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規
1. 國家最新社會養老保險法規。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企業和職工必須依法參加養老保險,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參加養老保險的企業和職工,有依法參與和行使監督的權利。企業有權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監督機構,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合理有效地管理使用養老保險金。職工有權隨時查詢本人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情況,有權在退休後按時足額領取養老金。如果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費,職工認為其養老保險權益受到侵犯時,有權舉報,或提請勞動監察機構或勞動爭議處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以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 我國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包含哪些法律法規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於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四、部門規章
33、《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於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於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於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於印發〈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於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於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於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於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於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於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於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台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五、地方政府規章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六、司法解釋
92、《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3. 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知識
社會保障的相關法律法規很多,比如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回劃綱要的通知答 、國務院關於印發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試點方案的通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 最低工資規定 第21號 、國務院批轉勞動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十一五」規劃綱要的通知(國發〔2006〕35號) 等等,具體你可以到政策網路中進行查詢。集合了各個方面的法律法規。
4. 我國社會保障法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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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勞動保障法規包括哪些法律和規定
1、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年7月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2007年8月30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1992年4月3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1996年5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
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1978年6月2日)。
2、行政法規
國務院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1981年3月14日)。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
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89年9月30日)。
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3月25日)。
失業保險條例(1999年1月22日)。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1999年1月22日)。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1999年9月28日)。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2002年10月1日)。
工傷保險條例(2003年4月27日)。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年11月1日)。
殘疾人就業條例(2007年2月5日)。
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2007年12月14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2007年12月14日)。
3、中共中央、國務院文件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1997年7月16日)。
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1998年12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2005年10月28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2005年11月4日)。
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2005年12月3日)。
國務院關於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2006年1月31日)。
國務院關於在全國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2007年7月1日)。
國務院關於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2007年7月10日)。
國務院關於做好促進就業工作的通知(2008年2月3日)。
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實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2000年5月20日)。
衛生部、財政部和農業部關於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2003年1月16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人配偶隨軍未就業期間社會保險暫行辦法(2003年12月25日)。
勞動保障部關於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2006年4月10日)。
4、養老保險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2004年1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制止和糾正違反國家規定辦理企業職工提前退休有關問題的通知(1999年3月9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年12月22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關於推進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年1月18日)。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1997年12月22日)。
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試行)(1992年1月3日)。
