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判
A. 法院行政庭主要負責什麼工作
法院行政庭的主要工作包括:
1、負責編制本院各項經費的預、決算,財務報表等工作;
2、負責本院的財務和各項經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3、負責本院辦公設備、設施的采購、建設和保管、維修工作;
4、負責車輛、計算機網路設備的日常管理和維護工作;
5、負責公務、會務具體生活安排工作;
6、負責幹警食堂的管理工作;
7、負責法院物業管理、衛生管理。
8、開展調查研究,研究日常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探索解決問題的辦法,總結工作經驗,提高工作水平,做好司法行政科的信息、宣傳、調研工作;
9、完成本院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10、依法審理本院管轄的第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
11、依法審查、受理和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負責接受行政案件的法律咨詢,積極宣傳法律、法規,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
(1)行政審判擴展閱讀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進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庭審理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庭審准備
庭審准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為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准備工作。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庭審准備的內容包括:
1、傳喚當事人,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出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傳票送達當事人,將出庭通知書送達其他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寫明案由、開庭的時間和地點,以確保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為參加庭審做好准備。
2、對公開審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3日前公告當事人的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公告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張貼,巡迴審理的可以在案發地或其他相關的地點張貼。其目的是加強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對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的了解和監督,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和效益。
3、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正式開庭審理之前,由書記員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翻譯人員等是否到庭,並向審判長報告。同時宣布法庭紀律,告知全體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為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
一是當事人陳述。
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質證是我國民事訴訟證據制度的重要內容,也是民事訴訟開庭審理階段的重要環節。
民事訴訟的主要特性:
1、公權性:與調解、仲裁這些訴訟外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有如下特徵: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方式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是由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解決民事爭議。
它既不同於群眾自治組織性質的人民調解委員會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也不同於由民間性質的仲裁委員會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既表現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執行上。
調解、仲裁均建立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只要有一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爭議,調解、仲裁就無從進行,民事訴訟則不同,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無論被告是否願意,訴訟均會發生。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還是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設定的程序實施訴訟行為,違反訴訟程序常常會引起一定的法律後果。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對象具有特定性。它解決的爭議是有關民事權利義務的爭議。不是民事主體之間民事權益發生爭議,不能納入民事訴訟程序處理,如倫理上的沖突、政治上爭議、宗教上的爭議或者科學上的爭議等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性:民事訴訟反應民事主體權益之爭,民事主體不論在實體上還是在程序上,都有依法處分其權利的自由。民事訴訟中的原告有權依法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其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行政審判庭
B. 行政訴訟的審判依據(法律依據)
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時,不應一概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無任何依據
社會的急劇轉型和我國立法工作的相對滯後,及政府的積極行政理念,在客觀上使有些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規章,有時也沒有可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和行政規章,而是直接依據行政主體自身制定的多數表現為「紅頭文件」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政機關依據其他規范性文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一旦被訴至法院,行政機關在提交證據和依據時,又往往將這些以「紅頭文件」表現的其他規范性文件,作為事實證據而不是作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提交。實踐中,如果法院直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39]第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證據的,視為具體行政行為沒有相應的證據」,認為被告沒有提交法律依據,從而認定被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判決行政機關承擔敗訴責任的話,其結果必然是行政機關敗訴率很高。即使有些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對行政相對人的實體處理是正確的,行政機關也很可能承擔敗訴責任。這種情形,既不能有效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的依法行政,也不利於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也脫離了我國社會轉型和立法相對滯後的現狀。根據最高法院《紀要》的要求,對待此種情況,法院除了應盡釋明義務外,不應不經審查就直接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依據。因此,被訴具體行政行為以「其他規范性文件」為依據時,不應一概視為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依據,而應在對其他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基礎上,再作定奪。
C. 為什麼行政審判要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
因為我國目前還沒有統一的行政法典。在改革創新的過程中,很多事物
還沒來得及
