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壹』 法律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有哪些
管轄是指關於不同級別和地方的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是涉及行政審判的組織體制、公民訴權保護、憲政分權體制等基本問題的重要訴訟法律制度。 在理解行政訴訟管轄時,需要注意的問題是:1、管轄是普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專門法院,如海事法院、軍事法院、鐵路運輸法院等,不受理和執行行政案件。對此,《行訴法解釋》第6條第2款規定:專門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審理行政案件,也不審查和執行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2、管轄是上下級法院、同級法院之間受理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也就是說,管轄要解決不同審級和同級不同區域法院之間的許可權劃分問題。3、管轄是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行政案件的許可權分工。管轄不包括第二審及再審案件的分工。我們實行四級兩審制,第二審是第一審的繼續,確定了第一審案件的管轄,第二審案件的管轄也就相應確定。另外,執行也是按第一審案件的管轄標准而定。4、管轄權與審判權、主管權等概念之間的關系。行政審判權是法律賦予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的權力,包括主管權、管轄權、裁判權、訴訟指揮權、強制執行權等。管轄權是審判權的實現形式之一,審判權是管轄權的基礎與前提。主管權是管轄權的前提。主管是指法院有權中理行政案件的范圍,針對的是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之間關於處理行政爭議的許可權劃分問題。管轄針對的是法院系統內審理案件的許可權。 管轄的種類一般認為,行政訴訟管轄可以做如下劃分:1、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級別管轄解決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管轄權的劃分,行政訴訟法在規定方式上採用了列舉式與概括式兩種。例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海關案件、發明專利權案件等屬於列舉性規定,重大復雜標准屬於概括式規定。地域管轄解決行政案件由哪個地區的法院受理的問題。對此,行政訴訟法採取了概括式規定方式。2、法定管轄與裁定管轄。法定管轄是指由法律直接確定的管轄。裁定管轄是指在特殊情況下,由法院以移送、指定等行為確定的管轄,具體包括指定管轄、管轄權轉移和移送管轄三種。3、共同管轄與單一管轄。共同管轄是指兩個以上法院同時對一個案件均有管轄權。單一管轄則是只有一個法院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在確定管轄時考慮了如下因素:1、便於當事人訴訟。即管轄的確定要方便原告、被告參加沂訟活動。這里涉及空間、時間、經濟、法律等多重因京。行政訴訟法第13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正是出於這種考慮。2、便於法院公正、有效行使審判權。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就地、就近審判,便於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海關、專利權案件,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應由水平與條件更好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以確保正確地行使審判權。另外,排除干擾與壓力等因素也很重要。3、法院負擔均衡。管轄的確定要考慮到不同地方以及各級法院之間,在訴訟負擔上的合理分工,不能使某一個地方或者級別的法院的負擔過重。
『貳』 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怎樣理解和掌握
中國行政訴訟法的主要特點是:
①規定被告一方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政案件是當事人控告政府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案件。
②它解決的糾紛,是政府機關進行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對一方當事人之間發生的行政糾紛。
③它規定的行政訴訟,是法律規范明文規定的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員)的訴訟。
④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所爭議的,只能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
⑤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二條具體規定了受案范圍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二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叄』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確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哪些行政案件,或者說,它確定行政相對人依法對哪些行政爭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行政訴訟法》對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採取結合式的方式,即採取概括和列舉相結合的方式加以確定。《行政訴訟法》第二條概括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列舉規定了八種行政行為,即以肯定列舉的方式,確定了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同時對於一些目前難以列舉全面、以後將會逐步納入受案范圍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一條第二款又採用概括的方式作了補充規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列舉規定了四種不屬於受案范圍的事項,即以否定列舉的方式作出排除性的規定。
【新司法解釋規定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方式】為了正確理解和適用《行政訴訟法》,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一司法解釋從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原則出發,採取概括與否定列舉相結合的方式,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訴訟受案范圍】《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第一款具體列舉了人民法院受理的各種行政案件,這些行政案件大致可分為涉及人身權的案件、涉及財產權的案件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案件。具體包括: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第十一條第二款還概括規定,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新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事項】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和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下列事項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①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的行為: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抽象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②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③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④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⑤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⑥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是指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防部、外交部等根據憲法和法律的授權,以國家的名義實施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行為,以及經憲法和法律的授權的國家機關宣布緊急狀態、實施戒嚴和總動員等行為。