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劃生育政策法規
『壹』 最新計劃生育政策超生政策法規單位超生了,要下崗嗎
當事人違反計生政策超生子女,是否會被除名,需要看當事人所在地區計生政策規定。各地規定不一樣。
例如《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四十條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對其超生職工應當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對超生的村(居)民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超生人員,有關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處理決定之日起,五年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鄉鎮集體企業不予招工、錄(聘)用;五年內不得選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和評為先進;七年內不得享受公費醫療福利;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貳』 中國計劃生育政策法規有哪些
現今社會,有社會政府的扶持,每個人都能得到免費的義務教育,但大多數人學會是為社會做貢獻的嗎?他們只不過是為了找到好的工作,有好的工資,可以為自己謀福利,現在的父母,誰又願意讓自己的獨生子女受苦,能讀書的盡量讀,不能讀的就憑關系找一個工資高又輕松的工作,到處玩,而自己老了又能給他們留下一大筆遺產,除非遇到一個敗家子(女),社會政府的關照下,他們又為社會做了什麼呢? 看別的國家,多少年來誰還為了錢財而相互欺騙,自相欺壓,要欺騙就騙別的國家,現在多少的外地廠在中國建起了工廠,而中國員工都有一個普遍的意識,別的國家給的工資大方一起,而都願意進入外企工作,那不就是拿中國人百年建人才,而為他人之用嗎?對中國的現狀又有何用,外國人的品牌,由中國廉價工人做起,到頭來又高價賣給中國人,而中國人的品牌卻很多很難做起來遠銷國外,現在城鎮是建起來了,人人都衣食無悠,但農村一些偏遠地區呢,沒人管,又交不起養老金,醫療金,老了,照樣還不是眼睜睜地等死,沒有別人的幫助,關懷,社會關照了那麼多的人,為什麼就最低層的人卻沒人管,不良分子利用人們自己麻木不堪的心理,把小孩拐騙,活生生的弄殘疾乞討,難道是小孩子自己願意的嗎,但社會又有誰管,自己國家的事不幫,卻擠尖了腦袋往國外跑?國內造好了,難道會比國外差嗎?國家辛辛苦苦地製造人才,難道就是為了別的國家做嫁衣嗎,中國那麼廣擴的空間,地理優勢,美好資源,隨便修整一下,會比不上別的國家嗎?有錢的人想更有錢,沒錢的人拚命掙錢,想為國做事,自己連飯都吃不起還能怎麼樣?計劃生育???還不是限制沒錢人的,死一個算一個,有錢人呢,妻子,情婦,只要願意能生一個連,生一個劃一個區域,還不知有多少私生子私生女呢,含著金湯匙出生的人有幾個會為社會著想,或許待窮人死光了,就剩那麼多寄生蟲冷眼笑看地球毀滅吧!!!!有錢人那麼多,隨便捐點出來,養老所,育兒院,能為多少人解決艱難,但有多少捐款會所真的到人間服務到真的需要服務的人呢,只為了盈利,殘害自己的同胞,卻又對別的國家獻媚》國家政府,誰都是自私的,誰不想多撈些錢(偏偏不法份子和別的國家的人決對有錢),那還不是建法為別的人服務,又有多少真正運用到了自己國家人身上,寧願壞人騎在自己身上抽鞭子,卻還是要更加地殘害中國自己同胞,人心??難道要再次毛澤東起義,造反!!!中國人自己才能從麻木中自己醒悟起來????有好的社會主義意識,中國就算不出口,自己的產品自己用,保護好邊防,那怎麼不是個世外桃源,叫別人艷羨,何必要對「外人」獻媚,自己相親相愛多好!!!!再多的錢又能多睡幾張床,死了又能多帶走幾毛錢????難道人生來就想殘害自己人嗎,現在大多數人不愁吃穿,從生到死都有人照料,那為社會服務上呢,誰又真正盡過多少力,防患於未燃,自己的地盤上都有那麼多罪惡,不法行為,人心又會向著哪呢,眼巴巴地等著世界末日吧!!或許只有到那時,世界才能真正地和平,或許那時才覺得《中國》是一家人,才有溫暖的片刻吧!!!