立法內,因此很多行政容機關在執法時的依據就是行政法規、
部門規章
等。
因此在訴訟時,以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
為依據、以規章為參照、其他規范性文件為參考,是比較符合實際的。
D. 行政審判如何適用法律規范
行政審判如何適用法律規范主要是《行政訴訟法》。
E. 行政訴訟第一審程序的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後,應按下列程序進行第一審:
1、開庭審理前
(1)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並要求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日內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和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2)依法組成合議庭。合議庭成員,應當是三人以上的單數。
(3)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取證據。
(4)審查當事人資格,發現不適合的當事人,通知其退出或更換;應該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如果沒有參加訴訟,應通過其參加訴訟。
2、開庭審理
(1)宣布開庭。開庭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法庭紀律。然後由審判長宣布開庭,依次核對當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況,查明代理人代理權的取得是否合法,以及代理許可權是一般代理還是特別代理;
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和鑒定人員迴避。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按下列順序進行:
①詢問當事人和聽取當事人陳述。法庭依原告、被告、第三人及他們各自的訴訟代理人的順序進行詢間,並分別聽取他們的陳述;
②詢問證人和宣讀證言。在詢問證人時,應告知證人應正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證人必須如實作證,告知如作偽證要負法律責任。經合議庭許可,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也可以直接詢問證人。證人出庭有困難的,應宣讀書面證言。
③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當事人經合議庭許可,可以直接詢問鑒定人;
④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⑤宣讀勘驗筆錄和現場筆錄。
在調查階段,當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證據,也可以要求重新進行鑒定、調查、勘驗、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法庭辯論。法庭調查結束後,由審判長宣布進入法庭辯論階段。辯論的順序按原告及訴訟代理人,被告及訴訟代理人、第三人及訴訟代理人進行。辯論終結,審判長要征詢原告、被告的最後意見,然後宣布休庭。
3、判決。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行政審判擴展閱讀:
行政訴訟主要程序:
行政訴訟的主要程序包括一審、二審、審判監督和執行程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受理後,進入一審程序。此時,人民法院指定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
同時,參照國務院部、委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制定、發布的規章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制定、發布的規章。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 3 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 15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不服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 2 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必須履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行政機關可以向一審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行政機關拒絕履行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可採取相應措施予以執行。
此外,我國《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申訴制度,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確有錯誤的,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重新處理請求的訴訟活動。
F. 法院在行政審判中能否僅以行政規范性文件為依據對行政行為作出裁判,為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復國行政訴訟法》制(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也就是在行政審判實踐中,法院以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作為判斷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在內容上和程序上是否合法的根據,並依此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十二第二款也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可以在裁判文書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實際是對行政訴訟法中的適用法律部分做出了突破性規定,但對如何引用和是否評述並未作具體規定。
G. 行政案件的審判權由( )獨立行使
A 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H. 行政審判法律依據的范圍
第十一條【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提起的訴訟:
(一)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三)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四)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六)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五條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被作出最終裁決的行政機關確認違法,賠償請求人以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賠償而不予賠償或逾期不予賠償或者對賠償數額有異議提起行政賠償訴訟,人民法院應依法受理。
I. 為什麼行政審判中的錯判,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之所以你會提出抄這個問題,其實襲我給你說一點你就清楚了:
法院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司法機關。
對於行政機關,只要違法造成損失就必須國家賠償,而司法機關的判決行為由於屬於司法裁判行為,目前沒有列入國家賠償范圍,因此這種行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賠償。
但是,對於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或者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的行為,如果違法造成損失,國家是要賠償的。
J. 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是幹嘛的
中級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賠償委員會辦公室)工作職責
1、審判第一、二審行政案件(即民告官的案件);
2、審查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案件;
3、執行經審查合法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4、負責辦理應由本院賠償委員會受理的國家賠償案件;
5、審查處理申請人認為基層法院及本院司法行為違法的確認案件;
6、辦理賠償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7、執行賠償委員會決定的事項;
8、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的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