由於國家行為不單純是行政行為,許多國家行為是由特定國家機關以國家名義實施的、體現國家主權的行為,且涉及國家的根本利益,因此,《行政訴訟法》將對國家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普遍性行為規則的活動。抽象行政行為包括有權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規章的行為,以及各級各類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性約束力的決定、命令的行為。這里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是指行政機關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由於憲法和法律已經規定了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審查辦法,未授權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因此,《行政訴訟法》把對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獎勵即嘉獎、記功和授予榮譽稱號以及懲戒處分即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對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免,包括行政機關對其工作人員的任命和免職。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不服此類內部管理行為可通過行政機關系統內部,如當事人所在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的人事部門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行政訴訟法》把對這類內部管理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排除在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之外。
【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所謂「最終裁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作出的最終處理決定,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行政訴訟。如根據《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即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授權,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對此類刑事司法行為應按《刑事訴訟法》規定處理,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是指在行政機關主持下,以自願為原則,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達成協議,從而解決民事糾紛的行政行為。經行政調解達成協議製成調解書,並由當事人和調解機關簽名或蓋章,即發生法律效力;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這里的仲裁行為主要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民事糾紛所作的處理決定。當事人如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由於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作的示範、建議、教育、引導等指導性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范圍。
【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當事人對行政行為不服提出申訴,行政機關經審查認為該行政行為正確,並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訴人。由於這種通知行為是一種告知行為,並沒有為行政相對人設定新的權利義務,嚴格說來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因此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肆』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一句話,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訴訟,但除國防、刑事偵查。
剛才看的!呵呵
『伍』 行政訴訟的受理范圍
查一下社會權和政治權利的定義:社會權又稱生存權或受益權,它是指公民從社會獲得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主要包括經濟權,受教育權和環境權三類。 社會權概念有兩層含義,一是公民有依法從社會獲得其基本生活條件的權利;二是在這些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公民有依法向國家要求提供這些生活條件的權利。與自由權、人身權等權利不同,社會權的實現更依賴於國家的積極作為。政治權利又稱參政權或政治參加的權利、民主權利,是人們參與政治活動的一切權利和自由的總稱。根據憲法 、法律的規定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它是公民的經濟要求在政治上的集中反映,是公民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公民其他權利的基礎。
很明顯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經濟權、受教育權、民主權等都是屬於行政訴訟受理范圍的,只是要看受理機關是否有這個許可權了。
『陸』 試論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是行政訴訟中一個極其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也是行政訴訟中一個特有問題。由於我國《行政訴訟法》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理論尚未確立的特定條件下出台的,其對受案范圍的規定必然受當時行政訴訟實踐發展水平的制約,帶有明顯的時代特點。在行政訴訟制度尚未為人們普遍了解,思想、組織、人員、經驗等准備都十分薄弱的情況下,行政訴訟的范圍不能不作必要的限制。因此,立法只將部分行政爭議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具體包括以下幾種案件:
一、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款第1項規定,行政相對人對由行政主體作出的「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從行政審判實踐看,人民法院審理的行政案件大量的是對行政處罰不服。因此,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措施是否合法,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關系甚密。目前,我國尚有一些法律、法規規定了行政處罰,但卻沒有規定對行政處罰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如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警告、通報批評等。而且,隨著我國法規的不斷增多,行政處罰的種類也隨之增加,從行政訴訟的立法目的來看,除《行政訴訟法》明確列舉的這幾種行政處罰形式外,還應包括所有的行政處罰行為,因為行政處罰行為不管採用何種形式,涉及的都是人身權、財產權問題,只要是行政處罰行為,就應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予受理,這也是擴大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重要表現。