房地產,只要裝修好了,哪裡不住得優越:化妝品、奢侈品中國自己不會製造嗎,除了品牌,成本又不用很高,自己為自己國家謀福利不好嗎,非要到國外把錢交給他們來炫耀資產????非要把別人捧得高高在上,把自己人踩得一文不值嗎???吃、穿、住、用、行現在都不缺吧,只要政府把「交通,治安,醫遼,科技,教育」抓好了,中國哪裡不是幸福的家???如果想炫耀就炫耀誰為國家做的更多吧!!!!在自己過好的同時,精神力把為國家、為子孫造福當成最高最好的榮耀不是比光炫耀錢更為實際現實嗎???一切好讓我們更為強大!!!科技讓人們進步,錢只會讓人變得邪惡,人一生都有保障,誰不想為中國盡一份力,醫遼不缺,住,穿,吃,行都不缺,那就創新讓別人看看,我們也能製造一切,且質量最為上層,,創新讓世界看到我們的強大,讓我們自己有炫耀自己國家的能力,看誰還能把「中國人「小看。國家、政府、商人、人們、壞人們,我們一起努力吧,讓精神都有正當的寄託,一起強大,讓自己的一生不再白走一趟…………
『叄』 生育政策的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現行)
「第二十五條 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註:要保證「人口適度增長」、不是「不增長」、更不是「減少」!)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第四十九條:「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參考資料:人口不增長的生育率:發達國家為2.17胎,發展中國家為2.3胎,中國是典型的發展中國家。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1年)
「第一條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註:高風險的一胎家庭,根本不可能幸福)、民族繁榮與社會進步」;第二條:「國家採取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國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註:不是強制)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中共十八大報告(2012年)
「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質,逐步完善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均衡生育,是實現「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最為可行也最為公平的選擇;在發達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17胎,在發展中國家實現代際均衡的生育率為2.3胎,中國是發展中國家,理想的生育率是2.3胎。
2010年人口普查長表數據顯示,2010年全國總和生育率為1.18110,其中「城市」為0.88210,「鎮」為1.15340,「鄉村」為1.43755。要將中國的生育率調控到2.3胎,實行「鼓勵二胎、充許一胎、征稅多胎和無胎」的生育政策是最理想的選擇(俄羅斯已經對無胎征稅),這有利於實現人口調控的「費改稅」,並從根本上減少中國政府的非稅收入,改善政府形象。同時,還有利於形成「普通二胎、中產三胎、少數多胎和少胎」的理想人口結構,有利於增加中產階層的比重,盡快使中國形成橄欖型社會結構。
政府工作報告(2013年)
「逐步完善人口政策。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適應我國人口總量和結構變動趨勢,統籌解決好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和分布問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重視發展老齡事業,切實保障婦女和未成年人權益,關心和支持殘疾人事業。」
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2013年)
(二)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更好地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加強醫療衛生工作,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優化配置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提高出生人口素質和人民健康水平,將衛生部的職責、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主要職責是,統籌規劃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擬訂計劃生育政策,監督管理公共衛生和醫療服務,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等。將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的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決議 (2013年)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了國務院關於調整完善生育政策的議案,作出如下決議:
一、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四十多年來,在全國人民的共同努力下,我國計劃生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控制了人口過快增長,緩解了資源環境壓力,為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了重要貢獻。人口眾多是我國長期面臨的基本國情,必須認真貫徹憲法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法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二、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和人口形勢的變化,逐步調整完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同意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應當根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及時修改相關地方性法規或者作出規定。
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要加強對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本決議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使相關法律和本決議得到有效實施。
『肆』 有計劃生育政策及法律法規的資料嗎
去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你們本省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還有你所在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辦法》
『伍』 可否求一下 以前舊計劃生育的政策法規
沒有明確規定超生就必須開除。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條違反規定超計劃生育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徵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按照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繳納社會撫養費的人員,是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其他人員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組織給予紀律處分。
『陸』 有關計劃生育的法規政策哪裡可找
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具有本省戶籍或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居住的公民。 第三條實行計劃生育是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等綜合措施,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穩定現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和與計劃生育有關的人口工作。 計劃、財政、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葯品監督、統計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各級計劃生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民政、新聞出版、廣播電視等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引導公民樹立科學、文明的生育觀念,自覺實行計劃生育。 第六條一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應當執行本條例,並實行計劃生育工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負責制。 第二章綜合管理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一級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發展規劃,結合當地人口發展狀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切實措施,落實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逐級簽訂目標管理責任書,定期進行考核,並將結果作為考核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依據。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建立部門工作責任制,並進行考核獎懲。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必要的經費。 各級財政應當安排必要經費對貧困地區、海島、少數民族地區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給予重點扶持。 第十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納入現居住地的日常管理。 