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記
⑴ 行政登記地址是指什麼
對個人來說就是身份證和戶口本上登記的地址,與之相對應的是實際居住地。
企業、單位及其它社會組織是登記證書上的地址。
⑵ 婚姻登記的性質是什麼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行為。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和離婚登記,是婚姻登記機關依法確立或者終止當事人之間婚姻關系的具體行政行為。從性質上講,婚姻登記屬於行政確認行為,即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認定某一事實或法律關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種行為,其目的在於依法確認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婚姻關系。
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並領取結婚證,即意味著他們之間的婚姻關系得到了法律的認可和保護,其他人必須承認並尊重他們的婚姻關系。當事人辦理了離婚登記並領取了離婚證,即意味著他們的婚姻關系已經依法終止,他們之間不再存在夫妻權利義務關系。
(2)行政登記擴展閱讀
行政確認分類
(1)按行為的動因不同可分為依申請的行政確認和依職權的行政確認。
(2)按行政確認對他種行為的關系,可以分為獨立的行政確認與附屬性的行政確認。
獨立的行政確認是指不依賴他種行政行為而獨立存在的行政確認行為。即這種行為不是他種行政行為成立的必要前提。附屬性的行政確認,是指他種行政行為依賴於該行為補充。
按照行政確認的對象不同可分為對身份、能力(或資格)、事實、法律關系和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
對權利歸屬的行政確認主要有:不動產所有權的行政確認、不動產使用權的行政確認、經營權的行政確認、工業產權的行政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
民政管理中的確認主要有對現役軍人死亡性質、傷殘性的確認;對烈士紀念建築物的等級確認;對革命烈士的確認;對結婚、離婚條件的確認等。
行政許可特徵
行政許可的特徵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為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
2.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以一般禁止為前提,以個別解禁為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某項特定的行為。
3.行政許可是行政主體賦予行政相對方某種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針對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4.行政許可是一種外部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是行政機關針對行政相對方的一種管理行為,是行政機關依法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一種外部行為。行政機關審批其他行政機關或者其直接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的內部管理行為不屬於行政許可。
5.行政許可是一種要式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必須遵循一定的法定形式,即應當是明示的書面許可,應當有正規的文書、印章等予以認可和證明。實踐中最常見的行政許可的形式就是許可證和執照。
⑶ 有行政編制但沒有公務員登記怎麼辦
如果您不是自願簽訂協議的無編制公務員,而是正式公務員編制,而沒有登記,可以正常向上級部門咨詢。
會存在又不是公務員編制的公務員,又稱聘任制公務員。
是指機關與擬聘人員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通過簽訂聘任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而任命的公務員。
有些政府機關需要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需要人數較多,人員流動性比較開放。
「無編制公務員」是公務員管理機制的一種創新,也是一個新舉措,是國家加強公務員管理的重要舉措,是打破公務員「鐵飯碗」機制的有效途徑之一,是激發公務員工作活力的「鰻魚效應」的鰻魚。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
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
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具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⑷ 《行政訴訟法》對登記立案有什麼要求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
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015.5.1以後
第五十三條
