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執法徽標
⑴ 路上交通運政稽查執法應有那些標志
執法車輛應該有「中國公路」字樣,執法人員必須兩人以上而且穿著整齊的新式交通運輸制服而且胸徽胸號肩章臂章齊全,戴帽子,檢查時必須出示執法證件,國家規定雙證執法,一個是交通運輸部發的綜合執法證或者運管、公路路政等部門執法證,以及各省自治區法制辦發的行政執法證,基本就是這樣。
⑵ 交通局制服及帽子等上面的標志是什麼含義
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徽標是交通運輸行政執法的標志,由國徽、方向盤、錨、纜繩、橄欖枝和專綬帶六種元屬素組成,顏色以深藍綠色、金黃色為主。深藍綠色是交通運輸的標准色,取自江海和公路的自然色;國徽是國家的象徵和標志;方向盤代表公路交通和正確的前進方向;錨代表水路交通,寓意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公平;纜繩寓意依法行政和服務的本質屬性;橄欖枝象徵和平、安定和正義;綬帶象徵神聖和榮譽。
⑶ 大家所用的執法車是什麼樣的標志和貼花
我們河南新鄭運管執法車從去年底改成車頭藍新鐵錨攬繩標志,車身藍字交通執法.
⑷ 什麼執法標志
2月16日,工作人員展示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
新公布的城市管理執法標志標識。
住建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城市管理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供應管理辦法》。到2017年年底前將實現全國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標識統一。
⑸ 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嗎
現實困惑
2015年1月5日下午點,在某交匯路口處,一輛電動車直接駛上了機動車道。見此情形後,一名正在維持交通秩序的交警立即上前,將電動車攔了下來。電動車駕駛人肖某停車後,稱交警不是真的警察,因為交警雖然身著警服且有臂章,肩膀上也有警銜,但胸前卻沒有警察標志和警號,因此是假冒的。該名交警認為,男子騎著電動車在機動車道上行駛屬違法,自己有權糾正;肖某則認為,警服上沒有警號的警察算不上真警察,沒有資格干涉自己騎車。那麼,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必須佩帶人民警察標志嗎?
律師答疑
為了保證交通警察執行職務的嚴肅性和權威性,交通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應當佩帶人民警察標志,這樣做也有利於對違法者產生威懾,使其易於接受人民警察作出的決定,同時也可以杜絕一些不良人員冒充交通警察進行非法活動。《道路交通安全法》對此作出專門規定,該法第八十條規定,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因此,在本案中,維持交通秩序的交警應佩帶人民警察警號,做到公正、嚴肅、庄嚴。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應當時刻以上述標准嚴格要求自己,樹立執法嚴明、嚴肅的良好形象。所以,本案中的交警沒有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是不對的。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十條交通警察執行職務時,應當按照規定著裝,佩帶人民警察標志,持有人民警察證件,保持警容嚴整,舉止端莊,指揮規范。
法律解讀
每一名人民警察都有一個警號,交警上街行使職權時,應該佩帶警號。
⑹ 交通標志牌有哪些強制性標准
技術要求:
1、原則上要避免不同種類的標志並設。解除限制速度標志、解除禁止超車標志、路口優先通行標志、會車先行標志、停車讓行標志、減速讓行標志應單獨設置;如條件受限制無法單獨設置時,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最多不應超過兩種標志。
2、警告標志不宜多設。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警告標志時,原則上只設置其中最需要的一個。
3、為保證視認性,同一地點需要設置兩個以上標志時,可安裝在一個支撐結構(支撐)上,但最多不應超過四個;分開設置的標志,應滿足禁令、指示和警告標志的設置空間。
4、交通標志一般情況下應設置在道路行進方向右側或車行道上方;也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設置在左側,或左右來兩側同時設置。
5、交通標志的設置應綜合考慮、布局合理、防止出現信息不足或過載的現象。信息應連接,重要的信息宜重復顯示。
(6)交通執法徽標擴展閱讀:
道路交通標志的主要作用有:
1、提供道路信息,起到道路語言作用。
2、指揮控制交通,保障交通安全。
3、指路導向,提高行車效率。
4、為交通管理部門提供執法依據。
⑺ 運管所的車輛有什麼標志
運管所的車輛有標志,
車管所是管理車輛的,
運管所是管理車輛運輸的,
比如說貨運車輛危險品車輛的運輸證啊等等。
⑻ 公路執法標志是什麼意思 從上至下依此是國徽、錨、好像還有個方向盤樣的,還有個繩索!!!
在這庄嚴而神聖的地方,誰違章,就罰誰款。
⑼ 交通執法能開沒有標志的車執法嗎
交通運輸部《交來通行政執法源檢查行為規范》
第七條 實施交通行政執法檢查時,應當保持執法車輛(船舶)清潔完好、標志清晰醒目,確保執法車輛(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根據此項規定,交通執法不能開沒有標志的車執法。
⑽ 國家 有什麼文件規定交通執法車輛統一標志,更換顏色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2年第6號
《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已於2002年10月14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長 張春賢
二OO二年十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