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時審批
① 不定時工時制的申請審批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需要審批,「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所以你的工作單位必須對這兩個職位獲得不定時工時制的審核批准。如果沒有批准,應該按照標准工時制給予加班費用。
上海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工時制的審批辦法上海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工時制度的管理,規範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和審批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不定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需要安排職工機動作業,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採用不確定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本辦法所稱的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企業因工作情況特殊或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需要安排職工連續作業,無法實行標准工時制度,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
第四條 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企業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包括同時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填寫《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表》並遞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對員工工作和休息安排的計劃;
對確有必要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單位提供與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相關的職工名冊、考勤記錄等其他材料。
第六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申請單位。
企業遞交的申請材料不完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當場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補正全部材料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第七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到申請單位進行核查。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准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決定,並書面批復申請單位。因情況特殊需延長審查期限的,經本部門主管領導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
第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准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批復可以設定有效期。有效期可以依據企業的申請設定,但最長不超過2年。
批復有效期限屆滿,企業需要繼續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按照本辦法再次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除應按本辦法第五條規定遞交申請材料外,還應遞交企業按原批復執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情況的說明。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復應當載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名稱、綜合計算工時的周期及起始日期、批復的期限、執行中應當注意的事項等。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經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當將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出具的批復在企業內公示,嚴格按批復要求執行,並在實施過程中及時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過去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
② 哪條法規明確規定了施行綜合工時必須經過審批請明確列出法條
法律依據是《勞動法》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上海市勞動保障局關於印發《本市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第四條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當向企業工商登記注冊地的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但企業實行以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包括同時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應當向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統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註:《勞動法》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③ 綜合工時制的審批手續
廣東胡律師:
超市有申請綜合工時制經勞動局審批了的話,就是合法的。
④ 不定時工作制如何申請與審批
《勞動部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
第三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六條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職工,企業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一章、第四章有關規定,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七條中央直屬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經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批准。
地方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⑤ 審批綜合時工時制
遼寧省大連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印發《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各有關用人單位:
現將《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
大連市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適用本辦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依照本辦法執行(上述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
第三條 不定時工作制是針對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范圍的關系,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需要機動作業的職工所採用的一種工時制度。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一)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和部分值班人員(包括值班時間可間斷休息的非生產性值班人員)等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
(二)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等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三)其他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四條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制的用人單位的部分職工,採用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工時制度。在綜合計算周期內,職工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用人單位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餐飲等行業中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二)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制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三)受外界因素影響,生產任務不均衡用人單位的職工;
(四)因工作地點較遠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職工;
(五)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實行輪班作業的職工;
(六)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
第五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以下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
(一)在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並在市以上(含市)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注冊,且注冊資金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的各類用人單位;
(二)在市內四區的境外企業駐連辦事機構及外省市駐連辦事機構、在市內四區施工的境外和外省、市建築施工用人單位以及駐連部隊所屬企業;
(三)市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在市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
(四)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在本市有重大影響並應當由市級審批的。
第六條 各區、市、縣和先導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除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審批范圍以外,在本轄區生產經營並在同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的用人單位和在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且注冊資金在300萬元以下的用人單位,以及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在區級有關部門登記、批準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基金會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第七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指定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由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或有管轄爭議的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
第八條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區、市、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審批工作。
第九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根據用人單位實際情況,科學合理確定其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計算周期,嚴格審批。
第十條 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出。採取勞務派遣用工的,由用工單位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申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申請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許可申請書》;
(二)《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清單》;
(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書副本復印件;
(四)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五)申請前12個月的工資表、考勤記錄,勞動合同書;
(六)用人單位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意見;
(七)其他應提交的證明材料。
第十二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申請,按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規定的,即時受理並將《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用人單位;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用人單位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並將《行政許可材料補正告知書》送達申請用人單位;申請用人單位按照要求補正材料後受理;
申請材料可當場更正的,申請用人單位可當場更正。
第十三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應到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調查。實地調查時,應當至少有2名工作人員同時進行。重點對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崗位進行現場勘察,了解勞動生產環境和特點以及勞動強度,審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崗位的考勤記錄,了解工作時間和休息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如遇特殊情況需延期的,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說明延期的理由和延長的時間,並將《行政許可延期決定通知書》送達申請用人單位。
⑥ 請問天津市的特殊工時審批流程是什麼
特殊工時制是相對標准工時制而言的,《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第五條規定「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 40小時標准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這里的 「其他工作時間和休息方法」指的就是特殊工時制。作為一項制度,特殊工時制包括許多種具體的工時制度,我國已實行的主要有:縮短工時制、綜合計算工時制、不定時工時制、計件工時制。
縮短工時制即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少於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少於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時的基礎上再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應在保證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企業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單位以標准工作時間為基礎,以一定的期限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標准工時制的,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用人單位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輪調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不定時工作制是一種因工作性質和工作職責的限制,勞動者的工作時間不能受固定時數限制,而直接確定職工勞動量的工作制度。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勞動法的規定,參照標准工時制核定工作量並採用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計件工作制是指以工人完成一定數量的合格產品或一定的作業量來確定勞動報酬的一種勞動形式。按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標准工時的規定,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准。
用工單位確實需要申請特殊工時工作制的,需向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請,並辦理相應申報手續,建議你撥打所在單位當地勞動局仔細咨詢下,看看你們公司可不可以申請特殊工時制,同時准備哪些資料,後期特殊工時申請批准後也要每年進行復查(大概一年一次),准備資料
⑦ 單位綜合計時工作制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嗎依據文件是什麼
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依據《勞動法》
1、單位綜合計時制在勞動法及相關規章中有規定。沒有報告批準的,沒有設定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2、《勞動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3、《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准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等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准工作時間基本相同。
(7)工時審批擴展閱讀
《勞動法》規定的單位綜合計時工作制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准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⑧ 如何查詢企業是否通過了特殊工時的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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