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法律法規
㈠ 最新環境法律法規有哪些
環保的法律法規很多,涉及各行各業的方方面面,如環保綜合類、水體環境、大氣環境、雜訊振動、固體廢物、化學品、放射輻射、防震減災、建設項目、綜合整治、排污管理、能源資源、自然保護、綠化環衛、土地農業、監測監理、環保政務、環保科技等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都涉及到環保。因涉及的法律法規太多,不在這里一 一列出,請參考http://wenku..com/link?url=-UjhVQb9o8-cMtQ3oOgOwm9SzbhnZ-OS4Aa9KUR60WN05rL0KsIzoHb_kLo4LsdSkb80Nr_查看。
㈡ 中國近期頒布的法律法規有什麼
2008年以來新頒布的法律法規如下: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0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07號) 現役軍人和人民武裝警察居民身份證申領發放辦法(國務院令第51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國務院令第513號)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三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主席令第六十五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主席令第七十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主席令第七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主席令第七十四號)
㈢ 6月1日起,哪些新的法律法規
一批法律法規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環保法25年首次大修2014年12月30日15:19來源:人民網-法治頻道手機看新聞人民網北京12月30日電(李楠楠實習生周明)1月1日起,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史上最嚴環保法」將實施,有望推動大氣霧霾治理;預演算法規定政府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項目;明年起流動人員檔案服務免費費用納入財政預算;《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頒布,規范經營許可;中國三項鐵路新規將施行……2015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規將開始實施。環保法25年首次大修有望推動大氣霧霾治理4月24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新環保法將於2015年1月1日施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基本理念、公眾參與、法律責任等方面都作出了重要修改。環境保護法從1989年公布實施以來,此次是第一次進行修改。近年來,我國很多地方都受到了霧霾天氣的影響,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是否有助於治理大氣污染,也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之一。對此,環境保護部法規司副司長別濤表示,修改後的環境保護法對於以霧霾為代表的環境污染公共事件專門作出規定,增加了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的機制。【詳細】預演算法: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從2015年1月1日開始實施,修改後的預演算法不僅明確規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應納入預算」,而且將預算公開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人大批準的政府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預算執行情況等報告,以及政府財政部門批復的部門預算、決算等,必須在規定時限內向社會公開。此外,有關財政的一些專項工作,例如政府采購情況、轉移支付政策與執行等情況,也要求必須及時公開。這意味著,社會公眾將更容易獲得預算的相關信息,媒體對預算的解讀、分析也將更准確。【詳細】教育部等部門: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部分高考加分項目12月17日,教育部等5部門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減少和規范高考加分項目和分值的意見》(簡稱「意見」),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重大體育比賽獲獎者、二級運動員統測合格者、省級優秀學生、思想政治品德突出事跡者、奧賽獲獎者、科技類競賽獲獎者等全國性加分項目。【詳細】明年起流動人員檔案服務免費費用納入財政預算12月15日,中央組織部、人社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五部門已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管理服務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關系及檔案保管費、查閱費、證明費、檔案轉遞費等名目的費用,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要提供免費的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基本公共服務。各地要將相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通知》強調,流動人員人事檔案實行「集中統一、歸口管理」的管理體制,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以及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授權的單位管理,其他單位未經授權不得管理流動人員人事檔案。跨地區流動人員的人事檔案,可由其戶籍所在地或現工作單位所在地的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管理。【詳細】《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頒布規范經營許可10月,交通運輸部頒布了《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6號,以下簡稱《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規定》分為總則、經營許可、運營服務、運營保障、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七章,共54條,規定了出租汽車經營許可、安全運營、服務要求和市場監管等內容。【詳細】中國三項鐵路新規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4日,國家鐵路局發布了《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法》、《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法》和《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法》,三項新規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鐵路運輸企業准入許可法》對投資建設鐵路的企業,明確其有權自主決定鐵路建成後的運輸經營方式,並可以通過合作、委託及其他合法經營方式具備規定的許可條件。鐵路旅客運輸安全檢查管理法》在防止鐵路旅客運輸安全事故,維護鐵路站、車正常秩序,促進鐵路運輸企業落實安全主體責任、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鐵路旅客車票實名制管理法》在讓廣大旅客能夠快捷進行購票和查驗方面作出了規定。【詳細】《國家衛生城市標准(2014版)》將實施空氣指數將成為硬指標將於2015年1月1日起實施的《國家衛生城市標准(2014版)》提出明確要求,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或空氣污染指數(API)不超過100的天數≥300天,環境空氣主要污染物年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標准》二級標准。