠統、鬆散,且有補充之必要。
公開原則,是行政處罰程序不可缺少的原則。行政處罰如不公開,則可能變成為一種危險專橫的行政,公民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威脅甚至受到侵犯。那麼,行政處罰的主體、種類、程序等等都應明明白白地規定在法律中,克服一些部門和地方行政處罰過亂以及隨意處罰的現象,讓人們知道哪些行為該罰,哪些不該罰,哪些機關有權作出哪種處罰,哪些機關無權作出處罰等。由此,公開原則應由以下幾種制度來體現:
(1)法的公開制度。即有關行政處罰方面的立法應讓人們知曉和參與,從而取得人們的支持和認同。「公民們如果知道什麼事情要受罰,並知道這些事情是在他們可做不可做的能力范圍之內的,他們就可以相應地制定他們的計劃。一個遵守已公布的法規的人不必害怕對他的自由的侵犯。」這要求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及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都要以適當途徑公開,使人民有了解與遵守的可能性。
(2)表明身份制度。《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在調查或者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證件」;《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也規定:「公安機關對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可以進行檢查。檢查時,人民警察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開具的檢查證明文件。」這說明行使執法調查、處罰送達、執行處罰等職務的執法人員在例行公務時必須出示表明自己身份的證件、文書或者佩帶標志,受委託執行行政處罰職務的,要出示委託證明,以便讓行為人了解其合法身份,使行為人免受行政機關的越權、濫用職權以及失職行為的不法侵害。
(3)告知制度。行政機關在進行行政處罰前,應當告知受罰者處罰的依據,處罰的輕重或者不予處罰,並告知受罰者所享有的訴權及其他有關事項。告知,對於受罰者來說,是其法定權利;對於行政機關來說,則是其法定義務,如果行政機關不履行告知義務,則屬於違反了有關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其作出的相應處罰決定不能成立。
(4)說明理由制度。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對受罰者說明處罰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理由。這也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
(5)咨詢制度。當受罰者要求了解行政處罰決定的有關情況時,行政機關應及時給予答復或者將有關文書除法律、法規規定限制的以外,允許受罰者及其利害關系人閱覽、查抄和復制,但對於法律規定的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和其他的保密文件,行政機關無權向他人公開。
(6)聽證與申辯制度。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辯解。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有權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和主張,提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有權為自己申辯,反駁不利於自己的證據;有權與執法人員進行對質和辯論;有權作最後陳述。聽證程序有利於行政機關客觀、全面地查清案件事實,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使行政處罰決定建立在正確、公正、合法的基礎上,從而減少行政爭議;有利於公民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和強化行政機關內部的自我約束和監督。
(7)案例公開制度。當前,司法機關在方便公眾查閱裁判文書上逐步公開,已邁出了可喜的一步。但在案例公開的內容、范圍等方面還沒有成熟的經驗和做法,應當加以研究和推行。行政處罰形成的案例應以一定的形式和途徑公開發表,為公民學法、知法、懂法和守法提供便利,並且為法學研究提供豐富的實踐經驗。
行政處罰的一系列制度,既保證了行政處罰公開原則的實現與遵守,又極大地推進了我國民主與法制的發展與完善。可見,行政處罰公開與否,關系著行政機關能否維護公民與組織的合法權益以及我國行政法制能否實現的重大問題。因此,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一定遵循公開原則,促進依法行政,達到行政法律關系各方的和諧。
作者單位:河南省西華縣人民法院
② 如果被行政處罰結果是會被公開嗎
為了保護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在互聯網上公開行政處罰結果信息時,要隱去自然專人的家庭住址、通信方式、屬身份證號碼、銀行賬號、健康狀況等個人信息,以及被處罰人以外的自然人姓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銀行賬號。 糾錯機制,也是辦法的重要內容。辦法規定,行政執法機關發現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的,應當及時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證據證明行政執法機關在互聯網上公開的行政處罰結果信息不準確,有權要求實施公開的行政執法機關予以更正;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③ 行政處罰法中體現處罰公開原則的制度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中體現處罰公開原則的制度有表明身份制度、聽證制度和聽取意見制度。
④ 什麼是處罰公正公開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4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明確要求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處罰權時,必須做到公正、公開。由於行政機關在處罰中,享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處罰程度的選擇等方面都可依情況確定。為了防止具體處罰中不公正地損害當事人權益的現象,從立法和執法方面都要堅持公正、公開的原則。 公正意味著在行政處罰時,必須查明事實,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行政處罰要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適。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必須做到以下幾點: ⑴行政處罰應嚴格依法執行 行政機關在給予行政處罰時,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必須告知當事人做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法律依據,並告知當事人的合法權利。行政機關實施處罰過程中,不得有任何偏見。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處罰相對人有某種利害關系時,應當迴避。堅決防止、打擊以權謀私、收受賄賂等腐敗現象。凡是違反行政處罰法律規范的目的、程序、方式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律依據不當的,均不得給予執行。 ⑵行政處罰必須合理 行政處罰工作必須從全局出發,符合行政管理工作的目的。行政機關絕不能為增加工作任務等目的而加重行政處罰,使可以減、免的受到處罰,或者加大罰款的適用。行政處罰機關不允許因被處罰相對人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處罰。在執行處罰時,應保障被處罰人的最低生活要求。行政處罰應在合理限度內,即要合法、又要合理。 公開意味著在行政處罰時,既要使被處罰人知道,也要使廣大人民群眾知道,使行政處罰處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從而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 ⑶行政處罰法律規范必須公布,使廣大人民群眾知道,了解有關行政處罰的法律、法規、規章都要向全國公布。不同行業,不同層級的行政法規匯編中都不可缺少行政處罰的法律規范。有關行政處罰的法規匯編或編纂工作也應加強。全面加強行政處罰法律規范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廣大人民群眾知法、守法。 ⑷行政處罰必須公開,便於人民群眾監督 行政機關在具體的行政處罰時,必須公開進行。無論是適用簡易程序還是普通程序,均應做到違法事實公開、證據公開、法律依據公開、具體處罰決定公開。一切均應依法進行,允許被處罰人申辯和質證,也允許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⑤ "因行政處罰決定為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公開違法"市什麼意思
這句話,本身是錯誤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不是政府應主動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如果這樣理解就是正確的:如果該信息屬於政府應主動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那拒絕公開就是違法的。
【舉個案例題】
田某為在校大學生,以從事研究為由向某工商局提出申請,要求公開該局2012年度作出的所有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局拒絕公開。田某不服,向法院起訴。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
A.因田某不具有申請人資格,拒絕公開合法
B.因行政處罰決定為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拒絕公開違法
C.田某應先申請復議再向法院起訴
D.田某的起訴期限為3個月
【要點】信息公開訴訟時效
【答案】:D
【解析】
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9、10、11、12條之相關規定可知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並不屬於政府應主動公開的重點政府信息,另依據第13條規定可知田某從事研究---符合該條的科研的特殊需要(不能僅理解為自然科學的實驗室的研究),有權申請公開,具有申請人資格。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9條「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的規定 以及《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33條第二款之規定可知上述情形不屬於復議前置的情形,田某可以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
⑥ 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應該公開進行,哪一個除外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詳細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三節聽證程序
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迴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定執行。
(6)行政處罰公開擴展閱讀:
聽證結束後的決定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後,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作出決定。
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復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在行政機關負責人作出決定之前,應當由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進行審核。行政機關中初次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的人員,應當通過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