5、醫療保險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葯店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4月26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1日)。
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葯范圍管理暫行辦法(1999年5月12日)。
關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管理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關於確定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的意見(1999年6月30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管理的意見(2007年10月10日)。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年5月21日)。
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2005年12月21日)。
優撫對象醫療保障辦法(2007年7月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解決醫療保險制度改革有關問題的指導意見(2002年9月16日)。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城鎮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指導意見(2003年5月26日)。
(5)社會保障法規擴展閱讀:
勞動保障法主要由以保障勞動者實現勞動權和勞動關系正常運行的社會條件,或者說實現勞動保障社會化為基本職能的各項法律制度所構成。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力市場的歧視現象是不可能自動消除的,需要運用政府機制和法律機制加以約束。因此,在許多西方國家,建立了反歧視工資的法律和制度,主要的有「民權法」和「公平付薪法」。在各國反歧視工資法的規定中,包括如下內容:
在法律中明確規定,任何僱主凡因種族、膚色、宗教、性別或原有國籍不同而拒絕僱用和解僱某人,或者在就業報酬、條件、期限和待遇方面對某人進行歧視等,都是違法行為。
對就業和勞動報酬上的歧視行為,國家鼓勵對違法僱主及其某一組織的歧視行為提出訴訟。
就主要的受歧視群體制定專門的法律保護。例如,各國對就業中的種族和性別歧視制定了法律規定,如,一些國家的法律保護黑人和有色人種有平等的就業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許多國家對女性就業提供專門的法律保護。
主要內容是通過法律規定,對使用相同技術、並在相同條件下工作的工人支付不同的工資收入是非法的,「相同的工作」指的是,具有同等的工作技能、努力程度和工作責任感。
6. 新中國成立後,制定的第一部重要的社會保障法規是
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1951年2月26日,國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簡稱勞動保險條例,並於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全面確立了適用於中國城鎮職工的勞動保險制度。
7.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哪些
現有的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險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職業病防治法》等。
8. 誰有社會保障法規、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養老保險體系
當前國際上通行的養老保險體系以及我國社會養老保障體制改革的目標模式,是建立基本養老保險、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三個層次相結合的制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作為其中的第二個層次,在眾多國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
★我國目前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在 我國,由於長期以來由國家包攬的職工養老保險占統治地位,造成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之前基本養老保險的平均替代率高達85%左右。為了改變這一局面,政府採取 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在基本養老保險中引入了個人賬戶與社會統籌賬戶相結合的財務機制,但是到2000年上半年,我國基本養老基金當期收不抵支數為 13.3億元,全國有19個省當期收不抵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空賬問題已經非常嚴重。
★有關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政府文件
針對基本養 老保險存在的問題,國家對社會保障體制進行結構性改革,從1991年國發[1991]33號文《國務院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開始逐步強化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地位,到1999年國發[1999]14號文《國務院整頓保險業工作小組保險業整頓與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確了企業補充養老保險保險屬於 商業保險的經營范圍,中央和地方政府開始著手建立稅惠政策,給予商業壽險公司經辦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業務的巨大發展空間。
★基本養老保險
現行的基本養老保險由單位和個人以個人納稅工資為基數共同繳費。個人繳費部分計入個人賬戶,單位繳費部分也進入個人賬戶使個人賬戶繳費達到個人納稅工資的11%,其餘部分進入社會統籌賬戶。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逐步提高繳費比例,但個人繳費比例最高不超過8%。(標准?)
★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企 業補充養老保險是指由企業根據自身經濟實力,在國家規定的實施政策和實施條件下為本企業員工所建立的一種輔助性的養老保險。它居於三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中 的第二層次,由國家宏觀指導、企業內部決策執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可由企業完全承擔,或由企業和員工雙方共同承擔,承擔比例由勞資雙方協議確定。廣義的 補充養老保險包括職業年金計劃、互助基金保險及商業年金計劃(商業養老保險)等。
★商業養老保險
商業養老保險是商業保險公司開辦的養老保險,包括團體養老保險和個人養老保險。
團體養老保險是保險公司以專業技能為企業提供員工養老計劃,解決企業的養老問題,相當於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二個層次,是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一種普遍的選擇。個人養老保險則是針對員工的個人需求,為員工個人提供養老保險保障,相當於養老保險體系的第三個層次。
社保知識問答
一、什麼是社會保險?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通過立法的形式,由社會集中建立基金,以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能夠獲得國家和社會補償和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二、社會保險的屬性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是國家根據憲法所制定的基本社會政策,社會保險具有法定性、保障性、互濟性、福利性、社會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三、社會保險有哪幾個特點?
答:社會保險有五個特點:
(一)保障性。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勞動者在其失去勞動能力之後的基本生活,從而維護社會穩定。
(二)法定性。就是國家立法,強制實施。保險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單位,雙方都必須按照規定參加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基金,不能自願。法定性,是實現社會保險的組織保證,目的在於保障勞動者因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失業時獲得生活保障,安定社會秩序。
(三)互濟性。是指社會保險按照社會共擔風險原則進行組織的。社會保險費由國家、企業、個人三方負擔,建立社會保險基金。社會保險機構要用互助互濟的辦法統一調劑基金,支付保險金和提供服務,實行收入再分配,使參加社會保險的勞動者生活得到保障。
(四)福利性。社會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它以最少的花費,解決最大的社會保障問題,屬於社會福利性質。
(五)普遍性。社會保險實施范圍廣,一般在所有職工及其供老的直系親屬中實行。
四、社會保險包括哪些內容?