自明年起,空氣質量指數將成為「國家衛生城市」的硬性指標。【詳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法》將施行對進口煤影響深遠9月15日,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等六部委公布了《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法》(以下簡稱《法》),《法》主要涉及商品煤的定義、指標以及銷售、使用、運輸的限制條件,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珠海橫琴煤炭交易中心對《法》解讀認為,進口煤並未因微量元素檢測而受到明顯限制,而商品煤是否屬於散煤的范疇則對進口煤影響更加深遠。【詳細】國三柴油車產品2015年1月1日起起禁止銷售2014年5月,工信部發布公告,為落實《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促進大氣污染防治,減少汽車尾氣排放,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信部定於2014年12月31日廢止適用於國家第三階段汽車排放標准(簡稱國三)柴油車產品《公告》,2015年1月1日起國三柴油車產品將不得銷售。工信部還要求各生產企業積極做好產品排放升級生產准備,合理安排國三柴油車產品庫存銷售,做好車輛生產一致性管理工作。【詳細】新疆修改實施20年《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2014年11月28日經自治區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修訂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12月29日,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召開條例頒布實施座談會,就學習宣傳和貫徹實施條例進行安排部署。現行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管理條例》於1994年7月16日經自治區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條例實施20年來,在全面貫徹黨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自治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國際國內形勢不斷變化,現行條例已不能適應自治區宗教事務健康發展的要求,迫切需要作出較大的修改完善。【詳細】《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重慶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明年施行《重慶市產品質量條例》明年1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工商局副局長陳速介紹,該《條例》施行後,商家必須對有質量問題的贈品、獎品負責,並承擔相應的賠償。如果商家把不符合質量要求的產品作為贈品、獎品,由質監部門或工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的贈品或者獎品,並處贈品或獎品貨值金額30%—50%的罰款。《條例》還明確了服務經營者也作為產品質量責任主體,這種服務經營者比如美容院、4S店等。【詳細】今年9月25日,《重慶市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下稱《條例》)經重慶市第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正式通過,將於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今後如再出現「包工頭拖欠農民工工資」等現象時,可以通過法律手段責令有關單位先行支付所拖欠的工資。【詳細】
㈣ 今年新頒布法律法規有哪些
今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
全國法律法規
國防交通法、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實施
新年一馬當先的就是兩部與國家安全和國防相關的法律實施:2016年9月3日公布的國防交通法,與2016年4月28日公布的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
國防交通法是黨的十八大以來第一部國防軍事立法,也是黨和國家將軍民融合發展上升為國家戰略後第一部貫徹這一戰略的重要法律。它共9章60條,明確了國防交通管理體制及職責分工,規范了國防交通規則、交通工程設施、民用運載工具、國防運輸和交通保障等方面制度。
境外非政府組織境內活動管理法則是為規范、引導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的活動,保障其合法權益,促進交流與合作制定的一部重要法律。它共7章54條,包括總則、登記和備案、活動規范、便利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該法規定,境外非政府組織在中國境內不得從事或者資助營利性活動、政治活動,不得非法從事或者資助宗教活動。
㈤ 我們國家法律法規有哪些
憲法,它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我國一切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是憲法的子法。子法如與母法的內容相違背,子法則無效。除了憲法之外,可以把其餘一切法律、法規分為以下四大部分。
(1)刑事方面。
它又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即規定哪些行為是犯罪的,犯了什麼罪,將要受到怎樣的處罰等。如:刑法、懲法軍人違反職責罪暫行條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決定、通知、補充規定等。另一類是程序法,即規定辦理刑事案件程序、步驟的法律。如刑事訴訟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所作的有關補充規定等。
(2)民事方面。
它也分兩類,一類是實體法,如民法通則、婚姻法、繼承法、收養法、著作權法等等,以及有關的補充規定。另一類是程序法,如民事訴訟法、仲裁條例等,也包括各種有關的補充規定、暫行規定等。
(3)經濟方面。
實體法主要有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稅法、產品質量法等。程序法與民事方面的程序法相同或基本相同。
(4)行政方面。
實體法有食品衛生法、環境保護法、勞動法、安全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等。程序法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和其他有關補充規定等。
㈥ 2017年法律有哪些新的法規條例
一、購物篇。
1、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採用網路、郵購等方式銷售商品,消費者有權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且無需說明理由。
2、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賣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退貨,或要求經營者更換、修理、賣家應當承擔運費。
3、根據《網路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消費者定作的;鮮活易腐的;在線下載或拆封的音像製品、計算機軟體等數字化商品;支付的報紙、期刊等商品不適用7日無理由退貨規定。
二、家庭篇。
1、根據《婚姻法》,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於二十周歲。
2、根據《婚姻法》,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已經婚前財產歸屬問題,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3、根據《婚姻法》,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胎兒享受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的民事權利。
5、根據《刑法》,虐待被監護、看護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情節惡劣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下調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三、職場篇。