二、行政強制措施案件。所謂「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依其職權採取強制手段限制特定人行使某項權利或迫使其履行某種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強制措施主要有兩種:一種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如勞動教養、收容審查等。另一種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實行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訴訟法》規定對此類行政強制措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是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一個有力保障。
三、侵犯經營自主權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對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對此項規定的理解,結合司法實踐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第一,侵犯經營自主權的行為限於具體行政行為,第二,侵犯經營自主權的主體並不限於「行政機關」,還應包括被授權組織。第三,經營自主權的內容一般指公民、企業、各種經濟組織依法享有的自主調配和使用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權利以及在產、供銷環節中自主決定而不受干涉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包括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合夥企業、個體工商戶等都享有廣泛的經營自主權。
四、行政許可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指出的是,這里「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不予答復的」,既可以是明示的拒絕而不批准當事人的申請,也可以是默示的遲延。前種情況是種否定性的作為行為,它明確地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否定。而後種情況則是在一定的期限內行政機關對申請人的申請既不批准也不拒絕(即所謂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從理論上講,行政機關必須對當事人的申請給予答復,否則就是種違法失職行為。司法實踐中,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與批准行為所涉及的事項很多,所涉及的權益也是廣泛的,例如,在城市建築垃圾管理制度中,對建築垃圾傾倒地點與行駛路線的許可行為,交通秩序管理機關對於貨車駛入一定禁止區域或街道及線路的許可,都應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五、不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申請行政機關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而提起的訴訟。具體地說,符合該條件的行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來把握:第一,必須是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第二,這種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限於法定的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范圍。第三,必須是當事人已向負有法定保護人身權、財產權職責的行政機關明確提出過申請。
六、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案件。司法實踐中,此類具體行政行為主要表現在:第一,法律、法規以及規章沒有設定義務,而行政機關以其行政行為隨意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如亂收費、濫攤派等。第二,行政機關重復要求義務人履行義務。第三,行政機關超過法律、法規的種類、范圍等而要求相對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第四,行政機關要求履行義務而違反法定程序,如收費不出具法定的收據,要求義務人提前履行義務等。
『柒』 在具體行政行為中有哪些是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具體受案范圍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徵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捌』 試述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整體框架
試述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
人民法院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不包括對非訴執行案件和行政裁決權利人執行案件的受理。
一、 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受案范圍的規定。
我國現行《行政訴訟法》及司法解釋對行政案件受案范圍的規定集中在《行政訴訟法》第11條、第12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1條至第5條。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怍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據其後的國家賠償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定,原則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但是,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5)公安、國家安全等機關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明確授權實施的行為。(6)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7)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8)駁回當事人對行政行為提起申訴的重復處理行為。(9)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不產生實際影響的行為。
二、 可訴的行政行為的界定
《行政訴訟法》第11條(一)至(七)項採用列舉式「圈定」受案范圍,難免造成無法窮盡,掛一漏萬、留有未周延地帶的情形,極易導致司法標准混亂。《行政訴訟法》第2條和第11條第8項的概括式表述,不當限制了可訴范圍,同時也使得有關受案范圍的若干條款出現矛盾不一,給司法機關受案設置了法律障礙,也為行政機關規避法律、逃脫司法監督提供了條件,容易導致相對人相當部分權利在遭受行政侵害後處於無法救濟的狀態,形成一定程度上的權利救濟真空。
《若干解釋》第一條,使用概括式肯定和列舉式排除方法界定范圍,有其先進性、邏輯性,具體闡述如下:
(一)將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恢復到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上來。通過10年的訴訟實踐,《若干解釋》在《若干意見》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了行政訴訟案件的受理范圍。首先,明確界定了可訴行政行為的外延。根據《若干解釋》規定精神,擁有行政管理職權的機關、組織和個人在行使行政管理職權的過程中所實施的行為,除法律特別和解釋特別排除以外,均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其次,明確界定了法定不可訴行政行為內涵和外延。即《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排除的四種行為作出了界定: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國家行為;針對不特定對象發布的能反復適用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即抽象行政行為);行政主體與公務員法律地位有關的內部行政行為(即與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權利義務有關的行為以及有關行政機關或機構之間的許可權職責劃分的行為);法律規定的終局載決行為。最後,依據行政訴訟法原理,對確定不應該受理的行為也作了排除,即《若干解釋》第一條第二款(二)、(三)、(四)、(五)、(六)項的排除表述。
