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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執法人

發布時間: 2020-11-24 23:00:35

① 全國法院被執行人會受到哪些限制

吃、喝、游、住等都會受到限制。

② 什麼叫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
法律名詞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1]。

中文名
被執行人

外文名
The person subjected to execution

主體
法院

特點
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所謂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例如:甲拖欠乙的借款,乙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人民法院需要根據事實和法律作出判決,而甲作為敗訴方如果在判決生效後不履行人民法院判決,乙作為勝訴方可以向法院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那麼甲則被稱為被執行人。

而失信被執行人,是指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將會被錄入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從近年來國家層面曝光的案例看,失信被執行人不光影響自己,而且影響家庭及生活,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老賴自己受限(包括名下房產及財產等);二、老賴子女不能上私立學校;三、老賴子女考大學可能被拒絕錄取;四、老賴子女考公務員、軍校、航空院校等政審無法通過;五、老賴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也可強制執行;六、老賴的夫妻共同房產也可執行。

當今社會,信用是一種人生約束;信用是一種人生財富;信用是一種人生榮譽。失信意味著透支了自己的信譽,一旦失信,寸步難行。「王思聰被列入失信人執行名單」是誤傳,我們從中也應吸取教訓,一定要像珍惜自己身體一樣去珍惜個人信用,不要讓它成為我們人生的絆腳石。

③ 被法院列為失信被執行人對個人有什麼影響

失信被執行人俗稱「老賴」,被列入全國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就相當於向全社會宣布這個人是不誠信的「老賴」。作為失信被執行人,在申請銀行貸款、乘坐飛機軟卧、高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受到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法院執行部門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路、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准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還可以對失信被執行人限制其高消費。被限制高消費後,不得有以下以其財產支付費用的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六)旅遊、度假;(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

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限制高消費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④ 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和被執行人區別是什麼

區別有以下幾點∶

(一)定義不同

被執行人:通過法院判決,需要承擔對應執行義務的人員,進入執行程序時,都可以稱為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俗稱老賴,則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被執行人和失信被執行人最關鍵的區別在於失信。

(二)性質不同

被執行人:是指在法定的上訴期滿後,或終審判決作出後,拒不履行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在法院對於一民事訴訟判決原告勝訴後,被告在賠償問題上的法定時間內未完成判決書上所規定的賠償金額而被法院強制執行賠償,則稱該被告為本次強制執行的被執行人

失信被執行人: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如:惡意隱匿、轉移財產,採取玩消失等手段,拒不執行甚至採取暴力抗法的手段阻撓執行等。

(三)處理結果不同

被執行人:在被執行完畢後,就和一般人相同了,並無失信人員要承擔的失信後果,無需納入信用檔案。

失信被執行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會被整合至被執行人的信用檔案中,並以信用報告的形式向金融機構等單位提供,供有關單位在貸款等業務審核中予以衡量考慮,對特定嚴重失信人限制乘坐火車、飛機、出入境等,做出規定,而且失信被執行人不得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

(4)被執法人擴展閱讀:

被執行人在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就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限高《規定》出台

201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下發了《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規定》旨在通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避免惡意逃債,最終迫使其主動履行義務,最大限度保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由於中國的信用體系尚不健全等原因,一些被執行人一方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另一方面又從事各種高消費行為。《規定》的頒布,為懲治「老賴」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規定》指明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原則、范圍、程序、法律責任等問題,確定了限制高消費的對象是有清償能力但拒不履行義務的被執行人。凡是被執行人有拒不申報財產或者申報不實、拒不配合法院查找財產等消極履行的行為、規避執行的行為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法院可以對其採取限制高消費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執行人

網路-失信被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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