1、根據《勞動合同法》,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3、根據《勞動法》,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4、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四、出行篇。
1、根據《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乘船人遺失船票的,經核實其身份信息後,水路旅客運輸經營者或者其委託的船票銷售單位應當免費為其補辦船票。
2、根據《航班正常管理規定》,承運人應當在掌握船班狀態發生變化之後的30分鍾內通過公共信息平台、官方網站、廣播等方式,及時、准確地向旅客發布航班出港延誤或者取消信息。
3、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駕車將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㈦ 最新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將刑法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後,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節惡劣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執行死刑;對於故意犯罪未執行死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期間重新計算,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三、將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改為:「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於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於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四、在刑法第六十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
原第二款作為第三款。
五、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修改為:「組織、領導恐怖活動組織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罰金。
「犯前款罪並實施殺人、爆炸、綁架等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修改為:「資助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的,或者資助恐怖活動培訓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為恐怖活動組織、實施恐怖活動或者恐怖活動培訓招募、運送人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一百二十條之一後增加五條,作為第一百二十條之二、第一百二十條之三、第一百二十條之四、第一百二十條之五、第一百二十條之六。
「第一百二十條之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為實施恐怖活動准備凶器、危險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組織恐怖活動培訓或者積極參加恐怖活動培訓的。
「(三)為實施恐怖活動與境外恐怖活動組織或者人員聯絡的。
「(四)為實施恐怖活動進行策劃或者其他准備的。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一百二十條之三以製作、散發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過講授、發布信息等方式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或者煽動實施恐怖活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四利用極端主義煽動、脅迫群眾破壞國家法律確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會管理等制度實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百二十條之五以暴力、脅迫等方式強制他人在公共場所穿著、佩戴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服飾、標志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第一百二十條之六明知是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的圖書、音頻視頻資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八、將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九、將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走私武器、彈葯、核材料或者偽造的貨幣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十一、將刑法第一百七十條修改為:「偽造貨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偽造貨幣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偽造貨幣數額特別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十二、刪去刑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十三、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修改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十四、將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十五、將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六款修改為:「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對被買兒童沒有虐待行為,不阻礙對其進行解救的,可以從輕處罰;按照被買婦女的意願,不阻礙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通過信息網路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將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給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竊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十八、將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三款修改為:「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將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第一款修改為:「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二十一、在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十二、將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修改為:「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偽造、變造、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二十三、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在依照國家規定應當提供身份證明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四、將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修改為:「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十六、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七、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十八、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後增加二條,作為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 利用信息網路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設立用於實施詐騙、傳授犯罪方法、製作或者銷售違禁物品、管制物品等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通訊群組的;