毋庸置疑,行政訴訟受案范圍在《若干意見》基礎上有所擴大,具體來說,有以下幾點:
1、從法律行為擴大到事實行為。法律行為是指行政主體以實現某處特定的法律效果為目的而實施的行為。而事實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過程中實施的不以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為目的,且行為做出後對相對人不產生法律上的拘束力的行為。如,檢查、搜身、打人、損壞物品等行為。《若干解釋》基於訴訟經濟原則,直接把事實行為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其先進性、科學性、嚴肅性尤為突出。
2、從單方行為擴展到雙方行為,《若干意見》將具體行政行為表述為行政主體單方意志的體現,限制了受案范圍,且與《行政訴訟法》立法本意相悖。如《行政訴訟法》第11條所列舉的事項中,許可行為、發放撫恤金行為等均為雙方行為。
3、將涉及人身權、財產權的行政行為擴展到除政治權以外的所有其他權益的行政行為。
4、擴大了對不作為的監督范圍。不作為不僅包括不履行法定職責,而且包括行政機關不履行承諾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合同義務以及其排除因自己的行為而引起危險的義務等。《若干解釋》擴大受害人的原告資格,明確規定了起訴行政機關不作為的期間。這些規定在事實上和期間上拓寬了不作為受案范圍。
(二)增設了擴大受案范圍的一些輔助性規定。
1、取消對原告資格的不當限制。
第一,只要與行政行為有法律的上的利害關系,換言之,只要受到行政行為的實際的不利影響,無論是否是行政行為直接作用的對象,只要無法通過民事訴訟得到救濟,均可考慮通過行政訴訟予以解決。
第二,特別強調了相鄰權人和競爭者的原告資格。如果行政行為侵犯了與直接相對人相鄰一方的相鄰權或妨礙了其相鄰權的行使。相鄰一方有權通過行政訴訟尋求救濟。若行政機關出於地方保護或其它非法定因素,批准一方,許可其為某一事項,未獲批準的競爭一方有權對審批部門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授予受害人普遍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原告資格從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受害人擴展到所有的受害人。如果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制止侵權行為或處理該類侵權爭議而不予處理,那麼受害人就可以提起不作為之訴。 第四,對《行政訴訟法》第24條規定的「近親屬」作了擴大解釋,增加了其外延。
第五,從寬解釋了法人單位的原告資格。《若干解釋》第15、17、18條做了詳細的規定。
第六,確定了復議程序中的利害關系人以及農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資格。
2、在某些起訴條件方面作了有利於起訴的解釋。這是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精神,針對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過於原則和《若干意見》相關規定的嚴格性所作的從寬解釋。
第一,在提起訴訟的前置條件方面作了新的規定,審判實踐中,有相當復議前置案件,因復議機關人為因素違法決定不予受理,無端給當事人進入司法程序設置屏障。如果不進行監督,勢必使公民受損害的權利無法得到救濟。《若干解釋》對此不予受理行為的可訴性給予了肯定答復。
第二,對起訴期間的規定作了從寬解釋,期間限制空間的擴展,更有利於保護起訴人的訴權免受「逾期作廢」,無法救濟之苦,同時增加了行政行為的可訴機會。
第三,對一事不再理的限制性條件作了從寬解釋。當事人申請復議後又撤回申請,只要在訴訟期間之內,對其起訴法院仍可受理;准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若法院准予撤訴的裁定確實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當事人未按規定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減、免交申請或提出申請未獲批準的,已經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預交訴訟費問題的,法院應予受理。
第四,有限度的承認了口頭委託的效力。
三、 抽象行政行為的可訴性
關於抽象行政行為的范圍,理論界普遍認為,抽象行政行為是行政機關制定法規、規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的行為。
筆者認為,各級行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只要與憲法和法律相悖,都是具有可訴性的。理由有六:
1、抽象行政行為本身性質的需要,具體行政行為是針對特定人的,即使違法,造成的損失也是局部的。而抽象行政行為針對普遍對象作出,適用效力不止一次(有反復性),加之層次多、范圍廣,一旦違憲違法其影響將會是巨大的,且持續性強。抽象行政行為的這種具有的普遍約束力、後及力、連續性的特點,決定了如果人民法院不能受理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並予以撤銷,那麼就有可能導致違法不當的抽象行政行為造成的侵害在一定范圍內連續發生,使更多的相對人蒙受損失。從這個意義上說,抽象行政行為比具體行政行為更具有危險性和破壞力,因此更有理由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2、改變抽象行政違法現狀的需要。有些行政機關,特別是基層行政機關,習慣於使用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徵收財物、攤派費用、設置勞工。還有一些行政機關為了爭奪收費、處罰權、許可權,推卸職責和義務,不顧法律許可權和分工,隨意通過抽象行政行為擴張本地區、本部門的許可權。導致規章打架、沖空加劇和管理失控。從而導致當事人上訪濫訴,不利社會穩定。要改變這一現狀,首先要將抽象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范圍。
3、依法行政原則的要求。行政機關的權力對行政相對人的影響是相當大的,如果對行政機關這么大的權力不加以約束,極易造成對行政相對人權利的侵犯,而法律優先要求行政機關在制定行政規范時就應遵守法律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進行。
4、司法機關性質決定了對行政機關的監督應當是全面監督。法院裁決抽象行政行為引發的爭議是實施司法職能的必然結果,也是解決此類爭議的必要途徑。只有將所有抽象行政行為全部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並且賦予法院撤銷、確認違法抽象行政行為的權力,才能從根本上扭轉抽象行政行為違法,從而實現維護法制統一,保障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之目的。
5、應當兼顧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法律規定的協調性。從長遠的發展眼光來看,將已納入復議范圍的抽象行政行為再納入行政訴訟的范圍是必須的。
6、司法機關應享有對抽象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權。《行政訴訟法》第53條有關「參照規定」的規定,事實上賦予了法院對規章的審查權。
『玖』 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是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范圍,這一范圍同時決定著司法機關對行政主體行為的監督范圍,決定著受到行政主體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訴訟的范圍,也決定著行政終局裁決權的范圍。
本題應選B
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其做出的司法拘留決定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均不屬於《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使行政職權的行為,故不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A不選。
刑事拘留不同於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屬於刑事強制措施,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可以進行刑事拘留的7種情形。被刑事拘留的人對公安機關的決定不服的,可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向公安機關提出異議,要求重新審查,公安機關應作出撤銷、變更或者維持強制措施的決定。C不選。
D拘役屬於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