答:社會保險包括以下六項內容:
(一)養老保險:即勞動者因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在養老期間發給生活費,以及生活方面給以照顧。
(二)失業保險:即勞動者在失業期間的生活費、醫療費的給付以及轉業培訓、生產自救及職業介紹等保障措施。
(三)工傷保險:即勞動者因工負傷,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後的工資收入補償,也是對因工負傷勞動者的醫療護理和生活照顧措施。
(四)醫療保險:即勞動者在患病期間的收入補助和在醫療護理方面的保障措施。
(五)生育保險:即女職工在生育期間的收入補助和保障措施。
(六)死亡遺屬保險:即勞動者死亡後的喪葬費和遺屬撫恤費、供養直系親屬定期生活費的給付。
五、社會保險有哪些功能?
答:社會保險有以下五大功能:
(一)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安定社會。
(二)保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增進勞動者體質。
(三)促進生產發展,保證經濟正常運行。
(四)為社會、為基層服務,方便群眾生活。
(五)實行收入再分配,適當調節勞動分配,保護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
六、社會保險機構的職能是什麼?
答:社會保險機構是隸屬於政府部門的事業單位。其主要職能是:
(一)在本轄區內貫徹落實政府制定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生育等社會保險政策。
(二)受政府委託負責籌集和管理社會保障基金。
(三)根據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會計、統計和內部審計等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制定社會保險費用的收繳給付業務規程,並組織實施。
(五)負責培訓和考核社會保險業務人員,提高他們的業務素質。
(六)負責搞好離退休職工的管理服務工作。
七、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籌集原則是什麼?
答: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堅持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結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籌集。
八、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有哪幾個層次?
答:目前,我國養老保險有以下三個層次:
(一)國家法定基本養老保險。
(二)企業補充養老保險。
(三)職工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九、什麼是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
答: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是我國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是指社會保險管理機構受政府委託,按照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 理負擔和「以支定收、略有節余、留有部分積累」的原則,向企業和職工個人徵集養老保險基金;按照列入統籌項目的離退休費用總額,向撥付或直接向離退休職工 發入,以解決這間、地區之間離退休和負擔畸重的問題,從而保障離退休職工的生活,促進社會的安定。
十、當前深化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什麼?
答: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目標是,到本世紀末,基本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適用城鎮各類企業職工和個體勞動者,資金來源沒有準備、保障方 式多層次、社會統籌和個人帳戶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基本養老保險應逐步做到對各類企業和勞動者統一制度、統一標准、 統一管理和統一調劑使用基金。
十一、為什麼說養老保險基金社會統籌不是新企業「吃虧」老企業「沾光」?
答:從國家宏觀經濟角度看,必須承認,今天新企業的建立和發展,是老為國家創造財富、積累資金的結果,凝結著老企業職工的辛勤勞動。那麼,老企業目前退休 職工多、負擔重,新企業就有義務從本企業職工勞動積累中拿出一部分資金作於補充老企業的退休費用,作為對老企業職工過去勞動積累的償還,還是社會主義制度 優越性的體現。從發展的角度看,新老是不斷轉化的,現在的新企業,今後會老化,現在的老企業,今後會更新,相應的退休費用負擔的輕重也會發生轉化。企業要 在同一起路線上競爭,需要實行社會統籌,均衡企業之間退休費用的負擔。又因為統籌基金是各企業在稅前的管理費用中列支,國家承擔了大部分,所以,養老企業 基金社會統籌不存在新企業「吃虧」、老企業「沾光」的問題。
十二、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意義是什麼?
答:職工個人繳納基本養老金的意義是:
(一)體現國家、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合理負擔基本養老保險金增強職工的自我保障意識。
(二)增加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減輕國家和企業的負擔。
(三)吸引廣大職工關心社會保險事業,積極參與社會保險的監督和管理工作,促使企業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基金。
(四)建立統一的繳費制度,有利於打破企業所有制界限,便於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從加速經濟發展。
十三、什麼是個人帳戶?職工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如何記錄?