(二)發布有關製作或者銷售毒品、槍支、淫穢物品等違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違法犯罪信息的;
「(三)為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十、將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擅自設置、使用無線電台(站),或者擅自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無線電通訊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增加二款作為第三款、第四款:「多次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經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多次組織、資助他人非法聚集,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二、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編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路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十三、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蒙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三十四、將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修改為:「盜竊、侮辱、故意毀壞屍體、屍骨、骨灰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五、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七條之一:「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佔有他人財產或者逃避合法債務,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零八條之一:「司法工作人員、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或者其他訴訟參與人,泄露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中不應當公開的信息,造成信息公開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泄露國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公開披露、報道第一款規定的案件信息,情節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三十七、將刑法第三百零九條修改為:「有下列擾亂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一)聚眾哄鬧、沖擊法庭的;
「(二)毆打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的;
「(三)侮辱、誹謗、威脅司法工作人員或者訴訟參與人,不聽法庭制止,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
「(四)有毀壞法庭設施,搶奪、損毀訴訟文書、證據等擾亂法庭秩序行為,情節嚴重的。」
三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一條修改為:「明知他人有間諜犯罪或者恐怖主義、極端主義犯罪行為,在司法機關向其調查有關情況、收集有關證據時,拒絕提供,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修改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四十、將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修改為:「違反國(邊)境管理法規,偷越國(邊)境,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為參加恐怖活動組織、接受恐怖活動培訓或者實施恐怖活動,偷越國(邊)境的,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一、將刑法第三百五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違反國家規定,非法生產、買賣、運輸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配劑,或者攜帶上述物品進出境,情節較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生產、買賣、運輸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四十二、將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條修改為:「組織、強迫他人賣淫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組織、強迫未成年人賣淫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犯前兩款罪,並有殺害、傷害、強奸、綁架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為組織賣淫的人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組織他人賣淫行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四十三、刪去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第二款。
四十四、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修改為:「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四十五、將刑法第三百九十條修改為:「對犯行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對偵破重大案件起關鍵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四十六、在刑法第三百九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百九十條之一:「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該國家工作人員關系密切的人,或者向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近親屬以及其他與其關系密切的人行賄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或者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七、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的,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八、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一款修改為:「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四十九、將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修改為:「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行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因行賄取得的違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五十、將刑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修改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指揮人員或者值班、值勤人員執行職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戰時從重處罰。」