起訴符合本法第五十二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人民法院在七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書的,當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立案、審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級人民法院立案、審理。
⑸ 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對稅務師事務所是好事還是壞事
出台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非常必要
(一)稅務師事務所為公眾提供的服務直接關系公共利益。隨著社會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公民、法人需要專業人士或機構為他們提供稅款的計算、審核和籌劃服務。同時,在稅收征管體制改革過程中,為減少申報誤差、提高申報質量,一些政策性強、技術難度高、涉稅事項復雜的納稅事務,可以由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真實性審核並出具審核報告。從稅收征管實踐看,有力地證明了稅務師事務所在維護國家稅收利益方面發揮的積極作用。
(二)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的活動是需要具備特殊技能的事項。稅務師事務所通過加入本所的稅務師為客戶提供稅收籌劃、所得稅匯算清繳、財產損失審核、破產清算涉稅鑒證等中介服務。要取得稅務師資格必須參加難度極高的全國統一資格考試。由於稅法體系龐大、內容復雜,並不是任何機構、任何人都有能力從事稅務中介服務,即使是注冊會計師、執業律師,如果不經過專門訓練並長期辦理稅收業務,也沒有能力為客戶提供涉稅中介服務。
(三)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的是具有特殊信譽的社會活動。稅務師事務所從事的業務包括經濟鑒證類中介服務,如破產清算涉稅鑒證、企業重組涉稅鑒證、企業合並分立涉稅鑒證、股權轉讓涉稅鑒證、涉稅司法鑒定業務等。「經濟鑒證」意味著從業人員和機構出具的意見可以直接作為行政機關乃至司法機關作出決定或裁判的依據。
(四)中介機構市場秩序依然混亂,為整頓稅務中介服務市場秩序,必須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管。整頓經濟鑒證服務市場,嚴肅查處中介機構出具虛假資信證明、虛假評估、虛假鑒證等不法行為,對嚴重違法違規的中介機構和人員實行禁入制度。整頓市場秩序仍然是鑒證類行業的重要任務。為整頓稅務中介服務市場,就必須必須加強監管,禁止那些不具備特定資格資質、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人員和機構進入稅務中介服務尤其是鑒證類服務市場。
(五)注冊稅務師立法嚴重滯後,目前還沒有一部規范行業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如果取消對稅務師事務所的監管,稅務機關將沒有其他替代手段對行業進行有效管理。在這種情況下,取消行政登記和監管就意味著取消行政管理,取消行政管理就意味著出現管理真空。為避免這種不良後果的出現,必須加強監管。
我們相信,出台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將繼續成為規范、促進行業進步的積極手段。
⑹ 行政登記離婚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2、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⑺ 請問,行政機關對不動產變動的登記行為是否屬於行政確認行為重在法理分析。謝謝
這位同學,你好
我們國家的行政確認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確定、認可、證明、登記、批准、鑒證、行政鑒定
行政登記具有以下四方面特徵:
一是行政登記是行政機關依法實施行政管理職能的行為;
二是行政登記是依申請的單方行政行為;
三是行政登記是羈束行政行為,是否給予登記,行政機關無自由裁量權,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登記申請,行政機關必須依法受理並予以登記;
四是行政登記的內容為相應的法律事實,主要是行政管理相對人有關人身權、財產權和其他權利方面的法律事實。
從上可知,行政登記的內容為法律事實,即向社會公布不動產登記的真實性,自然也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
⑻ 頒發土地證是行政登記還是行政確認
行政機關頒發土地證屬於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行為,不是行政確認行為。
行政機關的內在土地方面容的行政確認是指,對於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存在爭議,由土地行政機關對該爭議土地的使用權或所有權進行確認權屬行為。而行政機關的發證行為,是在已經確定或明確土地使用權或所有權情況下實施的許可行為,因此,頒發土地證不能認定為確認行為。
⑼ 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行政登記嗎
行政許可需要進行行政登記。
1、行政許可:依申請的外部管理行為,主要表現為權利的賦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槍許可、漁業捕撈許可。
2、行政審批:可以是許可審批,也可以是確認審批,還可以是其他類型審批,其中部份行政審批屬於行政許可范疇;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也可以是內部行為,也可以是外部行為。如:財產報損,減、免稅,延期申報、納稅,稅收保全審批等。