答:個人帳戶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社會保障號碼為每一個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劃轉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發個人帳戶養老金的依據。
由社會保險機構為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職工個人帳戶按職工繳費工資的11%記入,包括兩部分:個人繳費的全部和企業繳費的一部分。
十四、如何辦理社會養老保險手續?
答:市屬及以上企業社會養老保險手續由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處辦理;區縣屬企業、城鎮小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職工、個體勞動者和臨時工的社會養老保險手續由所在區縣社會勞動保險事業(分)處負責辦理。
十五、什麼是補充養老保險和職工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9. 幫我發一下,社會保障法規和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社會保障基礎知識
第一節 社會保障的概念與含義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
1.一般定義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立法和行政措施設立的、旨在保證社會成員基本經濟生活安全的各種項目總和。
2.國外對社會保障定義的理解
由於世界各國的國情不同,對社會保障的界定有所不同,並且對這一概念的認識本身也有一個發展過程;
西歐福利國家將社會保障理解為一種公共福利計劃,人人都能夠享受。
更多的國家則認為社會保障是一張社會安全網,為需要的社會成員特別是勞動者的生老病死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生活保障。
3.我國對社會保障定義的理解
社會保障是國家和社會依據相關的法律、法規,為因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失去勞動能力或生活遇到障礙的社會成員提供物質幫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二、社會保障概念的含義
對社會保障的概念要給予比較全面的、准確的、科學的概括,至少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1.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是國家和社會:補償弱化的家庭保障功能,解決特定的社會問題以穩定社會。
2.社會保障的目標是滿足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一是基於人的生存權的保護,二是受制於經濟發展水平的制約;
3.社會保障面向社會全體成員:社會成員只要符合社會保障的條件,就應該無一例外地成為社會保障的對象。
4.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保證和依據是法律法規:即國家以立法或制定行政條例的形式來確定社會保障的范圍、資金來源及支付標准等基本內容,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保證其得以實現。法和行政條例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所依據的法律有兩類:形式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規和實質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法規。在具體操作時「小法必須服從大法」。
三、社會保障的范圍和對象
1.保障的一般對象
按社會保障的定義,社會保障的一般對象應是全體社會成員。但由於各國國情不同,實現社會保障的原則不同,從而社會保障的對象也有所不同。
2.具體的保障范圍:視各國保障的原則及國情而定。
實現普遍性原則國家:保障對象為全體社會成員;
實現特殊性原則國家:保障對象有選擇,為部分社會成員;
我國的社會保障范圍:許多項目只面向城鎮的工薪階層,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尚在建設之中,由我國的二元社會經濟結構決定。大多數地區農民是家庭保障。但如果進城打工,就應該受到保障;
發展趨勢:隨保障內容的完善而不斷擴大。但何時擴大到更廣的領域,要視各國經濟發展的情況、經濟承受能力而定。
本節重點:
1、社會保障的一般概念
2、社會保障的含義
選擇題:
1. 社會保障制度旨在滿足人們什麼水平的生活需要?(單選)
A.小康生活需要 B.基本生活需要 C.富裕生活需要
D.現代化生活需要
2 .社會保障制度實施的依據是什麼? (單選)
A.社會立法 B.企業和個人的自覺性C.思想教育
是非題:
1、社會保障不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1) 錯,社會保障是一項社會安全制度。
(2) 因為社會保障的目標是保障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使社會成員不至於因為年老、疾病、失業、傷殘、生育、死亡、災害等原因而陷於貧困。
第二節 社會保障的特點與作用
一、社會保障的目的和意義
1.經濟目的
通過社會保障,使社會成員在任何情況下都能保持最基本的生活條件,維持生命的安全;
2.政治目的
通過社會保障,保證國家的各項政策得到貫徹和實施,維持社會穩定,鞏固現存的社會制度。
3.最終目的:提高整個社會的福利水平。
二、社會保障 ... 展開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