五十一、將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條修改為:「戰時造謠惑眾,動搖軍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五十二、本修正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㈧ 最新實施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新《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網路食品交易、食品添加劑等當前食品監管中存在的難點問題都有涉及,讓損害消費者利益的商家承擔連帶責任;國家工商總局發文規定,電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貨條件;民政部將再次提高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和補助標准,在這次提標中將重點向參加過抗戰的老戰士傾斜,通過多種手段來確實保障他們的生活;《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明確,用人單位應當為在職女職工每人每月發放不低於三十元的衛生費……自今年10月1日起,從中央到地方,一批法律法規開始實施。
中央:
《食品安全法》10月1日起實施
食品不合格賠償保底千元
被稱為「史上最嚴」的新《食品安全法》將於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其中諸多熱點問題被消費者寄予厚望,消費者最關心什麼?食品安全維權還有哪些難點?昨天,北京消協依託消費者網發布最新調查報告,數據顯示,消費者最關心的問題是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問題。對於維權難,消費者認為當前食品消費維權主要難在取證、檢測和責任不好認定上。
「您最關心新《食品安全法》哪些內容?」29.49%消費者選擇「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排在第一位,之後依次為加大處罰力度、千元保底賠償和確立首負責任制。
數據說明,消費者最關心的,是構建一套行之有效的食品安全全程追溯管理體系,嚴格規范食品經營主體行為,提升消費者的消費信心。其次是關心加大處罰力度,形成有效震懾;設置千元保底賠償,激發消費者依法維權熱情;確立首負責任制,為消費者依法維權提供方便。
與消費者不同的是,經營者對食品安全全程追溯、明確網路食品交易主體責任、確立首負責任制等有關制度建設表現得更加關心,而對聲明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葯物、加大處罰力度及設置「千元保底賠償」等有關懲罰和監督的條款,卻明顯缺乏關注與重視。
10月1日起提高抗戰老戰士優撫補助標准
民政部副部長竇玉沛在國務院新聞辦舉行的發布會上介紹,民政部將在10月1號再次提高各類優撫對象的撫恤優待和補助標准,在這次提標中將重點向參加過抗戰的老戰士傾斜,通過多種手段來確實保障他們的生活。
近日,民政部剛下發通知,向抗戰老兵發放5000塊錢的生活補助和抗戰勝利70周年紀念章,其中也包括國民黨的抗戰老兵。
竇玉沛介紹,民政部所掌握國民黨的抗日老兵數量是6000多人。民政部所服務保障的抗戰老兵一般都是在鄉的。這些人可能生活相對比較困難,民政部發放補助的條件是參加過抗戰,後來在解放戰爭中起義投誠,或者參加完抗戰回鄉務農。目前,民政部服務保障的抗戰老兵和老同志是5萬多人,給每個人發放5000塊錢。
竇玉沛同時介紹,民政部平時對參加過抗戰的在鄉的老戰士都有生活補助,目前中央補助的標準是每年7000多元,有些地方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還要高一些。
《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10月1日起實施
工商總局:電商大促10月1日起不得限定退貨條件
年末「雙11」、「雙12」等電商「大促」離我們越來越近了。今年電商「大促」中,如果再出現「預售不享受7天無理由退換貨」、「贈品不享受三包」等限制條款,將得到遏制。工商總局發布《網路商品和服務集中促銷活動管理暫行規定》。從10月1日開始,電商平台再進行集中促銷活動如出現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可能會被查處。
根據《規定》,網路集中促銷,是指在特定時間內,網路集中促銷組織者即第三方交易平台組織經營者在互聯網上,通過提供優惠條件開展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
其中,作為集中促銷的組織者第三方交易平台應當記錄、保存促銷活動期間在其平台上發布的商品和服務信息內容及其發布時間。同時,交易平台需對網路商戶的促銷活動進行檢查監控,如發現商戶有違法違規的行為,可以停止對其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務,並予公示。
對於此前「雙11」中曾經出現部分店家規定預售商品無質量問題不得退換貨,且得到了交易平台的支持等問題,此次《規定》中明確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不得採用格式條款設置訂金不退、預售商品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自行解釋商品完好、增加限退條件等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
《關於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10月1日起實施
兩部門取消船舶港務費等七項水運涉企收費
記者從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獲悉,從今年10月1日起,船舶港務費、特種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護航費、船舶臨時登記費、船舶煙囪標志或公司旗注冊費、船舶更名或船籍港變更費、船舶國籍證書費、廢鋼船登記費等7項中央級設立的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將被取消。
兩部門表示,此舉旨在落實國務院關於推進收費清理改革的工作部署,並切實減輕航運企業負擔,促進長江經濟帶發展。
根據兩部門聯合發布的《關於取消有關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通知》,兩部門要求各省(區、市)財政、價格部門要對省級設立的水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進行清理。取消屬於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以及主要目的是養人、違背市場經濟基本原則的不合理收費項目。堅決取締違規設立的收費項目。
甘肅:
甘肅社會救助條例10月1日起實施
全省年均救助人數達1200萬
甘肅省政府新聞辦舉辦發布會,通報《甘肅省社會救助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該條例是甘肅省首部、也是全國省級層面第二家出台的全面統籌規范各類社會救助制度的地方性法規,對推進全省社會救助事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甘肅省民政廳廳長肖慶平介紹,甘肅省情比較特殊,貧困人口相對較多,僅城鄉低保和農村五保三項制度性救助就達430多萬人,加上災害救助、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等各種應急性救助,年均救助人數約1200萬,接近全省總人口的一半。為此,條例放眼於依法治省、聚焦於依法救助、致力於助推扶貧,是一部針對性、指導性和實踐性都很強的地方性法規。
肖慶平介紹,條例緊貼省情實際,對「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供養、受災人員救助、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業救助、臨時救助」以及「社會力量參與」等內容深入細化完善,使「8+1」救助體系更具有甘肅特色,更利於助推發展,更便於操作實施,增強了貫徹落實的針對性和指向性。
㈨ 國家新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國家新的法律規定,即最新的、最近發布的與頒布的法律規定。包括:新法律法規、修訂的法律條文、司法機關出台的司法解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