3、行政確認:可以是依職權,也可以是依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特定法律事實進行甄別,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認定並宣告的具體行政行為。如: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火災事故原因和責任認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⑽ 婚姻登記是否屬於行政許可
婚姻登記應該歸屬於行政確認行為。
婚姻登記是行政機關以簽發婚姻證書為表現形式為當事人創設或者消滅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婚姻登記是具體行政行為這是無可爭議的,就其性質來說,有不同的觀點,主要存在行政許可說和行政確認說。
行政許可說認為,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通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某種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其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許可是對禁止的解除。我國的法律禁止當事人間隨意成立婚姻關系,婚姻的成立與生效,需具備法定的婚姻要件。在我國即為到登記機關進行登記。未經登記,婚姻既不成立,也不生效。只有進行了婚姻登記,這種法律禁止才解除。也就是說,婚姻的成立與否,要得到婚姻登記的許可,未經許可婚姻關系不能成立。行政確認說認為,行政確認是指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的組織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對有關法律事實進行甄別,通過確定、證明等方式決定管理相對人某種法律地位的行政行為。確認登記是對已有特定的法律事實和法律關系的認定,具有前溯性。婚姻的事實與關系在登記之前已存在,婚姻成立完全可以採取登記之外的其他形式,如儀式等。只是這種未經登記確認的婚姻並不當然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許可與行政確認兩種觀點之爭,源於對婚姻含義的理解不同。婚姻的概念,自古就有多種解釋。 古籍中有關「婚姻」的詞義學解釋:一是指夫妻的稱謂,《禮記 經解》鄭玄註:「婿曰婚,妻曰姻。」《爾雅 釋親》則說:「婿之父為姻,婦之父為婚,……婦之父母,婿之父母相謂為婚姻,……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相謂為姻兄弟。」鄭玄注《禮記 昏義》時又說:「女氏稱婚,婿氏稱姻。」二是指嫁娶的儀式,《詩經 鄭風》孔穎達疏:「男以昏時迎女,女因男而來,……論其男女之身謂之嫁娶,指其好合之際謂之婚姻。嫁娶婚姻,其事是一。故雲婚姻之道,謂嫁娶之禮也。」三是指親家,《說文解字》釋「婚』、「姻」說:「婚,婦家也」、「姻,婿家也」。《爾雅 釋親》說得更明確:「婿之父母為姻,婦之父母為婚。……婦之黨為婚兄弟,婿之黨為姻兄弟。」上述三說雖然不盡相同,但已涉及到婚姻的基本特點。其一,表明婚姻是一種社會關系,它是婚姻雙方結為姻親關系的標志。其二,表明婚姻依禮而行,其儀節約定俗成,是禮儀系統中的組成部分。同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古代婚姻的基本原則。 《詩經.齊風.南山》曰:「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娶妻如之何 匪媒不可」。由此可見,「婚姻」一詞在語義上更多的是指男、女雙方所在家庭以及由此構成的親屬關系。近代學者對婚姻的定義也各不相同,我國台灣民法學家史尚寬先生認為,婚姻是「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之合法的結合關系」③大陸學者楊大文先生認為人類學、社會學、倫理學等諸多學科普遍使用婚姻的一般定義是「婚姻是為當時的社會制度所確認的、男女雙方互為配偶的結合」。婚姻的法學定義為「婚姻是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以夫妻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結合」④方文暉先生則將婚姻的法學概念與民事行為概念相對應,指出婚姻包括各種合法婚姻與違法婚姻⑤上述觀點從不同的方面對婚姻進行了解釋。婚姻是指男女雙方以夫妻名義永久共同生活的兩性結合方式。婚姻有合法婚姻和非法婚姻之分。合法婚姻就是經過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或者是雖未領證,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所形成的事實婚姻。非法婚姻就是未經行政登記領取結婚證的婚姻。由此可以看出,不管是否經過行政登記,婚姻都是存的,只不過有合法和不合法之分。也就是說,婚姻不是以登記為客觀存在標準的。登記只是對婚姻的一種法律上認可和確認。未經法律認可和確認的婚姻也是大量存在的。所以,婚姻登記是對已存在的婚姻事實及婚姻關系的確認,經確認,婚姻生效,才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從這個意義上說,婚姻登記實質上是一種行政確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