公安、工商、勞動和社會保障、衛生、建設、交通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管轄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做好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執行本條例規定的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措施,並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管理機構或配備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安排必要經費用於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省、市、縣(市、區)和鄉(鎮)、街道、社區、村(居)民委員會以及企業、事業單位可以成立計劃生育協會,協助做好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三條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制定計劃生育自治章程,實行村(居)民計劃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 村(居)民委員會設立計劃生育委員會,配備計劃生育服務員,具體負責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四條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有關單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可以採用村規民約、合同、協議等方式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應當實行政務公開,安排再生育前應當公示,接受群眾評議、監督。 第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計劃生育工作隊伍建設,保障計劃生育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對在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章生育調節 第十七條鼓勵公民晚婚、晚育。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三年以上依法登記結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第十八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符合本條例規定的條件,經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嚴禁不符合法定條件者生育。 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經批准,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一)雙方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雙方均為農村居民(農業人口,下同),已生育一個女孩的,但一方為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職工或一方從事工商業一年以上以及雙方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兩代以上均為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雙方均為農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個或兩個女兒,男到女家落戶,並贍養女方父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只適用於姐妹中一人); (五)雙方均為少數民族,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六)雙方均為農村居民,一方是少數民族並具有本省兩代以上戶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七)一方為烈士的獨生子女,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喪偶並已生育兩個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個子女,經設區的市以上病殘兒童鑒定機構確診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十 一)一方連續從事礦井井下作業五年以上,已生育一個女孩,並繼續從事井下作業的。 其他特殊情況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與計劃生育指標的前提下,由省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制定具體辦法,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戶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設用地中農村居民轉為城鎮居民的,在轉為城鎮居民之日起五年內,可繼續享受本條例規定的適用於農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條夫妻一方為外國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的生育以及華僑、歸國華僑、出國留學人員的生育,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男女雙方均未生育,經依法登記結婚後,可以自願安排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時間;縣級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為其發放一孩生育證明。 第二十二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可以向雙方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領取《申請再生育表》,經生育管理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准。縣(市、區)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的,發給二孩生育證明,不批準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生育間隔期必須在四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生育間隔期限制: (一)女方在二十八周歲以上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十項規定的。 第二十四條生育管理所在地一般為女方戶籍所在地。夫妻雙方均為農村居民的,生育管理所在地為男方戶籍地。 女方離開戶籍地,在現居住地連續居住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經女方戶籍地向現居住地履行委託手續後,可由現居住地進行生育管理。 第二十五條嚴禁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棄嬰、溺嬰、非法收養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第二十六條嚴禁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原生育安排失效,並不再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第四章技術服務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制度,提高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水平。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創造條件,保障公民享有計劃生育技術
『柒』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都有那些
國家相關政策法規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工作若干規定 《社會撫養費徵收管理辦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全文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管理辦法 計劃生育統計工作管理辦法 婚姻登記條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捌』 什麼叫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未婚先育,超生,非婚生育等等都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反正不符合《計劃生育法》的行為都是違反政策的。
『玖』 國家正式面向全面放開生育二孩政策法規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對外宣布了單獨二胎政策,堅持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啟動實施一方是獨生子女的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的政策。 這標志著延後多年的單獨二胎」政策將正式實施。「單獨二胎」是指夫妻雙方一方為獨生子女的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單獨二胎政策將不會分省試點,而是一次性全面放開,接下來是依據中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各個省份的人大或人大常委會修改各自的《計劃生育條例》,將新政策在法理上予以確認。這一步驟預計在今年年底至明年年初即可進行。 國家計生委表示,2015年生二胎的條件正在擬議中,其中不排除全面開放二胎。即「十二五」結束之後有可能會放開二胎政策,即屆時夫妻雙方,無論是否是獨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個孩子。 也就是說現在還是單獨二胎,以後的趨勢是完全二胎,不然社會老齡化嚴重
『拾』 計劃生育什麼時候開始的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
具體內容如下:
(轉自他人)
開始時間:
我國在20世紀70年代以來全面推行計劃生育,1982年定為基本國策,2001年就成為國家的法律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就已經不再是政策了!
計劃生育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等,主要意義是有效控制人口數量增長過快的情況,以防人口數量的過快增長直接影響國家經濟的增長和環境、資源的不足的矛盾,以致破壞社會的和諧與穩定。
計劃生育政策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 1982年12月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公布施行 根據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修訂)
特別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來,許多國家的政府。其中包括許多人口增長過多過快的發展中國家,都主張控制人口增長,實行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是指依據人口與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實行人類自身生產的計劃化。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社會安定,衛生條件改善,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再加之長期缺乏對人口增長的適當控制,致使人口數量增長迅速。世界上人口在5 000萬以上的國家就被稱為人口大國,而中國到1 995年2月1 5日零時,人口就已達到12億,約佔世界人口的五分之一,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國家。
中國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大力推行計劃生育政策,並將有關規定列人憲法。由於推行了計劃生育政策,人口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長率明顯下降,人口無計劃增長的局面得到了控制和扭轉。據統計,20多年來,中國少生了2億多人。但是,由於中國人口基數大,每年凈增人口數量仍然很大。因此,計劃生育將是中國一項長期的基本國策。
計劃生育對人口的出生增長實行計劃調節和控制,以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它是人類發展到一定文明程度後,為適應客觀條件和自身發展而在家庭和社會范圍內採取的調節生育的行為。
①一個家庭或一對育齡夫婦有計劃地安排生育孩子的時間和數目,以適應家庭和社會的需要;
②在一定社會范圍內(如國家或地區)有計劃地安排人口出生的數量和確定生育對象,即對人口發展進行有計劃的調節,使人口發展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協調。
實行計劃生育是根據馬克思主義關於物質資料生產與人類自身再生產應該相適應的原理,結合我國國情而制定的重大戰略決策。70年代初以來中國政府開始大力推行計劃生育;1978年以後計劃生育成為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憲法》第25條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憲法》第49條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婚姻法》也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實行了計劃生育。
計劃生育政策法規的歷史沿革
一、1953年至1961年:節制生育的提出階段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初期,在這一階段,我國人口增長基本處於自發和無計劃的狀態,人口出生率持續增加。伴隨著新中國成立之後的第一次出生高峰的出現,人口無計劃地盲目增長同國民經濟有計劃發展的矛盾開始顯現出來。與此同時,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醫療衛生條件的改善促使死亡率大幅度下降,隨著死亡率的下降和人民文化教育水平的普遍提高,人們要求節制生育的呼聲在增高。
我國領導人在這一時期已意識到中國人口多的現實,並逐步認識到節制生育是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途徑。一些知名學者和民主人士也開始關注日益增長的中國人口問題對於國家社會經濟建設的負面影響,如著名的經濟學家馬寅初先生、民主人士邵力子先生等。
二、1962年至1969年:提倡計劃生育的試點階段
20世紀60年代初的三年自然災害以後,我國人口增長經歷了建國後的第二次出生高峰期。1964年全國第二次人口普查數據顯示,當時總人口已接近7億。人口這種盲目增長的態勢引起了政府的再一次關注。1962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關於認真提倡計劃生育的指示》強調:「在城市和人口稠密的農村提倡節制生育,適當控制人口自然增長率,使生育問題由毫無計劃的狀態逐步走向有計劃的狀態。」這是制定我國計劃生育政策的一個里程碑式的文件。1964年,成立了國務院計劃生育委員會,一些地區也相應成立了類似的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尤其是在城市地區先後建立了計劃生育組織機構,這也是我國建立相應組織機構來推廣節制生育工作的嘗試。
三、1970年至1980年:提倡「晚、稀、少」的生育政策階段
20世紀70年代,在周恩來的大力倡導下,計劃生育工作在全國城鄉全面展開,並明確提出了力爭在「四五」期間將城市人口自然增長率降到千分之十左右,農村降到千分之十五以內,這也是首次在政府正式文件中提出了人口控制目標。1973年12月,國務院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召開全國第一次計劃生育工作匯報會,會上提出「晚、稀、少」的生育政策。1972年,政府提出了「實行計劃生育,使人口增長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戰略思想。
四、1980年至今:現行生育政策的提出、完善與穩定階段
1980年9月,國務院在五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上指出:「除了在人口稀少的少數民族地區以外,要普遍提倡一對夫婦只生育一個孩子,以便把人口增長率盡快控制住」。與此同時,中共中央發表了《關於控制我國人口增長問題致全體共產黨員、共青團員的公開信》,號召黨團員帶頭執行新的計劃生育政策。次年,五屆人大四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限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這就是我們的人口政策。」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確定「實行計劃生育,是我國的一項基本國策。」同年12月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確立了計劃生育的法律地位,走上了依法行政的道路。 2002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將實施。
這個階段計劃生育政策的特點是,具體內容不斷完善,政策不斷制度化和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